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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监局)null电工安全生产知识电工安全生产知识   (一)、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电工作业:从事电气装置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的作业。电工作业包括低压运行维修作业、高压运行维修作业、矿山电工作业等操作项目。    电工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   低压运行维修:在对地电压25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电工作业。     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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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电工安全生产知识电工安全生产知识   (一)、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电工作业:从事电气装置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的作业。电工作业包括低压运行维修作业、高压运行维修作业、矿山电工作业等操作项目。    电工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   低压运行维修:在对地电压25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电工作业。     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相应的电工作业安全技术、电工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实际操作技能null  (二)、相关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种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0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null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只有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辨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我们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也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的要求。null   三)、《安全生产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89日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null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一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    (1)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2)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3)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既违章指挥、强令冒验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制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离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null   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除上述内容观,《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null   四)、《劳动法》    《劳动法》在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5年1月10起施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才能上岗。null   三、《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null   (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null   五)、《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月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应当了解如下两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null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O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等。null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 22 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null   八)、《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 2009年6月 15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触电事故及其现场救护触电事故及其现场救护       1.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电流对人体作用的规律,可用来定量地分析触电事故,也可以运用这些规律,科学地评价一些防触电措施和设施是否完善、科学地评定一些电气产品是否合格等。     1.1作用机理    电流通过人体时破坏人体内细胞的正常工作,主要表现为生物学效应。电流作用人体还包含有热效应、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    电流的生物学效应主要表现为使人体产生刺激和兴奋行为,使人体活的组织发生变异,从一种状态变为另外一种状态。电流通过肌肉组织,引起肌肉收缩.由于电流引起神经细胞激动,产生脉冲形式的神经兴奋波,当这兴奋波迅速地传到中枢神经系统后,后者即发出不同的指令,使人体各部作相应的反应,因此,当人体触及带电体时,一些没有电流通过的部位也可能受到刺激,发生强烈的反应,重要器官的工作可能受到破坏。    在活的机体上,特别是肌肉和神经系统,有微弱的生物电存在。如果引入局外电流,生物电的正常规律将受到破坏,人体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电流通过人体还有热作用。电流所经过的血管、神经、心脏、大脑等器官将因为热量增加而导致功能障碍+电流通过人体,还会引起机体内液体物质发生离解、分解导致 破坏。    电流通过人体,还会使机体各种组织产生蒸汽,乃至发生剥离、断裂等严重破坏。null   1.2.作用征象    小电流通过人体,会引起麻感、针刺感、压迫感、打击感、痉挛、疼痛、呼吸困难、血压异常、昏迷、心律不齐、窒息、心室颤动等症状。数安以上的电流通过人体,还可能导致严重的烧伤。    小电流电击使人致命的最危险、最主要的原因是引起心室颤动。麻痹和中止呼吸、电休克虽然也可能导致死亡,但其危险性比引起心室颤动要小得多。发生心室颤动时,心脏每分钟颤动l000次以上,但幅值很小,而且没有规则,血液实际上中止循环,b室颤动能够持续的时间是不会太长的。在心室颤动状态下,如不及时抢救,心脏很快将停止跳动,并导致生物性死亡。当人体遭受电击时,如果有电流通过心脏,可能直接作用于心肌,引起心室颤动;如果没有电流通过心脏,亦可能经中枢神经系统反射作用于心肌,引起心室颤动。    由于电流的瞬时作用而发生心室颤动时,呼吸可能持续2~3分钟。在其丧失知觉之前,有时还能叫喊几声、有的还能走几步。但是,由于其心脏已进入心室颤动状态,血液已中止循环,大脑和全身迅速缺氧,病情将急剧恶化,如不及时抢救,很快将导致生物性死亡。null   1.3、作用因素    不同的人于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与同一根导线接触,后果将是干差万别的。这是因为电流对人体的作用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电流大小的影响    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人的生理反应和病理反应越明显,引起心室颤动所用的时间越短,致命的危险性越大。按照人体呈现的状态;可将预期通过人体的电流分为三个级别。    (1)感知电流 在一定概率下,通过人体引起人有任何感觉的最小电流(有效值,下同)称为该概率下的感知电流。概率为50%时,成年男子平均感知电流约为1.1mA,成年女子约为0.7mA。    感知电流一般不会对人体构成伤害,但当电流增大时,感觉增强,反应加剧,可能导致坠落等二次事故。    (2)摆脱电流 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超过感知电流时,肌肉收缩增加,刺痛感觉增强,感觉部位扩展。当电流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由于中枢神经反射和肌肉收缩、痉挛,触电人将不能自行摆脱带电体。在一定概率下,人触电后能自行摆脱带电体的最大电流称为该概率下的摆脱电流。    摆脱电流是人体可以忍受,一般尚不致造成不良后果的电流。电流超过摆脱电流以后,会感到异常痛苦、恐慌和难以忍受;如时间过长,则可能昏迷、窒息,甚至死亡.因此,可以认为摆脱电流是有较大危险的界限。    (3)室颤电流 通过人体引起心室发生纤维性颤动的最小电流称为室颤电流。电击致死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例如,高压触电事故中,可能因为强电弧或很大的电流导致的烧伤使人致命,低压触电事故中,正如前面说过的,可能因为心室颤动,也可能因为窒息时间过长使人致命。null注意:一旦发生心室颤动,数分钟内即可导致死亡。因此,在小电流(不超过数百毫安)的作用下,电击致命的主要原因,是电流引起心室颤动。因此,可以认为室颤电流是短时间作用的最小致命电流。null   电流持续时间的影响    电击持续时间越长,则电击危险性越大。其原因有四。    (1)电流持续时间越长,则体内积累局外电能越多,伤害越严重,表现为室颤电流减小。    (2)心电田上心脏收缩与舒张之间约o.2s的T波(特别是T波的前半部),是对电流最为敏感的心脏易损期(易激期)。电击持续时间延长,必然重合心酿易损期,电击危险性增大。    (3)随着电击持续时间的延长,人体电阻由于出汗、击穿、电解而下降,如接触电压不变,流经人体的电流必然增加,电击危险性随之增大。    (4)电击持续时间越长,中枢神经反射越强烈,电击危险性越大。    .电流途径的影响    人体在电流的作用下,没有绝对安全的途径。电流通过心脏会引起心室颤动及至心脏停止跳动而导致死亡;电流通过中枢神经及有关部位,会引起中枢神经强烈失调而导致死亡,电流通过头部,严重损伤大脑,亦可能使人昏迷不醒而死亡,电流通过脊髓会使人截瘫;电流通过人的局部肢体亦可能引起中枢神经强烈反射而导致严重后果。    流过心脏的电流越多、电流路线越短的途径是电击危险性越大的途径。可用心脏电流因数粗略衡量不同电流途径韵危险程度.心脏电流因数是表明电流途径影响的无量纲系数。如通过人体左手至脚途径的电流。与通过人体某一途径的电流/引起心室颤动的危险性相同,则该途径的心脏电流因数为不同途径的心脏电流因数。    null.电流种类的影响    不同种类电流对人体伤害的构成不同,危险程度也不同,但各种电流对人体都有致命危险。    (1)直流电流的作用 在接通和断开瞬间,直流平均感知电流约为2mA。300mA以下的直流电流没有确定的摆脱电流值,300mA以上的直流电流将导致不能摆脱或数秒至数分钟以后才能摆脱带电体。电流持续时间超过心脏搏动周期时,直流室颤电流为交流的数倍,电流持续时间200ms以下时,直流室颤电流与交流大致相同。    (2)100Hz以上电流的作用 通常引进频率因数评价高频电流电击的危险性。频率因数是通过人体的某种频率电流与有相应生理效应的工频电流之比。100Hz以上电流的频率因数都大于1。当频率超过50Hz时,频率因数由慢至快,逐渐增大。    (3)冲击电流的作用 冲击电流指作用时间不超过0.1~10ms的电流,包括方脉冲波电流、正弦脉冲波电流和电容放电脉冲波电流。冲击电流对人体的作用有感知界限、疼痛界限和室颤界限,没有摆脱界限。     .个体特征的影响     身体健康、肌肉发达者摆脱电流较大;室颤电流约与心脏质量成正比。 null患有心脏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肺病的人电击后的危险性较大.精神状态和心理因素对电击后果也有影响。女性的感知电流和摆脱电流约为男性的2/3。儿童遭受电击后的危险性较大。null   .人体电阻的影响    人体触电时,流过人体的电流(当接触电压一定时)由人体的电阻值决定,人体电阻越小,流过人体的电流越大,也就越危险。   人体电阻主要包括人体内部电阻和皮肤电阻。人体内部组织的电阻,虽然是不稳定的,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电阻值与外加电压的大小基本上没有关系。一般人的平均电阻值是1000~1500Ω。    当皮肤有损坏时,则皮肤的绝缘层被击穿,人体电阻就只剩下内部电阻了潮湿、出汗、导电的化学物质和尘埃(如金属或炭质粉末)等都能使皮肤的电阻显著下降。若皮肤上有汗水,电阻就会变得报低,电流对人体的作用就会增大。null环境温度对人体的电阻也有很大影响。实验得知,人体在周围温度为45℃的电阻较在18℃时减小一半以上。一个人若在 45℃的环境中停留1h,他的电阻就会比作短时间停留时小,当他回到低温的环境中时,电阻又会突然增大。null   2. 触电事故种类、方式与规律    众所周知,触电事故是由电流形成的能量所造成的事故。为了更好地预防触电事故,首先我们应了解触电事故的种类、方式与规律。    2.1触电事故种类    按照触电事故的构成方式,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    .电击    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害,是最危险的一种伤害,绝大多数(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    电击的主要特征有:    (1)伤害人体内部。    (2)在人体的外表没有显著的痕迹.    (3)致命电流较小。    按照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    (1)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如误触接线端子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   (2)间接接触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时意外带电的导体发生的电击(如触及漏电设备的外壳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null   电伤    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效应对人造成的伤害。触电伤亡事故中,纯电伤性质的及带有电伤性质的约占75%(电烧伤约占40%)。尽管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但其中大约70%的含有电伤成分。对专业电工自身的安全而言,预防电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1)电烧伤 是电流的热效应造成的伤害,分为电流灼伤和电弧烧伤。    电流灼伤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电流通过人体由电能转换成热能造成的伤害。电流灼伤一般发生在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上。    电弧烧伤是由弧光放电造成的伤害,分为直接电弧烧伤和间接电弧烧伤。前者是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发生电弧,有电流流过人体的烧伤;后者是电弧发生在人体附近对人体的烧伤,包含熔化了的炽热金属溅出造成的烫伤。直接电弧烧伤是与电击同时发生的。    电弧温度高达8000'C以上,可造成大面积、大深度的烧伤,甚至烧焦、烧掉四肢及其他部位。大电流通过人体,也可能烘干、烧焦机体组织。高压电弧的烧伤较低压电弧严重,直流电弧的烧伤较工频交流电弧严重。    发生直接电弧烧伤时,电流进、出口烧伤最为严重,体内也会受到烧伤。与电击不同的是,电弧烧伤都会在人体表面留下明显痕迹,而且致命电流较大。   null (2)皮肤金属化 是在电弧高温的作用下,金属熔化、汽化,金属微粒渗入皮肤,使皮肤粗糙而张紧的伤害。皮肤金属化多与电弧烧伤同时发生。  (3)电烙印 是在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的部位留下的永久性斑痕。斑痕处皮肤失去原有弹性、色泽,表皮坏死,失去知觉.  (4)机械性损伤 是电流作用于人体时,由于中枢神经反射和肌肉强烈收缩等作用导致的机体组织断裂、骨折等伤害。  (5)电光眼 是发生弧光放电时,由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是最危险的。   对眼腈的伤害。电光眼表现为角膜炎或结膜炎。 触电事故方式    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电击可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触电事故方式    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电击可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null       .单相触电    当人体直接碰触带电设备其中的一相时,电流通过人体流入大地,这种触电现象称为单相触电。对于高压带电体,人体虽未直接接触,但由于超过了安全距离,高电压对人体放电,造成单相接地而引起的触电,也属于单相触电。    低压电网通常采用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和中性点不直接接地(通过保护间隙接地)的接线方式,这两种接线方式发生单相触电的情况如图所示。null   .两相触电   人体同时接触带电设备或线路中的两相导体,或在高压系统中,人体同时接近不同相的两相带电导体,而发生电弧放电,电流从一相导体通过人体流入另一相导体,构成一个闭合回路,这种触电方式称为两相触电。   发生两相触电时,作用于人体上的电压等于线电压,这种触电是最危险的。    .跨步电压触电   当电气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接地电流通过接地体向大地流散,在地面上形成电位分布时,若人在接地短路点周围行走,其两脚之间的电位差,就是跨步电压。由跨步电压引起的人体触电,称为跨步电压触电。null   下列情况和部位可能发生跨步电压电击:   带电导体,特别是高压导体故障接地处,流散电流在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接地装置流过故障电流时,流散电流在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正常时有较大工作电流流过的接地装置附近,流散电流在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防雷装置接受雷击时,极大的流散电流在其接地装置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高大设施或高大树木遭受雷击时,极大的流散电流在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跨步电压的大小受接地电流大小、鞋和地面特征、两脚之间的跨距、两脚的方位以及离接地点的远近等很多因素的影响。人的跨距一般按0.8m考虑。null 由于跨步电压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以及由于地面电位分布的复杂性,几个人在同一地带(如同一棵大树下或同一故障接地点附近)遭到跨步电压电击时,完全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后果。null   2.3、触电事故规律   为防止触电事故,应当了解触电事故的规律。根据对触电事故的分析,从触电事故的发生率上看,可找到以下规律:    .触电事故季节性明显   统计资料表明,每年二三季度事故多。特别是6—9月,事故最为集中。主要原因为,一是这段时间天气炎热、人体衣单而多汁,触电危险性较大;二是这段时间多雨、潮湿,地面导电性增强,容易构成电击电流的回路,而且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降低,容易漏电‘其次,这段时间在大部分农村都是农忙季节,农村用电量增加,触电事故因而增多。     .低压设备触电事故多   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低压触电事故远远多于高压触电事故‘其主要原因是低压设备远远多于高压设备,与之接触的人比与高压设备接触的人多得多,而且都比较缺乏电气安全知识.应当指出,在专业电工中,情况是相反的,即高压触电事故比低压触电事故多。null   .携带式设备和移动式设备触电事故多   携带式设备和移动式设备触电事故多的主要原因是这些设备是在人的紧握之下运行,不但接触电阻小,而且一旦触电就难以摆脱电源;另一方面,这些设备需要经常移动,工作条件差,设备和电源线都容易发生故障或损坏;此外,单相拂带式设备的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容易接错;也会造成触电事故。    .电气连接部位触电事故多   大量触电事故的统计资料表明,很多触电事故发生在接线端子、缠接接头、压接接头、焊接接头、电缆头、灯座、插销、插座、控制开关、接触器、熔断器等分支线、接户线处。主要是由于这些连接部位机械牢固性较差、接触电阻较大、绝缘强度较低以及可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缘故。    .错误操作和违章作业造成的触电事故多   大量触电事故的统计资料表明,有85%以上的事故是由于错误操作和违章作业造成的。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安全教育不够、安全制度不严和安全措施不完善、操作者素质不高等。null   .不同行业触电事故不同   冶金、矿业、建筑、机械行业触电事故多。由于这些行业的生产现场经常佯有潮湿、高温、现场混乱、移动式设备和携带式设备多以及金属设备多等不安全因素,以致触电事故多。    .不同年龄段的人员触电事故不同   中青年工人、非专业电工、合同工和临时工触电事故多。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这些人是主要操作者,经常接触电气设备;而且,这些人经验不足,又比较缺乏电气安全知识,其中有的责任心还不够强,以致触电事故多。    .不同地域触电事故不同   部分省市统计资料表明,农村触电事故明显多于城市,发生在农村的事故约为城市的3倍。   从造成事故的原因上看,由于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要求,会直接造成触电事故;由于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不当,使绝缘损坏而漏电,又没有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也会造成触电事故;由于制度不完善或违章作业,特别是非电工擅自处理电气事务,很容易造成电气事故;接线错误,特别是插头、插座接线错误造成过很多触电事故;高压线断落地面可能造成跨步电压触电事故等等.应当注意,很多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原因,而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园造成的。null  触电事故的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触电事故的规律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例如,低压触电事故多于高压触电事故在一般情况下是成立的,但对于专业电气工作人员来说,情况往于是相反的。因此,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分析和总结触电事故的规律,为做好电气安全工作积累经验。null   3. 触电急救   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应放弃现场抢救,更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脉搏擅自判定伤员死亡,放弃抢救。只有医生有权做出伤员死亡的诊断。    3.1、脱离电源   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因为电流作用的时间越长,伤害越重。   1.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一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中,救护人员既要救入,也要注意保护自己。null  2.如触电者处于高处,解脱电源后会自高处坠落,因此,要采取预防措施。   3.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或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东西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躯;也可戴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绝缘自己进行救护.为使触电者与导电体解脱,最好用一只手进行。   4.如果电流通过触电者入地,并且触电者紧握电线,可设法用干木板塞到身下,与地隔离,也可用干木把斧子或有绝缘柄的钳子等将电线剪断。剪断电线要分相,一根一根地剪断,并尽可能站在绝缘物体或干木板上。null  5.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6.如果触电发生在架空线杆塔上,如系低压带电线路,若可能立即切断线路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或者由救护人员迅速登杆,束好自己的安全皮带后,用带绝缘胶柄的钢丝钳、干燥的不导电物体或绝缘物体将触电者拉离电源;如系高压带电线路,又不可能迅速切断电源开关的,可采用抛挂足够截面的适当长度的金属短路线方法,使电源开关跳闸。抛挂前,将短路线一端固定在铁塔或接地引下线上,另一端系重物,但抛掷短路线时,应注意防止电甄伤人或断线危及人员安全。不论是何级电压线路上触电,救护人员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要注意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的可能和再次艘及其它有电线路的可能。null  7.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线路无电,救护人员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如穿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紧跳跃地接近触电者)前,不能接近断线点至8一l0m范围内,防止跨步电压伤人。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亦应迅速带至8一lOm以外后立即开始触电急救。只有在确证线路已经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立即就地进行急救。   8.救护触电伤员切除电源时,有时会同时使照明失电,因此应考虑事故照明、应急灯等临时照明。新的照明要符合使用场所防火、防爆的要求。但不能因此延误切除电源和进行急救.null   二、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1.伤员的应急处置   触电伤员如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触电伤员如神志不清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s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需要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接替救治。    2.呼吸、心跳情况的判定   触电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10s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定伤员呼吸心跳情况。    看——看伤员的胸部、腹部有无起伏动作;    听——用耳贴近伤员的口鼻处,听有无呼气声音;    试——试测口鼻有无呼气的气流。再用两手指轻试一侧(左或右)喉结旁凹陷处的颈动脉有无搏动。   若看、听、试结果,既无呼吸又无颈动脉搏动,可判定呼吸心跳停止。null   三、心肺复苏   1.触电伤员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即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2.通畅气道   (1)触电伤员呼吸停止,重要的是始终确保气道通畅。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个手指或用两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   (2)通畅气道   可采用仰头抬颏法(见图).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将其下颌骨向上抬起,两手协将头部推向后仰,舌根随之抬起,气道即可通畅(判断气道是否通畅可参见9、1,6九严禁用枕头或其它物晶垫在图1-5 仰头抬颌法伤员头下,头部抬高前倾,会更加重气道阻塞,且使胸外按压时流向脑部的血流减少,甚至消失。           nullnull   3.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见图)    (1)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救护人员深吸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1.5,。如两次吹气后试测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定心跳已经停止,姜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nullnull  (2)除开始时大口吹气两次外,正常口对口(鼻)呼吸的吹气量不需过大,以免引起胃膨胀。吹气和放松时要注竟伤员胸部应有起伏的呼吸动作。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   (3)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嘴唇紧闭,防止漏气.null   4.胸外按压   (1)正确的按压位置是保证胸外按压效果的重要前提。确定正确按压位置的步骤:   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触电伤员的右侧肋弓下缘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接合处的中点; 两手指并齐,中指放在切迹中点(剑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另一只手的掌根紧挨食指上缘,置于胸骨上,即为正确按压位置(见图1—8)。nullnull  (2)正确的按压姿势是达到胸外按压效果的基本保证。    正确的按压姿势:   使触电伤员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救护人员立或跪在伤员一侧肩旁,救护人员的两肩位于伤员胸骨正上方,两臂伸直,肘关节固定不屈,两手掌根相叠,手指翘起,不接触伤员胸壁;   以髋关节为支点,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将正常成人胸骨压陷3一5cm<凡童和瘦弱者酌减);nullnull   压至要求程度后,立即全部放松,但放松时救护人员的掌根不得离开胸壁(见图)。   按压必须有效,有效的标志是按压过程中可以触及颈动脉搏动。    (3)操作频率:胸外按压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80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null胸外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同时进行,其节奏为:单人抢救时,每按压15次后吹气2次(15:2),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5次后由另一人吹气1次(5:1),反复进行。null   1.直接接触电击防护   绝缘、遮栏和阻挡物、电气间隙和安全距离、漏电保护等都是防止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措施。   所谓绝缘,是指用绝缘材料把带电体封闭起来,实现带电体相互之间、带电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电气隔离,使电流按指定路径通过,确保电气设备和线路正常工作,防止人身触电。   常用的绝缘材料有:玻璃、云母、木材、塑料、橡胶、胶木、布、纸、漆、六氟化硫等。绝缘保护性能的优劣决定于材料的绝缘性能。绝缘性能主要用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等指标来衡量。绝缘电阻大小用兆欧表测量;耐压强度由耐压试验确定;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分别由泄漏试验和能耗试验确定。   对绝缘材料施加的直流电压与泄漏电流之比称为绝缘电阻。绝缘电阻是最基本的绝缘性能指标。应当注意,绝缘材料在腐蚀性气体、蒸汽、潮气、粉尘、机械损伤的作用下都会使绝缘性能降低或丧失。很多良好的绝缘材料受潮后会丧失绝缘性能。null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保护必须与电压等级相符,各种指标应与使用环境和工作条件相适应。此外,为了防止电气设备的绝缘损坏而带来的电气事故,还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检查,及时消除缺陷。    绝缘材料   按其正常运行条件下容许的最高工作温度分为若干级,称为耐热等级。绝缘材料的耐热等级见表3-1    绝缘破坏   绝缘物在强电场的作用下被破坏,丧失绝缘性能,这就是击穿现象,这种击穿叫做电击穿,击穿时的电压叫做击穿电压,击穿时的电场强度叫做材料的击穿电场强度或击穿强度。   气体绝缘击穿后都能自行恢复绝缘性能,面体绝缘击穿后不能恢复绝缘性能。null  固体绝缘还有热击穿和电化学击穿。热击穿是绝缘物在外加电压作用下,由于流过泄漏电流引起温度过分升高所导致的击穿。电化学击穿是由于游离、化学反应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所导致的击穿。热击穿和电化学击穿电压都比较低,但电压作用时间都比较长。   绝缘物除因击穿而破坏外,腐蚀性气体、蒸气、潮气、粉尘、机械损伤也都会降低其绝缘性能或导致破坏。   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绝缘物也会逐渐“老化”而失去绝缘性能。    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是最基本的绝缘性能指标。足够的绝缘电阻能把电气设备的泄漏电流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对,防止由漏电引起的触电事故。   不同的线路或设备对绝缘电阻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高压较低压要求高,新设备较老设备要求高,移动的较固定的要求高等。下面列出几种主要线路相设备应当达到的绝缘电阻值。   新装和大修后的低压线路和设备,要求绝缘电阻不低于0.5MΩ。实际上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应随温升的变化而变化,运行中的线路和设备,要求可降低为每伏工作电压1000Ω。在潮湿的环境中,要求可降低为每伏土作电压500Ω。null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低于2MΩ。 配电盘二次线路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在潮湿环境中可降低为0.5MΩ。 高压线路和设备的绝缘电阻一般不应低于1000MΩ。 架空线路每个悬式绝缘子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300MΩ。 运行中电缆线路绝缘电阻可参考表3-2的要求。干燥季节应取较大数值,潮湿季节可取较小的数值。 电缆线路的绝缘电阻   额定电压(kV) 3 6~10 20~35   绝缘电阻(MΩ)300~750 400~1000 600~1500   电力变压器投入运行前,绝缘电阻不应低于出厂时的70%,运行中可适当降低。   对于电力变压器、电力电容器、交流电动机等高压设备,除要求测量其绝缘电阻外,为了判断绝缘的受潮情况,还要求测量吸收比R60/R15。吸收比是从开始测量起60s的绝缘电阻R60对15s的绝缘电阻R15的比值,绝缘受潮以后,绝缘电阻降低,而且极化过程加快,由极化过程决定的吸收电流衰减变快,亦即测量得到的绝缘电阻上升变快。因此,绝缘受潮以后,R15比较接近R60。而对于干燥的材料,R60比R15大得多。一般没有受潮的绝缘,吸收比应大于1.3。受潮或有局部缺陷的绝缘,吸收比接近于1。null   2 遮栏和阻挡物   屏护是采用屏护装置控制不安全因素,即采用遮栏、护罩、护盖、箱闸等把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   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时,对于设置的障碍必须防止这样两种情况的发生:一是身体无意识的接近带电部分;二是在正常工作中,无意识地触及运行中的带电设备。   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开关电器的可动部分一般不能包以绝缘,而需要屏护。其中,防护式开关电器本身带有屏护装置,如胶盖闸刀的胶盖、铁壳开关的铁壳等。开启式石板闸刀开关,要另加屏护装置。开启裸露的保护装置或其它电气设备也需要加设屏护装置。某些裸露的线路,如人体可能触及或接近的天车滑线或母线也需要加设屏护装置。对于高压设备;由于全部绝缘往往有困难,如果人接近至一定程度时,即会发生严重的触电事故,因此,不论高压设备是否绝缘,均应采取屏护或其它防止接近的措施。null  开关电器的屏护装置除作为防止触电的措施外,还是防止电弧伤人、防止电弧短路的重要措施。   屏护装置有永久性屏护装置,如配电装置的遮栏、开关的罩盖等,也有临时性屏护装置,如检修工作中使用的临时屏护装置和临时设备的屏护装置。有固定屏护装置,如母线的护网,也有移动屏护装置,如跟随天车移动的天车滑线的屏护装置。   屏护装置不直接与带电体接触,对所用材料的电气性能没有严格要求。屏护装置所用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良好的耐火性能。   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板状屏护装置或网眼屏护装置,网眼屏护装置的网眼不应大于20mm×200mm~40mm×40mm。null  变配电设备应有完善的屏护装置。安装在室外地上的变压器及车间或公共场所的变配电装置,均需装设遮栏或栅栏作为屏护。遮栏高度不应低于1.7m,下部边缘离地不应超过0.lm。对于低压设备,网眼遮栏与裸导体距离不宜小于0.l5m。l0kV设备不宜小于0.35m,20~35kV设备不宜小于0.6m。户内临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1.2m,户外不低于1.5m。对于低压设备,栅栏与裸导体距离不宜小于0.8m,栏条间距离不应超过0.2m。户外变电装置围墙高度一般不应低于2.5m。   凡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装置,为了防止屏护装置意外带电造成触电事故,必须将屏护装置接地或接零。null   3电气间距   为了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避免车辆或其它器具碰撞或过分接近带电体造成事故,防止火灾、过电压放电和各种短路事故,且为了操作方便、在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和设备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均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决定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安装的方式等因素。null   1、线路间距   架空线路应避免跨越建筑物。架空线路不应跨越燃烧材料作屋顶的建筑物。架空线路必须跨越建筑物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m)   线路电压(kV) 1以下 10 35   垂直距离水平距离 2.5 1.0 3.01.5 4.03.0   架空线路导线与街道或树木的距离不应低于表3-5所列的数值。   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m)   线路电压(kV) 1以下 10 35   垂直距离水平距离 1.01.0 1.52.0 3.0null  架空线路应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   架空线路与铁道、道路、管道、索道及其它架空线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检查以上各项距离均需考虑到当地温度、覆冰、风力等气象条件的影响。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而且必须保证:    (1)电力线路在通讯线路上方,高压线路在低压线路上方。    (2)通讯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l0kV高压线路之间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与l0kV高压线路之间不得小于0.8m。   l0kV接户线对地距离不应小于4.0m;低压接户线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低压接户线跨越通车街道时,对地距离不应小于6m,跨越通车困难的街道或人行道时,不应小于3.5m。   户内电气线路的各项间距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和安装标准。   直接埋地电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null   2.设备间距   需要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一般指水平距离,如指垂直距离,35kV以下者可减为1000mm。   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其外廓与变压器室四壁应留有适当距离。变压器外廓至后壁及侧壁的距离,容量1000kVA及以下者不应小于0.6m,容虽12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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