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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社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某某镇社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XX社区(XX庄、XX庄)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X镇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拆迁安置原则(一)坚持以群众为本,最大限度让利于民;(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一政策标准;(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五)坚持还建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二、搬迁范围及还建位置搬迁范围:XX社区(XX庄、XX庄)规划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所有居民房屋。还建位置:XXX。三、组织实施办法1、成立XX社区...

某某镇社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某某镇社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XX社区(XX庄、XX庄)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X镇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拆迁安置原则(一)坚持以群众为本,最大限度让利于民;(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一政策标准;(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五)坚持还建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二、搬迁范围及还建位置搬迁范围:XX社区(XX庄、XX庄)规划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所有居民房屋。还建位置:XXX。三、组织实施办法1、成立XX社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指导XX社区根据相关政策和村民自治原则制定棚户区改造和搬迁安置实施方案。2、XX社区成立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XX庄5-10人,XX庄3-5人),负责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协助村“两委”做好政策宣传、评估认定、协议签订、质量监督、楼房挑选等工作。3、XX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与村民签订各类评估、补偿、拆迁、安置等协议。按照入户征求意见、进行评估、补偿价格公示、调查摸底户型、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进行。4、安置还建社区的建设,由有资质的开发公司负责实施。5、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设立财务审计工作组,负责棚改资金的监督、管理、核算、审计等工作,会同村民委员会做好评估补偿、奖励资金、购房款等的核算和结算等工作。四、评估补偿依据1、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着物根据《XX省国土资源厅XX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XX国土资字【20XX】XX号)据实评估、据实补偿。2、宅基地补偿:村民合法宅基地补偿价格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偿。村民合法宅基地以外的部分,按每亩5.3万元的价格补偿。3、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以工商、税务部门认定为准)的补偿:居民合法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须为2017年12月12日前取得;(3)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商业”字样。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其营业面积部分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0%。房屋按普通住宅享受安置、奖励等政策;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确定为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有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XX社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认定。五、拆迁安置方式1、有本村户口,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益和村民福利待遇的常住人口为一般村民(以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派出所户籍为准)(以下简称一般村民)。2、一般村民,人均安置住房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格安置;超出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3、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起冻结XX社区户籍,此时间节点为本棚户区改造的时间基准点。除合法生育、正常婚入和退役安置外,不允许再迁入和分户,特殊情况需报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集体研究审批。4、对住宅房屋实行还建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5、按照“一户一宅”和现有合法住宅、合法宅基地相结合为据进行安置。住宅、宅基地合法性的认定,由XX社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提出,提交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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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研究通过,报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认定;对认定的“非法住宅”、“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只进行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不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享受安置、奖励政策。6、还建房申请办法:①夫妻必须共同申请;②未成年人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以司法和医疗部门鉴定为准)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④成年男子除已结婚未分户或符合结婚条件外,不得分户申请;⑤其它特殊情况需报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共同审查认定。7、拆迁安置还建房分为2种面积户型,即80平方米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终测绘数据为准。    8、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如一户人口4人以上(含4人),总人口应享受的优惠面积总和超过120平方米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平方米),不得申请单套超过120平方米左右的(上下浮动不超过5平方米)安置住房。超出的人口可以按一般村民待遇再申请一套安置房,但一户最多累计申请2套安置住房。    9、安置还建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还建房内墙、房顶、阳台、车库抹灰刮腻子;室内为普通水泥地面;安装进户防盗门;厨房、卫生间、洗刷间地面和内墙1.8米高铺(贴)瓷砖;统一安装水、电、暖、气,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管;统一封装铝合金窗户和阳台。   特殊情况处理:    (1)婚迁人员,指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后,在还建安置建设周期内(截止指挥部确定的交房日)因合法正常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安置标准同一般村民;虚假或非正常结婚的,一律不享受一般村民待遇;因结婚带子(女)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只有结婚者本人享受一口人的一般村民安置待遇。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后,在还建安置建设周期内(截止指挥部确定的交房日)离婚,如前妻(前夫)户口未迁出,但后妻(后夫)户口又迁入(含所带子女)的,只按一口人的一般村民享受安置对待。(2)新出生人口,指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后,在还建安置建设周期内(截止指挥部确定的交房日)合法出生的人口,安置标准同一般村民;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后,在还建安置建设周期内(截止指挥部确定的交房日)非法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享受一般村民待遇。(3)独生子女,指在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公历2016年1月1日)前,本村父母申报独生子女,签订独生子女协议,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以镇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准)的,这个独生子女的安置标准为两口人的一般村民标准(多奖励的这一口人的优惠待遇计算在父母名下),即:8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格予以安置,超出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生育二胎的,所生二胎不再享受一般村民安置待遇。(4)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截止指挥部确定的交房日年满18周岁的未婚男性一般村民,可以与父母分户,申请享受一套安置房,即: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格安置;超出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5)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前,合法已婚男性一般村民但未与父母分户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可以与父母分户,申请享受一套安置房,分户后根据可享受一般村民待遇的人口落实政策,即: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格安置;超出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    (6)本村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和“两劳人员”,原户籍在本村,户口因上学、当兵或“两劳”原因迁出,可申请按户口迁出前的身份标准安置,其户口迁出前的身份,提交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认定。(7)五保户、60周岁(含60周岁)(公历1957年12月12日24时前出生)以上的一般村民,可按一般村民安置,也可申请选择统一提供的集中式日间照料周转房,生前免费使用,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具体事项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相关协议。(8)本村一般村民,有合法住宅或合法宅基地,但一户只有一口人,可申请按2口人的优惠面积进行安置,超出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9)本村纯女户男方来本村落户的(以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派出所户籍为准),仅限一个女儿的男方及子女享受一般村民待遇。(10)原籍为本村人员,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前户口迁出本村,但在本村有合法住宅或合法宅基地的,一户可申请享受一套安置房政策,按原户籍人口的一般村民标准安置。(11)原籍及户口均不在本村的人员,但在本村购买合法住宅或合法宅基地的,一户可申请享受一套安置房,按成本价格购买,或选择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如恶意阻挠或拒不服从相关政策,按非法买卖宅基地双向立案查处。)(12)本村一般村民,在本村有2套或2套以上合法住宅或合法宅基地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第1套房可享受一般村民待遇;第2套或第2套以上的房屋,每套可再申请一套安置房,按成本价格购买,或选择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如恶意阻挠或拒不服从相关政策,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倒查宅基地资格权人、买卖关系人或占有关系人,对非法买卖或多占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所有权。)(13)原籍为本村已经出嫁的女性村民,户口在本村一直未迁出的,或原籍为本村在外村离婚后又迁入的(以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派出所户籍为准),在本村无自己名下的合法住宅或合法宅基地的,不能单独申请安置住房,只限姑娘本人随父母享受一个人的安置政策。(14)原籍不是本村人员,截止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以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派出所户籍为准),女方离婚后(以离婚证为准)户口未迁出,且一直在本村居住的,可享受一口人的一般村民待遇,即: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15)空挂户,指原籍不是本村,单立户或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朋友名下,且在本村无合法住宅或合法宅基地的,不享受一般村民安置待遇。(16)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后迁入的户口(以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派出所户籍为准),除合法生育、正常婚入和退役安置外,一律不享受一般村民安置待遇。(17)在还建安置过程中,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安置标准的一般村民,按单项最高标准执行,不累计执行。(18)公历2017年12月12日24时前死亡人员不再享受一般村民安置待遇。六、成本价格和优惠价格的界定成本价格:即指土地、楼房建设成本及配套成本之和。经专业部门测算,建设成本均价为2395元/平方米(具体楼层价格见附件)。    优惠价格:即给予拆迁居民购买楼房、储藏室、车库低于建设成本价格的安置优惠价格,楼房优惠均价为1395元/平方米;储藏室优惠价格为960元/平方米,车库优惠价格为1360元/平方米。七、评估补偿基准日界定公历2017年12月31日24时为评估补偿基准日。凡基准日前已经形成并依据本实施方案经评估机构认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着物予以评估补偿;基准日后所形成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着物均视为违法行为,一律不予评估补偿。八、安置房挑选办法(一)得分办法:1、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所需户型(或集中式日间照料周转房的),本人在申请书和保证书上签字确认的得20分;2、在规定时间内,同意评估价格,在评估价格表上签字确认的得30分;3、在规定时间内,同意拆迁,同意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同意将房屋交给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拆除,并签订拆迁协议的得50分。以上3项合计共计100分,每项第一名得满分,每递减一个名次扣1%分,依次类推递减。村民在本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或可能选择多套安置房的,必须全部履行以上3项手续,如多处住房以上3项得分不一致,按得分最后的一处住宅得分为选房依据。(二)挑房顺序:根据总得分情况,按照已经选定户型(同一户型为一个选房小组),确定选房顺序,得分相同者,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公证处现场公证)。抓阄人必须是家庭内年满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身心健康的成年人抓阄有效,抓阄人原则上是被搬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或摸底时的被登记人。储藏室、车库不作为还建安置面积,根据主房与车库或储藏室的建筑架构绑定关系,村民根据选房顺序,车库或储藏室跟随与主房的绑定关系,与主房一起一次性选定。不遵循此规定的,待所有村民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选房完毕,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研究后再启动剩余楼房的选房顺序。(三)房款结算:在指挥部确定的交房日前结清房款(据实核算,多退少补),给予钥匙;3个月内腾空原房屋并交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拆除后,核发各项奖补资金。被搬迁人房屋及附属物已经评估作价的不得自行拆除,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处置,验收时如有缺失,缺失物品按评估价格从补偿款中扣除。九、拆迁安置奖惩措施(一)为加快棚户区改造速度,鼓励居民尽快实施拆迁,在选定所需户型、评估价格签字确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环节,给予示范带动户资金奖励。(1)凡在规定的7日内,选定所需户型(签字按手印)的,每户奖励4000元,每拖延一天,每户扣减1000元,扣完为止;(2)凡在规定的7日内,同意评估价格并在评估价格表上签字按手印的,每户奖励8000元;每拖延一天,每户扣减2000元,扣完为止;(3)凡在规定的7日内,同意拆迁,同意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同意将房屋交给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拆除,并签订拆迁协议(签字按手印)的,每户奖励8000元,每拖延一天,每户扣减2000元,扣完为止;(4)凡在3个月内腾空原房屋并交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拆除,在规定时间内搬家的,按“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奖励搬迁费1000元。(5)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搬家腾空旧房的,一律不享受以上各项奖励。(6)所有已经选定户型的村民,如出现反悔现象,提出不按已经选定的户型选房,扣除所有奖金,待其他户全部选房后,再组织反悔户按抓阄顺序选择剩余楼房。以上奖励款项不抵顶房款,待领钥匙入住并腾空房屋、交出旧房后一次性发放。(二)签订拆迁协议时,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和村委会统一收回;证件未上交或丢失的,本人向指挥部、实施工作组写出书面说明;因证件未上交、丢失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三)已办理抵押的房屋,被拆迁户须提供相关证明,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户自行协商解决租赁关系,或依法处理经济法律责任;因抵押或租赁关系引发经济法律纠纷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四)统一规划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方免费提供给社区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使用(社区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只有使用权),其他服务用房,村集体按成本价购买。(五)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村集体公共用地(村内或经过村庄已经补偿过的道路、街巷和公共服务场所等不计算在内)的补偿,按每亩5.3万元的价格据实核算,全部划拨至村集体代管资金账户,作为村集体增收和长期稳定收益来源,一律不得均分或挪用,优先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用房和购买老年周转用房。(六)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截止指挥部确定的交房日,确需提前拆迁的村民,与整个棚户区改造一样的标准进行评估、公示,同样按签字确认、签订评估协议、拆迁协议、安置协议等得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选房顺序,得分相同者,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公证处现场公证);安置房未交付使用前,确需提前拆迁的村民,从签订提前拆迁协议起,按每位合法宅基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躲迁租房费用,直至指挥部确定的交房日再顺延3个月止。(七)逾期不拆迁的,按国家、省、市、区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被拆迁户自行负责。(八)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评估、拆迁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实施方案经XX社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十一、本实施方案由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社区“两委”会和指挥部共同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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