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监督局以质监综字〔201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年第 12号),为加强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
工程 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
测员”)2个等级。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
下简称“考试”),取得上岗资格。
第四条 部质监局主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工作,会同部职业资格中心成立部试验
检测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考试政策并监督落实;
(二)确定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
(三)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组织工作;
(四)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五)组织对检测工程师考卷进行评判,核发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人员管理数据库,动态更新检测工程师数据库。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根据部考试委员会统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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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通知,审查报名考试者资格;
(三)组织实施考试,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考卷进行评判,核发检测员证书;
(五)动态更新和维护检测员数据库。
第二章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检测员
考试仅设置专业科目。
第七条 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分为: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公路、桥梁、隧道、交
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为:材料、地基与基础、
结构。
第八条 检测工程师应当通过公共基础科目和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检测员应当至少
通过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当年当次考试有效。
第九条 试验检测人员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命题、闭卷的方式进行,命题范围以部考试委员
会制定并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部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相关参考资料。严禁
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部考试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考前培训。
第三章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 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
程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满足下列工程专业学历要求并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
工作经历:
1.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7年。
5.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6年。
6.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8年。
7.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2年。
第十二条 考生可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报名,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的方式。考生
网上报名的同时应向考场所在地的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报名资格审核表;
(二)本人学历、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考生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报名资格审核表须经考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
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考生或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审核材料报送省级质监机构进行审查。
省级质监机构审核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其他材料。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工作,公平、公正、科
学地组织考试。
(一)要做好保密工作,禁止考生及监考人员抄录试题;
(二)要维护好考场秩序,杜绝作弊行为;
(三)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并及时启动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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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省、部考
试委员会(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 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在报考及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保部令 2011年第 12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结束后,按职责分工分别由部考试委员会、各省级质监机构
组织完成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的阅卷工作。
阅卷应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
现异常试卷,应报告部考试委员会。
第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应对拟获证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者,核发检测人员证书。检测人员证书格式由部质监局制定。
第十八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应将本区域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纳入检测人员数据库进行动态
管理。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检测人员伪造、涂改、租借证书的,
注销已取得的检测人员证书,且 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 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业绩及信用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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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核查
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
综字[2007]4号)同时废止。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