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函债权申报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债权申报金额:XX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债权申报人XXXX已付购房款8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应向债权申报人XXXX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即830000.00元)的赔偿责任。上述债权申报金额共计166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8日,债权申报人XXXX与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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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约定XXXX购买时代广场项目1幢1单元1层1-3号商铺,套内建筑面积65.08平方米,单价:12753.00元每平方米,总价83万元整。约定2012年6月30日交房并取得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若逾期交房超过30日,则从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该公司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逾期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应按已付房款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XXXX已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该公司开发的该项目一再停工,致使XXXX所购房屋至今未能竣工验收,至今未向买方交付该商品房。迫于无奈,债权申报人XXXX委托律师准备诉讼,经律师调查方发现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早已经在20XXX年XX月X日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了另一买受人XXXX,且现该商品房已经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作为卖方的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隐瞒所售商品房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且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买方XXXX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已无法取得该商品房。卖方的欺诈行为给XXXX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XXXX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综上,现债权申报人特依法申报债权: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债权申报人XXXX166万元及利息。特此申报债权申报人:(相关证据材料附后)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