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罍而歌者”的正确解释袁宏道的《满井游记》是人教版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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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教材。教材对“罍而歌者”一直解释为“端着酒杯唱歌的”,将“罍”解释为“酒杯”。教师教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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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古文读本中的解释也都大如此。这种解释颇让人费解,不知“端着酒杯”与“唱歌”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为什么古人一定要“端着酒杯唱歌”?笔者认为教材及其他古文读本中的解释均失妥当。对这句话的理解,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罍”的意义。“罍”是盛酒的器具,但不一定是“酒杯”。《说文解字》中没有“罍”字条,而只有“櫑”字。“櫑,或从缶作罍,龟目酒尊,刻木作云雷象,象施不穷也。”从这里可以看出,“罍”与“櫑”是一个字的两种不同的写法。《说文解字》说它是“酒尊”,用木头作云雷形状的花纹来装饰,故也写作“櫑”。《释文》对“罍”解释为:“罍,酒尊也;韩诗云:天子以玉饰,诸侯大夫皆以黄金饰,士以梓。”从这里能够看出,古人对“罍”的使用还很讲究,对罍都有装饰,只不过因人的地位尊卑不同而已。《尔雅释器》里有解释:“彝卣,罍器也,小罍谓之坎。”其注疏:“罍,形似壶,大者受一斛。”“罍者,尊之大者也,虽尊卑饰异,皆得画云雷之形,以其云罍取于云雷故也。”从这里对“彝卣”的注疏来看,“罍”不管用什么材质来装饰,都必须是云雷形的花纹,而且“罍”也绝非是“酒杯”,它的形状像“壶”,大的“罍”可盛“一斛”。“斛”是我国古代的量器名,《说文解字》上说“十斗也”。试想,能够装“十斗”的酒器怎么能作“酒杯”用呢?现代辞书对“罍”的解释也都只说它是“酒尊”、“酒器”,并没有解释为“酒杯”。如:《新华字典》解释为“古代刻铸云雷花纹的酒尊。”《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古时一种盛酒的器具,形状像壶。”从以上典籍对“罍”的解释看,“罍”不可能是今天意义上的“酒杯”,而是比较大的盛酒的器具。既然“罍”不是酒杯,那么“罍而歌者”应当作何解释呢?笔者认为这里的“罍”是名词作动词用,作“击(或敲)罍”讲;“罍而歌者”应该解释为“一边击罍(或敲罍),一边唱歌”。这样解释,上下文的关系才合乎事理。其实,中国古人用陶器作为打击乐的实例,在古代文献中是可以找到佐证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秦王和赵王在渑池之会一段文字:“蔺相如前曰:‘赵王窃闻秦王善为秦声,请奉盆缶秦王,相娱乐。’秦王怒,不许。于是蔺相如前进缶。。。。。。秦王为赵王击缶。”这里秦王所击的“缶”也是酒器。《说文解字》解释为“缶,瓦器,所以盛酒浆,秦人鼓之以节歌。”这里明确地说明秦人唱歌常击缶伴奏。《尔雅释器》对“缶”的注疏也说:“缶,盆也。”“缶是瓦器,可以节乐,如今击瓯,又可以盛水盛酒,即今之瓦盆也。”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古人常常“击缶”、“击瓯”,将“缶”“瓯”当做打击乐使用。“缶”“瓯”等等陶器,既可以作酒器用,也可以“节乐”。既然如此,那么与“缶”“瓯”同类的陶器“罍”,是否仅仅作为“酒器”用呢?所以,笔者认为“罍而歌者”,应解释为“一边击罍(或敲罍),一边唱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