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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_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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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_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附件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nullnull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项目完工情况及联合试运转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采矿许可证。nullnullnullnull2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8366_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
附件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nullnull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项目完工情况及联合试运转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采矿许可证。nullnullnullnull2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nullnull3工程质量认证单位工程经工程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书。nullnull4煤层鉴定认定对已揭露的煤层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按煤与与瓦斯突出矿井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应有已揭露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证报告;对可能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有已揭露可采煤层(或者其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nullnull5主要设备检测检验矿井提升机及提升绞车、提升钢丝绳、提升容器及连接装置、主要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主通风机、空气压缩机、主排水泵等大型固定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nullnull6安全验收评价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nullnull7建井地质应提交建井地质报告。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二、开拓与开采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设计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2井田范围及开采深度井田范围及开采深度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3井筒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保护煤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nullnull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4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nullnullnull4.1位置及煤柱大巷布置层位、井底车场及硐室、保护煤柱留设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4.2水平和采(盘)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4.3巷道断面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4.4爆炸物品库井下爆炸物品库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nullnull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nullnullnullnull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nullnullnullnull井下爆炸物品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应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不得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nullnull5矿井开采nullnullnull5.1采区布置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5.2三量开拓煤量: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小于4年;其他矿井不得少于3年。准备煤量: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回采煤量: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nullnull5.3煤仓、溜煤(矸)眼煤仓、溜煤(矸)眼应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煤仓、溜煤(矸)眼不得兼做流水道。nullnull5.4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支护采、掘工作面应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和贯彻程序。工作面应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不得空顶作业。采掘过程中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应逐根进行压力实验。nullnull5.5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nullnull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应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nullnullnullnull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应采取防倒、防滑措施。nullnullnullnull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nullnullnullnull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nullnull6顶板管理顶板管理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三、矿井通风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矿井通风系统nullnullnull1.1通风系统及阻力测定矿井通风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应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nullnull1.2测风制度矿井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应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nullnull1.3风量和风速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nullnull1.4水平、采(盘)区通风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不得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nullnull1.5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nullnull1.6采掘条件准备采(盘)区应在采(盘)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应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应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nullnull1.7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不得2个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不得串联通风。nullnull1.8采煤工作面通风采煤工作面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nullnullnullnull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nullnullnullnull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nullnull1.9局部通风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nullnullnullnull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nullnull1.10硐室通风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nullnull2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应可靠。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中,应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nullnullnullnull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nullnull3主要通风机nullnullnull3.1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nullnull3.2反风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nullnull3.3风机房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应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应实行巡检制度。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四、瓦斯防治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瓦斯管理nullnullnull1.1检查制度矿井应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应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填写瓦斯检查班报。nullnull1.2携带便携式检测仪人员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nullnull1.3检查范围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nullnull1.4检查次数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有专人经常检查。nullnullnullnull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nullnullnullnull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应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nullnullnullnull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甲烷浓度。nullnull1.5瓦斯日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应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应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nullnull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nullnullnull2.1采掘部署防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先行,且优先开采保护层。nullnull2.2防突措施规划与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有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nullnull2.3专项防突设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矿井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应通过实际效果考察确定。nullnull2.4开采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实际考察确定。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nullnullnullnull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应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nullnullnullnull保护层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应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nullnull2.5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控制: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nullnullnullnull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nullnullnullnull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20m、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nullnullnullnull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nullnull2.6瓦斯地质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nullnull2.7机构和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nullnull2.8防突仪器仪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nullnull2.9安全防护措施避灾硐室应安设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并设调度电话。nullnullnullnull压风自救系统安设位置:距采掘工作面25m~40m处、放炮地点、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长距离掘进巷道,每隔50m设置一组。nullnullnullnull反向风门安设位置: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门框厚度:不小于100mm;风门厚度:不小于50mm;两道风门间距:不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满足突出强度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应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nullnull3瓦斯抽采nullnullnull3.1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煤层瓦斯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应符合专项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安全措施。nullnull3.2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抽采管路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要吊高或垫高,若吊挂应吊挂平直,距地高度不小于0.3m、运输巷道内抽放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应大于0.7m、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nullnullnullnull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测压装置、控制阀门。nullnullnullnull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电气防爆、防静电、防带电、防挤压等措施。nullnullnullnull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nullnull3.3钻孔封孔质量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工艺:采用充填材料进行压风封孔,封孔长度10m~12m。nullnullnullnull邻近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工艺:采用封孔器或水泥砂浆封孔,封孔长度8m~10m。nullnull3.4抽采计量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布置、计量器具应符合AQ1027-2006、NB/T51044-2015和《矿井瓦斯抽放设计手册》的有关规定。nullnull3.5抽采工程资料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竣工时间以及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五、粉尘防治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基本要求防尘供水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贮水量、备用水池容量、防尘管路应符合设计要求,防尘用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矿井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组织实施。nullnullnullnull矿井应提供防尘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的检测报告、粉尘分散度检测报告、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报告以及各尘源点的粉尘浓度(包括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检)测记录。nullnull2煤层注水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nullnull3隔爆设施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nullnull4采煤工作面喷雾除尘采煤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加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应停机。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应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破碎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nullnullnullnull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nullnull5掘进工作面喷雾除尘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措施。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加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nullnull5掘进工作面喷雾除尘炮采炮掘工作面、喷射混凝土作业及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分别符合设计要求。nullnull6转载防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都应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nullnull7粉尘测定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粉尘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粉尘传感器布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监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维修、校准,测尘点位置、数量、粉尘监测周期应符合相关规定。nullnullnullnull正常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nullnull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六、防灭火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煤层自燃鉴定矿井须提供各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nullnull2防灭火设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nullnull3防灭火系统开采容易自燃,采用分层开采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有以灌浆为主的两种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nullnull4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按设计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应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nullnull5灌浆防灭火灌浆系统运转正常,灌浆材料的种类、主要灌浆参数、制浆方法、灌浆方式、灌浆方法、灌浆地点、灌浆时间及灌浆管理等内容符合批准的设计,并附有灌浆工艺系统图。nullnullnullnull采(盘)区设计应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nullnullnullnull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nullnull6氮气防灭火矿井氮气防灭火系统符合设计要求,运转正常,并附有注氮工艺系统图。nullnullnull注氮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一条规定。nullnull7阻化剂防灭火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喷洒压注设备配备符合批准的设计。nullnullnull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一)(三)的规定。null8凝胶防灭火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符合批准的设计。nullnullnull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null9束管监测矿井建成的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符合MT/T757的规定,系统功能齐全,运转正常。null10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设施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的防灭火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null11消防洒水设施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null12采煤工作面防火门墙采煤工作面防火门墙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null13井下防灭火器材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符合设计要要求。null14井上下消防材料库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nullnullnull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nullnullnull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车。消防材料库储存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等有关规定。null15防止地面明火措施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米,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米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七、防治水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矿井防治水基本要求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地质勘探报告应经相关部门评审备案。nullnullnullnull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按规定建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nullnullnullnull矿井应当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nullnullnullnull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nullnullnullnull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应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按设计落实防治水技术措施。nullnullnullnull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nullnullnullnull主要排水设施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应做全负荷运转试验。nullnullnullnull井下主要水仓设施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经验收合格且验收报告书完整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nullnullnullnull疏水降压措施及封闭不良钻孔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2地表防治水煤矿每年雨季前应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nullnullnullnull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nullnullnullnull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nullnull3井下防治水nullnullnull3.1强排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制定防突(透)水措施。nullnullnullnull设计采用潜水电泵的,潜水电泵系统的设备选型、泵窝形式、安装方式等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规定。nullnull3.2防水闸门防水闸门应采用定型设计。nullnullnullnull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应符合设计。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nullnullnullnull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当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应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当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当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nullnullnullnull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应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应与防水闸门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应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nullnullnullnull防水闸门应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nullnullnullnull防水闸门竣工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应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当在24h以上,试压时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nullnullnullnull防水闸门应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nullnullnullnull防水闸门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后,验收合格,验收报告书完整规范。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八、电气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供配电系统矿井供电电源及电力线路、地面主变电所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成。nullnullnullnull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缆所经路径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隔离措施;矿井应备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要求的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nullnullnullnull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nullnullnullnull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地面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应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nullnull2防雷及照明矿井地面的主变电所、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提升机房和井塔/井架等主要工业建筑物,应根据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井塔/井架高度等,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设置避雷针、避雷带等防雷装置,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瓦斯抽采泵站放空管管口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nullnull2防雷及照明为防止雷电侵入井下,应遵守下列规定: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应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应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直接入井、大巷至采(盘)区的轨道均应至少有2处绝缘。nullnullnullnull地面的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站、提升机房、井塔大厅、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房、副井井口房、压缩空气机站、主变电所、抗灾潜水电泵地面配电控制室、矿调度室和监控室、矿山救护站值班室等应设有应急照明设施。nullnull3井下电缆应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用阻燃电缆。nullnullnullnull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nullnullnullnull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nullnullnullnull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nullnull4井下电气设备和保护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nullnullnullnull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凡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的电器产品,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nullnull4井下电气设备和保护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应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nullnullnullnull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nullnullnullnull井下配电网路(变电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的保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nullnullnullnull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煤电钻应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nullnullnullnull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nullnullnullnull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nullnull5井下电气保护接地电气设备及电缆的保护接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nullnullnullnull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nullnullnullnull井下接地网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nullnullnullnull局部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nullnull6井下照明和信号井下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nullnullnullnull矿灯及矿灯房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一)(二)(六)(七)款,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nullnullnullnull矿井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设备应设置提升信号装置,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提升机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其他负荷。nullnull7设备充电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提升运输设施矿井提升运输设施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成。nullnull2立井井筒设施立井井口的防坠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nullnullnullnull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应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nullnullnullnull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六条(一)款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要求。nullnull3主要提升装置主要提升装置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且具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条规定的各项资料。nullnullnullnull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应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nullnullnullnull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在井口公布,不得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nullnull4提升机安全制动性能提升机的机械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三)款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类型和功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要求。nullnull5罐笼提升作业罐笼提升作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三)款和第三百九十四条(七)款的要求。nullnull6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钢丝绳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具有检验报告。nullnullnullnull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一)(五)(六)款的要求。nullnull7提升信号与联锁提升信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三条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井底车场的信号发送,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四条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nullnullnullnull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要求。nullnull8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系统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成,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七)(八)(九)款的规定。nullnull9机车与信号设施轨道机车系统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二)(三)(四)(九)(十一)款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轨道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一)(二)(三)款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采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一条(一)(二)款的要求。nullnullnullnull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三)(四)(五)款的规定。nullnull10架空乘人装置架空乘人装置系统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成,并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五)(八)款的规定。nullnull11无轨胶轮车运输无轨胶轮车运输,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五)(七)(八)(九)(十)款的规定。nullnull12车灯和喇叭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应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应设置红灯。nullnull13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设备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成,并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nullnullnullnull已建立符合要求的压风自救系统。nullnullnullnull压风管路的材质须满足供气强度、阻燃、抗静电要求。压风管路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紧密、不漏风。在管路安装的较低点,应安设油(气)水分离器。nullnullnullnull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MT390-1995的要求,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nullnullnullnull压风自救装置应安装在宽敞、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现象。nullnullnullnull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且压风自救装置的数量应能满足服务区域人员的需要。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十、安全监控与通信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2工作时间系统应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nullnull3闭锁等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应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nullnullnullnull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应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nullnullnullnull系统应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nullnull4甲烷传感器(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断电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应符合规定要求。nullnull5甲烷校准气样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nullnull6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下井人员应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nullnullnullnull矿调度室值班员应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nullnull7井下移动通信系统井下移动通信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选呼、组呼、全呼等调度功能;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功能;短信收发功能;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功能;录音和查询功能。井下基站、基站电源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nullnull8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录音等功能。nullnullnullnull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应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不得利用大地作回路。调度电话不得由井下就地供电,或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nullnullnullnull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应在巷道中部安设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地点必须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nullnull9图像监视系统图像监视系统应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nullnull××(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nullnullnullnull十一、应急救援、安全避险、安全管理及其他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nullnullnullnull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应急救援nullnullnull1.1基本要求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机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1.2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或兼职矿山救护队已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设置建成。建立兼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已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nullnull1.3应急广播系统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1.4避灾路线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1.5自救器补给站井下自救器补给站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nullnull1.6技术档案煤矿企业为紧急避险设施建立了技术档案,并有维护记录。nullnull1.7矿山救护队装备及演习训练设施矿山救护队装备及演习训练设施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1.8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的配备应符合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1.9矿山救护队评级矿山救护队已经省级矿山应急救援机构质量标准化考核通过评级,救护队指战员已经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nullnull1.10应急培训井下人员已经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熟悉应急预案和避灾路线,能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nullnull2安全避险nullnullnull2.1基本要求煤矿企业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齐全,各系统功能完备并运行稳定。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nullnull2.2紧急避险系统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测试,提交测试报告。应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nullnullnullnull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一体式矿灯、矿用防爆荧光灯和应急照明。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的20m的线缆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nullnullnullnull紧急避险设施内配备在紧急情况下满足基本生存条件的动力供应设施,如矿用隔爆型变配电装置、备用电池箱,矿用隔爆兼本安直流稳压/充电电源等。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的20m的动力电缆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nullnull2.3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紧急避险设施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监测分站、传感器或监测仪器等,对避险设施内过渡室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并实时监测。如紧急避险设施采用液态二氧化碳气瓶制冷方式,还应在二氧化碳气瓶室内加装二氧化碳监测。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20m的线缆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nullnull2.4人员定位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置监测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20m的线缆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nullnull2.5通讯联络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无线通信基站(含基站电源)。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的20m的线缆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nullnull2.6供水施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紧急避险设施应接入供水施救管路,并设置供水阀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20m的供水管路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nullnull2.7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紧急避险设施应接入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后的压风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出口压力0.1~0.3MPa,供风量≥0.3m3/min•人,连续噪声≤70dB(A)。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20m的压风管路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设或采用高压软管等)。紧急避险设施可采用专用压风管路供气,或采用压缩氧、自生氧供气方式。紧急避险设施采用专用压风管路供氧(风)方式时,在满足人员避险需求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配置避难硐室高压氧气瓶、有毒有害气体去除和温湿度调节装置。但专用管路应由地面直至避险设施,须全程对专用管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灾变时被破坏。nullnull3热害防治热害防治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4有毒有害物质防治有毒有害物质防治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5安全管理nullnullnull5.1基本要求矿井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nullnull5.2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5.3劳动定员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null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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