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应如何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应如何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null我国妇女就业平等权实现状况
美国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相关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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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部分地区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措施
针对国内情况提出应对手段一、妇女就业平等权实现状况 一、妇女就业平等权实现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妇女地位的提高。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男女两性的就业机会并不平等,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的现象较为普遍。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一项调查“在就业过程中,受过何种歧视”的回答中,只有 29%的人认为没有受到过歧视,有 71%的人认为受过各种歧视。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和国内专业的招聘网站智联招聘联合推出了 2009 毕业生就业状况大型调查。调查发现,竟然有 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在接受调查的 111 家企业中,51%的企业曾因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因素拒绝过应聘者。二:我国妇女劳动就业平等权目前遇到的问题二:我国妇女劳动就业平等权目前遇到的问题遇到的问题:
就业机会不平等
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同工不同酬
单位性别隔离
职场性别骚扰
null 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
——马克思美国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相关制度
美国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相关制度
在美国联邦法律体系中,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法源可
以划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宪法及其宪法判例
第二层次是国会立法及其相关判例
第三层次是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第四层次是联邦规章(Federal Regulation)第一层次:宪法及其宪法判例第一层次:宪法及其宪法判例美国关于女性就业权利保护在宪法层面是找不到关于男女平权原则的直接规定的,美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主要宪法依据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及其相关宪法判例。
第十四修正案本是保护个人法律权利平等的性质,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打破了对女性定位的成见,创设了以性别歧视为由,裁定法律违反第十四修正案法律平等保护的司法先例。从此,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成为女性权利平等保护的重要宪法渊源。
第五修正案则是从消除种族歧视角度,最高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以性别区别分类,就和以种族、外国人身份、国别区别分类一样,天生可疑,必须予以严格的司法审查。”自 Frontiero 案后,宪法第五修正案也成为女性权利平等保护的重要宪法渊源。
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共同成为女性权利平等保护的重要宪法依据,只是在作用对象上有所区别,第十四修正案约束各州的行为,而第五修正案约束联邦政府的行为。
第二层次:联邦立法第二层次:联邦立法联邦立法是国会在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自主制定的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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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律文件,以及国会根据联邦宪法的具体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宪法第十四和第五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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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1971 年之后才被联邦最高法院运用于对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可以说,从实际发挥作用的时间来看,联邦立法才是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最初法源,也是内容最全面、适用范围最广的法源。
相关立法规定多集中在第七章,将反对职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就业平等的相关内容编入了反对就业歧视中。
第三层次:行政命令 第三层次: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由总统单方面发布和修订的指示。修正后的 11246 号行政命令是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重要法源。
1961 年,肯尼迪总统发布第 10980 号行政命令建立了妇女地位总统委员会(the United States 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估女性在经济、家庭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11246 号行政命令还明确规定了监督和领导积极行动计划实施的主体。该行政命令授权行政事务委员会(the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监督、领导和指导行政系统内部的积极行动计划的实施。
亚洲部分地区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措施亚洲部分地区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措施台湾:2002 年 3 月 8 日开始施行的《两性工作平等法》(2007 年修订),仅有 40 个条文,却是台湾地区规范两性工作权平等的根本大法。关于两性工作平等事项,性别工作平等法优先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的制定与实践,对于台湾地区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制工作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参考了日本、美国、德国、欧盟及联合国等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分别就“性别歧视的禁止”、“性骚扰的防治”、“促进就业措施”和“申诉救济”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香港地区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措施香港地区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措施国际条约:1997 年香港回归前夕,我国政府正式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有 46 个国际劳工公约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适用于香港。这其中除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人权公约当中也有多处关于反歧视的规定。
宪法性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文件,为香港法律的来源。《基本法》第 25 条确认了香港居民享有受《基本法》所保护的平等权,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确立了所有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是香港女性就业平等权立法的基础。
专门性法律:香港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性别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之中。《性别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首次将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岗位的歧视行为及性骚扰规定为违法行为。韩国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措施韩国应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措施《宪法》: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性别、信仰或者是社会地位的因素,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中收到歧视待遇(第 11 条)。韩国《宪法》还规定,在就业、工资和工作条件方面性别平等(第32 条第 4 款)。政府为保障生育做出努力(第 36 条第 2 款)。
《妇女发展基本法》(1995 年)
《男女雇佣平等法》(1988 年)
《预防和消除性别歧视法》(1992 年)
针对国内情况提出应对手段针对国内情况提出应对手段一、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构建
二、明确妇联的职责、推动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非政府组织的建立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构建
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构建
国家和政府对妇女实现劳动就业权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这是保护妇女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应当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由此成为国际人权公约、各国宪法保护的重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第 1 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从我国立法情况看,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明文规定。我国宪法只在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行政诉讼法》、《民法》中都没有对女性在就业中遇到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加以规定和提出处罚措施。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构建
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宪法关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的规定
首先,将就业平等自由的思想写入宪法,从根本上解决思想认识的误区。其次,在宪法中明确反对任何形式的女性就业歧视的规定,这不仅使女性就业平等权获得宪法层面的保护有了确定的宪法依据,同时也是对宪法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
二、完善宪法中性别平等权规范的可操作性
具体有:对“性别歧视”要进行详尽的文字界定。将“性别平等权”具体化。细化“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充实《宪法》第四十八“平等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对妇女权利进行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强化宪法中性别平等权规范的可诉性
四、建立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宪法诉讼救济机制
明确妇联的职责、推动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非政府组织的建立
明确妇联的职责、推动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非政府组织的建立
一、参考美国妇女地位总统委员会,全国妇联应在职能范围能,利用其人力、物力资源定期做出数据统计,并要求做出报告。
二、虽然韩国女性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受到歧视,但是韩国的妇女 NGO 却非常活跃,她们在推动反歧视运动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在此方面,建议我国政府一方面加强推动NGO的发展壮大,一方面加强对鱼龙混杂的NGO进行规范化,让其运作的更为有效。
因为妇女 NGO 还针对从事非正式工作和在小型公司
工作的劳动者提出政策建议(这些领域以女性为主),推动相关法律和法律体系的改革。很多国家的反性别歧视的立法、政策和制度的订立和完善离不开妇女 NGO的大力推动。
null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由来已久,短期内难以根除,除了应在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加以确认和保护外,还应该明确政府的责任,由政府推进相关的社会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这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不断在理论上论证和实践中探索,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