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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二阶段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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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二阶段编制要求附件:大运河遗产保护第二阶段规划编制要求编写承担单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东南大学目录第一部分:概述11、保护规划阶段构成12、第二阶段规划编制要求的依据和目标13、第二阶段规划的分省构成14、编制工作组织要求2第二部分:第二阶段规划文件编制总则21、适用范围22、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的定位与性质2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24、规划编制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关系35、编制成果的构成3第三部分:《规划》文本大纲31、总则32、大运河遗产及其背景环境构成33、大运河遗产价值评估44、大运河遗产现状评估45、大运河遗产背景环境价值...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二阶段编制要求
附件:大运河遗产保护第二阶段规划编制要求编写承担单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东南大学目录第一部分:概述11、保护规划阶段构成12、第二阶段规划编制要求的依据和目标13、第二阶段规划的分省构成14、编制工作组织要求2第二部分:第二阶段规划文件编制总则21、适用范围22、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的定位与性质2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24、规划编制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关系35、编制成果的构成3第三部分:《规划》文本大纲31、总则32、大运河遗产及其背景环境构成33、大运河遗产价值评估44、大运河遗产现状评估45、大运河遗产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46、大运河遗产分级47、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区划与保护管理规定58、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措施59、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及运河村落保护规划510、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及运河村落保护规划511、省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612、市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613、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展示规划要求614、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考古规划要求615、大运河遗产区域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616、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规划分期717、近期保护与整治项目7第四部分:规划内容导则71、规划总则72、大运河遗产及其背景环境构成93、大运河遗产价值评估104、大运河遗产现状评估125、大运河遗产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146、大运河遗产分级157、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区划与保护管理规定168、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措施179、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规划1810、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规划1911、省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1912、市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2013、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展示规划要求2014、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考古规划要求2115、大运河遗产区域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2116、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规划分期2217、近期保护与整治项目23第五部分:规划图纸组成及要求231、现状图基本内容232、规划图基本内容243、规划图补充内容25第六部分:规划说明及要求251、规划说明的主要要求252、基本情况概述部分263、历史沿革部分264、遗产构成的体系与分类265、价值评估部分266、现状评估部分267、省级层面的保护管理状况部分278、保护区划部分279、保护措施部分27第七部分:附录的一般要求281、二阶段规划对附录的要求说明282、附录一为基础资料汇编283、附录二为各市级规划文本284、附录三以下为重要的历史文献复印件295、附录四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大运河遗产及其扩展项目名单296、附录五为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标准的价值评估与遗产点筛选29第八部分:附件311、制图标准建议322、省级规划中筛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大运河遗产及其扩展项目的建议33第一部分:概述1、保护规划阶段构成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三阶段构成,它们是:1.1第一阶段市(地区)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以明确该地区运河遗产、进行该段运河价值和现状的评估、划定保护区划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为主要内容。1.2第二阶段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为省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全面规划。汇总各市级规划成果、在省级层面对运河遗产进行评定分级,并就省域内与运河遗产相关的各行业专项规划提出意见或建议。1.3第三阶段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汇总沿运河各省的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成果,在运河全段以世界遗产的价值评定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并以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监测要求进行保护和规划。2、第二阶段规划编制要求的依据和目标2.1根据2009年4月23日省部际会商小组第一次会议及此后会商小组办公室关于大运河保护与申遗的2009—2010年的工作计划,制定《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以下简称《二阶段编制要求》)。2.2《二阶段编制要求》的目标是为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提供基本和直接的指导性文件。2.3《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以下简称“第二阶段规划”)作为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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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为省域的大运河保护与实施提供依据。3、第二阶段规划的分省构成第二阶段大运河保护规划由六个省(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和安徽)及二个直辖市的规划组成,其中北京、天津二直辖市的规划可以在第一阶段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和补充完成。14、编制工作组织要求4.1省级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由运河所在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4.2省级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单位应由具备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并应由与运河相关行业的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参加。4.3省级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的评审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相关机构组织实施。第二部分:第二阶段规划文件编制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编制要求是为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而制定。1.2本编制要求适用于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和安徽六个省和北京、天津两直辖市的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2、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的定位与性质2.1定位: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是第一阶段保护规划在省级层面的总成和提炼。2.2性质:是未来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总体规划,是省级层面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文件。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3.1指导思想: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为基本的指导思想,以价值凝练为核心,以省级管理为落脚点,落实省级层面的保护措施,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保护好大运河这份中华民族和人类文明的重大遗产。3.2规划应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延续性原则以及保护优先和协调发展的原则。3.3规划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大运河遗产不同的保存形式,通航或在用、废弃与改用、考古遗址等。3.4大运河遗产规划应突出其流域概念和水利水运工程的系统性构成等特点。3.5考虑到中国大运河遗产的特点,规划应以世界文化遗产的运河遗产类型为主,兼顾线形文化遗产、文化线路、文化遗产廊道等概念。24、规划编制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关系4.1基本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同时参照第一阶段编制要求提及的各个法律法规,各省还应注意参照本省的地方法规(如江苏的《湖泊保护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4.2增加《国际运河古迹名录》(TheinternationalCanalMonumentsList)和《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OperationalGuidelin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WHC.08/01)两份国际文献作为依据。4.3本编制要求亦为主要依据。5、编制成果的构成第二阶段规划的成果由以下几部分构成:5.1规划文本及相关图纸5.2规划说明书5.3基础资料汇编(附录)第三部分:《规划》文本大纲1、总则1.1项目概况1.2规划依据1.3规划范围1.4规划性质1.5规划成果构成2、大运河遗产及其背景环境构成2.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产2.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2.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2.4大运河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2.5大运河背景环境——城乡建设环境、郊野自然环境等33、大运河遗产价值评估3.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价值评估3.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价值评估3.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价值评估3.4评估结论4、大运河遗产现状评估4.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评估4.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评估4.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真实性与完整性评估4.4大运河遗产——展示和利用现状评估4.5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现状评估4.6评估结论5、大运河遗产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5.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的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5.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的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5.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5.4评估结论6、大运河遗产分级6.1大运河遗产分级的意义6.2大运河遗产分级的原则6.3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其他相关历史遗存)6.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其他相关历史遗存)6.5其他大运河遗产47、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区划与保护管理规定7.1省级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区划的类别7.1.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带及其类别7.1.2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7.1.3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的管理规定7.2市级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区划的类别7.2.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带及其类别7.2.2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7.2.3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的管理规定8、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措施8.1在用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措施8.2废弃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措施8.3运河水利水运(水工)遗址保护措施9、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及运河村落保护规划9.1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的类别9.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9.3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措施9.4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展示利用规划9.5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管理规划10、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规划10.1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的类别10.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10.3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措施10.4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展示利用规划10.5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管理规划511、省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11.1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的类别11.2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11.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措施11.4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展示利用规划11.5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管理规划12、市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12.1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的类别12.2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12.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措施12.4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展示利用规划12.5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管理规划13、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展示规划要求13.1说明总体展示原则、目标和方法13.2划分展示分区,制定分区展示目的、主题及使用要求13.3组织展示路线13.4策划展示设施13.5设置游客服务设施13.6提出标识体系要求13.7省级层面的展示规划要求14、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考古规划要求15、大运河遗产区域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15.1南水北调工程规划15.2航道扩容规划15.3运河遗产区域相关交通规划616、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规划分期17、近期保护与整治项目17.1近期修缮项目17.2河道堤坝整治项目17.3大型环境整治项目17.4大型展示服务项目17.5相关土地调整规划17.6投资估算第四部分:规划内容导则1、规划总则1.1项目概况《二阶段规划》应表述所在省域的行政区划,运河经过地区的地理、气候、经济简况,简要描述该地区运河段的历史沿革,运河段的总长度,目前运河的使用情况,以及该段运河两岸与其相关的运河城镇,并说明其他相关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况。1.2规划依据1.2.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1.2.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5《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交水发[2005]27号)《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用稿)2009《关于加强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09]939号《关于印发〈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大运河保护和申遗2009-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办大运字[2009]1号1.2.3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相关规划各省相关行业条例、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或省政府批准的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经国务院批准或省政府批准的各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运河相关专业规划1.2.4相关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8(OperationalGuidelin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威尼斯宪章》1964(TheVeniceCharter)《国际运河遗产名录》1996(TheInternationalCanalMonumentsList)《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2008(TheICOMOSCharteronCulturalRoutes)《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2005(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andPromotionof8theDiversityofCulturalExpressions)《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TheNaraDocumentonAuthenticity)1.3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二阶段规划》应根据所在省域内的大运河的特点,将域内的运河遗产及需要给予保护、控制和有序发展的背景环境所在地带及地带外围相邻的需要规划一并研究的环境空间列为规划范围。1.4规划性质是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总体规划,是省级层面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应注意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主,兼顾遗产申报。1.5规划成果构成1.5.1规划文本及相关图纸1.5.2规划说明书1.5.3基础资料汇编(附录部分)2、大运河遗产及其背景环境构成2.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工程(水工)遗产2.1.1在用水利水运(水工)工程在用的大运河水利水运工程,包括现在仍然维持有航运、灌溉、排涝及其管理功能的相关的河道、水利水运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等,并被证明是具有代表性和具有突出价值的。2.1.2废弃水利水运(水工)工程古代属于中国大运河(京杭大运河、隋唐运河以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漕运运道、古水道等),现在已经失去航运、灌溉及排涝及其管理功能的废弃的河道、水源、水利水运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产。2.1.3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址古代曾经存在过,具有历史价值的中国大运河(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各类遗址。2.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指建成、发展或变迁与运河的建设、交通、商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沿运河的城镇与村落等聚落。它们留存了运河文化,以及与运河密切相关的城市节点、如城墙、城门、古街区、滨河历史文化街区或地段、建筑群落等。2.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指在大运河两岸独立分布的、能够见证大运河历史发展进程、与运河经济和文化发展历史直接相关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某些在地理关系上见证大运河沿线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活动、重要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遗产。如大运河建成后的某些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与碑碣、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92.4大运河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反映了运河遗产历史变化的及运河沿线存在过并保存和流传至今的与运河相生相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包括:老地名,运河船工号子、戏曲、俗语、民间故事、传说、风俗习惯,因运河商贸、文化交流而推动发展形成的运河各段的菜系、土特物产及各种手工工艺等。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允许多个城市共同拥有一项或几项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阶段应注明其相关地区。2.5大运河背景环境——城乡建设环境、郊野自然环境指大运河背景环境,包括大运河城乡建设环境和郊野自然环境。大运河城乡建设环境指运河沿线城镇中一定范围内的与运河相关的城镇人工景观环境,及与其相关的原生乡村建筑景观。大运河郊野自然环境包括运河河道两侧郊野中的一定范围内的农田、林地、湿地、湖泊、河流等自然景观。3、大运河遗产价值评估对省域内各类大运河遗产的现状评估以省域行政区划为主,鉴于运河的管理有属地管理和流域机构管理两种形式,规划编制单位亦可根据在用运河的现状,按照河段与行政区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3.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产价值评估3.1.1古代大运河水利水运工程遗产的价值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及其中的古代各类遗产在彰显中国特色的运河文化中的发明创造精神方面的价值。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及其中的古代各类遗产在对该地区乃至整个运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及其中的古代各类遗产为该地区的文化交流、宗教迁移所产生的影响。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及其中的古代各类遗产在选址、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运河各项科学技术方面表现出的价值。3.1.2近现代大运河水利水运工程设施的价值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中的近现代各类遗产在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精神方面的价值。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中的近现代中的水工遗产在今天现实条件下的使用价值和可持续利用价值。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中的近现代各类遗产在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3.1.3大运河遗址价值评估省域内运河各段落中的废弃运河的价值。评估各类运河遗址的历史价值(包括以上有关选项)。103.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价值评估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的价值,应当从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考虑: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建置的年代久远度,及其中与运河相关的历史地段的年代久远度。本段运河的开凿或演变与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整体格局的形成、演变之间的关联度。在本段运河的作用下,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在空间形态、经济、文化等方面所产生的独特性。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对本段运河开凿、演变的历史见证作用。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所反映出的水工技术、规划理念、建筑技术、建筑艺术方面的特色和价值,重点阐析运河在上述价值形成中发挥的作用。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保存至今,在一定区域内的稀缺度;以及对其整体保护将发挥出的社会效益和良性影响。3.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价值评估主要包括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两大方面。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历史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运河周边的历史遗迹反映了大运河修建、使用过程真实的历史信息。体现了整个大运河两岸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现有的历史遗产中,大运河周边的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具有独特性、代表性。能够展现大运河自修建以来自身的发展和变化。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艺术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沿运河而形成的各类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空间构成、造型、装饰和形式美。运河两岸的各类造型艺术品,包括雕刻、壁画、塑像,以及固定的装饰和陈设品等。因运河而繁荣的两岸文化造就了大量丰富的人文景观、城市景观、园林景观。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科学价值专指科学史和技术史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遗迹遗产的规划和设计,包括选址布局,生态保护,灾害防御,以及造型、结构设计等。遗迹遗产的结构、材料和工艺,以及它们所代表的修建大运河时科学技术水平,或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大运河历史遗迹遗产中记录和保存着重要的科学技术资料。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社会价值专指对大运河两岸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是沿线周边地区所处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是沿运河两岸传统文化的载体。11具有的社会教育价值。4、大运河遗产现状评估《二阶段规划》应在一阶段规划的基础上对省域内各类大运河遗产的现状评估情况分类给与归纳和汇总。4.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按照在用运河、废弃运河、运河遗址三个类型进行评估。在用古代或近现代运河水利水运工程设施评估作为运河遗产的水体部分现存的状况;作为航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航道的形态;航道的相关设施-闸、坝、堰等;航道的等级、运量、长度。评估废弃或功能衰落的运河水利水运工程设施航道的总体保存状况;形态、长度、蓄水情况;功能衰落或丧失的状况;相关设施保存的情况。评估运河遗址的保存情况。在此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4.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真实性完整性评估真实性评估评估其是否保留了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与运河的空间格局关系;是否真实地保留有该地因运河而生、因运河而兴的轨迹;沿运河是否保留了风貌完整、肌理清晰的因运河而产生的历史文化街区。完整性评估评估该城镇或村落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其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与运河的空间格局关系;多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地的兴衰与运河的关系;沿线保留的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原有功能、风貌、肌理等历史信息。延续性评估评估破坏以上真实性、完整性是否受到破坏和威胁以及产生的破坏现象、破坏速度及原因;评估当地是否有相关政策、规范等手段措施以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延续。4.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真实性完整性评估可以通过评估大运河周边历史遗产及其环境现存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来了解其保存现状。真实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现存各类工程干扰情况;完整性评估主要内容为保护区划状况、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类型;延续性评估主要内容为评估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对遗产保存持续性的影响。4.4大运河遗产----展示和利用现状评估《二阶段规划》应在一阶段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对大运河遗产的展示和利用状况的评估给12与归纳和汇总。4.4.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产展示和利用评估水利水运工程的利用评估主要指工程在整个运河、局部运河段的作用,以及工程的兴建对沟通区域的发展、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工程在当地运河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根据工程的现存状况、工程类型,评价工程当时在运河工程体系中的作用,评价工程现状情况下的主要用途。工程(主要指河道)在航运路线中发挥的作用大运河的开通起着连结我国各行政区域的作用,借此进行物资、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的交流和行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运河的开通目的不同,因此,需要评价大运河所连结的水系,通航区域。4.4.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展示和利用评估评估主要包括展示方式、展示内容、展示路线、展示设施、游览活动、交通组织、服务设施等,主要针对的对象为与运河遗产相关的城镇、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建筑物和重要构筑物、设施等4.4.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展示和利用评估评估主要包括展示方式、展示内容、展示路线、展示设施、游览活动、交通组织、服务设施等,主要内容有:对运河相关的历史遗产是否在用作出基本评价。对现状利用的合理性及功能延伸的可能性分析。对现状本体的展示方式、路线、设施等评估。利用功能是否合理,对运河遗迹周边的环境整治是否合理。4.5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状况评估《二阶段规划》应在一阶段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状况的评估按照流域或河段或管理权属给与归纳和汇总。4.5.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产保护管理状况评估古代对水利水运工程的管理。工程的管理方式评价古代水利水运工程建设的上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机构;工程建设的各机构职责分配;工程建设的人员组织方式;以上工程组织机构和人员组织方式的合理性、必要性,对工程建设的直接影响。工程的维护方式评价古代水利水运工程的维护机构,维护机构的人员组织方式,维护机构的职责分配;13以上工程组织机构和人员组织方式的合理性、必要性,对工程维护的直接影响;现代对水利水运工程的管理。工程的管理方式评价现状情况下,工程管理的相关机构,各机构对工程的具体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对工程的保护的具体影响。工程的管理相关法规评价现状情况下,涉及该工程的相关法津、法规,它们分别在哪几个方面对工程进行管理,这些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和效益。4.5.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管理状况评估评估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的管理机构、管理条例、保护档案、安全保卫、消防、社会关系、基础设施等现状,并评价该运河聚落遗产中现有的各种保护、控制范围界限及其控制管理规定、效果。4.5.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管理状况评估包括管理机构、执法权限、用地现状、管理条例、管理人员、四有档案、安全保卫、消防、社会关系、基础设施等。主要内容有:四有档案的完整性。管理机构担负的任务和人员构成,保护和研究的能力。监测、日常保养的设备和公开开放的服务设施状况。展示、陈列的条件。对灾害的预测和防御、应急能力。财务保证能力。4.6评估结论归纳对省域内大运河遗产主要的评估结论和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5、大运河遗产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大运河遗产的背景环境应分别从其价值和现状两方面进行评估,分别是:运河遗产背景环境价值评估在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具体地域上述土地类型在生态维护、审美、教育科研等方面所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作出评估。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是否是运河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重要的栖息地。对运河生态系统功能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与运河重要历史文化事件、地方信仰、文学或艺术作品等有直接的关联。反映了运河沿线地区典型的地域特征。运河遗产背景环境现状评估评估运河周边自然大地景观传承历史的情况,说明该环境是否维持了大运河典型时期的14地形地貌,说明周边的生物是否为当地原有的物种,当地的生态系统是否获得延续。对于运河的城市段背景环境,应评估其变化的原因和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对运河水质保护与监测作出评估。对运河河堤植被保护作出评估。运河遗产背景环境保护管理状况评估。对具体地域上述土地类型当前的管理机构、职责分配、维护方式与维护状况等作出评估。规划中应从以下三大类遗产各自的背景环境进行评估,并得出评估结论。5.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的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5.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的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5.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5.4评估结论6、大运河遗产分级6.1大运河遗产分级的意义《二阶段规划》应对省域内大运河遗产按照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需要进行分级。明确重点保护对象,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大运河及其扩展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大运河遗产申遗点将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大运河及其扩展项目中产生,因此,对大运河进行分级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6.2大运河遗产分级的原则大运河遗产的分级应依据运河遗产点段中水利水运工程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工程价值;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文物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方面的价值;相关非物质遗产的科学、历史、文化、精神价值等综合评定。主要依据为第三章的综合评估结论。6.3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确定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名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中应包括大运河遗产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包括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以及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规划应从省域层面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凝练其价值,明确省域大运河遗产中哪些可以确定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6.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确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名单。应包括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以及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规划应从省域层面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凝练其价值,明确省域大运河遗产中哪些可以15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6.5其他大运河遗产在《二阶段规划》中应列出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大运河遗产。6.5.1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水利水运(水工)设施遗产6.5.2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6.5.3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相关历史遗存遗产6.5.4非物质文化遗产6.5.5背景环境7、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区划与保护管理规定7.1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的类别7.1.1大运河遗产——省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带及其类别水利水运工程遗产一类保护区:(省级大运河遗产)——指古代和近现代有重要价值或重要保护要求的水利水运工程设施或其遗址所在的需要保护的区域,有时包括其周围一定范围的水体或场地。水利水运工程遗产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省级大运河遗产)——指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水利水运工程设施或其遗址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控制建设的一般保护区。7.1.2大运河遗产——省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水利水运设施一类保护区和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价值评估并参照文物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水利水运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水利水运设施,又不与航道、防洪、灌溉、南水北调发生尖锐冲突者可划入一类保护区,遗产周边一定范围内划定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7.1.3大运河遗产——省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是对各种区划实施管理的依据,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水利设施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水利水运工程(水工)设施一类保护区管理规定,包括在用和遗址部分,应确定保护权限,确定保护区内工程措施实施的申报程序。对于水利水运工程遗址类遗产可参照古建筑和古遗址的管理规定。如为在用的水利水运工程设施遗产并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在考虑作为文物的同时也应考虑水利水运部门的使用的要求。大运河水利水运设施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包括在用和遗址部分,管理规定以水利水运行业管理要求为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应对其范围内建设的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物的高度、基本形式、色彩提出控制要求,实施工程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部门批准。167.2市级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的类别7.2.1大运河遗产——市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带及其类别水利水运工程遗产二类保护区:(市级大运河遗产)——指古代和近现代有一般价值和一般保护要求的水利水运工程设施或其遗址,有时包括其周围一定范围的水体或场地。水利水运工程遗产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市级大运河遗产)——指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水利水运工程设施或其遗址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控制建设的一般保护区。7.2.2大运河遗产——市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水利水运设施二类保护区和二类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价值评估并参照文物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水利水运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7.2.3大运河遗产——市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是对各种区划实施管理的依据,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水利设施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水利水运工程(水工)设施二类保护区管理规定,包括在用和遗址部分,应确定保护权限,确定保护区内工程措施实施的申报程序。对于水利水运工程遗址类遗产可参照古建筑和古遗址的管理规定。如为在用的水利水运工程设施遗产并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在考虑作为文物的同时也应考虑水利水运部门的使用的要求。大运河水利水运设施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包括在用和遗址部分,管理规定以水利水运行业管理要求为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应对其范围内建设的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物的高度、基本形式、色彩提出控制要求,实施工程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部门批准。8、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措施运河文物保护应满足工程效益的发挥,不影响区域水资源调度和防洪的需要,运河能够继续发挥工程效益是运河得到良好保护的最好体现,对于在用运河的保护措施要在维护现有水利功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进行部署。8.1在用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措施对于在用的水利水运工程遗产,《二阶段规划》除要求主管部门按照航运管理法律法规维护、保养和正常运营外,对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者在遗产保护带内的新建或改建的项目,如发生在保护区中,要求在申报时和批准前征得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如发生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应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8.2废弃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措施对于纳入运河遗产保护带中的废弃类水利水运工程遗产,《二阶段规划》应要求主管部门保护河道,不得拆除和毁坏。对在保护区内的新建或改建项目的管理提出禁止或控制要求,17对发生在保护区中的,应报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在建设控制地带中的,应在批准后报相应级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3运河水利水运(水工)遗址保护措施对于纳入运河遗产保护带中的遗址类水利水运工程遗产,《二阶段规划》应要求主管部门保护遗址,不得拆除和毁坏。对在保护区内的新建或改建项目的管理提出禁止或控制要求,对发生在保护区中的,应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在建设控制地带中的,应在批准后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备案。9、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规划9.1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的类别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的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经过价值评估后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区划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9.2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属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已有保护规划的,其历史文化街区或古村落的保护范围即为运河遗产的保护范围。其历史文化街区或古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即为运河遗产建设控制地带,无建设控制地带设置应按综合评估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未编制城镇保护规划的运河城市、古镇、村落由《二阶段规划》在评估的基础上完成保护区划边界划定。若规划中经过价值评估推荐相关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以古建筑群的称号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应参照文物法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9.3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措施以经过地方人民政府认可的一阶段各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为基础,根据城镇、村落遗产与大运河的关系,在二阶段区分类型,针对性的提出对整体环境、风貌、格局、街巷、建筑、产业的保护控制要求。注意和各城市已经编制或正在编制的城镇、村落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在省域范围内汇总一阶段各城市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保护区划,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一阶段保护要求有所补充的应予以说明。若规划中经过价值评估将省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参照文物法提出相关的保护措施,凡已被列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且已有保护规划者,运河规划应将其列入基础资料部分,但规划应在文本和说明中对该规划及其实施后的保护状况作出评估,对其不足部分应提出补充修改要求。9.4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展示利用规划《二阶段规划》应对具备展示和游憩条件的省级运河城镇、村镇制定展示规划,内容包括:说明总体展示原则、目标和方法;划分展示分区,制定分区展示目的、主题及使用要求;18组织展示路线;策划展示设施;设置游客服务设施等。9.5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管理规划《二阶段规划》应提出省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相关的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10、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规划10.1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的类别市级大运河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的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经过价值评估后推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区划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10.2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划定方法可参照省级大运河遗产划定方法。10.3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措施《二阶段规划》应根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提出市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的保护措施。10.4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展示利用规划《二阶段规划》应对具备展示和游憩条件的运河城镇、村镇制定展示规划。10.5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管理规划《二阶段规划》应根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提出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相关的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11、省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11.1省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的类别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1.2省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二阶段规划》中应说明其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依据;如有调整原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应说明原因及调整后的区划。11.3省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措施以经过地方人民政府认可的一阶段各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为基础,对省域其它历史遗产的保护要求加以总结,提出具体点段的基本保护要求,并明确针对具体遗产原则上不得改变一阶段提出的保护措施。1911.4省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展示利用规划《二阶段规划》应对具备展示和游憩条件的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相关点段制定展示规划,内容包括:说明总体展示原则、目标和方法;划分展示分区,制定分区展示目的、主题及使用要求;组织展示路线;策划展示设施;设置游客服务设施等。11.5省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管理规划《二阶段规划》应提出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相关点段的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12、市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12.1市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的类别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2.2市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二阶段规划》中应按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说明其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依据;如有调整原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应说明原因及调整后的区划。12.3市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措施以经过地方人民政府认可的一阶段各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为基础,按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对省域市级历史遗存的保护要求加以总结,提出具体点段的基本保护要求,并明确针对具体遗产原则上不得改变一阶段提出的保护措施。12.4市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展示利用规划《二阶段规划》应按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对具备展示和游憩条件的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相关点段制定展示规划,内容包括:说明总体展示原则、目标和方法;划分展示分区,制定分区展示目的、主题及使用要求;组织展示路线;策划展示设施;设置游客服务设施等。12.5市级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管理规划《二阶段规划》应按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提出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相关点段的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13、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展示规划要求以一阶段规划中确定的展示规划内容为基础,对于尚未达到一阶段规划编制要求的城市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展示规划:2013.1说明总体展示原则、目标和方法正确处理保护与展示的关系,在充分认识各地大运河遗产价值和特色的基础上,确立展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13.2划分展示分区,制定分区展示目的、主题及使用要求在前期遗产调查与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遗产代表性、观赏性、关联度等划分展示分区,确定展示主题、主要功能和主题形象。针对各展示分区提出展示要求。13.3组织展示路线规划展示区的路线走向与组织方式。13.4策划展示设施确定配套的展示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布局,应注意经济上可行,要与展示区性质和功能相一致。13.5设置游客服务设施根据游客活动需求,确定合理的服务设施布局。设施配套需满足使用要求,但也不能盲目配套造成浪费,并应考虑到游客的波动留有一定弹性。13.6提出标识体系要求对于现存的历史文化资源设立全面的指引和标志系统,应针对标识的标准化、人性化、美观实用等方面提出规划要求。13.7省级层面的展示规划要求在省级层面还应注重区域协同,强调空间一体化发展,避免近距离不合理重复建设,合理配置展示、服务设施。可根据省级大运河遗产的资源情况,在有可能的地区,在区域层面组织遗产资源,确定展示分区,组织展示线路,设置展示与游客服务设施,提出标识系统要求。根据价值评估,针对价值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遗产,也可以针对该具体资源开展深入的展示规划,基本内容同样应包括上述几个方面。14、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考古规划要求《规划》应根据第三次文物普查及《规划》前期调查中对运河遗产资源状况的认识,确认是否存在未显露的运河遗址,确定其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对该遗址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定包含保护内容的考古规划。总结已做过的工作,确立近期、中期和长期的考古规划。15、大运河遗产区域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南水北调、运河航道扩容等相关建设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组成部分,它们的规划原来也多含有遗产保护和环境评估的内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一阶段规划制定后需要从省级层21面与它们进行衔接。本部分内容就是对相关规划的再评估和调整建议。以下仅以南水北调和航道扩容、相关交通规划为例,各省应依据各自情况增加相关水利水运工程规划的评估和调整建议。15.1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南水北调工程是一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配置工作。大运河作为南水北调东线的调水通道,当南水北调的相关工程建设危及运河遗产时,《规划》应根据各省市实际情况评估南水北调东线一、二期工程对省域大运河遗产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对于工程涉及的运河遗产提出调查研究、开展专项保护工程的规划建议。可能的影响如:1、拆迁涉及的运河聚落遗产;2、调水需求所要求的河道整治涉及到的水利水运(水工)工程设施遗产;3、调水量增大、运河水位抬高后,对堤防等大运河遗产的安全影响(包括洪泽湖大堤);4、泵站等设施的建设选址涉及的运河遗产带等。规划也应客观认识南水北调对运河遗产保护的意义和影响。15.2航道扩容规划综合评估省域内运河遗产航道发展规划,区别对待大运河遗产重点保护区及大运河遗产一般保护区内的航道扩容需求。对于流域性的大运河主航道的航道扩容,应提出对两岸堤防等水利水运工程遗产、运河聚落遗产、其它物质遗产以及生态及景观环境的保护要求。对于区域性的大运河支线航道扩容,应提出在保证河道流向、位置的真实性前提下进行航道扩容。同时应评估与航道扩容配套的运河遗产带内的航运设施建设。应认识到航道扩容规划对运河遗产保护的意义和影响。15.3运河遗产区域相关交通规划《规划》应要求正在进行的交通规划的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可行性专题研究报告中增加与《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一阶段、二阶段)的关系评估,要求其报告应在视线景观、土地利用等研究内容上提出针对运河遗产的控制要求。正在进行的交通规划的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与审批过程中,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处理好与申遗的关系。对于跨越大运河河道的市际高速公路、铁路等的建设,涉及运河遗产带内的选址应严格论证。对于已经完成且正在实施的交通规划,规划单位既可通过参加协商会议及时发现尚存问题并推动会议对其改进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予以讨论,也可以通过协商会议获得相关规划发现问题予以评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建议协商会议讨论。16、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规划分期应按照运河申遗的时间表,根据轻重缓急,结合国家和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近、中、远各期项目重点和实施内容,尽量与城市总体规划分期相衔接,以下是建议的一种分期:近期为2010-2015,中期为2015-2020,远期为2020-2030。2217、近期保护与整治项目17.1近期修缮项目确定本省域内大运河重要点段近期修缮项目。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二阶段规划》中应根据规划分期列出近期修缮项目总表。17.2河道堤坝整治项目确定省域范围内河道堤坝整治项目。说明项目要求及工程的必要性。应与相关专业人员合作完成。列出需整治的河道堤坝项目总表。17.3大型环境整治项目对于本省域范围内有需要进行环境整治的点段,《二阶段》规划应提出省域内环境整治项目点段,确定项目。17.4大型展示服务项目确定省域大运河遗产展示体系中需建设的大型展示服务项目,确定项目具体的位置并说明其在省域整体展示层面中的必要性。分类列出展示服务项目总表和点段分表。17.5相关土地调整规划衔接《二阶段规划》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二阶段规划》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一致。与现行规划不一致的,《二阶段规划》应提出调整意见,阐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存在的问题和调整的内容,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调整衔接工作,必要时以建议的形式向上位保护规划提出。17.6投资估算投资估算的计算应说明计算依据、计算过程,以及投资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规划实施期限的计算数额;提出资金筹措渠道或来源。投资估算编制内容:列出估算依据,核算有关数据;对规划各项内容进行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措及有关政策建议;可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五部分:规划图纸组成及要求1、现状图基本内容1.1区位图:标明本省段运河在大运河体系中的地理位置,省内按照流域划分包含的大运23河主要区段,并标明所流经的城市名称。1.2历史沿革图:标明大运河全线的主要历史发展时期,在这些时期省域运河的发展情况;标明省域内重要区段的历史演变情况。1.3现状图:分类标明该段运河水利水运(水工)遗产、运河城镇及村落、其他历史遗存的分布范围及其相关环境因素,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本体面积单位:平方米(m2),占地面积单位:公顷(hm2)。1.4遗产分布图:按照规划认定的遗产类型,标注保护对象的位置和类型。遗产留存丰富的区域,应分为总图与分图绘制。1.5背景环境图:标明该段运河与相关的背景环境因素。1.6价值评估图:标明运河段、水利水运(水工)遗产、运河城镇及村落、其他历史遗存、景观要素的价值等级。1.7保存现状评估图:标明遗产保存完好程度、病害类别、主要破坏因素及破坏速度。1.8保护现状评估图:综合标明该段所有运河遗产已经划定或公布的各类保护范围、控制范围的界限,注明相关技术指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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