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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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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PAGEPAGE1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篇: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

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PAGEPAGE1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篇: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研究、设计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22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22人民币。第四章运作程序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企业必须向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种子资金使用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第十一条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1、对企业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2、对申请企业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业竞争、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创意构想、商业模式、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4、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1限公司,并对转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负责。第十二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第十三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项目经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偿资助协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作为种子资金管理部门,应设立种子资金专户,将所有与种子资金有关的资金拨入、拨出、回收、资产处置回收款、专户利息等纳入专户核算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种子资金财务管理和资助监管制度,对种子资金有偿资助的企业,明确专人列席企业股东大会,定期采集企业运行信息,跟踪管理。若发现资助企业违反协议规定或出现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况,应如实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第十六条由于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助款项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投资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损失数量和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联创科企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联创科企孵化器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联创科企服务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1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联创科企孵化器与企业协商确定。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22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22人民币。第四章运作程序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企业必须向联创科企孵化器综合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第十一条联创科企孵化器综合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21、对企业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2、对申请企业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业竞争、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创意构想、商业模式、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4、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并对转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负责。第十二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第十三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项目经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偿资助协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作为种子资金管理部门,应设立种子资金专户,将所有与种子资金有关的资金拨入、拨出、回收、资产处置回收款、专户利息等纳入专户核算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种子资金财务管理和资助监管制度,对种子资金有偿资助的企业,明确专人列席企业股东大会,定期采集企业运行信息,跟踪管理。若发现资助企业违反协议规定或出现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况,应如实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3或减少资产损失。第十六条由于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助款项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投资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损失数量和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章附则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篇: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途与基本原则)种子资金适用于促进市域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内的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弥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市场缺失环节,破解融资瓶颈。通过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优质项目。种子资金属于非营利性专项资金,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种子资金的运作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二)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第三条(资金来源)种子资金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种子资金的运作收益和其他社会资金。种子资金设立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初始规模6000万元人民币,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逐年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市)县级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用于与市级种子资金匹配。第四条(支持对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均可纳入种子资金的支持对象。(一)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成都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5.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6.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7.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二)支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成都市域内,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2.为满足前款条件的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3.所提供的贷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担保手续费率不高于3%。第五条(使用方式)种子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第六条(股权投资)种子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联合投资等形式获取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的创建或重建。(一)直接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22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应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设计,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二)联合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22元人民币,但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第七条(融资担保)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种子资金可直接或通过与其他机构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在银行、担保或创投机构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施贷款或创业投资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一)鼓励专业担保机构与种子资金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联合担保或再担保服务,支持企业发展。(二)种子资金对银行的单户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担保,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无需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种子资金担保最高限额为2022元人民币,担保期限最长2年。(三)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按创投机构投资额度不超过50%为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投资项目的创业股东以其项目股权提供反担保,种子资金对单户企业的担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融资补贴)为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种子资金可按融资效果给予银行、担保机构专项补贴。(一)银行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贷款余额在上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元人民币或贷款户数在上基础上每新增50户,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单户银行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手续费低于3%(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单户担保机构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补贴资金应进入银行专项准备金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二)融资补贴申请程序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另行发文通知。(三)同一内凡已申请本市级同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本项补贴。第九条(管理机构与职责)(一)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和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种子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评审会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评审委主要职责是:1.决定种子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2.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3.审议批准确定种子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4.审议批准种子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以及融资补贴方案;5.审定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6.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二)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提请和组织召开评审会。(三)受评审委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市财政局的监督下,负责种子资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执行评审委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依据本办法,制订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2.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3.协助评审会的组织筹备和实施;4.执行评审委的决策,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编制种子资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四)种子资金管理的工作经费,可在所管理的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评审会根据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据实审定。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资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以及种子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第十条(申请程序)(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受理登记手续。(二)调研审查。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种子资金使用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研,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办公室。(三)审批决策。评审委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请评审会召集人召开会议,对申请项目和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决策;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依据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照项目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和资金回收)(一)项目管理。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除按种子资金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项目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应组织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项目和承担企业进行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报评审委。(二)资金回收。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资金,一般采取首次公开募集上市、协议转让、企业回购或者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回收;对以融资担保方式投入的资金,在担保期限届满后解除担保并收回保证金。(三)融资担保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提前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融资担保合同,收回资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1.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资金、弄虚作假;2.项目承担企业无正当理由停止申报项目的开发和生产活动;3.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4.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四)项目承担企业的义务:1.做好项目组织实施;2.保证资金专款专用;3.积极配合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监管;4.按项目协议履行被担保义务,或按期上缴红利;5.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清算与后续管理)种子资金项目如发生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资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按《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评审委审批后,采取案销账存方式管理项目及财务档案。第十三条(管理与监督)(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须接受评审委的监管与指导,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每季度末向评审委报送本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二)评审委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种子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在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评审委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上一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以及评审会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种子资金管理费中列支。(三)种子资金应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所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四)种子资金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种子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种子资金项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种子资金申请资格,列入种子资金黑名单,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并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第十四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第四篇: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2022-02-0611:47:16)转载标签:基金财经创业投资创投被投资企业中关村分类:创业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包括两种投资方式:一是项目跟进投资方式;二是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所谓项目跟进投资方式是指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所谓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创投中心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第三条跟进投资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在北京市设立的机构。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项目跟进投资的合作伙伴:(一)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二)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并具有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案例。(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并已有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投资案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平行基金的合作伙伴。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时,应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材料,由创投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3名及3名以上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五)上个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六)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七)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八)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www.)。第七条创投中心与经认定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第三章跟进投资的条件及金额第八条跟进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注册于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属于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中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包括新设立的企业)。第九条采用项目跟进投资方式,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资金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采用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最长为10年,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10-30%提供股权投资资金。第十条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则该投资可视为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跟进投资。第四章项目跟进投资程序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文件,并提出跟进投资的建议金额:(一)《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推荐表》;(二)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投资企业章程;(四)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五)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六)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七)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八)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第十二条创投中心收到上述推荐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创投中心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低于(包括)100万元,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具体每期的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规定。第十四条创投中心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第五章项目跟进投资的股权托管第十五条双方完成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注册变更手续后,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第十六条创投中心将在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即股东权利)委托创业投资企业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取回权除外。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并通知被投资企业,授权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创投中心的股东代表享有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行使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其中包括更换董事及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等事项的表决权。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第十七条公司分立、合并的,创投中心持有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后的企业股权继续由创业投资企业托管,创投中心应向创业投资企业更换《股东代表委托书》并书面通知分立、合并后的企业。第十八条托管期间,创业投资企业不论代表自身或代表创投中心均不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以下用途:(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二)长期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其主营业务无密切关系的对外长期投资;(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四)捐赠、赞助。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在托管期间,每半年向创投中心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托管档案。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签订标的金额占注册资本2022上的重大购买、出售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生重大亏损,受到大额罚款,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第二十条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股权托管服务,创投中心应支付托管报酬,金额为所投资企业分红的50%及创投中心投资退出后资本增值收益部分的50%。此外,创投中心不再向创业投资企业支付任何托管报酬和费用。第六章跟进投资项目的股权退出第二十一条创投中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退出被投资企业。创投中心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一)被投资企业回购;(二)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员工;(三)公开招标、邀标转让,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四)股权上市流通后售出;(五)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六)企业清算。第二十二条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创投中心退出被投资企业。第七章?平行基金的投资程序、股权管理及退出第二十三条平行基金跟进投资资金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由创投中心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其跟进投资程序、股权管理、监督及退出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第二十四条创投中心与委托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期限届满时,应按照协议规定,进行清算。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创投中心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的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跟进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和创投中心跟进投资的股权托管、股权退出等环节进行监督。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出现违反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发生道德风险,创投中心取消创业投资企业合作伙伴的资格。造成创投中心损失的,由创业投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行。第五篇: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22‟540号),加快推动科技金融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洛政„2022‟57号),特制定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资金的跟进投资,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对具有专门技术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助推科技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第三条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第四条引导资金来源为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产业优化资金。每年资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连续支持5年争取达到1亿元,逐步实行县(市、区)联动。—10—第二章管理及使用方式第五条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引导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确定资金委托管理机构和监管制度;(三)审议确定资金托管银行;(四)制定和审议引导资金投资实施与退出方案;(五)其它需要审定的事项。第六条引导资金以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委托管理机构设立专户对引导资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委托管理机构按从引导资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3%,额度不超过专用账户当年收益;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11—第七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定:(一)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49%,且不得控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二)按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投资,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额的2022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22(四)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为重大项目,所有重大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资金预算的50%。第八条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洛阳注册的孵化机构内的科技型企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二)投资领域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等相关研发活动,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三)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第九条天使投资机构(人)登记规定。对天使投资机构(人)实行登记制度,分为天使投资机构(人)登记和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项目登记两类。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和天使投资项目,—12—作为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依据。(一)天使投资机构(人)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洛阳市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登记表;2.天使投资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登记证书(复印件);3.天使投资机构管理团队从事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和相关证明;4.天使投资机构银行资信证明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5.天使投资人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和投资意向书。(二)天使投资机构(人)的投资项目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第十条申请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复印件);(三)上财务审计报告(不足1年除外),及最近一期的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免费下载29财务报表附注模板下载小企业财务报表下载关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excel财务报表下载 ,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四)投资机构(人)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意向合同》及已生效的天使投资决策文件;(五)其它材料。—13—第三章运营及投资流程第十一条引导资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资金,资金将以项目资金形式一次性下达,按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对资金实施管理;积极设立引导资金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资金经理、专业技术专家和天使投资人等组成,负责对引导资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咨询。第十二条引导资金投资流程一般包括:(一)项目遴选。委托管理机构对天使投资机构(人)和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受理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二)投资决策。申请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项目,需经委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并向专家咨询组咨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三)投资实施。委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按合同拨付投资款项。第十三条引导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一)委托管理机构委派专人按照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跟踪、服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二)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和所在的孵化机构,协助做好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与创业辅导。(三)引导资金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增资的,须向专家咨询—14—组咨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第十四条投资引导资金的退出。(一)退出条件。一般情况下3年内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引导资金的退出时间:一是所投企业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二是所投企业的其他股东提出回购股权申请;三是发生破产或清算;四是《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款。(二)退出价格。在退出时间确定后,引导资金可以当时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由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股东会确定退出价格。(三)退出决策。投资退出时,由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资退出方案。其中退出总价超过2022万元的须向专家咨询组咨询,咨询意见作为退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引导资金所有退出方案需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四)退出实施。批准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转让对象包括原创业团队或其他投资者(原创业团队优先)。第十五条引导资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有收益的,退出后净收益的10%奖励给委托管理机构,60%留存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专户用于滚动投资,30%奖励给引导资金跟进投资项目的天使投资机构(人)。第十六条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引导资金按所—15—占企业股份比例承担相应损失。第十七条天使投资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委托管理机构应向领导小组递交引导资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引导资金评价依据,联合合作天使投资机构(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每年4月底前将书面评价及有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作银行作为引导资金的托管银行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资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引导资金正常运行。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委托管理机构出具监测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引导资金由委托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未投资资金只能存放银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引导资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资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的全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个数。—16—第二十二条委托管理机构应将引导资金投资实施与退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备案。每年4月底前,委托管理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领导小组及绩效、审计部门对引导资金的不定期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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