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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物权法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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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物权法全套课件法学院课程说明与教学计划一、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研究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十分丰富;●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01日起施行;●我国物权法内容、体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二、教学内容及进度 章次 内容 教学时数 第一章 物权概述 4 4 第二章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2 2 第三章 物权的变动 6 6 第四章 所有权 16 12 第五章 用益物权 10 8 第六章 担保物权 10 第七章 占有 4 2 机动 2 2 总学时 54 36三、学习要求(一)掌握基本概念、知识、理...

法学院-物权法全套课件
法学院课程说明与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一、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研究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十分丰富;●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01日起施行;●我国物权法内容、体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二、教学内容及进度 章次 内容 教学时数 第一章 物权概述 4 4 第二章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2 2 第三章 物权的变动 6 6 第四章 所有权 16 12 第五章 用益物权 10 8 第六章 担保物权 10 第七章 占有 4 2 机动 2 2 总学时 54 36三、学习要求(一)掌握基本概念、知识、理论;熟悉法条,以法释案,以案论法。(二)具备相应教材及相关法律、法规;(三)笔记要具选择性、重点性和条理性;(四)作业、课堂纪律、发言、讨论、考勤等为平时成绩的综合参考依据。四、教学方法、手段(一)讲授与自学相结合;(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三)课前提问与课后留问相结合;(四)教师提问与学生提问相结合;(五)课堂训练与课组讨论相结合。五、教材及主要参考书(一)王利明主编《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江平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三)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四)司法考试参考书六、主要法条(一)物权法;(二)民法通则;(三)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农村土地承包法;(六)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七)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十)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第一章物权概述基本内容: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案例:1、甲有一台电脑,现借乙使用。2、甲购得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乙名下。3、A村农民甲取得一幅宅基地。4、甲向银行贷款经商,乙用其汽车为甲担保。5、甲控制和管领A物。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词源源于罗马法——表现之一:确认了所有权、永佃权、地上权、役权、质权、抵押权等具体物权形式。表现之二:创设了对物之诉。表现之三:法学家使用过对物之权。立法确认存在不同看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和继承的权利。”▲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三编以物权为编名,442个条文规定物权制度。(二)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2.物权是排他性权利;3.物权具有优先性;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5.物权的设立具有法定性;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二、物权的种类(一)我国学理上对物权的分类(二)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种类占有三、物权的效力(一)概念: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二)分类:1.支配效力——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2.排他效力——物权人其他任何人物权物权物排他排他①②谁优先?3.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并存物上用益物权无论成立时间先后(对外优先)一物二卖例外情形:▲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229条《物权法》190条▲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法》20条▲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合同法》《海商法》《破产法》等4.物上请求效力——指物权处于不正常状态时,权利人得请求法律救济或保护的效力。思考:不正常状态的表现有哪些?四、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权的民法保护途径1.自我保护2.诉讼保护(二)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返还原物1.物权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排除妨害确权诉讼消除危险恢复原状2.债权保护方法——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之比较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产生原因不同 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侵害或面临危险 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质不同 物权本质上不是请求权 债权本质上是请求权 行使目的不同 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恢复或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实现债权或弥补权利人已遭受的损害 产生的责任不同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违约责任 是否适用时效不同 不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诉讼时效课堂训练一、选择题:1、下列对物权表述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支配性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D、物权是绝对权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3、下列属于物权客体的是( )。A、电子B、阳光C、电力 D、人身4、下列物权中只能是动产物权的是()。A、所有权B、抵押权C、留置权 D、用益物权5、甲有一祖传珍贵玉器,乙丙均欲购买。甲先与乙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以5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以6万元价格购买,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6、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7、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A、损害赔偿请求权B、消除危险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 D、确父子关系请求权二、简述题:1.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关系。3.简述物权的学理分类和立法分类。4.物权的一般效力主要有哪些?其含义如何?5.民法对物权是如何保护的?三、案例分析:1、某甲经营小农场,自有房屋十间,占地3000平米,养牛30只。问:甲有哪些权利?以何为客体?2、甲于3月1日出售某屋与乙,业已交付,但未登记。甲于4月1日又将该屋出售与丙,并即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问:甲与乙、丙间买卖契约是否均为有效?何者优先?丙得否请求乙返还该屋?3、李某是某网络游戏的玩家,在游戏中积累了大量的网络虚拟财富。2008年3月,李某发现自己ID内有的虚拟装备丢失。便与该网络游戏的运营商联系要求运营商提供虚拟装备丢失的去向,但遭拒绝。李某诉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虚拟装备。问: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物权法保护第二章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一、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二、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三、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从范围界定——狭义: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仅指民法典的物权编或以物权法命名的单行法。广义:即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一切与物权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解释等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书。从调整对象界定——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物权法的本质属性(三)物权法的特征1.调整的财产关系之静态与动态结合性;2.法律规范适用之强行性;3.规范内容之固有法性(本土性或民族性);4.维护利益之公共性。二、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一)制定前的物权法律制度●无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由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构成。(二)制定基本过程●1993年列入立法计划;●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具体着手制定;●1999—2000年学者主持完成两部草案建议稿;●2002年人大法工委完成征求意见稿,并经多次修改,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法律依据:第3、4条●内容:▲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保护平等。(二)物权法定原则;●法律依据:第5条●内容:▲种类法定;▲内容法定。(三)公示、公信原则;●法律依据:第6条●公示的内容:▲将物权设立和变动事实对外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属法律强行性规则。●公信的内容:▲经过公示即具有公信力。(四)守法、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依据:第7条课堂训练一、选择题:1、物权法定的含义包括()。A、物权种类法定B、物权内容法定C、物权效力法定D、物权公示方式法定2、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并存两个所有权D、一间屋上可并存两个抵押权二、思考题:1.简述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2.物权法调整哪些范围的法律关系?3.试论物权法的性质。4.我国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哪些?5.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含义如何?案例分析:1.王某向好友郑某借30万元,王某用自己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手续。后王某经商不利,不仅所借30万赔光,且另欠李某60万元债务。为了偿债,王某将抵押给郑某的房屋出售。郑得知后,主张自己的抵押权。请从物权法原则的角度分析郑主张的权利能否受物权法保护?2.倪先生夫妇均是农村户口,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资金也一时短缺,便找到王先生夫妇,达成口头协议:倪借用王的名义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倪支付首付款,余款以王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银行从王的公积金帐号上扣划贷款,由倪还现金给王。次年1月,倪以王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并缴纳了办证费用后搬迁入住。两年后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倪搬出房屋。问:请从物权法原则的角度分析王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应该是谁?第三章物权的变动基本内容: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与物权行为理论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课前思考:1.什么是物权变动?变动原因主要有哪些?2.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区别何在?3.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案例:甲、乙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甲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乙,双方约定了房价和费用承担。后甲收到乙房款,并将房产证及房屋交给乙,乙居住该房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以自己多次催促乙办理过户而未办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未变动。用物权的变动理论分析该案。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一)概念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是物权的得失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二)原因单方——抛弃、遗赠等1.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合同行为2.事实行为——商品的生产与制造、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3.事件——法定期间届满、物权人死亡等4.行政、司法行为——征收、没收、法院判决等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与物权行为理论(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意思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变动时,仅需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无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以法、日为代表)▲发生债权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意思表示合一;▲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公示仅是发生对抗力的要件。2.物权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契约外,还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合同)以及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以德国为代表)▲引起债权发生的债权合同与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独立存在;▲物权行为的效果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当然影响,具有无因性;▲公示为物权行为的法定形式,是物权变动的生效或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3.债权形式主义——折衷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合意外,还需有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以奥地利为代表)▲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无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无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物权变动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三种模式之评析:●债权意思主义——优点:使交易迅捷。缺点:◆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和变动的时间;◆不利于保障动的交易安全;◆引发因未公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准物权现象出现。●物权形式主义——优点:◆保障交易安全;◆当事人内、外部关系一致,法律关系明确。缺点:◆承认抽象物权行为独立存在,与社会生活实际状况不尽相符;◆对静的安全保护有不周之处。●债权形式主义——优点:◆保障交易安全与迅捷;◆内、外部法律关系明晰;◆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物权变动及变动的时间明确;◆既体现了意思自治,又揭示了公信力发生的实际原因。无明显缺点。我国多元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民法通则》第72条—2;《合同法》第133条及司法解释第9条;《物权法》第9条—1、14条、23条、187条、第212条▲意思主义和混合主义为例外。登记对抗模式如:不动产动产多种交付方式《物权法》第127条—1、第188条;《担保法》第43条;《海商法》第13第—1;《民用航空法》第16条。《物权法》第24条、188、189条;《海商法》第9条—1;《民用航空法》第14条。(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定不公示主义——法定主义仅依法律规定,而无须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28—30条▲值得注意:《物权法》第31条是对物权取得人处分权的限制,与法定主义并不冲突。*(二)物权行为理论1.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源于中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法学”;19世纪萨维尼阐释: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交付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和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2.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两种行为:按照萨维尼的主张,在基于买卖契约而发生的物权交易中,同时包含两种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原因行为)二者分立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独立性无因性例:甲买卖乙(卖)(买)▲订立买卖合同确立债权债务——债权行为▲达成物权合意登记或交付完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物权行为此外:▲一切双方或多方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不因债的关系发生,而直接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行为;▲单方物权行为。均可脱离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3.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基本观点:▲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交付中的意思表示独立于原因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外在的形式;▲交付引起的物权变动效果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4.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原则:▲分离原则——将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抽象原则——“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其原因行为独立成立,原因行为无效或撤销不导致物的履行行为当然无效和撤销。即物的履行效力已从债的效力中被抽象出来。▲形式主义原则——即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主义原则。通过公示彰显或记载抽象的物权合意,否则物的合意不能成立,更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5.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时,确定当事人的物权意思在物权变动中的独立作用;▲物权独立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因此在法律上建立了物权公示原则;▲根据一定形式确认的物权意思,确定对物的支配权利和支配秩序。6.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功能:▲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法律行为理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揭示了债权意思表示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后果这一基本法理,为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形式主义原则,既揭示了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表现方式,又支持了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借助登记或交付的公示作用,实现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7.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主要争议焦点:▲物权行为概念与构成要件; 不同观点 概念 构成要件 目的说 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两种观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登记或交付的行为。 内容说 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 要件说 就物权变动意思表示的行为;前者+登记或交付结合而成立的要式行为。 效果说 发生物权权利状态变动的法律行为。 目的与要件结合说 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定义——直接发生物权法效果,而以变动物权的意思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构成的法律行为。▲对限制物权设定的合同性质认定;两种观点——◆物权契约(行为);◆债权契约,随后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时所为的意思表示才是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还是抽象存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我国学界以物权行为理论的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不动产登记1.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物权法》第10、12、13、21-2、22条2.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11、18、19、20、21条3.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物权法》第14、16、17条4.登记的分类:初(原)始登记变更登记正式登记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涂销登记(二)动产交付1.交付的一般形态——现实交付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占有的行为。◆应附随交付必要单证,但不交付不影响物权变动的生效;◆可直接交买方,也可委托其履行辅助人交付。2.交付的变通形态——观念交付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不现实交付动产,而是采用变通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指示交付——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出让人仍需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可与受让人另行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评析观念交付:优点:简化了交易程序;较便捷和经济;有利于减少往返交付造成的损耗。缺点: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无标的物占有的移转,故不具备完整的公示作用,也不具有公信力。对策:借鉴国外做法,对物权变动效力加以限制。如——●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定质权;甲乙(卖)(买)(质权人)(出质人)(占有汽车)(无转移占有的公示性)甲卖汽车于乙乙将该车出质于甲●动产善意取得中占有改定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和原权利人追索的效力;甲乙丙(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安全)甲将其一台数码相机存于乙处乙将其卖给丙约定占有改定(占有)追索追索●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动产质权,质权人尚应采取适当措施彰显其权利和控制质物,否则,该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让与人)乙(受让人)丙(占有人占有A物)出让A物让与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通知指示交付(质权人)对A物粘贴标签、封条等丁(善意第三人)否则不能对抗《物权法》《合同法》中交付的区别:(三)其他公示方式打刻标记、粘贴标签、封条、加锁、背书、电子登记等方式。 区别 物权法 合同法 目的不同 公示方式 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内容侧重不同 注重交付结果 注重交付过程思考题:1.多角度认识物权变动的实质内涵。2.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哪些?3.简述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我国采取何种模式?4.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何在?5.简述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协议,约定:甲购买乙的一辆奔驰汽车及全部库存电脑200台,5天后由甲来提电脑,同时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甲支付了全部货款并将汽车开走。此后,乙又以更高价格与丙公司签订同一内容的买卖协议,并隐瞒了与甲订有协议的事实。丙拉走全部电脑,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甲知道后,将丙告上法庭,要求丙返还电脑,确认汽车归自己所有。分析此案电脑和汽车的归属。乙甲(占有汽车)(卖)(买)丙(占有电脑(买)汽车过户)汽车、电脑买卖合同汽车、电脑买卖合同第四章所有权基本内容:第一节所有权一般原理第二节三种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共有第一节所有权一般原理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一)是法定的财产权;(二)是独占的支配权;(三)主体为所有人;(四)客体限于物(有体、特定、独立)(五)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六)性质上具有自权性;(七)效力上具有排他性;(八)时间上具有恒久性。二、所有权与财产、产权(财产权)的区别(附图表) 所有权 财产 是一种权利,以有形物为客体 是一种物,可表现为有形物或无形物,是二者的统称。 只体现财产的一种形态 可为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的内容 所有权 产权(财产权) 下位概念产权的一种 上位概念与非财产权对应 与其他物权构成民法中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统称物权法。 并非一种单一权利,而是多项权利的集合,存在于民法的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多项制度中。三、所有权的种类(一)根据所有制性质不同(二)根据主体的表现形式不同(三)根据客体的不同性质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二者在主体范围的限制、取得方法、公示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四)根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五)根据所有权的权能范围及存续期间有无限制完全所有权——所有权的常态限制所有权——所有权的变形后者如: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部分所有权”,“有限产权”;信托关系中的有限所有权或不完全所有权。对此,学界有诸多问题尚待深入研究。四、所有权的内容(权能)(一)占有权能——所有权人享有的对标的物控制或管领之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与占有和占有权存在一定不同。 占有权能 占有 占有权 基于所有权的存在 基于占有意思并实际控制占有物 基于占有事实和占有制度 是有权占有物的资格或能力 是控制或管领物的事实状态 是法律对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保护而产生的效力(二)使用权能——所有权人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三)收益权能——所有权人依法收取所有物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的权能。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包括物的孳息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四)处分权能——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置——消费法律上的处置——转让通过处置决定财产的归属,故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最重要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可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可分离由他人行使。有学者提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指所有权人得依法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或所有权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的权能。▲因其在受干涉时才表现,故称“消极权能”。▲存在的根据在于所有权的绝对性。五、所有权的取得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一)原始取得——依法律规定,最初取得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取得所有权均属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一)概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甲乙丙原权利人无处分权人善意第三人动产或不动产(二)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三)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物权法》第108条▲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原所有人可就自己的损失向其选择行使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106—2(四)适用的扩张与限制:我国《物权法》第106;107条▲将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张到不动产,其他物权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对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按法律一般规定记名有价证券、货币现金、法律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添附概念: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添附的方式:混合加工附合掺和难以分开形成新财产密切结合形成新财产但可分开将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更高价值的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或归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归价值量大的一方,但给对方补偿;取得新所有权一方恶意对方有权请求补偿并要求赔偿因添附造成的损失。*拾得遗失物《物权法》109—113区别于无主物、抛弃物、他人侵害丢失物。认定的条件: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后果:返还;交公安机关通知或公告。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物权法》114(二)继受取得——传来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六、所有权的行使两种方式:(一)所有人直接行使;(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要求:1.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行使;2.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3.以善意的方式行使;4.不得滥用所有权致他人损害。七、所有权的消灭(一)消灭原因(二)消灭的后果绝对消灭——客体消灭主体消灭相对消灭被依法转让被抛弃被依法强制消灭思考题: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所有权与财产、财产权有何区别?3.简述所有权内容。4.简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及其基本内容。5.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其适用的扩张与限制。6.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案例分析:王、马二人合伙开一网吧,约定由王提供价值10万元的电脑设备,马提供经营场所,并负责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后因国家加大网吧整治力度,网吧出现亏损。当时王出差在外,马将网吧的全部电脑设备以8万元价格卖给了齐某,齐将电脑搬走,后王得知此事,要求齐返还电脑,齐不同意,诉至法院。分析说明电脑的所有权应归谁?第二节所有权形式一、国家所有权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45—57条。特征:(一)主体的唯一性;*(二)客体的广泛性;(三)取得方式的强制性、法定性;(四)行使方式的授权性;(五)所有权的严格保护性。二、集体所有权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58——63条包括:农民集体所有权城镇集体所有权特征:(一)所有权主体具有团体性、多元性;▲由个体成员组成的集合体。▲是为数众多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二)所有权客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三)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性;▲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共同管理重大事务。▲禁止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单个成员不得处置集体所有的财产。▲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四)所有权行使的自主性;▲可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也可由其代表行使。▲有权因地制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决定生产经营方式。▲有权独立自主参与各种民事流转活动。▲有权在依法纳税后独立分配盈余。(五)所有权的严格保护性。三、私人所有权指自然人个人对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财产权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64——66条。特征:(一)所有权主体的私人性;(二)所有权客体是合法取得的动产、不动产及投资收益;(三)所有权由私人或其授权的人在合法范围内行使;(四)所有权保护的平等性、全面性。四、法人所有权指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67——68条。特征:(一)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客体是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三)形成可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法出资。值得说明:1.国家、集体、私人都可以投资形成法人所有权;——《物权法》第67条2.在对不同主体的物权进行分类规定的同时,也坚持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的原则。——《物权法》第3、4、56、63、66条五、社会团体所有权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69条。人民群众团体包括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和宗教团体等特征:(一)主体为一定的社会团体;(二)客体形成渠道的多样性;(三)内容的特殊性;(四)行使必须依法和政策;(五)法律保护的严格性。思考题:1.比较分析不同主体所有权的异同。2.不同所有权主体财产保护的原则是什么?在《物权法》中是如何体现的?案例分析: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 问:该坛银元属何种所有权形式?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和特征称谓:德国法住宅所有权法国法住宅分层所有权瑞士法楼层所有权英美法公寓所有权日本、台湾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从法理角度定义:指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对其专用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的总称。特征:1.内容的复合性;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2.客体的多面性;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和共同管理的事务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而非整个建筑物。3.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取得专有权即取得共有权及共管权▲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共管权的大小▲只需登记专有权4.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专有部分共有部分5.流转上的一体性。三种权利结为一体,不可分离。转让专有部分时,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共有事务管理从《物权法》的规定定义: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特点:1.主体是业主;2.内容是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权利;3.客体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指一个建筑物所有权问题上所产生的各个区分所有人之间及其与其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团体关系——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一个团体,对该建筑物共有产生的总体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图示:(二)区域所有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关系,解决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应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外独立成立所有权关系,此区别于其他共有关系。(三)相邻关系——各区分所有权人因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独立所有权的权利,而在其相互之间形成的权利的延伸和限制。(四)共(互)有关系——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大门、楼梯、走廊、屋顶等共用部分互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共同维护,使其均衡受益。图示: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中属于其独立所有的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71条特点:1.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2.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是建筑物经分割后形成的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可公示性的“专有部分”。构成要件:▲必须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必须有使用上的独立性;▲通过登记公示表现法律上的独立性。3.专有权在复合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专有部分范围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主张——◆壁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双重性说。一般认为,应区分内、外部关系而定。达到四至的中心。四至所围成的空间部分。四至表层所粉刷的部分。内部为四至表层粉刷部分,外部为四至的中心。墙壁既有专有财产性,又有共有财产性。四、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72条。全体业主▲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共有部分业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与专有权密切联系;共有权由专有部分决定,并从属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不能单独存在、转让、继承。▲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不同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权的行使依《物权法》第72—1、第80条;▲共有部分范围的界定——◆《物权法》第73条;◆《物权法》第74条;◆《物权法》第79条;◆《物权法》第80条。五、共同事务管理权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主体——业主▲管理权的客体——共同管理的事务▲管理权的内容——◆《物权法》第75—78条;◆《物权法》第81条;◆《物权法》第83条。思考题:1.简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3.如何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4.共同事务管理权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案例分析:1.王某购得某小区住房一套,在装修时他打算安装防盗栏确保居住安全。但小区物业规定,为了小区的美观禁止安装防盗栏。王某决定并安装了内置防盗栏,小区物业认为王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物业规定,要求其拆除。王认为安装内置防盗栏是行使自己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并不违反物业的规定,不同意拆除。用《物权法》分析哪方的主张正确?2.齐某是某小区一名业主,入住时发现小区每一电梯内都装有一台液晶电视,每天循环播出广告,可小区物业公布的收支情况表中,却没有电梯广告租金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齐找到小区物业,物业解释,广告租金已记入了物业管理成本,齐对此解释不满意,认为电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电梯间的广告租金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分享。于是诉讼物业公司,要求公司公示电梯间广告租金用途,并用租金折抵业主的物业费。分析齐某的诉讼要求是否合法?第四节相邻关系课前思考:一、相邻关系与相邻权。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三、如何处理好相邻关系?一、概念和特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又可以称为“相邻权”。特征:1.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2.发生的原因为权利主体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在地理上相邻;3.内容包括相邻方要求相邻他方给予方便的作为和相邻方不得损害相邻他方合法权益的不作为;4.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5.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 相邻权 地役权 同:1.产生原因2.权利内容3.法律救济途径 调和不动产利用中的冲突而生存在重合物权、债权请求保护 异:1.法律性质、发生依据 非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扩张和限制;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生;无须登记就对抗第三人。 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增加一定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基于合同关系而生;必须登记,才得对抗第三人。 2.调整范围、方法 相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注重习惯的运用。 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主体可相邻或不相邻;侧重当事人的自治性,可排除、限制习惯的运用。 3.调节限度 基于法律强制对邻近不动产使用作最低限度调节 基于意定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对不动产利用给予较大的空间 4.有无对价 不造成相邻人损失,通常无对价 有偿、无偿由双方合意 5.存续期间 有永久性与一时性结合之特性 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永久性与一定性 6.价值取向 社会利益 提高权利人不动产效益案例:甲公司购得一块土地,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住宅楼。该地前有一学校乙,双方协商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建高楼,甲每年支付乙10万元作为补偿。但甲、乙未到登记部门登记。一年后学校将此地买给丙公司,丙在此地建高层住宅。甲得知此况,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丙拒绝,甲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二、种类《物权法》第86——92条(一)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二)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三)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发生的相邻关系;(四)因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五)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六)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三、处理原则《物权法》第84、85、92条规定(一)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二)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原则;(三)守法和尊重习惯原则;(四)依法补偿原则。思考题: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有哪些?3.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案例分析:1.甲、乙两家相邻,村里架设照明线和电话线,进入甲家的线路只能经过乙家房后。一日,甲、乙发生争吵,乙将通过其房后进入甲家的线路剪断,甲认为乙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利,应当进行赔偿。分析:▲甲乙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乙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甲的合法权利?2.张某购买了和谐小区5—2—102号房屋,该楼有地下室一个,其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自行决定并将小区供暖锅炉安装在了地下室。冬天,锅炉启动发出了很大声响,给张某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且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张某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均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拆除锅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分析:▲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请?▲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五节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物权法》第93条。特征:(一)主体的复数性;——两个以上(二)客体的同一性;——同一项特定财产(三)内容的双重性;——内、外权利义务(四)所有权的联合性。——同类或不同类所有权的联合,非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二、共有与分别所有、公有的区别 共有 分别所有 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共有人。 主体是独立的多个所有权人。 一个所有权 多个所有权 存在对内、对外权利义务关系 不存在对内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所有物不存在分割问题,各所有人自分别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共有 公有 与所有制无关。既可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与所有制紧密相连,既指公有制,也指公有财产形式。 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主体单一,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 财产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为共有人所有。 财产已脱离个人而存在,不能分割为个人所有或按一定份额享有财产权利。 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 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三、共有成立的原因(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如:甲、乙、丙约定共同出资购买一项财产并共有其所有权;(二)基本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的共有,遗产分割前数个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四、共有的分类《物权法》第93条(一)按份共有——分别共有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特征:1.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共同关系——特殊的团体性或身份关系《物权法》第103条2.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确定的份额——应有部分《物权法》第104条其认定大致有五种学说——▲实在部分说:认为按份共有物确有实在的部分存在,各共有人于实在的部分上各享有一个所有权。(罗马法学家主张)如:A、B、C共有某物,三人分别拥有其中一部分。与所有权性质不符,未采。▲想象部分说:认为各共有人于物的不同部分上享有一个想象中的所有权。即这种份额不是现实看得见的,而仅为想象中的。(德国学者梅迪库斯为代表)违反所有权观念;与共有性质不符。▲内容分属说:认为所有权有种种作用和权能,可以由共有人分别享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为代表)将所有权进行质的分割,实际上是总有,非共有。▲计算部分说:认为共有物可以以金钱来计算其价格,共有则是分割共有物的价格而分属于不同的共有人。价格是对物的货币评价,与物本身并非一回事。▲权利范围说:认为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但为避免权利行使的冲突,而划定权利行使的范围,使各共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对物的权利。(通说)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匹马,按出资比例,甲享有50%,乙享有30%,丙享有20%。以使用为例并以10天为一个周期,则甲对马用5天,乙用3天,丙则用2天。从我国《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对应有部分的解释应采取此观点。3.各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二)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物权法》第95条。特征:1.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2.是不分份额的共有;3.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值得注意:▲两种共有的本质——数人共享所有权▲《物权法》第105条——准共有指共有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如:数人共享一项债权一项他物权一项知识产权等。法律适用规则:适用特别规定;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规定。四、共有关系的内容及其终止(一)内容包括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同共有——各共有人的权利平等地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各共有人依其应有份额及于共有物的全部2.共有物的管理与费用负担▲共有物管理规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同▲费用负担的规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额或共同《物权法》第96、98条3.共有物的处分与抛弃▲处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97、101条▲抛弃:原则上允许,但抛弃行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利。部分共有人抛弃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可否取得?肯定说:可取得,并按比例分享,而不应归国家,或作为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否定说:不能取得,应归国家或作为无主财产由其他共有人先占取得。4.共有关系的维持与共有财产的分割——《物权法》第99、100条▲约定不得分割的,维持共有关系;▲有重大理由需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分割的一般规则——◆按份共有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请求分割。体现了:●对共有人意愿的尊重;●自由分割的立法精神;●有效利用共有财产;●依法分割的法律原则。5.因共有物所生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物权法》第102条(二)终止原因1.共有物消灭;2.一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单独所有权;3.共有人协商终止;4.共同共有基础关系的解除或消灭等。思考题:1.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区分共有、公有和总有。3.比较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异同。4.试述共有关系的内容。案例分析:1.马、曾是夫妻,生有四子,夫妻二人生前与长子居住在二人所有的三间平房内,二人去世后均未留下遗嘱。四子一同办理了该平房的房屋共有权证。因其他三子在外均有住房,平房一直由长子使用。后因持续大雨,平房不同程度受损,长子出钱请人对平房进行了修缮,花费了1万元。事后,长子找到其他三兄弟分担修缮费用,遭拒绝。分析:1.四兄弟对该平房的共有属于何种共有?2.其他三兄弟是否应承担修缮房屋花去的费用?第五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人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依法在该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简言之,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物权法》第117、118条特征:1.是一种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2.其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3.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4.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国外:各国有所不同,但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是各国普遍重视的用益物权种类。2.我国:民国时期——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台湾地区新民法——地上权、地役权、农用权等。《物权法》颁布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居住权、典权、海域使用权、渔业权、采矿权等。《物权法》颁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专章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一般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思考题:1.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些?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念和特征简称农地承包权或农地使用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1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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