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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一片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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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一片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东一片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浙土字(330282)A[2017]-0011、浙土字(330282)A[2017]-0016、浙土字(330282)A[2018]-0005、浙土字(330282)A[2018]-0015)、拆迁规划红线图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试行)》(甬新管发〔2016〕41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

东一片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东一片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浙土字(330282)A[2017]-0011、浙土字(330282)A[2017]-0016、浙土字(330282)A[2018]-0005、浙土字(330282)A[2018]-0015)、拆迁规划红线图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试行)》(甬新管发〔2016〕41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甬新办发〔2018〕63号)、《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42号)、《2019年度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甬新规建土〔2019〕50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宁波杭州湾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拆迁范围东一片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位于庵东镇东一片区,包括中兴一路(兴慈五路-海川大道)、滨海大道(兴慈五路-海川大道)、引水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兴慈五路-小陆中湾)、杭州湾新区自来水厂等四个拆迁项目,共需拆迁房屋146户,拆除建筑面积约3.73万平方米。其中,中兴一路(兴慈五路-海川大道)拆迁项目地块东至兴慈五路,西至海川大道,南至道路规划南侧红线,北至道路规划北侧红线(具体详见拆迁红线图),项目拆迁户数为36户,建筑面积约0.95万平方米;滨海大道(兴慈五路-海川大道)拆迁项目地块东至兴慈五路,西至海川大道,南至道路规划南侧红线,北至道路规划北侧红线(具体详见拆迁红线图),项目拆迁户数为43户,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引水工程(兴慈五路-小陆中湾)拆迁项目地块东至兴慈五路,西至规划宁波杭州湾新区自来水厂,南至规划滨海大道南侧绿化带,北至规划滨海大道道路南侧红线(具体详见拆迁红线图),项目拆迁户数27户,建筑面积约0.68万平方米;杭州湾新区自来水厂拆迁项目地块东至兴陆村村道,西至规划兴慈八路,南至兴陆村耕地,北至规划滨海大道(具体详见拆迁红线图),项目拆迁户数40户,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一)补偿安置的对象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对象。(二)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1.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确定。合法凭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被拆迁住宅用房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经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后,可列入补偿安置面积。本款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示10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庵东镇人民政府核实的证明文件。3.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户内人口(含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确定。(三)安置人口确定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2.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1)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监狱服刑人员;(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3.被拆迁人选择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1)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未婚青年除外;(2)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未婚青年除外;(3)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4.房屋拆迁公告后,在搬迁期限内因出生、婚姻等原因办理入户的,可计入安置人口。5.本人离婚或丧偶的,不能参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6.已婚嫁女儿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上不计入安置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1)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迁户家庭,女儿已婚但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须未在男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2)被拆迁人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安置人口。其他女儿中,未婚的仅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该入赘女婿及其子女须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7.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农转非人员及原户籍在拆迁区域的非农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1)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未享受过并承诺今后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上述非农人员具有拆迁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因户籍管理规定而无法迁入拆迁区域的及因婚嫁在本市办理“农转非”的配偶、子女也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的除外。已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其他农民优惠政策。因入学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原户籍在拆迁区域同时本款(1)、(2)项两个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按规定增加安置人口。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有以下情况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均不予补偿安置:(一)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经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四、分户析产的规定分户析产的子女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计算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分户析产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只能上代分给下代且下代须年满法定结婚年龄,不能隔代分户析产,但立分人的子女先予死亡的,可分给受分人的子女。(二)有儿子的,女儿不能分户析产。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且儿子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允许其一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女儿分户析产,若该女儿已婚嫁,须未在男方享受过农民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无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招赘后分户析产,但该入赘女婿及其子女须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三)上代分户析产后须保证足够的自住住房,如全部分给下代的则不能再单独立户。(四)分户析产应以结构自然间来划分,按分户后的家庭实际人口按比例划分结构自然间间数,四舍五入。仅有一间房屋的原则上不予分户析产。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分户析产的,由被拆迁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同意后报拆迁管理部门确权审批,经确权审核认定后出具分户权属认定表,房地产评估机构据此出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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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此签订拆迁协议。五、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货币安置、房票安置。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选择房票安置的,其可安置面积可同时选择部分高层调产安置和部分货币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其可安置面积只能选择货币安置;在行政裁决时,房票安置不作为裁决的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同时实行部分货币安置、部分高层调产安置时,在按基本造价优惠结算高层调产安置房款和计算临时过渡费时,应按可安置面积比例分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被拆迁人选择高层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1)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45%进行结算;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相应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有分户析产、交易过户等行为的,应按分户析产、交易过户前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其人均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2)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指证载面积或建房批准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增加100%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格增加120%给予补偿;(5)对安置到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6)底层杂物间按基本造价优惠20%结算,车库按基本造价增加100%结算,结算金额不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车位结算价格在拆迁时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国土局、征地安置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安置车位情况另行确定;(7)在可安置面积标准内部分免缴房屋契税;在可安置面积标准内部分物业管理费由新区财政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全额补助3年。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1)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2)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相应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有分户析产、交易过户等行为的,应按分户析产、交易过户前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其人均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指证载面积或建房批准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增加100%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格增加120%给予补偿;(4)拆迁人按照本款(1)、(2)、(3)项补偿金额再增加5%拆迁补偿资金;(5)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2年内,被拆迁人在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所购房屋的价款中与货币补偿资金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3.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其补偿安置政策按《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42号)文件执行。(二)住宅用房其他补偿费用标准1.地段差价高层调产安置住房与被拆迁住房不在同一地段等级范围内的,每降低(提高)一个类别等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对其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增(减)结算地段差价。2.搬家补贴费每户被拆迁户的搬家补贴费按两次结算。被拆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0元/户·次结算;60(含60)平方米到90平方米的,按1300元/户·次结算;90(含90)平方米以上的,按1400元/户·次结算。3.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应按照被拆住房建筑面积、地段等因素支付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贴费。具体费用标准如下:6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60(含60)平方米到90平方米按8元/平方米·月计算;90(含90)平方米到150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月计算;150(含150)平方米到250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月计算;250(含2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低于250元/月的,按250元/月计发。临时过渡补贴费按差额累进分段计算。实行调产安置的私有住房被拆迁人,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安置住房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交付的,拆迁人应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安置住房以约定期限交付的,拆迁人应支付按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再加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期交付安置住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拆迁人按照原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的两倍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拆迁人应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12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4.利用自有合法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年限补贴对利用自有合法住房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的被拆迁房屋给予适当的经营年限补贴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经营年限补贴=(被拆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拆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年限系数年限系数的取值标准见下表:%数系年限土质地性13年以上9年以上13年以下3年以上9年以下3年以下半年以上集体所有38332823说明:1、本表所列年限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2、按上述标准补贴的金额如低于被拆住宅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则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进行补贴。对利用自有合法住房从事工业、办公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补贴标准,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的被拆迁房屋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非住宅一次性经济补贴费标准的80%。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5.斜面结构屋的补偿费被拆迁房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不能作为被拆房屋的主体面积计入可安置面积,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其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及非住宅房屋斜面结构屋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均按主体房屋计发标准的40%计发。安置房屋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只结算不计入实际安置面积。6.拆迁房屋确权办法(详见附件1)。7.各类住宅用房重置价格、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等的确定均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三)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1.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另再按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增加5%的货币补偿资金。2.因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房屋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拆迁人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费:(1)商业用房: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10%计算;(2)工业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3)办公和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50元。列入拆迁时已停业闲置实际未作非住宅用房使用或改作住宅用房使用的,不给予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费。3.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六、拆迁奖励(一)住宅房屋奖励1.被拆迁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的,给予货币奖励。货币奖励按25天计算,以被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主体房屋按每天每平方米8元、斜面结构屋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进行计算。超过约定的期限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扣发一天奖金,直至扣完。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被拆迁房屋产权确认和评估且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2000元的产权确认与房屋评估配合奖。3.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的,给予每户2000元的签约奖。(二)非住宅房屋奖励1.配合奖:2000元/户。2.提前搬迁奖: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按2元/天·平方米,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5元/天·平方米,以25天计算。七、几种特殊情况的拆迁安置补偿规定(一)关于非农业户的补偿安置规定1.通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原建房审批人员范围内的现有实际人数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凡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该户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其他农民优惠政策。2.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等其他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其他农民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除外。3.通过以下情形之一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则上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房屋;(2)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二)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重建;如按照城市规划不需重建的,由拆迁人支付相当于重建费用的货币补偿金。(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的,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报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四)依法设有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拆迁人分别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确定债务清偿事宜后,方可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就清偿债务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报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五)截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离婚不足五年的,因离婚而发生被拆迁房屋产权转移的,离婚任何一方享受安置标准时应与离婚后另一方合并计算。八、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本项目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约2亿元,目前已落实。九、安置用房的安排(一)安置地点:位于海星家园周边规划区内。(二)安置房型:安置房套型面积约为87平方米、127平方米和167平方米,最终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为准。(三)安置房交付时间:每户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四)选房方式: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另行制定。十、最后搬迁期限: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月内。十一、其他事宜(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和交房验收后,被拆迁人根据交房验收单向拆迁人领取拆迁补偿款及奖金。最后搬迁期截止后,仍未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不再计发相应奖金。(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时,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签约的,应出具合法的委托手续。(三)被拆迁人不得私自拆取拆迁人已作价补偿的所有设施及房屋旧料,一经发现,按照评估价值扣发相应款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四)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拆迁协议或签约后拒绝腾空的,由新区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否则按《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五)本实施方案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农业户、非农户,按2015年12月31日慈溪市户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前被拆迁人的户口性质认定。十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试行)》(甬新管发[2016]41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甬新办发[2018]63号)、《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42号)、《2019年度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甬新规建土[2019]50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拆迁房屋确权办法拆迁房屋确权办法一、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新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二、在新区行政区域内由于城乡建设需要,并对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给予经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三、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的认定,应按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四、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一)以《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二)被拆迁房屋未领取上述权证,但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确权依据:1.持有有效审批手续的,按批准文件认定,批准文件只明确建造楼房但未明确建房层次的,按拆迁时实际楼层但最高不超过三层认定;2.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属应拆未拆的除外),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过测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3.1984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根据《关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的要求,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由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4.经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5.村民符合建房条件,依法通过调剂的住宅房屋,凭调剂双方协议及建房用地批文确权认定。(三)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房屋分割的,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有宅基地建房的,均合并确权;若房屋分割给两个及以上成家立业的子女,则允许其选择其中一个子女进行合并确权,其余子女单独确权。为鼓励拆迁户按期签约,在最后搬迁期限之前签约的,合并确权标准为:1-3人最多确建筑占地101平方米,4人以上最多确建筑占地140平方米(证载或审批合计超过上述规定的,确证载或审批面积)。在最后搬迁期限之后签约的,不再执行本条上述规定,确权面积按本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二款执行。房屋分割后已单独审批建房的,双方均按证载或批准面积确权。(四)截止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离婚不足5年,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在确权时双方应合并计算,但房屋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40㎡。(五)被拆迁房屋结构超过批文或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房屋结构,三层(含三层)以下楼房,在享受标准内确权。五、非农户通过单独建房审批的,参照农民标准确权。非农户通过房屋分割取得产权的,合并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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