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八大变化显优势《保险法》八大变化显优势《保险法》八大变化显优势新《保险法》PK旧《保险法》,专家称,新法解决了保险界存在已久的理赔难、界定难等问题,顺当胜出。 文|《小康·财智》记者胡柯 经过长达10年的修订,新《保险法》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的实施吊足了投保人的胃口,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疑问。 旧法时代,投保人和保险人总是在不停的争辩中,理赔难、取证难,总之想让保险公司掏钱就是难。但是法律上对此又找不到合适的规定,于是,保险买的总是让投保人觉得不踏实。 如今新法面世,对投保人来说,是幌子还是救星?北京工商高校保险争辩中心主任王绪瑾在接受《小康·财智》记者的采访时说:“《保险法》在修订过程中对旧法的很多条款进行了细化,新法更留意爱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据记者了解,新法实施之际,各大保险公司停售保险产品合计超过100种,停售产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分红险和万能险这三类产品上。如此看来,新法确有与众不同之处。 保监会一位负责人说,此番《保险法》修订,解决了业内纠缠已久的理赔难、期限长、界定难等问题,尤其是八大变化,更是充分地平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日后的健康进展奠定了基础。 变化一:带病投保可获赔 案例:2009年10月5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李明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李明患帕金森症,但是在保险单的健康栏上,他填写了健康,没有照实填写患有帕金森疾患。2012年,李明帕金森发病,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协议进行赔偿。 解析:依照旧法,李明的状况,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但是依照新法,李明按时交纳保费超过两年,中途未消灭任何协议的违约情形,符合不行抗辩条款“自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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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除非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李明是意图不轨,有诈骗倾向才可提出拒赔。假如30日内,对此大事保险公司未作出反映,那么拒赔自行解除,保险公司必需进行理赔。 变化二:出事很快能拿钱 案例:张敏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投保一年后,检查出身患恶性肿瘤。于是在治疗的同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保险公司可以找各种理由,拖延赔付时间和赔付金额,但是依照新法,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敏的申请必需尽快核实,属于赔付范围的,10日内必需将款项交给张敏,否则保险公司将担当违约责任。 变化三:没有“空白期” 案例:2009年10月7日,王淑芳在新华保险购买了一份意外险。11月15日交纳了首期保费1500元。11月24日,王淑芳发生车祸,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解析:依照旧法,这段期间属于保险公司的审核期,即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王淑芳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未正式生效,所以王淑芳不能获赔。但是新法对此进行了修正:“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商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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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里明示,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供应临时保障。 结合新法和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王淑芳只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临时保障协议,那么王淑芳的车祸就能获得赔偿。 变化四:天书平民化 案例:程国强2009年10月10日去国泰人寿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诸如:紧急避险、格式条款等。学校文化的程国强根本不知所谓。保险工作人员也未给程国强进行清楚的讲解,之后,协议成立。 2010年12月,程国强去西藏游玩儿,晚上发生雪崩,程国强居住的宾馆被雪砸塌,屋顶砖块砸伤程国强双腿,导致瘫痪。程国强备齐资料,提出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程国强的索赔无法成立,由于协议中明确规定天灾诸如地震、雪崩等不属于赔付范畴。但依照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在本案例中,由于保单中没有明确提示,保险工作人员也未尽具体解释义务,所以即使程国强的条件不符合协议赔偿的范畴,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必需依照商定金额进行赔偿。 变化五:享有继承权 案例:冯婷婷为自己的房屋购买了一份家财险,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冯婷婷将房屋卖给了王燕,并向保险公司备案。王燕家失火,造成10万元的损失。王燕没有办理新的家财险,依据冯婷婷的家财险提出了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由于当事人变更,所以家财险失效。但是依照新法:“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依据合同商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依据合同商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在本案例中,冯婷婷向保险公司备过案,并且获得了同意,因此,家财险有效,保险公司必需理赔。 变化六:超额保费可索回 案例:周涛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车损险,车价值100万,依照保险协议,周涛每年要交2万元的保费。2013年5月,周涛的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周涛提出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周涛的车在理赔时应当要折旧。周涛觉得不合理,由于保费她每年都是依据新车的价格交纳,从来没有过折旧一说。依照新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在周涛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折旧,但是由于周涛之前交纳的保费始终是新车价,所以,保险公司要退还周涛一部分保费,车辆投保时间越长,退保金额就会越高。 变化七:受益人利益小于被保险人 案例:马春生2009年10月8日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人是其儿子马小生。2012年在一起车祸中,马春生父子均死亡,并无法判定死亡时间。 解析:依照旧法,马春生父子的死亡时间判定将成为麻烦的事情,会拖延赔付时间,不仅保险公司头痛,继承人更头痛。但依新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大事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挨次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新法的修正解决了继承问题,保险公司只要依照合同直接赔付就行,拉锯战不会再消灭。 变化八:有意损害保险照旧有效 案例:杨小菊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膝下无子,丈夫富强是受益人。2017年,富强有外遇,在杨小菊的汤药里下毒,杨小菊中毒身亡。富强提出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该协议自动失效。但依新法:“如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丢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旧受到爱护。”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只是富强的权利被剥夺,受益将法定继承。 解惑答疑: 旧保单不适用新法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即旧保单)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也就是说,新法只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依据旧的法律执行,不能追溯。 目前,保监会法规部还在逐步完善新法,尤其是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保监会正在考虑跟有关部门作出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2009年10月底有望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