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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文书填写规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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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文书填写规范文档目 录1.案件移送审批表2.案件移送书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4.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5.举报登记表6.立案申请表7.调查笔录8.现场检查笔录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1.查封(扣押)审批表12.查封(扣押)决定书13.封条14.()物品清单15.立案通知书16.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7.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18.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9.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20.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21.案件合议记录2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3.撤案申请表24....

4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文书填写规范文档
目 录1.案件移送审批表2.案件移送书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4.查封(扣押)物品移交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现场检查笔录5.举报登记表6.立案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7.调查笔录8.现场检查笔录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1.查封(扣押)审批表12.查封(扣押)决定书13.封条14.()物品清单15.立案通知书16.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7.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18.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9.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20.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21.案件合议记录2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3.撤案申请表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5.陈述申辩笔录26.行政处罚审批表27.行政处罚决定书28.没收物品凭证2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3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1.责令改正通知书32.听证告知书33.听证通知书34.听证笔录35.听证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书3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7.送达回执38.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3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40.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41.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42.行政处罚结案报告43.()副页《案件移送审批表》一、概念及适用依据(一)《案件移送审批表》是指办案人员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拟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请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时所用的内部文书。移送主要有三种情况:1、受理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其他机关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移送管辖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管辖时,采取的一种方法。原则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案件之日起至做出行政处罚之日止,随时发现随时移送。但是为了防止行政成本的浪费和提高行政效率,应尽量做到尽早发现,及时移送。2、案件应属于其他机关管辖。没有管辖权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属于其他机关主管的范围;(2)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药品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140、141、142、149、150、225条;(3)不属于受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域管辖的4案件中违法行为涉及食品药品部门管辖的,只对没有管辖权的部分移送。3、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受移送部门应当是拥有管辖权。如果,受移送部门同样没有管辖权,应报请共同的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二)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部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上级部门在接到管辖争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管辖决定。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案件移送审批表》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文书编号、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移送机关等内容。文书标题——即案件移送审批表文书编号——按同种类文书编排序号,表述结构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案由——案件名称,其表述结构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案件来源——指案件的具体出处。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主要来源于如下途径:①监督检查中发现;②检验机构检验发现;③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④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⑤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查处;⑥有关部门移送;⑦其他方式、途径披露。当事人——指涉嫌作出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或其他组织,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地址——当事人的现实地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指单位地址。个人的,指现实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至与当事人联络的渠道、方式。与当事人联系的主要方式有:①固定电话;②移动电话。受移送机关——指本文书的接收部门。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一定要写受移送机关的全称。(2)正文包括案件及移送案件理由,经办人签字及签字时间等内容。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简述案情及移送的法律依据。简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重点写明立案、调查过程,调取的主要证据,查明的违法事实。移送理由,指负责本文书制作的行政部门,对案件事实及案件管辖问题的认定理由。应当写明移送相关法律依据。经办人签字——指经办人对本文书的内容的认定。时间——指经办人在本文书上签字的时间。(3)尾部:包括审批意见、主管领导签字、日期等内容。审批意见——指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根据经办人意见,对经办人提出的建议作出的是否同意的意见。主管领导签名——指主管领导对经办人意见的审核、批准。日期——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时间。三、制作注意事项(1)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加“涉嫌”二字,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再用“涉嫌”二字;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用语填写。(2)填写当事人时,若违法行为人持有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无论采取何种经营组织形式(包括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一律以上述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若违法行为人无上述法律证明文件的,以公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案件移送书一、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案件移送书》是指受理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将案件移交由管辖权的机关时,向其发出的书面文书。移送主要发生在三种情况下:①拟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而属于其他机关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②案件属于其他机关管辖;③拟查处的案件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书属于填写式文书。主要表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决定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意见。该文书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但没有执行效力。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标的。2、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是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有关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移送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本规定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建议发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吊销。”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件结构《案件移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文书标题——即案件移送书。文书编号——按同种类文书编排序号。表述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2)正文包括受移送机关、案由、移送理由等内容。受移送机关——指文书的接受部门,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一定要写受移送机关的全称。案由——案件名称。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移送理由——指负责本文书制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事实及案件管辖问题的认定理由。除去案件情况予以简介外,应当写明相关的法律依据。(3)尾部包括附件、印章、日期等内容。附件——指与本移送书一并提交的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附件均应当加盖行政部门印章,以表示对附件的认可。必要时,可以将复印件留存备查。印章——制作本文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日期——指本文书制作完成的时间。三、制作注意事项本文书应当与《送达回执》配套使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概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为新增加执法文书,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的执法文书。二、制作要求1、首部(1)文书名称:涉嫌犯罪移送书(2)文书编号: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涉刑移送填写四位年份﹢顺序号。2、正文(1)拟移送机关:公安机关全称(2)当事人:涉嫌犯罪有多名嫌疑人,应该按其所涉嫌犯罪中作用大小顺序排列。单位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应为法定全称。(3)违法案由:应准确填写,使用罚则条款项下表述。3、文书尾部:(1)移送机关:加盖公章(2)移送日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应在领导签批《案件移送审批表》后即时填写,原则上与领导签批日期一致。三、注意事项1、本文书是针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案件使用,发现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仍应参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和《案件移送书》。2、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前,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批准人应为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3、本文书一式四份。第一份,公安机关签收后留存;第二份公安机关签收后由药监部门存档;第三份,抄送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签收留存;第四份,由人民检察院签收后,药监部门存档。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一、概念《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为新增加执法文书,是依据《行政强制法》二十一条规定,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此文书是涉嫌犯罪案件,将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使用的专用文书。二、制作要求1、首部(1)文书名称: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2)文书编号:(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查扣移送【填写四位年份】﹢顺序号。2、正文(1)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全称或公民姓名。单位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个人以身份证姓名为准。(2)移交查封扣押物品:与相应清单名称一致。(3)移交机关:公安机关全称。3、文书尾部:(1)移送机关:加盖公章(2)日期:实际制作日期三、注意事项1、行政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或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2、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当事人签收后由药监部门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举报登记表一、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举报登记表》,是指对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所做的记录。群众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的重要来源。群众无论是书信举报、口头举报还是电话举报,都应记录在案。本着“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涉案线索,应向线索的提供者反馈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或者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本文书属于记录性文书。主要用于记录举报人举报情况。该文书属于内部文书,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意义和执行效力,但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约束力,行政机关一旦受理举报,就有义务作出相关处理,并且处理结果应当反馈举报人。2、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①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②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③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④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举报登记表》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举报人、联系方式、举报形式、时间等内容。文书标题——即举报登记表文书编号——按同种类文书编排序号。表述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举报人——指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等方式举报揭发违法行为的人。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应当尽可能填写详细、清楚。实名举报的,应记录举报人姓名、自然情况、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应注明匿名联系方式——指举报人联络的渠道、方法。联系方式主要是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举报形式——指举报的种类。举报形式主要有:口头或书面、来信或来访、实名或匿名。时间——指举报人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等方式举报揭发违法行为的时间。(2)正文包括举报内容、记录人签名、日期等内容。举报内容——简明扼要地记录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违法标的物的货值金额、数量、违法所得、相应的危害后果等,都应记录清楚。记录人签名——指记录人对该文书记录内容的认可。日期——指记录人签名的具体时间。(3)尾部包括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等内容。处理意见——指部门行政负责人根据举报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负责人可以就办理该案件的具体机构或者具体承办人员作出明确的批示。也可以提出检查和调查工作的重点等对执法工作的提示意见。负责人签名——指部门行政负责人对作出的处理意见的签字、认可。日期——指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的时间。三、制作注意事项(1)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在举报内容栏反应出来。承办人员既要注意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要向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2)若案件复杂,应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3)此文书应由专人秘密保管,为举报人保密。(4)来信与举报的证据材料应作为此文书的附件一并保存。立案申请表一、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立案申请表》是指经办人将自身认为已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呈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的内部文书。立案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政处罚,随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可能出现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撤案等多种情况。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反馈移送部门、交办部门、报送部门或举报控告人。本文书属于填写式文书。表述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对是否立案处理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意见。该文书属于内部文书,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意义和执行效力。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标的。2、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三)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立案申请表》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等内容。文书标题——即立案申请表文书编号——按同种文书编排序号。表述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类型+【年份】+顺序号案由——案件名称。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当事人——指涉嫌作出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法定代表人——指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地址——案发单位现实地址。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指的是单位地址;个人的,指的是现实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与当事人联络的渠道和方法。联系方式主要是指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案件来源——指案情的具体出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2)正文包括案情摘要、立案理由、经办人签名、日期等内容。案情摘要——指案情的简单介绍。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行为标的金额、数量、违法所得,相应的危害后果等,都应交代清楚、明白。具体讲,一要写明案件的来源情况,可附《举报登记表》、《案件移送书》、《药品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案件交办(督办)函等文书;二要写明初步调查核实的过程、所调取的证据材料及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和客观的违法事实,可附主要证据目录。立案理由——指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等内容,一般是义务性的条款或禁止性条款。经办人签名——指案件受理人员签字。日期——指经办人提出立案申请的时间。(3)尾部包括审批意见、主管领导签名、日期等内容。审批意见——是对立案申请做出的决定。一般由主管稽查执法的局长写明同意或不同立案的意见,由谁负责查办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特别事项。主管领导签名——指主管领导对审批意见的签字认可。日期——指主管领导对审批意见签字认可的时间。三、制作注意事项1、本文书应交由受理案件的经办人在受理举报投诉,或者接受上级机关交办后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交负责审批立案的行政负责人审批。如果在受理投诉或接受办理阶段不能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可以初步了解案情后再行填写苯文书。2、如果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案件当事人发生变化或者违法行为需要重新确认时,应当以新确认的当事人或违法行为重新制作本文书。立案通知书一、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立案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的文书。无论是否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都应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2、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交付当事人。”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立案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文书标题——即立案通知书。文书编号——指同类文书的编排序号,表述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2)正文包括主送对象、事实、理由、公章、日期等内容。主送对象——应是拟被立案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真实姓名。事实——指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其表述要简洁明了,可以与立案申请书中的案由表述一致。理由——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印章——指加盖立案机关的公章。制作日期——应填写制作本通知书的具体日期。(3)尾部由本文书的接收人、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签署接收日期。接收人——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能够代表当事人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执法人员——指案件承办人员。接收日期——指接收人签署本通知书的具体时间。三、制作注意事项1、要防止先发出《立案通知书》,后立案的现象发生。2、本文书的主送对象应当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的主送对象相一致。3、引用法律依据要写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正确列明具体的条、款、项、目。4、在文书上加盖的公章,应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不能为其内设机构的印章。调查笔录一、概念及适用条件1、概念《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了查明行政违法事实,依法对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知情人进行调查所制作的有关调查情况和内容书面记录。本文书属于填写式文书。主要记录两方面:一方面记录调查的内容,另一方面,记录调查的过程。该文书属于外部文书,对当事人和行政部门均具有法律意义。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标的。2、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是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做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时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填写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终了签字。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按指纹。被调查人拒绝调查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调查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页数、案由、调查地点、被调查人姓名、性别、职务、被调查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调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调查时间等内容。文书标题——即调查笔录。页数——指本文属共几页,此页是第几页。案由——案件名称。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调查地点——指调查开展工作的具体地址或场所。可以是执法检查现场或者行政相对人所在地,可以是执法部门所在地,也可以是其他进行调查活动的场所。被调查人——指调查人调查活动的具体对象。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与被调查人与任何关系但了解案情的其他人员。被调查人与本案的关系影响调查笔录的证明力。①被调查人是违法行为人(自然人)的,其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当事人”;②被调查人是违法单位的厂长、经理、董事长、院长的,其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③被调查人不是当事人,但与本案有关,地位是“第三人”;④被调查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又与本案中无利益关系,但其陈述内容对调查对象有证明作用的,其在本案的地位是“证人”。联系方式——指和当事人联络的渠道和方法。主要指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调查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人必须是2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行政人员。记录人——指对行政执法调查全过程进行记录的人。监督检查类别——指监督检查的种类。应准确注明是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调查时间——指单个调查活动的时间过程。(2)正文是调查活动的实质性内容,即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的谈话内容。询问调查时,要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这是《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要求,同时还要向被调查人宣讲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以及隐匿违法行为或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促使他们如实提供情况。要查验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工作关系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常常要进行多次,每次都要制作文书。调查人要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过程、结果、目的以及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等重要情节要问清楚。此外,办案人员可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有关材料,并由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要在笔录上注明。要将笔录交与被调查人员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若发现笔录由漏记、错记的,应允许被调查人补充或更正,并让其在补充或更改处盖章或按指纹,然后让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在笔录最后写明“笔录与口述相符”、“以上我看过,情况属实”等字样。若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最后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签名。(3)尾部主要是调查活动参加人员对本文书的认可表示。包括被调查人员意见和有关人员签字等内容。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签名是为了证明相关人员对本调查记录的认可。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每一页底部签名或按指纹。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的首页和尾页签名。未签名或按指纹的调查笔录,是无效记录。三、制作注意事项1、在调查前,办案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情,在此基础上拟定好调查提纲。2、调查人员应当为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否则本文书无效。3、本文书如果出现更改,应有被调查人签名形式,对更改部分予以确认。未经确认的更改内容无效。4、本文属如果不能用一页完成时,可用笔录续页接续。空白处用文字“以下空白”加以说明。5、本文书要求调查目的明确,重点围绕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违法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货值、规格等要素展开询问。不能直接提出结论性的意见,让被调查人承认,也不能直接写出拟处罚意见。6、调查笔录是原始笔录,须一次完成,不允许事后补记。现场检查笔录一、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物品进行实地检查时或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所作的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多次检查,做多次笔录。本文书属于记录性文书,主要对现场执法检查对象、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做客观记录。该文书属于外部文书,对当事人和行政部门均有法律意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现场检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文属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标的。2、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执法人员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字。检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修改处,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手印。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现场检查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页数、被检查单位、检查现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检查时间等内容。文书标题——现场检查笔录页数——指本笔录共几页,此页是第几页。被检查人——指现场执法检查活动中,被检查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被检查场所的隶属单位(人),实际占有、使用单位(人)。被检查单位(人)应写单位(人)的全称。检查现场——指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实际地点。检查现场与现场的检查情况应当一一对应,变换检查现场应当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将若干个现场的检查情况集中记载于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中。法定代表人——指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联系方式——指和当事人联络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是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检查人——指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人必须是2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记录人——指现场做记录的人。记录人必须客观、真实的记录被检查现场。监督检查类别——指监督检查的种类。应准确注明是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检查时间——指检查活动的实质性内容,是现场检查笔录的主要内容。2、正文是检查活动的实质性内容,是现场检查笔录的主要内容。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应涵盖7个方面:⑴检查活动参加主题情况。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是否到场,是否有证人见证检查活动等。(2)检查的缘由。指组织检查的原因或理由。(3)检查的物品。指被检查的对象,可以是药品、医疗器械,也可以是包材、生产设备、原材料及有关生产、销售账册资料等物品。(4)检查的场地环境。指开展检查是在库房内、诊室内、药房内等。(5)物品放置情况。指物品的码放位置和码放方式等。(6)抽样情况。(7)对有关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情况。如需采取强制措施,应在本文书中说明。3、尾部主要是被检查人对检查活动的意见及签字等内容。被检查人——指被检查人对检查记录是否真实、准确表示意见。应当写明“笔录与现场情况检查情况相符”、“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或按指纹。三、制作注意事项(1)本文书是记录性文书,只能对检查现场情况进行客观性描述,不能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定性。记录要客观、全面、准确。本文书应在现场制作,一次完成,是原始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2)制作本文书时,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空白处,应当用“以下空白”文字加以说明。(3)本文书可以续页,但每一页结尾处,均应当有有关人员的签字。(4)本文书如果出现有更改的内容,应由被调查人以按指纹或者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5)本文书如果不能用一页完成时,可用笔录副页接续。空白处“以下空白”文字加以说明。(6)笔录写好后应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检查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到场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一、概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填写的、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的内部使用的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有关物品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因此,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履行必要审批手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予以控制,并妥善保存,使其证明作用得以保护的活动。证据保全有两种情况: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二是,如不采取保全,证据以后将难以取得。行政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有:①及时询问证人、当事人、制作调查笔录、录音或录像;②对可能丢失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结果报告、拍照、录像;③对可能被出卖、挥霍、毁损、隐藏、转移的物证和书证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暂扣、查封。证据保全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相比,在适用的目的、条件、措施、程序、时限、可讼性等方面存在不同,在使用上应注意区别。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文书标题——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审批表。文书编号——指同类文书的编排序号,表述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案由——案件名称。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法定代表人——指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地址——案发单位(人)的现实地址。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指的是单位住址;个人的,指的是现实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指和当事人联络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是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2)正文包括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种类、保存地点、保存条件、承办人签名、日期等内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种类——指该措施所直接针对的物品的品种,如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等;要根据案件情况分类、有序填写,做到全面、具体、清楚。保存地点——指被保存物品的存放地点。可以就地保存在当事人处,也可异地保存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无论保存在何地,保存地点必须写的详细、清楚。保存条件——指先行登记保存的存储条件,即常温、阴凉、低温、避光、冷藏等。承办人签名——指案件承办人对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签字认可的时间。(3)尾部由审批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和日期等内容组成。审批意见——指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根据承办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批示。主管领导签字——指主管领导对作出的审批意见的签字认可。日期——指主管领导作出审批意见的时间。三、制作注意事项(1)案由中应当加“涉嫌”二字。(2)要写明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3)要明确保存的地点和保存的条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一、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给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本文书属于告知性文书,是对外使用的文书,具有法律意义和执行力。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或复议标的。2、适用依据该文书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文书标题——即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文书编号——指同种文书编排序号。(2)正文包括受送达单位、保存地点、保存条件、印章、日期等内容。受送达单位——指在采取先行等级卷保存物品措施时,对被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可以使物品的所有人,也可以是物品的代管人、代存人、代销人等持有人。保存地点——指被保存物品的存放地点。可以就地保存在当事人处,也可异地保存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无论保存在何地,保存地点必须写的详细、清楚。保存条件——指先行登记保存的存储条件,即常温、阴凉、低温、避光、冷藏等。印章——制作本文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日期——指本文书的制作完成时间。(3)尾部由签名和日期等内容组成。签名——指接收人对收到本文书的签字、认可。日期——指接收人收到本文书的时间。三、制作注意事项(1)在当事人或物品保管人拒绝签字,而又没有证人协助证明本文书的真实性时,应当立即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等证人参加检查,并在文书上签字证明。(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必须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3)本文书中当事人名称应当与审批书中当事人名称一致。(4)保存地点、条件应当与审批书的相应内容一致,并且应与实际保存地点、条件一致。(5)本文书必须有接收人签字。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一、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所制作的通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本文书属于告知性文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但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所涉及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需要做撤案处理时,应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本文书属于对外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执行力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决定时,应对已经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登记保存措施:(1)对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初步核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撤销案件的。2、适用依据本文书制作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由文书标题、文书编号组成文书标题——即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文书编号——指同类文书的编排序号,表述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2)正文由受送达单位、印章、日期等内容组成。受送达单位——指被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措施的单位。印章——指制作本文本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章。日期——指接收人收到本文书的时间。(3)尾部由签名日期等内容组成。签名——指接收人对本文书的签字、认可。日期——指接收人收到文书的时间。三、制作注意事项1、本文书应当与《(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配套使用。2、本文书只在不符合立案条件时使用。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必须由接收人签字。《查封(扣押)审批表》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查封(扣押)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其有关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时,由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制作并报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签发《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书。该文书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在部门内部运转的书面文书。《查封(扣押)审批表》的制作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之前必须经过的程序。2、适用依据本文书制作依据是《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查封(扣押)审批表》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案由、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文书标题——即《查封(扣押)审批表》文书编号——指同类文书的编排序号,表述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案由——案件名称。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当事人——应是拟被采取查封、扣押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真实姓名。法定代表人——指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当事人是个人的,此项不填写。地址——案发单位(人)的现实地址。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指的是单位住址;个人的,指的是现实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指和当事人联络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是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2)正文包括采取查封、扣押物品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物品名称,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保存条件、需要紧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补办批准手续的说明、承办人签名、日期等内容。采取查封、扣押物品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应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物品名称——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物品,一般表述为:生产(经营/使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性质+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指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存放地点。可以就地保存在当事人处,也可异地保存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无论保存在何地,保存地点必须写的详细、清楚。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指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存储条件,即常温、阴凉、低温、避光、冷藏等。需要紧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补办批准手续的说明——执法人员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填写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理由。承办人签名——指案件承办人对制作的《查封(扣押)审批表》签字认可。日期——指承办人注明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的具体时间。(3)尾部由审批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和日期等内容组成。审批意见——指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根据承办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查封(扣押)物品的批示。主管领导签字——指主管领导对作出的审批意见的签字认可。日期——指主管领导作出审批意见的具体日期。三、制作注意事项  1、本文书须与《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封条》一起配套使用,才能完成行政强制措施。即根据本文书审批意见,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后,对需查封扣押物品加贴封条。  2、查封、扣押物品保存的条件,应根据物品本身实际需要的保存条件填写。3、本文书中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一、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查封(扣押)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其有关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的文书。查封、扣押物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对被执行单位(人)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必须有法定依据。2、适用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查封(扣押)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文书标题——即查封(扣押)决定书。文书编号——指同类文书的编排序号,表述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当事人——应是拟被采取查封、扣押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真实姓名。法定代表人——指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当事人是个人的,此项不填写。地址——案发单位(人)的现实地址。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指的是单位住址;个人的,指的是现实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指和当事人联络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是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2)正文包括采取查封、扣押物品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物品名称,查封(扣押)期限、告知事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保存条件、附件名称、公章、日期等内容。采取查封、扣押物品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应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物品名称——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物品,一般表述为:生产(经营/使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性质+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告知事项——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指当事人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寻求救济的途径。应写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某个期限内依法向何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指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存放地点。可以就地保存在当事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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