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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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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大学文化,xxx职工,住址:xxxxxx。  委托代理人:焦宏伟xx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xxx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xxx县城中山街。负责人:xxx,分公司经理;住址:xxx城世纪小区,电话:13488176868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xxx建筑公司,住所地:xxx县城中山街。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公司经理;住址:xxx城北大街。  上诉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x人民法院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大学文化,xxx职工,住址:xxxxxx。  委托代理人:焦宏伟xx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xxx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xxx县城中山街。负责人:xxx,分公司经理;住址:xxx城世纪小区,电话:13488176868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xxx建筑公司,住所地:xxx县城中山街。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xxx,职务:公司经理;住址:xxx城北大街。  上诉人因商品房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x人民法院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理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1、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庭审结束之后,合议庭违法组织了第二次及第三次开庭审理,要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又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帮助被上诉人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  2011年4月29日,本案由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开庭审理。因原独任法官存在回避事由,2011年5月17日,上诉人申请其回避并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1年5月18日,本案被移送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1年8月10日,刑事审判庭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1年9月1日,因第一被上诉人又提交了4份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且并非新证据),合议庭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2013年5月22日,因法院依职权帮助被上诉人调取了5份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不属于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合议庭组织第三次开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审理程序违法。  2、错误裁定中止诉讼。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拖延诉讼不做出裁决。为规避超越审限的责任,2011年9月29日,经审委会决定做出了(2011)x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商品房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一案中止审理。错误认为:本案须以第一被上诉人的负责人与他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他案尚未审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两案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他案审理结果对本案根本无任何影响。第一被上诉人负责人的个人纠纷无论处理结果如何,绝不会影响到第一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的解决,因为两案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5日做出的(2011)咸民终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他案审理结果),完全证明了原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错误。上诉人多次申请恢复本案审理,2012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恢复审理,中止诉讼期限长达1年零3个月。  3、超越了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规定。上诉人2011年4月7日提起诉讼,原审法院2013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审限长达两年两月零十九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的规定,原审超越了审限。  二、证据认证错误。  1、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如下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无关联性)完全予以确认。  证据1:xxx城乡建设局x政建发(2008)84号文件。该文件仅能说明:自2008年10月21日起,xxx城乡建设局发文要求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审查,对3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年底前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进行设防备案审查。该文件是县住建局的工程管理要求,被上诉人是否落实及怎样落实文件要求的,则不得而知。落实文件要求,对被上诉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具体影响是什么,更不清楚。该文件并不能证明xxx境内发生了地震致使被上诉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施工的客观事实,它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2:xxx建筑公司电话记录。该“电话记录”是第二被上诉人通知其下属工程项目部的电话记录,是第二被上诉人与其分公司(第一被上诉人)内部的工作事务。该电话记录理应由第二被上诉人保存,在么却由第一被上诉人在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时才提交呢?制做电话记录的工作人员,为何没有署名也不出庭作证呢?2008年5月份制作的仅有1页纸张的电话记录完好保存到了2011年9月,是专门作为证据保存的吗?因此该电话记录的客观性值得怀疑。该电话记录并不能证明xxx境内发生了地震致使被上诉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施工的客观事实,也未证明具体的停工期间。  2、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下列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不属于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完全予以确认。  证据1:《xxx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08年“5.12”地震后建筑工地停工检查有关问题的说明》。2013年4月27日,xxx住房和建设局回想后制做出了该“说明”。至于“说明”的客观依据是什么,则不得而知。法院并非调取到2008年所产生并保存至今的客观证据;xxx住房和建设局也没有出庭作证,因此该“说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确定。该“说明”内容为:2008年“5.12”汶川地震之后,xxx住房和建设局曾召开了全县在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会议,要求各施工企业停工自查,自查完后由县质监站进行检查。施工质量安全检查是县住建局的监督管理职能。该“说明”并不能证明xxx境内发生了地震致使被上诉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施工的客观事实,也未证明具体的停工期间。  证据2:《xxx建筑公司证明信》。该“证明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更值得怀疑: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第二被上诉人始终无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而法院竟主动前往第二被上诉人处,积极调取用以补充两被上诉人庭审陈述和举证不足的新“证明”。第二被上诉人为何在庭审中不公开陈述而需要法院调取其“证明”呢?该“证明信”还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吗?还具有无可争辩的证据效力吗?该“证明信”的内容是:2008年“5.12”汶川地震期间的停工和复工均是电话告知,无相关文件通知,停工期限为15天。该“证明信”不能具体证明xxx境内发生了地震致使被上诉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施工的客观事实,而且其说明的停工期限仅为15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上述证据,根本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3、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庭审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书面辩论意见)完全未予理睬,遗漏了上诉人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内容。  三、事实认定错误  (一)对合同履行事实认定错误  1、对被上诉人迟延交房的违约事实不做认定。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于2008年10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法庭已查明: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31日才交付了房屋钥匙。被上诉人已构成违约迟延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迟延责任期限为284天。原审判决却对被上诉人迟延交房的违约事实视而不见。  2、对被上诉人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事实不做认定。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于2010年4月1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须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法庭已查明:被上诉人于2011年8月29日在xxx城乡建设局完成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2013年5月22日,第四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告诉上诉人: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了。2013年5月30日,被上诉人在xxx房地产管理所给上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上诉人已构成违约迟延办理房产证,迟延期限达1147天(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原审判决竟然对该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事实避而不谈。  原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根据合同约定及协商履行了义务”。该认定结论纯粹颠倒了黑白,对被上诉人严重违约的事实不做认定。  (二)对被上诉人停工自查、接受检查的事实认定错误。  1、仅根据《xxx建筑公司电话记录》及《xxx建筑公司证明信》,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当晚,第一被上诉人停止施工自查。该两份存在诸多疑点的证据(均出自第二被上诉人)自身的真实性尚未得到印证,在么能根据其认定:第一被上诉人停止施工自查呢?  2、仅根据《xxx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08年“5.12”地震后建筑工地停工检查有关问题的说明》,原审判决认定: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对安全施工进行全面检查。该“说明”是xxx住房和建设局2013年4月27日回想后制做而成,其自身合法性和真实性尚未得到印证。在么能依据其认定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对安全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呢?  3、《xxx城乡建设局x政建发(2008)84号文件》(县住建局的工程管理规范要求文件),不能证明xxx境内发生了地震致使被上诉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施工的客观事实,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停止了施工。  四、判决理由错误  1、原审判决认为:“因5.12汶川大地震,第一被上诉人停止施工进行自查、接受检查,属不可抗力”。该理由存在如下荒谬之处:一是“因5.12汶川大地震”,可见并非是因xxx城发生的大地震影响,因为xxx城并未发生影响建筑施工的大地震,被上诉人根本无发制造出因大地震影响致使其建筑施工不能进行的任何证据。二是第一被上诉人停止施工进行自查、接受检查的“事实”本身认定错误,因为其尚不能得到证实。三是曲解了“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安全自查、接受检查属于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是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当中的一项具体任务,这是人人都能预见到的工作内容,它根本不属于不可抗力。  2、原审判决认为:第一被上诉人因与他人合伙纠纷案件,被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屋,第一被上诉人迟延交房、未及时办取房产证,系其意志以外原因所致,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该理由明显错误:一是并不是第一被上诉人与他人合伙纠纷案件,而是第一被上诉人的负责人个人与他人合伙纠纷案件,原审判决混淆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是由于第一被上诉人负责人与他人合伙纠纷案件,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造成被上诉人迟延交房及迟延办理房产证。被上诉人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根据约定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三是被上诉人迟延交房、未及时办理房产证,是其意志以内的原因所致。第一被上诉人负责人与他人发生了合伙纠纷,因其个人违法民事行为造成了法院的查封(法院查封对象:第一被上诉人财产)。如果第一被上诉人积极督促其负责人及时妥善处理与他人合伙纠纷,法院还需要查封涉案房屋吗?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后,被上诉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而是置之不理、顺其自然、无所作为。四是第一被上诉人不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的查封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它是完全能够预见、能够避免并能够克服的司法行为。第一被上诉人不存在其它任何法定的免责事由,因而其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原审判决认为:第二被上诉人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理由完全错误:第一被上诉人是第二被上诉人设立的分公司,第一被上诉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第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五、法律适用错误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两个法律条文适用的前提是:发生了不可抗力。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停止施工进行自查、接受检查”及“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均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根本不存在,因而其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审理程序违法,证据认证及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及判决理由错误,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背离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恳请贵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上诉人:xxx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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