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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版次号:编制部门:部门负责人:批准:生效日期:目录3修改记录4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个人存款账户开户8第三章个人存款账户使用12第四章个人存款账户信息变更与撤销13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处理14第六章附 则总则第1条为加强xx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规范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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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版次号:编制部门:部门负责人:批准:生效日期:目录3修改记录4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个人存款账户开户8第三章个人存款账户使用12第四章个人存款账户信息变更与撤销13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处理14第六章附 则总则第1条为加强xx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规范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与操作。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本行为存款人开立的,以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自然人姓名为账户名称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第三条个人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存款账户。(一)个人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按照适用结算范围分为普通类个人结算账户和信用类个人结算账户。普通类个人结算账户用于汇兑、转账等普通结算;信用类个人结算账户具备普通结算功能外还可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普通类个人结算账户根据开户渠道、流程的不同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Ⅰ类银行账户存款人可以用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Ⅱ类银行账户存款人可以用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Ⅲ类银行账户存款人可以用于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发放实体介质。(二)储蓄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储蓄需要而开立的存款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按照适用储种类别分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和定期(通知)储蓄存款账户。第四条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各受理网点根据本行规定核查存款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以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全称为户名开立相应存款账户,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第五条除信用类个人结算账户外,其他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手续,可授权他人代理。授权他人代理的,须同时出示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信用类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第六条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出租、借用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个人存款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依法为个人存款账户信息保密。对个人存款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查询。第1章个人存款账户开户第八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存款人须按以下要求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示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但应同时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出示中国护照;(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出示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应出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公民,应出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除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法定有效证件外,各网点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示户口簿、护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完税证明、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辅助证明身份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第十条除信用类个人结算账户外,其他个人存款账户开立手续可授权他人代理:(一)代理人为个人的,申请开户时须同时出示存款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开立个人活期账户还需提供合法的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如有必要,可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对于代理开立个人活期账户的,受理机构应通过电话确认等方式联系被代理人核实代理关系(经办机构联系人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二)代理人为单位的,账户开立用途应为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开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提交《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存款人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也可通过在已开立或新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申请办理转账业务的方式,将该活期储蓄账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第十二条个人结算账户开立的限制性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可使用支票结算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在满足实名制开户要求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必须在账户存有足额资金,新开账户至少有1万元以上存款;(三)有可靠的资信,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曾经被银行取消使用支票资格的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支票;(四)有办理支票结算的需要。第十三条存款人仅有现金存取需要的,可选择储种申请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第十四条个人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留存(一)存款人在本行第一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开户网点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的复印件和其它开户申请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管5年;(二)存款人增开个人存款账户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开户网点核验无误后打印身份核查记录,如确认该客户在我行已留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可不再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存款人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须同时出示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开立个人活期账户的还应提供合法委托书,由开户网点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书。留存的复印件和其他开户申请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四)申请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存款人还须按要求预留银行签章,由开户网点留存保管。  第十五条 个人存款账户信息报送本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信息报送,采用总(分)行集中定期报送模式。由总行运营管理部主机运行中心定期在核心系统采集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账户信息,交总行运营管理部放款与授权中心或分行指定联系人集中导入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第2章个人存款账户使用第十六条个人存款账户用途(一)个人结算账户可用于储蓄、转账支付以及使用信用支付工具;(二)储蓄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第十七条 个人存款账户支付依据 (一)个人结算账户支付依据1、个人结算账户支付依据可以为密码、印鉴、签名或与本行签订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授权书;原则上卡的支付依据为密码,存折的支付依据为密码或凭身份证件,支票账户的支付依据为印鉴;有特殊要求的按客户与本行签订的协议处理;2、个人结算账户选择使用支票办理结算的,必须在开户网点预留签章,并签订票据行为诚信承诺书。(二)储蓄存款账户支付依据储蓄存款账户开户由存款人选择是否留存账户密码。储蓄存款账户留存密码的,支付时必须凭密码办理;储蓄存款账户未留存支付密码的,支付时凭相应存款凭证(存折或存单)和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为代理支取的应同时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八条个人存款账户单笔现金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的,须核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交易的,须同时核验存款人与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如果确认该客户在我行已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重复复印)。    第十九条 个人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限制性规定。下列款项可转入个人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费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第二十条 个体经营户合法的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经营者业主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个体经营户应对所结算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开户网点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一)资金转账频率及金额与个体经营户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二)个体经营户在短期内将款项集中转入业主个人结算账户,再通过业主个人结算账户将款项转出,两个账户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三)原业主个人结算账户长期闲置不用,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第二十一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若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示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网点根据反洗钱的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款项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等有异常情形的,按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第二十二条个人存款账户存款凭证,即对应的存单、存折或银行卡遗失的,可申请办理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支取密码遗忘的,可申请办理密码挂失。  第二十三条 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可代理。代理办理的,须同时出示存款人与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密码挂失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出具公证书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挂失止付时效 (一)口头挂失止付时效:挂失止付日起5日后自动解除挂失,应提示存款人在此期限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二)正式挂失止付时效: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完成后,如为存款人本人申请,当即可在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重开或支取存款手续;(三)密码挂失:密码挂失手续完成后,新密码即时生效。第二十五条 个人存款账户办理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后,找回原已挂失存单、存折或银行卡的,可向原挂失网点申请解除挂失,解除挂失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第二十六条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本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本行存款的行为:(一)协助查询是指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二)协助冻结是指本行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三)协助扣划是指本行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要求,将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由存款人开户网点受理经办。受理经办网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严谨办理,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要求协助查询的有权机关不能提供具体查询网点的,协助查询工作由法律合规岗受理审查无误后交运营管理部办理。第二十八条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解除冻结通知书、协助扣划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开户网点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不予受理、不予协助。第二十九条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工作应及时在核心系统中使用相关交易操作。第3章个人存款账户信息变更与撤销第三十条 个人存款账户信息变更,分为关键账户信息变更、重要信息变更与其他账户信息变更:(一)关键账户信息变更是指账户名称、证件类型以及证件号码变更;(二)重要信息变更是指客户手机号码信息;(三)其他账户信息变更是指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第三十一条 个人存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存款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账户存款证明(存折、存单或银行卡)以及相关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向本行网点申请办理。第三十二条 关键账户信息中的户名变更由网点受理、审核,提交总(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统一办理变更。证件信息、手机信息及其他账户信息变更,由网点受理审核后在核心系统中自行变更。  第三十三条 个人存款账户关键信息、重要信息变更,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特殊情况除外)。其他账户信息变更,可委托代理变更,但须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个人存款账户撤销存款人申请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存款人已清偿本行贷款本息,账户不存在其他信贷关系以及其他委托代理关系;(二)账户不存在被冻结等法律不允许销户情况;(三)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其网上银行业务账户下挂或注册关系已经撤销;(四)使用支票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撤销还应:1、向开户营业网点提交《xx银行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2、原账户预留签章的,应交回保管的印鉴卡;3、原账户使用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的,应交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故不能交回的,存款人出具相关证明,承诺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第4章特殊情况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第三十六条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网点办理客户关键(重要)信息变更、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或通过合法代理手续由代理人代理办理。(一)上门服务可采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上门核实客户身份、由客户在业务凭证上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业务内容,回网点在系统中操作业务的方式;或者由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携带移动终端等移动设备上门实地操作业务的方式。(二)合法的代理手续是指上述情况客户可由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第三十七条我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5章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附件一:《代理开户委托书》代理开户委托书银行:本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因原因,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立账户,开户金额:。委托人联系电话。委托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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