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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互持股有关问题以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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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互持股有关问题以及协议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相关问题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公司相互转投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未作明确规定,与之有间接关联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5-16条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定由原来的强制性比例限制改为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为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形成创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

公司相互持股有关问题以及协议
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相关问题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公司相互转投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未作明确规定,与之有间接关联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5-16条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定由原来的强制性比例限制改为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为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形成创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法》第16、21条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禁止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后的权利行使有一定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作用,但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本身没有作任何规定。而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的规范恰恰是保护局外股东、债权人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在我国目前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只有中国证监会2009年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涉及这一问题。综观我国现行公司立法规定,就公司间相互持股这一特定现象,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法律并不限制公司间相互持股,这意味着公司间相互持股被允许存在并且不受限制,甚至连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也不受限制。可以说,只要存在企业集团就无法回避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事实。对这一经济现象,我们该如何在吸收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弘扬其优势,预防其隐患,已然成为我国公司法学者面临的一个难题。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类型。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②环状形交叉持股。即AB公司、BC公司和CA公司之间各自相互持股,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形系统。③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④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关系。由于后三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是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的延伸,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一、公司相互持股的优势1.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公司相互持股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从而增强了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将精力全部投入到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资战略上,促进公司更好发展。2.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风险。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一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3.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和增强公司的留存资金。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二、公司相互持股的弊端1.虚增公司资本,危害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真实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然而公司之间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则会导致公司资本空洞化的结果。例如,A、B两家公司各有资本额5000万,现在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2000万向对方公司投资,此时,两家公司的帐面上就有2000万的新增资本,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其所增资本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家公司的帐目上来回转移所致。显然,公司之间的这种转投资行为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是相冲突的。与此同时,当B公司把A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A公司时,这样的转投资行为还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从而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弛,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2.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后果。公司的治理模式一般是“三会分立”制,即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管机构,三会通过其各自权力的行使而相互制衡。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型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在横向型交叉持股情形下,各公司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的 承诺 党员整改承诺书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供货时间与服务承诺方案食品安全承诺书我公司的设计优势和服务承诺 ,从而在共同默契下,各公司经营者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的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纵向交叉持股结构中,位居中心的母公司之经营者,尚需以自己资金取得母公司的控制权,才有办法支配其他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但在横向交叉持股结构中,经营者可能完全无须支出任何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自己的公司了。于是,真正的出资者——股东却被排除在股东大会之外,其股东权成为虚设,股东大会的决策权被经营者支配。3.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虽然,公司以相互持股的方式介入股市,可以维持股价稳定。但是,该行为若被不当利用,则会成为人为的不法操纵股票价格,造成泡沫经济。在相互持股结构中,各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也很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另外,公司之间一旦形成相互持股关系,一般不会轻易地转让股份,这样将影响证券市场的流通性,同时也会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严重影响市场正常供需秩序。在相互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难以做到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能。公司相互持股还和关联交易有着天然的联系,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使关联交易的控制规则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无法认定谁是控制股东,实际上是规避控制规则。篇一:公司相互持股有关问题  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相关问题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公司相互转投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  20xx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未作明确规定,与之有间接关联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5-16条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定由原来的强制性比例限制改为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为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形成创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16、21条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禁止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后的权利行使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本身没有作任何规定。而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的规范恰恰是保护局外股东、债权人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在我国目前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只有中国证监会20xx年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涉及这一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公司立法规定,就公司间相互持股这一特定现象,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法律并不限制公司间相互持股,这意味着公司间相互持股被允许存在并且不受限制,甚至连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也不受限制。可以说,只要存在企业集团就无法回避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事实。对这一经济现象,我们该如何在吸收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弘扬其优势,预防其隐患,已然成为我国公司法学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  司关系的类型。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②环状形交叉持股。即ab公司、bc公司和ca公司之间各自相互持股,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形系统。③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④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关系。由于后三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是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的延伸,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优势  1.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公司相互持股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从而增强了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将精力全部投入到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资战略上,促进公司更好发展。  2.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风险。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一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  3.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和增强公司的留存资金。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  二、公司相互持股的弊端  1.虚增公司资本,危害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真实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然而公司之间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则会导致公司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例如,a、b两家公司各有资本额5000万,现在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2000万向对方公司投资,此时,两家公司的帐面上就有2000万的新增资本,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其所增资本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家公司的帐目上来回转移所致。显然,公司之间的这种转投资行为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是相冲突的。与此同时,当b公司把a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a公司时,这样的转投资行为还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从而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弛,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  2.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后果。  公司的治理模式一般是“三会分立”制,即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管机构,三会通过其各自权力的行使而相互制衡。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型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在横向型交叉持股情形下,各公司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的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各公司经营者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的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纵向交叉持股结构中,位居中心的母公司之经营者,尚需以自己资金取得母公司的控制权,才有办法支配其他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但在横向交叉持股结构中,经营者可能完全无须支出任何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自己的公司了。于是,真正的出资者——股东却被排除在股东大会之外,其股东权成为虚设,股东大会的决策权被经营者支配。  3.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  虽然,公司以相互持股的方式介入股市,可以维持股价稳定。但是,该行为若被不当利用,则会成为人为的不法操纵股票价格,造成泡沫经济。在相互持股结构中,各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也很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另外,公司之间一旦形成相互持股关系,一般不会轻易地转让股份,这样将影响证券市场的流通性,同时也会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严重影响市场正常  供需秩序。在相互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难以做到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能。公司相互持股还和关联交易有着天然的联系,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使关联交易的控制规则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无法认定谁是控制股东,实际上是规避控制规则。  篇二:股权代持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股权代持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持股基本情况  1、甲方在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该股份由乙方代为持股;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如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2、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3、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4、在代持股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五、代持股份的转让  1、在代持股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因代持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  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代持股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代持股协议(修改版)  代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持股权期间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以下股东权利时,必须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意行使,不得违背甲方的意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  第1页共3页  (1)公司股东会召集、出席、表决权  (2)股东会提案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4)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5)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  2、在代持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百分之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6、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权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权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代持股权的转让  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  第2页共3页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百分之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  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3、如乙方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甲方有权利随时终止本协议,解除乙方代持股权利。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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