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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课件null 贺小明湖北武汉武昌东湖南路8号 武汉大学水电校区 A—10信箱 Tel: 027-67802533、13907152705 Fax: 027-87883046 E-mail: hexm@public.wh.hb.cn Postcode:43007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安全法及水电建设安全管理岗位培训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安全法及水电建设安全管理岗位培训班 ...

《安全生产法》课件
null 贺小明湖北武汉武昌东湖南路8号 武汉大学水电校区 A—10信箱 Tel: 027-67802533、13907152705 Fax: 027-87883046 E-mail: hexm@public.wh.hb.cn Postcode:43007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安全法及水电建设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岗位培训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安全法及水电建设安全管理岗位培训班 (龙滩工程班) 开学典礼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 调查处理 第六章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引 言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引 言 引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历程。 《安全生产法》是在什么条件下出台的? 为什么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 一贯方针 安全第一的方针还被有关法律所肯定,成为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一条null二、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 就总体而言,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是逐步好转的,这 是对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基本估计。 例如:2001年,全国伤亡事故上升幅度减缓,一些 重点行业事故大幅度下降。 全国煤矿事故死亡5670人,比上年减少400多人。 l~11月份火灾事故死亡2013人,比上年同期减少459人; 铁路路外事故死亡7670人,比上年同期减少518人。null 2001年,全国集中开展了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 2.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3.危险化学品储运的安全整治。 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5.煤矿安全整治。null三、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 趋势。 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 (1)公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 (2) 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死伤众多。 (3) 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物品事故时有发生。 (4) 水上交通事故突出。 (5) 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呈多发态势。 (6) 民航事故连续发生。null 上述重大、特大事故具有恶性事故多、死伤人员 多、经济损失巨大和社会影响恶劣、非国有企业事故 多(占70%以上)等特点。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 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以 下三项措施: 1. 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null2. 开展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① 公路交通安全整治 ② 煤矿安全整治 ③ 烟花爆竹厂及易燃易爆品企业整治 ④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 ⑤ 人群聚集场所安全整治 3. 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力度。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 一、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 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五、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null《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1)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 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 依据。null(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 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 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 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3)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 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 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4)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5)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 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 监管无法可依。null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 犯罪的需要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 null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 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 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 违法行为。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总则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总则 法律“总则”一章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 规定,对作为分则的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 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一、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null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规,拟对安全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 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停止,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也难以完全避免(事实上,大工业生产以来,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还在增加),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已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永恒的主题。 三、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对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作了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 法律的时间效力: 本法第九十七条,2002年11月1日起。 法律的空间效力: 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法律对人的效力: 本法第二条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null二、《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 本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 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 《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 方针。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 方针。 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 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 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 (l)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 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 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null(2)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 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 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 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 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 故消灭在萌芽状态。null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法定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 包括: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null(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 报废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 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登审批和严格 监管的制度;null(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等等。null三、如何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贯彻落实 (1)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这是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的事情。 (2)各级政府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要有 足够的认识,抓经济工作必须抓安全,布署、检查、总 结经济工作必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布署、检查和 总结;在衡量、评价一个地方、一个企业工作时,要把 其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正确处理经济 发展与保证生产安全的关系,把保证生产安全放在首位。null(3)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生产 经营活动的效率、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率、 效益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首位。 (4)每个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意识,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违章作业, 对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确保 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的责任 第四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的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按照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保证 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 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作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 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极。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 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 员不利的处分。null(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 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 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 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 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 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 治共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履行保障从业人 员依法享有的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义务主体, 是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null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主要包括: (l)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节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第六节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包括: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 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的主要具体职责 包括: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知情权。 null(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 提出意见。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 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 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 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 府依法处理。 (5)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 产方面管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 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七节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第七节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 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作了规定。 一、县级以上入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曾理的部门 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 全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 《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null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节 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九节 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对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作了规定。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夫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对现有的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应当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加以修订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节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节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一节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服务的中介机构作了原则规定。 第十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 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null(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 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 开除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 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null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 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 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 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第十三节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三节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 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节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节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凡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 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1)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2) 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3) 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 null二、受奖励的对象和给予奖励的主体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奖励的 对象,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只要上述几方 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都应依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的形式 奖励的形式可以包括: 荣誉奖励 一次性物质奖励 给予提职、晋级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 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 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 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 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 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null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 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二是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 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三是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四是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是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null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 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它的作用是,一旦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就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 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一、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四、要加强政府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一、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 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null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没有统一规定。null《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还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位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具体选用哪一种,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当前来讲,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矿山开采。 二是建筑施工。 三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null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 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 施工单位,都是高危行业,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null 考核的内容由有关主管部门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 内容: ①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本行业的规章、 规程、规范和标准; ② 有关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 ③ 企业管理能力; ④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知识; ⑤ 安全生产责任制。null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 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保护神。 对于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以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就更高,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 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 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null《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null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 者。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简称,是 一种规范用语名称。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 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 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 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 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null 因此,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将会 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 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 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一、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 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 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null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所谓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 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 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 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 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null 所谓识别,是指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辨认、区别,哪些是危险因素 或者有害因素,哪些不是。 所谓分析,是指采用定性分析或者定量分析方法对存 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 所谓评估,是指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建 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包括: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 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 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设。 null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 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 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 理对策。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 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者场所,以及一个 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装置等 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null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搞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 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 重要前提。 (l)《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 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 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null(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产和使用。 null五、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 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很多,有自救器、防护罩、安 全帽等。 《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null六、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 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工伤保 险条例,将对工伤保险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一、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设备的安全管理 安全设备的管理 安全设备是用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防止 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总称。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 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null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 有关人员签字。 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 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 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 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 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null(1)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 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 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3)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 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三、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null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 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对于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再次作出规定,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null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 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使 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null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 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 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 门备案。 null(l)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 (3)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 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 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 及时掌握有关情况。null五、安全出口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 舍出口。 六、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null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null七、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null 《安全生产法》对承包、租赁作出相应的规定: (l)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必须统一协调、管理。null八、现场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 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 务作为了比较全面、明确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严格的法 律责任,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一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null 《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 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 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 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 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 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null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 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 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 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null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 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 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 家的有关规定。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大量事故案例证明,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从 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发的责任事故。导致从业人员违 章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有四个: 一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 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 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作业; 三是因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不明确,查处依据不足; 四是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畸轻,不能引起从业 人员的足够重视。null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 二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 得违章违规。 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法律 依据。 null 《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 四项: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 中,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二、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 以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 重要,不可缺少。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十五 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 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 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 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 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不同于一般的 日常性检查 null 判断安全生产的状况,可以考虑几个因素: 一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等客观情况; 二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实际情况; 三是近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 四是时间等其他因素;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发挥组织作用 4.检查必须严格进行 5.要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null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 须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 监督检查; 二是规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验收的行为; 三是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相对 广泛的职权,并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依法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要予以配合;null 四是明确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 以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 五是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情 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签字; 六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互相配合作出了原则要求。 1.对需要审批或者验收通过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严格依法把关并加强监督检查null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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