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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德:論明代江南地区的侧室合葬墓- 金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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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德:論明代江南地区的侧室合葬墓- 金蕙涵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7期 2012年5月,頁1-42 情與德:論明代江南地區的側室合葬墓 金蕙涵* 唐宋時期有限的文獻材料反映了妾在中國傳統禮法中時時處 於家庭地位的邊緣;非正式的禮聘關係、缺乏母家的後援、所生 子以嫡母為母等因素,使妾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對薄弱。明代以後, 多元化的材料反映了妾在禮法之外的不同面相,學界亦多相關研 究成果。近年來,中國南方地區明代墓葬的發掘提供了妾與夫及 元配合葬的證據,有助於理解長久以來未被正視的妾的葬法選擇 問題。墓誌、家譜和墓葬是架構本文的三重線索,而...

情与德:論明代江南地区的侧室合葬墓- 金蕙涵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7期 2012年5月,頁1-42 情與德:論明代江南地區的側室合葬墓 金蕙涵* 唐宋時期有限的文獻材料反映了妾在中國傳統禮法中時時處 於家庭地位的邊緣;非正式的禮聘關係、缺乏母家的後援、所生 子以嫡母為母等因素,使妾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對薄弱。明代以後, 多元化的材料反映了妾在禮法之外的不同面相,學界亦多相關研 究成果。近年來,中國南方地區明代墓葬的發掘提供了妾與夫及 元配合葬的證據,有助於理解長久以來未被正視的妾的葬法選擇 問題。墓誌、家譜和墓葬是架構本文的三重線索,而本文對墓葬 的理解主要基於墓誌和家譜交織的人際網絡。明代的墓誌和家譜 在對妾的記錄上出現與前代不同的方式,反映禮法、人情和家庭 觀念的改變,也暗示妾自身的主動性可能扭轉既有的家庭身分, 而明代墓誌和家譜特有的書寫慣例也為妾的合葬提供了合理的歷 史背景。 關鍵詞:明代、江南、妾、考古、合葬 *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2009級博士候選人。 聯絡地址:中國北京市100871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考古新樓B座202室(Library of the Faculty of Archaeology and Museology, Peking University, 5 Yiheyuan Road, Beijing 100871, P.R. China) TAO .2. 金蕙涵 一、 前言 在不同斷代的考古發掘中,一男二女或一男多女的合葬墓時常被研究 者判斷為夫、妻及妾的合葬墓。這些論斷難以證明是非,乃因缺乏墓誌為 證。1然而至有明一代,今無錫、上海、南京、江西、四川、福建等地皆發 掘了妾與夫、元配合葬的考古實例,隨之出土了證明其家庭身分的墓誌、 碑刻和旌銘。這些墓葬分屬於各個社會階層,數量雖然有限,但本文比對 明代的其他文字材料後認為與唐、宋、元時期的情況不同,具有討論的價 值,故以此為文。本文僅選擇明代江南地區為觀察範圍,又以考古材料出 土較多的應天府(南京)、松江府(上海)、常州府(無錫)等地為主。除了顧慮地 區性墓葬型制的特色外,也考慮明中期以後,商品經濟對社會風氣改變而 造成的區域性差異,因此不做大範圍的討論。2除了考古材料外,本文主要 運用該地區的家譜和墓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並試圖解釋考古材料 中以妾合葬的現象。 二、 研究概況 目前學界對於明代妾制的研究已較為豐富,除了少數以妾為主體的論 文,其餘多是研究家庭生活、夫妻關係時一併被提及。研究角度包括法律 案例、繼承地位、妻妾秩序、年齡統計等。 孫瑜〈明清社會的妾〉是一篇以妾為主體的碩士論文。該文運用法律、 小說、明人文集,討論明代納妾的理由、妾的來源、納妾方式及其在法律 上、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3該文雖不否認生子得勢的妾仍有可能在家庭中 1 詳後述。 2 本文中的江南以李伯重先生的定義為主:明代的江南地區約為今日的蘇南、浙北等 地。李伯重,〈簡論江南地區的界定〉,《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1期(廈門, 1991),頁100-107;徐泓,〈明代社會風氣的變遷:以江、浙地區為例〉,收入中 央硏究院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中央研究院第二屆國際漢學 會議論文集》(臺北:中央硏究院,1989),頁137-159;陳江,《明代中後期的江南 社會與社會生活》(上海: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 3 孫瑜,〈明清社會的妾〉(遼寧:遼寧師範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2008);孫瑜,〈論 TAO 情與德 .3. 頤指氣使,但最後仍將明清的妾定位為充滿痛苦、不幸與壓迫的玩物。該 文雖是少數以妾為中心的研究,但其論述仍無法擺脫 Dorothy Ko 所指的「五 四壓迫模式」(“May Fourth” and “victimized”),因而難以增加多重視角的廣度。4 樊亞香透過唐律和明律的比較,認為明律對於妻、妾毆夫、親夫殺姦 夫姦婦、威逼致死等罪的調整,證明明代妻、妾身分權的下降。5然而 Kathryn Bernhardt 和 Ann Waltner 在對明律進行分析後,得出與樊亞香不同的結論。 Kathryn Bernhardt 和 Ann Waltner 認為明清的妾已從唐宋時的高級妓女上升 到卑微小妻。此一現象源於明清商業蓬勃發展後,導致社會身分等級的鬆 動,以及明代後期法律支持妻妾守貞,使其不致被迫改嫁。同時,在無寡 妻的情況下,寡妾也具備承擔延續宗祧和保護家產的責任,因此,明清時 期的妾在家庭中身分相對穩固。6有別於 Kathryn Bernhardt 等人的看法, Hsieh Bao-Hua 反而認為,明末清初經濟的蓬勃促進妾的流動性。不同於 妻,買賣使得妾在不同家庭中流轉。也因為這樣的不穩定性,使妾有可能 攀升到更高的社會地位,但也可能相反。7除了上述四位學者的整體分析, 阿風以徽州地區的分家清單得出有子之妾可在某種程度下繼承少量亡夫財 產的結論。8本文從墓誌和家譜對明代的家庭關係進行研究後,更傾向於明 代的妾身分更接近妻的說法。但 Hsieh Bao-Hua 的研究提供妾在經濟層面的 不同面相,只是與本文關聯較小,暫不納入討論範疇。 蓄妾制及妾的社會地位:以明清時期為例〉,《安徽文學》,第12期(安徽,2007), 頁204。 4 Dorothy Ko, 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s: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1-3. 5 樊亞香,〈從唐明律的比較看明代妻權之低落〉(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 1975)。 6 Patricia Ebrey認為宋代的妾類似於僕。Patricia Buckley Ebrey, “Concubines in Song China,”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11:1 (1986), 1-24; Kathryn Bernhardt, 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1949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68-178; Ann Waltner, “Breaking the Law: Family Violence, Gender and Hierarchy in the Legal Code of the Ming Dynasty,” Ming Studies, 36(1996), 29-43. 7 Hsieh Bao-Hua, “The Acquisition of Concubines in China, 14-17th Centuries,” 《近代 中國婦女史研究》,第1期(臺北,1993),頁125-200。 8 阿風,〈徽州文書所見明清時代婦女的地位與權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 院博士學位論文,2002),頁69。 TAO .4. 金蕙涵 對於妾的討論更常包含在家庭關係中. Francesca Bray、趙敏和孫瑜都曾 討論妾的出身問題,認為妾除了可以由贈送、買賣、抵債等途徑得到,少 部分甚至出自名門。9與妾相比,Francesca Bray 認為正妻即便無子也絕少 受到七出的影響,實因丈夫不願破壞與妻家正式建立的禮聘關係。但妾與 丈夫的關係缺乏娘家的後援,反映出 Hsieh Bao-Hua 提出的流動性問題。除 廣嗣之外,Francesca Bray 認為妻子同意納妾可能與自己不願意繼續生產或 行房事有關。10徐泓、Kathryn Bernhardt 分別利用《明律例集解》,歸結出 明代側妾在正妻亡後可以扶正的條文;廖彩真則分析《醒世姻緣傳》中的 故事,找出相關實例。11在明代研究中頗受關注的貞節問題上,Kathryn Bernhardt 認為,明代的妾若願為夫守貞,同樣具備旌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資格;徐泓、趙秀 麗、費絲言則引用法條和實例,論證妾若為夫殉死,可受降妻一等的封贈, 這些條文皆使得妾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對穩固。12此外,明代妾的喪服範圍也 較前代擴大,庶母與庶子的親生之情在明代較受朝廷的重視。13黃一農則是 以王徴娶妾的個案,討論天主教思想傳入中國後與中國傳統家庭發生的撞擊。14 除了社會身分和家庭關係的探討,亦有學者以統計方式,對各地區各 9 Francesca Bray, Technology and Gender: Fabrics of Pow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7), 352-353; 趙敏,〈從新中國出土墓誌 看明代婦女〉(陝西:陝西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7),頁18;孫瑜,〈明清社會的 妾〉,頁18-23。 10 Francesca Bray, Technology and Gender, 352-353; 356-358. 11 徐泓,〈明代家庭的權力結構及其成員間的關係〉,《輔仁歷史學報》,第5期(臺 北,1993.12),頁167-202; Kathryn Bernhardt, 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1949, 168-178; 廖彩真,〈明清婦女的社會生活:以醒世姻緣傳為中心〉(臺中: 中興大學歷史學系所碩士論文,2007),頁97-116。 12 徐泓,〈明代家庭的權力結構及其成員間的關係〉,頁167-202;趙秀麗,〈禮與情: 明代女性在困厄之際的抉擇〉(湖北:華中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頁13; Kathryn Bernhardt, 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1949, 168-178; 費絲言,《從典 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臺北:臺大出版委 員會,1998),頁106。 13 Kathryn Bernhardt, 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1949, 168-178; 郭海東,〈明代 華北漢族婦女貞節研究〉(甘肅: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7),頁 45-47。 14 黃一農,〈明末中西文化衝突之析探:以天主教徒王徴娶妾和殉國為例〉,收 入林富士編,《禮俗與宗教》 (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頁 329-352。 TAO 情與德 .5. 階層的妾進行分析,大致得出仕紳仍是納妾主要階層的結論。劉翠溶透過 對華北、華南明清時期四十九個家譜的統計,認為北方家庭納妾的比例較 高,大多屬於仕紳階層家庭,而且城市多於鄉村。15余新忠統計蘇州彭氏族 譜第十二世至十五世,得出平民納妾率 0%,功名較低者納妾率為 10%,舉 人以上納妾率為 27%。16徐泓則是根據《古今圖書集成.閨媛卷》,認為仕 紳階層納妾率為 65.7%,庶民為 34.3%。17張國剛根據劉、余、徐等學者的 研究,認為明代納妾屬於特殊婚姻。18王躍生根據《刑科題本》,得出明代 家庭納妾比例約 2.31%。19趙敏以《新中國出土墓誌》統計納有妾的家庭, 約占明代家庭總數的 59%,但他的研究並未將《新中國出土墓誌》區域分 冊分開統計,因此無法確知不同地區間的差別。20劉翠溶在另一篇〈明清家 族的婚姻型態與生育率〉的文章中統計了丈夫與元配、繼室、妾的年齡差 距,如明代妾與丈夫相差年紀約為 18.81 歲,南方平均為 18.26 歲,北方則 是 20.94 歲。北方約有半數的元配年紀大於丈夫,至於妾年紀大於丈夫者, 可能是陪嫁小姐的婢女。此外,約有 30%的妾守寡三十年以上。21統計類型 的研究雖有助於對納妾比例的理解,但各種材料本身的侷限性仍不可忽 視。例如,許多家譜譜例言明不得將妾納入紀錄當中,或是選擇性紀錄有 子之妾。如此一來,統計數據必有其限,家譜之外的其他材料亦然。此言 並非否認統計的意義,而是認為以不同文獻作為統計的數據應相互比對, 以互補材料本身的不足。 在妾的葬制方面,孫瑜在論文中引用《太函集》以及《紅樓夢》的例 15 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臺北:中央硏究院經濟硏究所, 1992),頁47。 16 張國剛、余新忠,《中國家庭史.明清時期》(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第4卷, 頁98-101,頁313-324。 17 徐泓,〈明代的婚姻制度〉(上),《大陸雜誌》,第78卷第1期(臺北,1989),頁26-37。 18 張國剛、余新忠,《中國家庭史.明清時期》第4卷,頁98-101,頁313-324。 19 王躍生,《十八世紀中國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個案基礎上的分析》(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0)。 20 趙敏,〈從新中國出土墓誌看明代婦女〉,頁20。 21 劉翠溶,〈明清家族的婚姻型態與生育率〉,收入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出版 品編輯委員會編,《中國近世社會文化史論文集》(臺北:中央硏究院,1992),頁 318-319。 TAO .6. 金蕙涵 子,認為妾沒有合葬丈夫以及葬入夫家塋地的權利。22孫瑜的研究主要根據 有限的文獻材料,與目前考古所見之實態不符。瞿同祖和滋賀秀三的研究 雖提及妾的葬制,卻沒有針對特定時代和地區加以說明。瞿同祖認為妾不 能上事宗廟、不能參加家族祭祀、無子之妾只能別祭,不許入廟,亦不得 入家長之宗。23滋賀秀三提出以妾合葬並無定制的說法,既有妾不得埋入祖 墳的選擇,也有妻妾安厝於丈夫兩側的葬法。24 整體而言,目前學界對明代妾的研究集中於家庭關係和繼承地位,主 要研究材料為小說、法律、文人文集、墓誌、家譜等,考古材料尚未被重 視,關於妾的葬制研究也較不深入。本文希望接續前人的研究脈絡,結合 相應文獻,審視考古材料反映的現象,以補充身在家庭邊緣的妾在被選擇 埋葬、記錄和祭祀之間的意義。 三、 研究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本文所指之妾,乃以明代法律定義為主:「凡正妻在日,所娶側室皆謂 之妾;正妻沒,諸妾不許再立為妻。」25而下文運用的考古材料主要為上海、 無錫、南京等地的發掘報告,並參照江西、四川等地的妾合葬情況。由於 保存完整並有墓誌證明其身分的妾合葬實例不多,因此無法著重考古學上 22 孫瑜,〈明清社會的妾〉,頁24。 23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頁147。 24 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發行,2003),頁451。 25 黃訓,《皇明名臣經濟録.吏部》(臺北:文海出版社,1984),頁493-494。 妾在明代又稱副室(〈明故鳳梧文學沈君墓誌銘〉,收入宋建等編,《新中國出土 墓誌.上海.天津》(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上冊,頁105)、少室(〈明故承事 郎學休故君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6)下冊,頁139-140)、貳室(〈明故國子監祭酒琴川陳公墓誌 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下冊,頁185)、副厥室 (〈明敕贈陳母江安人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 下冊,頁207-208)、次室(〈明故將仕郎浙江溫州裡安縣主簿梁公墓誌銘〉,收入 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河北》(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第1冊,頁 218-219)、媵(〈戴希亮妻王巽墓誌銘〉,收入馬曙明、任林豪編,《臨海墓誌集 錄》(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頁169-171)、側室(〈明故楊師顏側室查氏 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下冊,頁43),其中 「側室」一詞的使用在墓誌中最為普遍。 TAO 情與德 .7. 的分型定式,而企圖將妾的合葬墓放在今江蘇地區整體明墓發展脈絡下考 慮。此外,明代家譜收錄先人墓誌並記錄葬地以備祭祀之用,亦是明代之 後才逐漸流行的風氣。在有別於前代家族意識下理解妾與夫合葬的時代意 義,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是透過明代家譜與墓誌的對比、墓誌 文本書寫從唐代到明代的改變,分析妾的合葬在明代較為明朗化的背景。 本文所用的家譜材料皆為上海圖書館所藏之江蘇、上海地區的明代家譜。 由於明代家譜保存較少,故部分利用明代周邊地區,如福建、浙江等地的 家譜,以及清代早期的家譜,但引用之譜例、人物基本上屬於明代中晚期。 墓誌方面則以《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26、《新中國出土墓誌.上 海.天津》27為主,佐以同系列《新中國出土墓誌.重慶》28、《江西出土 墓誌選編》29、《臨海墓誌集錄》30等進行地區性橫向理解,並與唐、宋、 元時期的墓誌做文本書寫的縱向比較。 四、 無令他所:明墓中的與妾合葬 雖然缺乏墓誌證實,不少關於家族合葬的研究都認定夫與妻、妾合葬 的存在。31許多考古學的發掘報告更直言,部分多人葬墓中包含了妾的合 葬,如東漢西安淨水廠 M18、北齊山西庫狄迴洛墓、北周咸陽王士良、董 氏與姜克邑墓、十六國時期咸陽鐵 M3、陝西耀縣藥王山唐墓、湖北黃陂縣 周家田元墓、江西元代新興場典史崔彬墓等。32上述墓葬材料中,除了崔彬 26 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27 宋建,《新中國出土墓誌.上海.天津》(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 28 中國文物研究所、重慶市博物馆,《新中國出土墓誌.重慶》(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2)。 29 陳柏泉,《江西出土墓志選編》(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 30 馬曙明、任林豪,《臨海墓誌集錄》(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 31 韓國河,〈試論漢晉時期合葬禮俗的淵源及發展〉,《考古》,第10期(北京,1999), 頁69-78;齊東方,〈祔葬墓與古代家庭〉,《故宮博物院院刊》,第5期(北京, 2006),頁26-51。 32 陝西省考古所配合基建考古隊,〈西安淨水廠漢墓清理簡報〉,《考古與文物》, 第6期(陝西,1990),頁59;王克林,〈北齊庫狄迴洛墓〉,《考古學報》,第3 期(北京,1979),頁377-401;員安志編著,《中國北周珍貴文物 北周墓葬發掘報 告》(西安:陝西人民美術出版社,1993),頁109-130;咸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 TAO .8. 金蕙涵 (1266-1344)墓誌明確記載「妻娶劉氏妙玉、宋氏妙慶」外,其他多因缺乏墓 誌或墓誌未加明說而難以進一步判斷。疑為以妾合葬的考古材料遍及各 朝,其出現背景或有歧異,但在判斷時應當考量社會習俗對於葬制的影響。 例如,北朝賤庶之風盛行,唐長孺、呂思勉、劉增貴等諸位先生都曾針對 《顏氏家訓.後娶篇》:「河北鄙於側出,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的原因 提出相關見解。33而北朝妻、妾諸子透過喪葬爭奪家族正統的歷史紀錄在 案,北魏高矯弟高遵,因庶出,兄等常欺侮之。及父亡,甚至不令在喪位。34 《北史》也記載無的賈氏為確保自己嫡妻的正統性,多方阻撓庶子將夫及後 娶之妾合葬之事。35在嫡庶相爭激烈的時空下,以妾合葬的普遍機會理應不 高。由於受到考古發掘的偶然性和保存狀況的限制,本文並不持反對明代 以前存在以妾合葬的立場,但卻認為在判斷上需要更加謹慎。36 明代蘇南一帶妾的合葬墓已出土數座。今之上海為明時的松江府,嚴 南野夫婦合葬墓便位於今上海閘北區嚴家閣。37該處於 1981 年發掘出嚴南 《咸陽十六國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頁76-83、頁136-139;銅川市考古研 究所,〈陝西耀縣藥王山唐墓清理簡報〉,《考古與文物》(增刊)(陝西,2002);武 漢市博物館,〈黃陂縣周家田元墓〉,《文物》,第5期(北京,1989),頁81-85,頁 88;葉勁,〈元代新興場典史崔彬古墓發現記〉,《東南文化》,第6期(南京,1988), 頁92-95。 33 顏之推,《顏氏家訓》(上海:商務印書館,1929),頁6;唐長孺,〈讀《顏氏家訓. 後娶篇》論南北嫡庶身分的差異〉,收入《唐長孺社會文化史論叢》(武漢:武漢大 學出版社,2001),頁101-112;呂思勉,《魏晉南北朝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5),頁810;劉增貴,〈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妾〉,《新史學》,第4期(臺北,1991), 頁27;史睿,〈南北朝士族婚姻禮法的比較研究〉,收入榮新江主編,《唐研究》(北 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第13卷,頁187;鄭雅如,〈中古時期的母子關係:性 別與漢唐之間的家庭史研究〉,收入李貞德編,《中國史新論 性別史》(臺北:聯 經出版社,2009),頁176-191。 34 李延壽,《北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31,頁1133。 35 李延壽,《北史》,卷45,頁1669-1670。 36 唐代兩京地區目前尚未發現以妾合葬的考古實例,而從墓誌的分析上也得到類 似結果。根據萬軍杰的研究,唐代兩京地區妾的喪葬模式可分為近夫之塋地、 臨正室之塋和祔夫之祖塋三種,尚未見到與夫合葬的例子。萬軍杰,《唐代女 性的生前與卒後:圍繞墓志資料展開的若干探討》(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0),頁176-191;北宋韓琦將所生庶母祔其父及嫡母葬便是一個妾祔葬十分 有名的例子。韓琦,《安陽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9)第10冊,頁 11-13。 37 何繼英主編,《上海明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頁70-72。 TAO 情與德 .9. 圖1 松江葉榭董氏夫婦墓平、剖面圖。來源: 何繼英主編,《上海明墓》,頁149 圖 2 葉榭董氏夫婦墓棺蓋銘 旌。來源:何繼英主編,《上 海明墓》,彩版97。 野家族墓三座,M1 為嚴南野 夫婦墓,M2 或 M3 是其父嚴 魯 齋 與 元 配 夏 孺 人 的 合 葬 墓。嚴南野夫婦墓為該地常見 的糯米漿三合土三穴室,墓中 出土嚴南野(1481-1549)及側室 周氏(1469-1535)墓誌,人骨發 現位置不明。嚴南野為一處 士,其元配談氏、繼室楊氏, 俱不育,故納侍妾陳氏,得一 男。但嚴南野並未與談氏、楊氏、或陳氏 合葬。根據周氏墓誌所記,與嚴南野合葬 的是另一位側室陸孺人以及周氏,後者育 有一子。周氏墓誌提及其子焜向父親嚴南 野泣求母誌,曰:「吾母得銘,墓有識矣。 吾所生附,獨寧無□谷之虞乎?非敢搶 也,存久也。言迄泣不已。」似乎為所生 庶母求誌在當時並非易事。從周氏的墓誌 銘判斷,陸氏應該早卒於周氏。三人在嚴 南野亡後合葬,但嚴南野的墓誌並未記載 此事。 除了嚴南野墓外,位於上海松江葉榭 鎮董氏夫婦墓的墓葬型制與嚴南野墓相 同,也是江蘇地區常見的三穴室(圖 1)。東 室為男屍,應為董公,中室未葬人,西側 為女屍,棺蓋罩有書寫「明宮□白董公側室唐氏」的銘旌,因此確定了側室 的身分。但是該墓並未出土任何墓誌材料。38 無錫市東約二十公里的鴻山鎮發掘出明代錢氏家族墓八座,墓地約為 38 何繼英主編,《上海明墓》,頁149。 TAO .10. 金蕙涵 長條形,以味泉翁錢夢浚、馬碩人(1461-1533)夫婦墓為中心成東西排列,各 墓間隔約十米。出土墓誌十三方,分別為兩人之後代。由於墓葬破壞較為 嚴重,發掘簡報未報導墓葬與墓誌對應的情況。根據《明故錢母馬碩人墓 誌銘》:「年甫十七,以賢聞。翁與其配楊孺人議葉乃娶之入門,即能以禮 自閑……楊孺人數稱道於翁,翁甚宜之。……翁子四人,仲榞、季樟,則 馬氏出也。……先是味泉翁嘗築壽藏,且虛一穴降楊孺人尺許,蓋有待焉。 故諮今得於卒之年十二月甲申安厝其地,亦遵遺命云。」39馬氏適味泉翁時, 元配楊氏尚在,故嚴格意義上而言,馬氏實為味泉翁的妾,而復娶原因可 能在於廣嗣。味泉翁營墳時已留馬氏穴位,但降楊氏尺許,以示尊卑。該 家族墓都曾嚴重被盜,目前只能確知味泉翁和馬氏墓穴,元配楊氏墓不知 位於何處。但馬氏的墓誌書寫明確,足以體現穴次的區別。 除上述上海、無錫等地以妾合葬的例子外,南京地區出土的宋晟夫妻 及妾的合葬墓也屬於本文討論的範疇。但由於狀況較為特殊,因此在文後 論述時一併討論。 明代以妾合葬,除了本文著重的江南地區外,南方其他地區如江西、 四川等地也曾發現。江西出土了奉國將軍朱宸涪 (1495-1560)與元配陳氏 (1500-1559)、妾張氏(1510-1559)的合葬墓。朱宸涪為明代寧獻王朱權後裔, 其墓為土坑豎穴,一穴三棺,中間棺床較其他兩側棺床略前,被推斷為朱 宸涪的棺木,下葬時間為嘉靖四十年(1562)。該墓出土墓誌一盒,墓誌題便 為「宜春王奉國將軍朱宸涪偕淑人陳氏次室恭人張氏合葬墓誌銘」。墓誌記 載嫡娶陳氏只生一女,而庶娶張氏生有兩子。關於合葬之事,「陳張二室, 無令他所,皆將軍活命所遺。」40除朱宸涪墓外,明益定王朱由木(?-1634) 墓除了元妃黃氏,另一位合葬者為次妃王氏(1600-?)。次妃的概念與繼妃並 不相同。《明史》中記載親王得娶二妃之事,但迎娶次妃之禮較元妃略減, 屬於庶的範疇。41雖然在祭禮上,繼妃與次妃規格相同,但造壙祔葬和同一 39 鄒憶軍等,〈鴻聲前房橋錢氏家族墓清理簡報〉,《東南文化》,第1期(南京,2007), 頁30-39。 40 江西省博物館、南城縣博物館、新建縣博物館、南昌市博物館編,《江西明代藩王 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頁34-35。 41 張廷玉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55,頁1398:「張雖次妃,不得 TAO 情與德 .11. 享堂唯有繼妃得享。42益定王次妃王氏屬於追贈。由於元妃無子,王氏長子 襲世子,「世殿下原以先生治命,合葬不欲遺,且例應追封,禮得祔壙」, 但墓誌題為「益王待追封次妃王氏壙志銘」,似乎下葬時尚未得到朝廷承 認。43次妃依禮不得祔葬,除非在無嫡長子的前提下,以庶子承嫡,才有可 能提升生母地位,而王氏的次妃名號實屬追贈。王氏原本只是夫人,地位 更低,幾乎等於妾。除了益定王次妃王氏,四川蜀定王次妃王氏也是因庶 子為父後升為次妃,河南潞簡王次妃趙氏則是因為太后特許而由侍媵追封 次妃。44目前考古所見大部分的次妃都是單獨埋葬,少有與王合祔。45 江蘇和江西地區基本上都在常見的三墓合壙下安排夫、元配與妾的合 葬。但四川地區和福建地區除了出土與江蘇、江西相同的合葬方式外,另 外出現增設壙位以納元配、繼室和妾的例子。萬曆十二年(1584)四川兵部尚 書趙炳然(1507-1567)墓便屬於前者。46趙炳然妻妾合葬墓以石板隔成三個墓 室,以糯米漿伴石灰封墓,趙炳然墓居中。根據墓室南十五公尺所立的石 墓碑,碑正面陰刻「誥贈太子少保兵部尚書趙恭襄公之墓」;左邊陰刻「誥 封一品夫人王氏」;右邊陰刻「貢烈亞夫人楊氏」。該墓只出趙炳然墓誌銘, 墓誌中提到「配王氏封夫人,男子二。……側室楊,生女一人」。根據明代 常見家譜譜例,妾唯有生子,才能合葬於夫。47但在趙炳然墓中所見的情況 並非如此。墓誌中對於楊氏無其他描述,也不知其生卒之年。增壙合葬的 稱嫡,均之庶也。」萬斯同,《明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頁2118。 42 張廷玉等,《明史》,卷59,頁1467。 43 陳伯泉編著,《江西出土墓誌選編》(南昌:江西教育出版,1991),頁537-539。 44 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明蜀定王次妃王氏墓〉,《1999成都考古發現》(北京: 科學出版社,2001),頁295-314;王明宏、蘇東鵬,〈關於對明潞簡王陵次妃趙氏 墓遺址清理的調查報告〉,收入張顯清、中國明史學會主編,《北京十三陵特區辦 事處明長陵營建600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 頁670-676。 45 國家文物局主編,〈南昌明寧靖王夫人吳氏墓〉,《2002中國重要考古發現》(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3),頁164-168;郭遠謂,〈南昌明寧康王次妃馮氏墓〉,《考古》, 第4期(北京,1964),頁213-214;小屯,〈劉娘井明墓的清理〉,《文物》,第5期(北 京,1958),頁55-56;江西省博物館、南城縣博物館、新建縣博物館、南昌市博物 館編,《江西明代藩王墓》,頁50。 46 四川省博物館、劍閣縣文化館,〈明兵部尚書趙炳然夫婦合葬墓〉,《文物》,第2 期(北京,1982),頁34-38。 47 王鶴鳴,《中國家譜通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頁155。 TAO .12. 金蕙涵 例子則包括萬曆十七年(1589)四川內江市兵部尚書陰武卿墓、萬曆四十五年 (1617)四川宜賓縣四川、貴州總兵官郭成墓、福建嘉靖年間通議大夫兵部右 侍郎兼督察院左僉都御史張海墓等。48增壙合葬可能涉及家庭觀念的不同。 此處只是將之提出,以建構妾的合葬在不同地區的各種型式。對於其涉及 的問題已超出江南地區之外,故暫不討論。 目前,明代蘇南一帶妾祔夫葬在合葬墓中仍占發掘量的少數。除了實 際的埋葬情況外,也需考量考古材料本身的侷限和保存問題。墓誌本非墓 葬必備的隨葬品,尤其從已出土的墓誌材料來看,妾的單人墓誌較少。如 果其夫的墓誌未記載祔妾之事,許多材料就無法納入討論。又以文中上海 董氏夫婦墓為例,布質的銘旌一經腐朽,便無法判斷墓主間的家庭身分。 因此,在討論以妾合葬的比例問題前,仍須考量考古材料的現實性。除了 墓葬實例,部分墓誌也言明妾合葬的內容,亦具有參考價值。49本文無意斷 言明代以前缺乏相關墓例,但是在明代家譜書寫的架構下,以妾祔夫葬似 乎有與前代不同的意義,也正是下節主要探討的內容。 五、 知其所出:對妾母的書寫 從現存的墓誌材料來看,對妾的書寫方式,似乎在元代以後出現了分 48 雷建金,〈內江市出土明代兵部尚書陰武卿墓誌〉,《四川文物》,第3期(1987), 頁74-75;黃家祥、王朝衛,〈宜賓縣革坪村明代郭成石室墓清理簡報〉,《四川文 物》,第5期(2002),頁8-14;馬春卿,〈福州市西門外張都山發現明代墓葬〉,《文 物》,第11期(北京,1955),頁130-131;林存琪,〈福州明张海墓出土家具明器浅 说〉,《福建文博》,第1期(1999),頁116-121。 49 〈明故壽官西泉李公暨孺人王氏仲氏副室韓氏宮氏合葬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 《新中國出土墓誌.河北》第1冊,頁292-293;〈明賜進士大中大夫陝西苑馬寺卿兩 泉岳君配宜人張氏暨配劉氏杜氏李氏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 河北》第1冊,頁304-305;〈潘藩墓誌銘〉:「嘉靖辛卯年卒。配陳氏,都憲公世 良女,賢慧能詩。側室王氏,生子璐,撫若己出。……君卒距今十二年,璐始購得 善地于方伯公墓右,將以壬寅十一月十四日,奉君合王氏而窆焉。」馬曙明、任林 豪,《臨海墓誌集錄》,頁139-140;〈鄭信墓誌銘〉:隆慶三年葬,誌文提到安人 蕭氏,中間缺字缺行。「君又續買莊後洋周家等山,坐庚向甲,造壽域三壙,側室 同穴焉。」馬曙明、任林豪,《臨海墓誌集錄》,頁160-161。 TAO 情與德 .13. 野。唐代、宋代、明代都有為妾單獨書寫的墓誌,為數不多,差異也不大。50 但若比較唐宋時期丈夫與嫡妻墓誌的書寫方式,明代相同類型的墓誌增加 了對妾的描寫, 儘管妾只出女兒。51此外,在以嫡母為主母的禮制下,唐 宋墓誌一般將庶子列在嫡母名下,而略去其所生母,明代的墓誌在這一點 上也繼承了元代中期以後的改變。52本節將在墓誌書寫演變的背景下,討論 明代墓誌和家譜譜例功能的相似性,進一步理解妾的家庭身分在這種轉變 下的意義。 (一) 被紀錄的妾 根據 Beverly Blosser 的研究,元代的妾以配偶的方式被紀錄在墓主人 的墓誌中已發端倪,但數量極少。53然而在明代的南方地區卻已經成為較為 普遍的書寫方式。明代的妾被記錄在丈夫或嫡妻墓誌文的前提是育有子 50 〈(乾封010)司刑太常伯武安公世子奉冕直長源側室趙五娘墓誌銘並敘〉,收入周紹 良,《唐代墓誌彙編續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頁164;〈(天寶031) 唐慶國故細人孫氏墓誌銘並敘〉,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頁603;〈(咸 通102)唐河南府河南縣尉李公別室張氏墓誌銘並序〉,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下冊,頁2457。[宋]〈張淑真再葬墓誌〉:「通義郡將 李公之妾也。……有子千英孤而獨立。」誌文簡單,只有生卒。中國文物研究所, 《新中國出土墓誌.重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頁221;[宋]〈王之望妾□氏 墓誌銘〉,多缺字,生卒年不知,孤哀子立。馬曙明、任林豪,《臨海墓誌集錄》, 頁9;〈明故楊師顏側室查氏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 常熟》下冊,頁43;〈明故禮部侍郎贈尚書翟文懿公副室殷孺人墓誌銘〉,收入王 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下冊,頁212-213;〈明故嚴南野側室周 氏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上海.天津》上冊,頁87;〈明 太保舂容賈公副室待贈孺人陳氏墓誌銘〉,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河北》 第1冊,頁325;〈張通參次室鈕孺人墓碣〉,歸有光,《震川先生集》(上海:上海 古籍出版社,2007)下冊,頁573-574;元代南方地區的墓志現存較少,其中未見妾 個人的墓志。Beverly Bossler在探討宋元墓志中的妾時也未提到這一點。Beverly Bossler,〈宋元墓誌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義及其歷史變化〉,《東吳歷史學報》, 第12期(臺北,2004),頁95-128。 51 這種情況在元代已少量出現。Beverly Bossler,〈宋元墓誌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 義及其歷史變化〉,頁103。 52 Beverly Bossler,〈宋元墓誌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義及其歷史變化〉,頁105-106。 53 根據Beverly Bossler的統計,大約只有四篇。Beverly Bossler,〈宋元墓誌中的「妾」 在家庭中的意義及其歷史變化〉,頁103。 TAO .14. 金蕙涵 女,甚至有少數孫媳婦庶出孫女者也被列出。54明代丈夫與嫡妻的墓誌中, 對妾的記錄雖然仍缺乏獨立性,但與唐宋時期的空白相比,仍是一種不小 的改變。唐代丈夫或嫡妻墓誌文末通常只會列出長子、嗣子、次子等,55少 部分會紀錄全部的兒女及其婚配對象。56男性墓誌一般會名列元配,繼室時 而出現,但是絕少將妾列入,即使是誌文明顯提到庶子的情況下。57宋代的 墓誌書寫情況與唐代較為類似,只是更常列出孫與曾孫等資料,妾仍未出 現在丈夫與嫡妻的墓誌書寫範圍內。58和唐宋比較,元代少部分墓誌中提及 墓主的妾,但多屬於孤例。Beverly Blosser 認為可能與游牧部落統治下,多 妻觀念的影響有關。59明代的妾已經以較穩定的比例出現於丈夫或嫡妻的墓 誌中。本文在統計過《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新中國出土墓誌. 上海.天津》、《新中國出土墓誌.重慶》、《新中國出土墓誌.河北》、《江 西出土墓誌選編》、《臨海墓誌集錄》後,發現這類墓誌在不同地區所占比 54 〈明虞鞠隱孺人平氏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 下冊,頁132-133。 55 由於南方地區唐代墓誌保存較少,故也參考了陝西、洛陽等地的墓誌材料,由於書 寫方式類似,本文認為可以引用;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上冊,頁32;周紹良, 《唐代墓誌彙編》上冊,頁56-66;〈(大和025)滑州瑤台觀女真徐氏墓誌銘並敘〉, 收入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下冊,頁2114。 56 〈(開成022)張君墓誌銘〉,收入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下冊,頁2182-2183。; 〈 (中和002)唐故王府君墓誌銘並序〉,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下冊,頁 2506-2507;〈(乾寧006)□□□□□□刺史檢校司空□□□公墓誌銘並序〉,周紹良, 《唐代墓誌彙編》下冊,頁2533-2534;〈唐故趙府君珠什妻周氏墓誌銘〉,收入王 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下冊,頁2;〈唐渤海吳君安首故夫人殷 氏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下冊,頁8。 57 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頁158;〈(咸通008)唐故銀青光祿大夫、檢校戶 部尚書、使持節、守鄆州刺史、充天平軍節度、鄆、曹、濮等州觀察處置等使,禦 使大夫、上柱國、弘農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戶弘農楊公墓誌銘並序〉,收入周紹 良,《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頁1036-1039;〈(咸通097)唐故南陽樊府君墓誌銘〉, 收入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下冊,頁2454。 58 〈南宋宗室承信郎先君趙令金諮墓誌銘〉,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 蘇.常熟》下冊,頁20;〈贈大理評事史壺墓誌銘〉,收入陳伯泉編著,《江西出 土墓誌選編》,頁14-17;〈寶文閣侍制程節妻沈氏墓誌銘〉,收入陳伯泉編著,《江 西出土墓誌選編》,頁79-81;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北京:中華書局,2001)第6 冊,頁2705;〈通直郎張潛行狀〉,罕見的紀錄了玄孫,見陳伯泉編著,《江西出 土墓誌選編》,頁81-89;〈余煥墓誌〉,收入馬曙明、任林豪編,《臨海墓誌集錄》, 頁12-13。 59 Beverly Bossler,〈宋元墓誌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義及其歷史變化〉,頁103。 TAO 情與德 .15. 例大約都在 20%左右。對比趙敏以相同材料的納妾家庭比例,可知將妾寫 入墓誌的家庭約佔納妾家庭的 1/3。60妾在夫或嫡妻墓誌中的出現,通常與 對子、女的描寫有關,大多標明姓氏,但甚少考其家世和生卒年月,與明 代家譜譜例的規定相仿。61妾在墓誌記錄中常見的格式為:潘公(?-1462)「娶 陸氏,生一子,即齡……側室喬氏,生子一,曰斷……。」62、南耕尹公 (1428-1505)「配葉氏,…繼室沈氏,側室黃氏。子男三:長元,次亨,葉所 出。次貞,黃出。沈無育。女四……。」63或葉公(?-1583)「初無子,而其 後側室連舉三子,皆韶秀。」64一般而言,只有生子的妾才會被紀錄。但江 蘇地區出現了少數庶生女被登記所生母的例子。65 (二) 尊嫡為母 除了丈夫墓誌中出現了對妾的紀錄,元代和明代部分墓誌的書寫,也 將名列嫡母之子的庶子「還」給了生母。嫡母的身分因配父,而父至尊, 因此在禮法上擁有與父親相對的地位,是中國傳統以禮入律的表現。66唐宋 法條中,嫡母殺所生庶母,子孫應尊嫡母而不得告。67元亦依循唐宋喪服制 度,因嫡母在,庶子為所生母服緦麻三月。68明代法條有所增減,但妾犯妻 60 趙敏,〈從新中國出土墓誌看明代婦女〉(陝西:陝西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7), 頁18。 61 〈贊式〉,收入唐同毅,《華亭唐氏族譜》(上海:上海圖書館藏,清康熙46年(1707), 刻本,頁21。 62 〈明故迪功郎順德府知事潘公墓誌銘〉,收入宋建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上海. 天津》上冊,頁34。 63 〈明故義授郎南耕尹公墓誌銘〉,收入宋建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上海.天津》 上冊,頁69。 64 〈侍郎葉文莊公神道碑〉,收入《江蘇省昆山先賢塚墓考》,頁45-58。 65 〈明梅屋先生(林完)墓誌銘〉,景泰三年(1452)卒。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 誌.江蘇.常熟》下冊,頁70-71;〈明故顧君揚武墓誌〉,弘治乙卯年(1495)卒。 收入王素等編,《新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下冊,頁121-122;〈明故承德郎 工部主事晉寧州貳守山城王先生墓誌銘〉,嘉靖癸亥年(1563)卒。王素等編,《新 中國出土墓誌.江蘇.常熟》下冊,頁194-196。 66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頁292-308;頁335-374。 67 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頁466;竇儀等撰,《宋刑 統》(北京:中華書局,1984),頁365。 68 劉昫等撰,《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頁1022;「庶子為父後者,為其 TAO .16. 金蕙涵 之罪等同於妻犯夫,妾之罪仍重於妻,妻妾之別仍在。69明初喪服制度依舊 例。洪武七年(1374),太祖改庶子為其母得服斬衰三年,嫡子、眾子則為庶 母齊衰杖期,持服年限都比過去延長。70改制反映對生母感情的重視,但喪 服制度上的嫡庶之分仍未改變。歷代以嫡母為尊的法律精神同樣反映在墓 誌的書寫中。楊公(?-861)墓誌銘分別記錄了元配鄭氏、繼室韋氏所生之四 子。但在此之外,又有「別七子」,未言其出。71樊府君(?-871)墓誌銘中沒 有提到娶妻之事,但「有若庶子三人」。72唐人在正式婚配前不乏先納妾之 俗。樊府君終身未娶,庶子應為妾所生,但墓誌中並沒有提到此人。73宋代 與唐代情況類似,子之生母可以被區分的往往是元配和繼室的孩子。74但這 類的書寫仍是少數。唐宋時期的男性墓誌中,子女的生母無關緊要,而在 嫡妻的墓誌中,各房所出皆視同己子,75與法律中嫡母尊於所生庶母、眾子 以嫡母為主母的背景暗合。情況在元代中期以後出現了改變,而其書寫模 式似為明代所沿襲。76元、明以後,除了在子、女之後加上所生之外,部分 嫡妻墓誌中仍將庶子列為己子,但在庶子之後加上所生之母。如賈孺人 母服緦麻三月,若無嫡母及嫡母卒則申。」見〈中敕〉,《大唐開元禮》(北京:民 族出版社,2000),頁626;「在法,庶子為父後,如嫡母存,為所生母服緦三月, 仍解官申心喪。若不為父後,為所生母持齊衰三年,正服而譚。」見[元]脫脫等, 《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頁2929;《沈刻元典章》(北京:中國書店,2010) 上冊,頁465。 69 懷效鋒,《大明律》(遼寧:遼瀋出版社,1990),卷20,頁163;卷21,頁171。 70 「嫡母在,庶子為母服齊衰期年。」見懷效鋒,《大明律》,附錄,頁246;「庶子 為父後者,為其母,緦麻三月。」見懷效鋒,《大明律》,附錄,頁252;「為庶母, 緦麻三月。」見懷效鋒,《大明律》,附錄,頁253;龍文彬,《明會要》(北京: 中華書局,1956)上冊,卷18,頁290;張廷玉等,《明史》,卷60,頁1493;「為 庶母服喪緦麻三月。」見〈中敕〉,《大唐開元禮》,頁626。 71 〈(咸通008)唐故銀青光祿大夫、檢校戶部尚書、使持節、守鄆州刺史、充天平軍 節度、鄆、曹、濮等州觀察處置等使,禦使大夫、上柱國、弘農郡開國公、食邑二 千戶弘農楊公墓誌銘並序〉,收入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頁1036-1039。 72 〈(咸通097)唐故南陽樊府君墓誌銘〉,見周紹良,《唐代墓誌彙編》下冊,頁2454。 73 姚平,《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頁134-143。 74 〈翁綸府君壙記〉,收入陳伯泉編著,《江西出土墓誌選編》,頁195-196;〈聶九 萬妻陳氏壙記〉,收入陳伯泉編著,《江西出土墓誌選編》,頁207-209。 75 姚平在利用墓誌銘統計唐代婦女的生育率後,認為有些墓誌中的子女並非出自一個 母親。姚平,《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頁157。 76 Beverly Bossler,〈宋元墓誌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義及其歷史變化〉,頁105-106。 TAO 情與德 .17. (1422-1493)墓誌記載孺人有兩子,長子宗錫,次子宗禮,宗禮為庶出。77謬 愛菊之妻楊孺人(1440-1531)墓誌由次子應坤撰文,曰:「子男四:長乾…… 次即不肖應坤……次艮……次巽……乾、應坤,吾母出。艮、巽,庶母韓 出。」78張庭器妻葛氏(1428-1510)由於中年眼疾,為夫復娶范氏,長子為己 出,次兩子為範所出。79雖然嫡妻有權將庶子視同己子,妾卻不能在自己的 墓誌中紀錄嫡子。宜春懷簡王孫輔國元配鍾氏(1515-1578)生長子,兩次子為 如夫人丁氏(1517-1545)所出。相較於鍾氏墓誌列出了長子和庶子,丁氏的墓 誌中只記載了自己所出的兩子而已。80上文提到妾個人的墓誌,也做了同樣 的安排。Beverly Bossler 認為元代墓誌逐漸注重妾母,主要是受到道學思想 中孝的影響以及人子欲將妾母與娛樂和情色分離有關,本文以為有理。81而 本文將明代對妾的書寫方式置於墓誌、家譜、墓葬等多重載體中觀察後, 反映出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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