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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文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1ꢀ2基本规定...............................................2ꢀ2.1一般要求.........................................................22.2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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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1ꢀ2基本规定...............................................2ꢀ2.1一般要求.........................................................22.2规划.............................................................52.3杂散电流防护.....................................................62.4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72.5应急设施.........................................................83限界...................................................9ꢀ4车辆..................................................13ꢀ4.1一般规定.......................................................134.2车体及内装.....................................................134.3牵引和制动.....................................................134.4车载设备和设施.................................................144.5安全与应急.....................................................155土建工程..............................................17ꢀ5.1一般规定.......................................................175.2线路工程.......................................................175.3轨道与路基工程.................................................185.4车站建筑.......................................................195.5结构工程.......................................................205.6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216机电设备系统..........................................23ꢀ6.1供电系统.......................................................236.2通信系统.......................................................246.3信号系统.......................................................256.4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76.5给水、排水系统.................................................296.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306.7综合监控系统...................................................316.8自动售检票系统.................................................326.9自动扶梯、电梯系统..............................................326.10站台屏蔽门系统................................................336.11乘客信息系统...................................................346.12公共安全设施..................................................347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36ꢀ7.1建筑防火........................................................367.2消防设施........................................................37附:起草说明.......................................................39ꢀ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经济适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和预可行性研究、测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1.0.3本规范是国家对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性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1.0.4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要求。1.0.5当本规范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更严格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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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6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时或性能要求不一致时,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和预可行性研究、测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1ꢀ2基本规定2.1一般要求2.1.1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以网络化运营需求为目标,开展网络体系规划;应做到资源系统规划、网络化统筹配置、共享和方便使用。2.1.2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2.1.3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2.1.4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应按照实现承运客流需求选择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低运量系统,选择制式和设计编组;应按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度;应按照出行时间、舒适度和换乘方便确定服务水平。在选择A型车、B型车、C型车和L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域车车型时,应符合国家标准。2.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应以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并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2.1.6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满足下列规定:1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且车辆设计最高速度应符合线路设计最高运行速度。2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许最高速度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3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4列车通过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或其他特殊地段应规定限速。5列车故障或事故状态下,在正线上的推进运行速度不应大于30km/h~35km/h。2ꢀ2.1.7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设置安全防护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视和觉障碍的措施,专有路权段应设置路面边界防护标识或安全防护措施。2.1.8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设计确定。2.1.9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2.1.10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和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2.1.11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乘客身体接触到的设备,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和有漏电保护措施。2.1.12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内部空气环境、照度、室内环境污染物等控制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2.1.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具有消防安全能力,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2.1.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2.1.15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网络应实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2.1.16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2.1.17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应列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设计。2.1.18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应采取稳妥可靠的通行人员安全措施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拆迁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人口稠密区域项目施工时应根据安全、环保与防灾要求设置施工围蔽、降噪、防火与疏散等措施。2.1.19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满足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保护要求。2.1.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风险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对工程风险的警情必须及时报送和处置。3ꢀ2.1.21应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轨道交通地下和地上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1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和无障碍电梯等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10m内。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m内。3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4轨道交通过河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m内。2.1.22未经批准不得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1新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2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处理或打井。3挖沙、疏浚河道。4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的活动。2.1.23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公共安全保护区,以及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禁入区域及防范设施。公共安全应按照区域和部位设防。2.1.24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应在完成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统、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合格后进行。2.1.25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1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2验收合格。2.1.26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护,应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状态。2.1.27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应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2.1.28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和设施设计、技术环境变化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2.1.29轨道交通项目应明确车站出入口数量、用地控制及与周边用地、建筑、道路结合等相关要求,且车站出入口路段应满足客流出入和道路功能要求。2.1.3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协调与其他线路的关系,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2.1.31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4ꢀ2.2ꢀ规划ꢀ2.2.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发展模式和不同规划期的发展目标,提出线网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2.2.2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城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分析应针对城市规划远期和远景年的规划范围,并对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为运输能力设计的弹性余量分析。2.2.3选择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的线路远期高峰小时单向客流量应大于2.5万人次/h;选择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的线路远期高峰小时单向客流量应大于1万人次/h。2.2.4线路的敷设和封闭方式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运能需求,以及沿线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2.2.5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便捷衔接,其项目、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新建及改扩建车站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车位或设施。2.2.6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2.2.7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应满足旅游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求。2.2.8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提出远景线网框架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2.2.9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根据建设和运营的要求,确定规划线路、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规划用地界线、规划控制区和控制保护地界,明确主变电所和控制中心等设施的用地控制要求。2.2.10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应与用地范围重叠的道路、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其它大型市政工程统筹规划,同期建设或预留建设条件。2.2.11城市轨道交通外部电源规划应纳入城市电力设施规划。2.2.12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5ꢀ1线路走向应符合主导客流方向,应与服务水平一致。始发站早高峰发车首站不应出现乘客满载率超过70%的列车。2主要换乘站应结合城市各级功能中心区统筹布局。3轨道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应与铁路客运站、机场、长途客运站、城市公交枢纽等重要交通枢纽紧密衔接,统一规划。4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和设施不得超出城市规划用地及范围。2.2.13系统制式选择应综合分析线路功能、需求特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互连互通、资源共享等要素,高峰小时最大断面车厢站席密度不应大于6人/m。22.2.14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300m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与车站统筹规划。2.2.15车站出入口、风亭、集中冷站、通信信号设施、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和其它设施应划定用地控制界线和控制范围。2.3杂散电流防护2.3.1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作为回流导体的系统工程,应将走行轨回流网、主体建筑结构、沿线埋地金属管线及设备设施列为重点防护对象并建立整体性防护系统,采取杂散电流防护的技术措施。2.3.2杂散电流防护应列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经济、环保、安全性比较论证与评估。2.3.3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互协调,其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不得影响、减小和降低杂散电流防护措施性能及要求。2.3.4走行轨回流网应与沿线金属结构、金属管线、设备设施及大地保持绝缘,应采取限制杂散电流向轨道交通外部扩散的措施。2.3.5走行轨回流网应保持回流通路畅通,其纵向电阻值应小于0.01Ω/km。2.3.6杂散电流防护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混凝土结构极化电位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小于0.5V。6ꢀ2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平均值应取0.1V,或1h内10%峰值的平均值应取0.5V;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围的金属结构和金属管线未采取阴极防护的区域,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平均值应取0.2V。3防护措施应确保沿线结构钢筋处于-1.5V~0.5V保护电位的范围内。2.3.7埋地金属管线穿越道床时应采取杂散电流防护措施,敷设在隧道中的电缆、水管等金属管线结构,不得直接接触地下水流、积水、潮湿墙壁、土壤以及含盐沉积物。ꢀ2.4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2.4.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城市与区域环境保护、能源发展等相关规划,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合理规划线路走向和线位布局,综合比选确定节能环保的系统制式、敷设方式及线路埋深。2.4.2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对各功能用地统筹布局,合理确定主变电所、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等的线网共享方案。2.4.3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综合优化节能设计应根据线位选择、敷设方式、客流、地质、地形条件确定。2.4.4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应采取降低、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对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隔离和规避措施。2.4.5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合理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2.4.6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4.7机电设备应选用紧凑、高效、节能环保产品。2.4.8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采取防止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空间、位置和工程措施。2.4.9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补救措施。7ꢀ2.4.10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能源消耗计算基本指标应为车公里能耗(度/车公里)和乘客人公里能耗(度/人公里)。建设项目能耗计算应选用单位投资(亿元)能耗指标。2.4.11车辆基地与停车场含油废水必须进行厂区内污水处理,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2.5应急设施2.5.1城市轨道交通应针对国家各类应急预案进行空间和设施疏散通道安排,包括,规定应急场地、疏散通道、救援通道、应急指挥场地,应急通信、公告设施和设备等应急专用设施,以及专用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专用空间等物质环境和条件。2.5.2城市轨道交通机构突发大客流事件响应预案的客流集散空间、运输运力配置应与工程能力协调。2.5.3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设施应具备以下功能或能力:1应急情况下的乘客安全滞留空间和疏散能力,区间线路轨道中心或道岔区旁侧乘客紧急疏散通道或安全滞留的空间;2出入口改为疏散方式(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3应急疏散场地、疏散通道、疏散指挥岗位位置;4通讯指挥系统和事件响应机构通信;5疏散信息、救援标志、疏散照明设置;6面向社会的授权信息发布和媒体协调响应。8ꢀ3限界3.0.1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3.0.2车辆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不得超出相应车辆限界,轨行区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列车(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不应发生列车(车辆)与列车(车辆)、列车(车辆)与轨行区内任何固定的或可移动物体之间的接触(接轨网与受电弓、接触轨与集电靴除外)。3.0.3隧道及永久建(构)筑物含施工误差的断面尺寸不得侵入建筑限界。3.0.4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单线断面建筑限界应满足表3.0.4的规定。表3.0.4车辆断面与隧道净断面面积之比速度等级车辆类型100km/h及以下120km/h140km/h160km/h密闭性车体//小于0.35小于0.29/非密闭性车体不大于0.5不大于0.4不大于0.273.0.5城市轨道交通当非顶部授电并无安装设备时,建筑限界上部和侧面与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5-1规定;当车辆存在低于运行面以下部分时,且无安装设备,建筑限界下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5-2规定:表3.0.5-1建筑限界上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车型地铁、轻轨、直线电机市域跨座式单轨、中低速磁车辆、有轨电车200mm快轨浮、AGT自动导向300mm200mm最小安全间隙表3.0.5-2建筑限界下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地铁、轻轨、直线电机车跨座式单轨中低速磁浮AGT自动导向辆、有轨电车、市域快轨类别最小安全间隙/100mm100mm100mm3.0.6建筑限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双线区间,当两线间无建(构)筑物时,两条线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6规定:9ꢀ表3.0.6类别两线无建(构)筑物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地铁、轻轨、直线电机车辆、有轨电市域快轨车、跨座式单轨、中低速磁浮、AGT自动140km/h160km/h导向安全间隙100mm150mm200mm2当无建(构)筑物或设备时,隧道结构与设备限界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市域快轨不应小于200mm;当有建(构)筑物或设备时,建(构)筑物或设备与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3当采用接触轨受电时,受流器接触工作或切除应满足受流器带电体与轨旁设备之间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4当地面线外侧设置防护栏杆、接触网支柱等构筑物时,应保证与设备限界之间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5人防隔断门、防淹门的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在宽度方向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市域快轨不应小于200mm。6车辆基地建筑限界在作业区域应扩展设备装拆、设备舱开启与关闭等占用空间包络范围。3.0.7车站计算站台长度范围内直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应符合表3.0.7的规定,曲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相比直线站台不应大于80mm。表3.0.7直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停站进出站100km/h以上速度车型地铁轻轨水平间隙(mm)100km/h端速度等级的车辆越行80km/h120km/h不大于70km/h不大于相邻区间速度滑动门塞拉门滑动门塞拉门不大于70不大于100不大于70不大于100停站不大于100越行不大于100不大于60km/h不大于65km/h不大于70km/h不大于60km/h不大于35km/h不大于60km/h不大于35km/h//不大于70不大于100直线电机车辆市域快轨不大于相邻区间速度停站不大于100,越行不大于100不大于80跨座式单轨////有轨电车不大于100中低速磁浮不大于70AGT自动导向不大于50(含橡胶条)10ꢀ3.0.8在任何工况下,车站站台面的高度均不得高于车辆客室地板面的高度,车站站台面与车辆客室地板面间的高差应符合表3.0.8的规定。表3.0.8类别车站站台面与车辆客室地板面间的高差工况车站站台面与车辆客室地板面间的高差(mm)地铁空车静止不大于50不大于50不大于50不大于50不大于50不大于50不大于30不大于50轻轨空车静止空车静止空车静止空车静止空车静止悬浮静止空车静止直线电机车辆市域快轨跨座式单轨有轨电车中低速磁浮AGT自动导向3.0.9直线车站的站台屏蔽门与车辆车体轮廓最宽处的间隙应符合表3.0.9的规定。表3.0.9车型站台屏蔽门与车辆车体轮廓最宽处的间隙站台屏蔽门与车辆车体轮廓最宽处的间隙(mm)停站越行140地铁不大于130轻轨不大于130不大于130不大于130不大于130不大于130不大于110不大于110//直线电机车辆市域快轨150/跨座式单轨有轨电车/中低速磁浮AGT自动导向//3.0.10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应在设备限界外侧设置,纵向疏散平台边沿距设备限界的水平横向间隙应不大于30mm,直线地段和曲线地段纵向疏散平台高度应统一,应按曲线地段任何状态下不高于车厢地板面确定。建筑限界应包容通道所必需的净空尺寸。11ꢀ3.0.11车辆基地库内检修高平台及安全栅栏距车辆轮廓之间的水平横向间隙应限定在80mm~120mm,低平台应采用车站停站站台限界。3.0.12线路上运行的其它车辆均不应超出运行线路的车辆限界。12ꢀ4车辆4.1一般规定4.1.1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4.1.2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来选择和设计车辆耐振、减振、抗冲击能力,减小振动对车辆及环境的有害影响。4.1.3应采取降噪隔噪工程措施,减小车辆噪声并降低噪声对环境及乘客的有害影响。4.2车体及内装4.2.1运营在隧道或高架线上,在道中心(或中心水沟)设置逃生和救援通道的钢轮钢轨系统,A型车编组列车端部应设置应急疏散专用端门及下车设施,端门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4.2.2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立席处净空不低于2.1m。4.2.3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1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2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3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4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时才能正常打开。5在紧急情况下,能手动解锁开门。ꢀ4.3牵引和制动4.3.1列车应具有既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保证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4.3.2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自动投入使用,并应保证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溜车。4.3.3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还应具备:1独立于轮轨黏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13ꢀ2用于黏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4.3.4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不应正常启动,但可通过隔离功能使列车可以在规定的限速模式下运行。4.3.5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及救援的能力:1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动力时,应维持运行到终点。2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3一列空载列车应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拖拽)一列无动力的超员载荷工况的列车起动并运行至最近车站的能力。4.3.6当牵引指令与制动指令同时有效时,列车应施加制动或紧急制动。4.3.7有人驾驶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应设置警惕按钮。4.3.8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列车除空调制冷之外的各种负载供电要求。4.4车载设备和设施4.4.1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用于无人驾驶的车辆应同时满足具有休眠唤醒功能模块的供电要求。4.4.2车辆内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4.4.3客室及司机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空调和供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内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h(按定员3载荷计)。2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3/h(按定员载荷计);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3列车应设紧急通风装置。3/h。14ꢀ4供暖系统应确保消防安全,采用电加热器时应有超温保护功能,电加热器不应对乘客造成伤害。5对于有人驾驶的列车,冬季运行时应维持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4.4.4车辆至少应设置一处供轮椅停放的位置,并应设扶手和轮椅固定装置;在车辆及车站站台的相应位置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4.4.5车辆应具备下列通信设施和功能:1广播报站和应急广播服务。2司机与车站控制室、控制中心的通话设备。3乘客与司机直接联系的通话设备。4在无人驾驶模式中,乘客与控制中心联系的通信系统。5紧急通信优先。4.5安全与应急4.5.1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中断时,启用应急照明,其照度应满足客室内距地板面1m处不低于30lx的要求。4.5.2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控制室或乘务人员的通信联络装置,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4.5.3列车应具有下列安全装置和功能:1自动火灾报警装置。2自动防护(ATP)或自动驾驶(ATO)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通讯联络装置。3设置于司机操纵台的紧急停车操纵装置。4司机室内的乘降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5监视客室及司机室状态的视频监视装置。6司机室前端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列车尾端外壁设有显示距离足够的红色防护灯。7鸣笛装置。4.5.4车辆上应具备下列应急设施或功能要求:1地下运行的固定编组列车,各车辆之间应贯通。15ꢀ2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施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3无人驾驶的列车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4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等安全和危险设备的警告标志。16ꢀ5土建工程5.1一般规定5.1.1土建工程应提供满足轨道交通预期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乘降疏导和应急疏散、车辆与机电设备系统安全运行和维护以及抗灾减灾、人防等基本要求的建筑、结构、线路、路基等建筑物和设施。5.1.2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线路沿线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地形环境、荷载特性、施工工艺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综合评价,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结构形式。5.1.3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0年,其他结构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5.1.4当高架区间上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时,应满足相关工程的限界要求,并预留一定的余量;当高架区间上跨通航水域时,其桥下净空应根据航道等级确定,并满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5.1.5当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组成回流网时,轨道和结构工程应采取限制泄漏电流产生及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5.1.6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建设时,应满足其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条件。5.2线路工程5.2.1线路选线时,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应根据功能定位、预测客流量和线路性质确定。5.2.2线路工程选线应规避不良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段,应符合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及资源保护等要求。5.2.3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道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部分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当不可避免与道路采取平面交叉时,应经过交通组织和通过能力校核计算,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17ꢀ5.2.4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正线(含支线)之间的接轨点应选择在车站,在进站方向应设置平行进路;当车辆基地的出入线与正线的接轨点不选择在车站时,应经过行车组织和通过能力核算,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5.2.5正线线路的平面曲线和纵向坡度设置应保证列车运行安全,应与列车的性能参数相匹配,应与设计的列车运行速度相适应,并应满足运营和救援的要求。5.2.6线路的辅助线路设置应满足运营及救援的要求。5.2.7当采用全自动驾驶运行模式时,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出入线、正线和折返线等应实现全自动驾驶运行。5.3轨道与路基工程5.3.1轨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并应结合其他措施满足减振、降噪的要求。5.3.2钢轮-钢轨系统钢轨的断面、轨底坡、硬度应与车轮踏面相匹配,并应保证对运行列车具有足够的安全强度、支撑刚度和良好的导向作用。5.3.3钢轮-钢轨系统正线曲线段轨道超高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设置,允许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4m/s,且最大超高应满足列车静止状态下的横2向稳定要求。车站内曲线超高不应超过15mm,允许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3m/s。25.3.4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钢轮-钢轨系统正线、配线及试车线、牵出线等轨道终端车挡应能承受列车以25km/h速度撞击时的冲击荷载。5.3.5轨道道岔结构应安全可靠,道岔型号选择应与列车通过运行速度相适应。5.3.6无砟轨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的不应低于C40。5.3.7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组成回流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回流网的纵向电阻;2.回流走行轨与周围结构之间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18ꢀ3.回流走行轨应按牵引供电区间设置分断点,应以绝缘式轨隙连接方式使回流走行轨在分断点处彼此隔离。5.3.8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5.3.9高架线路跨越铁路、河流、重要路口地段及竖曲线与缓和曲线重叠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5.3.10路基工程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5.3.11路基工程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砟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1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2无砟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不均匀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5.4车站建筑5.4.1车站应满足预测客流要求、应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车站布置应紧凑、便于管理,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安全的候车、乘车环境。5.4.2线路之间的换乘方式应综合考虑建设条件、换乘客流、便捷性等因素,合理换乘平均步行时间或距离应小于3min或200m。5.4.3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井)、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边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5.4.4除有轨电车系统外,车站站台和乘降区的宽度应满足下列规定:1岛式站台车站的乘降区(侧站台)不应小于2.5m,站台宽度不应小于8m。19ꢀ2侧式站台车站,平行于线路方向设置楼扶梯时站台乘降区(侧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5m,垂直于侧站台设置楼扶梯时乘降区(侧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5m。5.4.5当采用有轨电车系统时,岛式站台的宽度不应小于5m,侧式站台的宽度不应小于3m。5.4.6车站楼梯和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桥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4m;2单向公共区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8m;3双向公共区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2.4m;4消防专用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站台至轨行区的工作梯(兼疏散梯)宽度不应小于1.1m,区间风井疏散梯宽度不应小于1.8m。5.4.7车站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隔离栅栏上应设开向疏散方向的栅栏门,检票口和栅栏门的总通过能力应满足站台疏散至站厅的乘客不滞留在付费区。5.4.8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检票口应至少设置一处无障碍专用检票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900mm。5.4.9当车站不设站台门时,站台边缘应设安全带和醒目的安全线;当车站设置安全门时,自站台边缘起向内1m范围内的站台地面装饰层下应进行绝缘处理。5.4.10跨座式单轨系统车站站台应设站台门,高架车站及区间轨行区底部应封闭。5.4.11地下车站的风亭(井)的设置应能防止气流短路,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5.4.12车站内应设置导向、事故疏散等标志标识,区间隧道应设疏散标志。5.4.13车站内应设盲道。5.5结构工程5.5.1结构净空尺寸应满足建筑限界、使用功能及施工工艺等要求,并应考虑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后期沉降的影响。20ꢀ5.5.2结构工程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满足结构对材料的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5.5.3当地下区间下穿河流、湖泊等水域时,应按规划航道的要求和预测冲淤深度控制区间隧道埋深;当出现结构损坏、水体可能危及两端其他区段安全时,应在下穿水域的两端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5.5.4当高架结构墩柱有可能受机动车、船舶等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措施。5.5.5进行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5.5.6结构工程应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评价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结构安全。5.5.7地下结构的防水措施应根据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应保证结构的安全性、耐久性和正常使用要求。5.5.8地下车站主体、出入口和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区间隧道、联络通道、风井等附属结构的防水等级应为二级。高架结构桥面应设柔性防水层,并应设置顺畅的排水系统。5.5.9对有战时防护功能要求的地下结构,应在规定的设防部位按批准的人防抗力等级进行结构验算,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满足平战转换要求;当与既有线路连通或上跨、下穿既有线路时,尚应保证不降低各自的防护能力。5.6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5.6.1车辆基地用地应满足设计远期运营需求,并不得占用规划绿地、林地和非建设用地。5.6.2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且具备良好的出入段条件。5.6.3每条轨道交通线路应至少设置一处车辆段。5.6.4车辆基地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需要。21ꢀ5.6.5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满足工艺和消防要求。5.6.6车辆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基地布局应满足防洪、防淹要求,其场坪高程应按100年一遇洪水频率设计。22ꢀ6机电设备系统6.1供电系统6.1.1牵引供电系统,应急照明,通信、信号、线网清分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车站自动售检票、屏蔽门、消防用电设备,与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有关的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6.1.2供电系统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6.1.3供电系统注入公共电网系统的谐波含量值,不应超过允许范围。6.1.4供电系统应具有电力远程监控功能。6.1.5各变电所的两路进线电源中,每路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变电所全部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6.1.6地面变电所应避开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等影响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场所。6.1.7当变电所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2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的2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增加通道出口。6.1.8在地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材料,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防潮、无自爆、低烟、无卤、阻燃或耐火的定型产品。6.1.9接触网应满足下列要求:1接触网应可靠地向列车馈电,并应满足列车最高行驶速度的要求。2接触网应适当分段,并应满足行车和检修的要求。3接触网应设置过电压保护装置。所有与大地不绝缘的裸露导体应接至接地极,不应直接接至或通过电压限制装置接至回流回路。4架空接触网应具备防止由于接触线断线而扩大事故的措施。6.1.10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组成回流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不接地系统,牵引网应采用双导线制,正极、负极均不应接地;2接地系统和回流回路之间不应直接连接;23ꢀ3回流网的所有导体应对地、对结构绝缘,并应保证电气和机械性能可靠,其相互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相关连接件应做到不使用专用工具不能移动;4电气安全、接地安全和杂散电流防护安全应综合设计、彼此协调;5牵引变电所不应越区为两条线路同时供电,其电气设备必须绝缘安装,且设备的基础槽钢应与结构钢筋绝缘;6连接牵引变电所与回流走行轨之间的回流电缆应至少有2个回路,并且当有1个回路的电缆发生故障时应满足回流的要求;7回流走行轨应按牵引区间设置回流分断点,轨道采用绝缘式轨隙连接方式实现彼此间的相连和电气分隔;8回流走行轨与地之间的电压应满足下列要求:1)正线应小于或等于DC90V;2)车辆基地应小于或等于DC60V;3)当瞬时超过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6.1.11动力与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1通信、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的应急照明应具备应急电源;2照明灯具应采用节能光源;3车站应具有总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6.2通信系统6.2.1通信系统应安全、可靠。在正常情况下应为运营管理、行车指挥、设备监控、防灾报警等传送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在非正常或紧急情况下,应作为抢险救灾的通信手段。6.2.2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输系统应满足通信各子系统和其他系统信息传输的要求。2无线通信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固定用户与列车司机、防灾、维修、公安等移动用户之间提供通信手段,满足行车指挥及紧急抢险的需要,并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存储及监测等功能。24ꢀ3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等提供列车运行、防灾救灾以及乘客疏导等视觉信息。4公务电话系统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各部门间进行公务通话及业务联系,并应纳入公用网。公务电话系统设备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的交换能力。5专用电话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及车站、车辆基地的值班员之间实现行车指挥和运营管理;调度电话系统应具有单呼、组呼、全呼等调度功能。6广播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以及安全、向导等服务信息,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防灾广播应优先于行车广播。7时钟系统应为工作人员、乘客及相关系统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6.2.3通信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地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通信接地系统应保证人身和通信设备的安全,并应保证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6.2.4隧道内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防腐蚀、防鼠咬的防护层,并应符合防护杂散电流腐蚀的要求。6.2.5光缆引入室内时,应做绝缘接头,室内室外金属护层及金属加强芯应断开,并彼此绝缘。6.3信号系统6.3.1信号系统应具有行车指挥与列车运行监视、控制和安全防护功能,具有道岔、信号机、区段联锁功能,具有降级运用的能力。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设备应符合“故障——安全”原则。6.3.2线路全封闭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配备和运用列车自动防护系统;线路部分封闭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列车运行安全防护应根据行车间隔、列车运行速度、线路封闭状态等运营条件,采取相应的技术。6.3.3城市轨道交通应配置行车指挥系统。行车指挥调度区段内的区间、车站应能实现集中监视。当行车指挥系统具有自动控制功能时,尚应具有人工控制功能。25ꢀ6.3.4城市轨道交通应配置联锁系统。联锁系统必须符合“故障-安全”原则。6.3.5列车安全防护系统应满足行车密度、行车速度和行车交路等需求。当线路全封闭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采用无安全防护功能的人工驾驶模式时,应有授权,并对授权及相关操作予以表征。6.3.6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必须符合“故障-安全”原则,应与下列工程措施配套:1列车定位与距离检测,控制列车间隔;2监督列车运行速度,发送超速信息和实现列车超速防护功能;3为列车门、站台屏蔽门的开闭提供必要条件并监控和发送状态信息;4使用在车站站台或车控室设置的紧急停车按钮,可对车站区域范围内的列车实施紧急制动;5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应以导致列车停车为最高安全准则。6.3.7联锁设备应保证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联锁关系正确。当联锁条件不符时,不得开通进路。敌对进路必须相互照查,不得同时开通。6.3.8列车自动运行系统应具有列车自动牵引、惰行、制动、区间停车和车站定点停车、车站通过及折返作业等控制功能。控制过程应满足控制精度、舒适度和节能等要求。6.3.9当列车配置列车自动防护设备、车内信号装置时,应以车内信号为主体信号;当列车未配置列车自动防护设备或列车自动防护设备失效或未配置车内信号装置时,所设地面信号应为主体信号。当地面的主体信号显示熄灭时,应视为禁止信号。6.3.10无人驾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人驾驶系统的建设应与线路、站场配置及运行管理模式相互协调。无人驾驶系统应能实现信号、通信、防灾报警等机电系统设备及车辆的协同控制。2控制中心或车站有人值班室应能监控无人驾驶列车的运行状态,应能实现列车停车及车门、站台屏蔽门的应急控制。6.3.11当部分封闭的城市轨道交通设专用线路时,其与城市道路交通相交的平交路口应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优先信号;未设专用线路时,在平交路口处,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应遵守道路交通的信号显示行车。26ꢀ6.3.12车辆基地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有人驾驶系统的车辆基地,应设进、出车辆基地的信号机;进出车辆基地的信号机、调车信号机应以显示禁止信号为定位;车辆基地信号系统、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列车进出车辆基地和在车辆基地内进行列车作业或调车作业的需求。2用于无人驾驶系统的车辆基地,其信号系统、设备的配置,应与无人驾驶系统在车辆基地的功能及车辆基地内无人或有人驾驶区域的范围相适应。3车辆基地应纳入信号系统的监视范围。4试车线信号系统的地面设备及其布置,应满足系统双向试车的需要。6.3.13信号系统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故障——安全”原则的证明及相关说明。6.3.14信号系统设备投入运用前,建设单位应提出技术性安全报告。信号系统的技术文件应对功能的安全性要求、量化的安全目标等进行描述。6.4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6.4.1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应控制采用通风、空调与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2当列车阻塞在隧道内时,应能对阻塞处进行有效的通风;3当列车在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对事故发生处进行有效的排烟、通风;4当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进行有效的排烟、通风。6.4.2车站新(排)风井、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风井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2.新、排风井合建时,新风井开口应低于排风井开口;3.各系统的新风吸入口应设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4.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噬肺军团菌。6.4.3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含活塞通风)方式进行控制。27ꢀ6.4.4城市轨道交通应在车站公共区、地下车站付费区内及列车内设置空气质量,包括温度、湿度、CO2、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等监控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设施设备。6.4.5隧道内夏季的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列车车厢不设置空调时,不应高于33℃。2当列车车厢设置空调,车站不设置全封闭站台门时,不得高于35℃。3当列车车厢设置空调,车站设置全封闭站台门时,不得高于40℃。6.4.6隧道内冬季的最低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不应高于当地地层的自然温度。6.4.7地下车站夏季站内空气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车站采用通风方式时,站内的空气计算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5℃,且不应超过30℃。2当车站采用空调时,站厅的空气计算温度应比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低2℃~3℃,且不应超过30℃;站台的空气计算温度比站厅的空气计算温度低1℃~2℃,相对湿度应在40%~70%之间。6.4.8地下车站冬季站内最低空气温度不应低于12℃。6.4.9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的负荷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最大通过能力确定。6.4.10通风、空调与供暖方式的设置和设备配置应符合节能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和热源。6.4.11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6.4.12当采用通风方式,系统为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气量不应少于12.6m3;当系统为闭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且新鲜空气供应量均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36.4.13当采用空调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且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6.4.14地下车站公共区内的二氧化碳(CO2)日平均浓度应小于1.5‰,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36.4.15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内的二氧化碳(CO2)日平均浓度应小于1.5‰,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36.4.16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内的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8ꢀ1当采用通风方式时,夏季计算温度不应超过室外计算温度3℃,且不应超过35℃。2当采用空调时,夏季计算温度应为29℃~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6.4.17当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设置供暖时,站厅内的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2℃。6.4.18供暖地区的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管理用房应设供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8℃。6.4.19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设备用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空调与供暖,设计温度按工艺要求确定。6.4.20地下车站和隧道应设置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6.4.21列车阻塞在隧道时的送风量,应保证隧道断面的气流速度不小于2m/s,且不应高于11m/s,并应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空气温度不超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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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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