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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新规范学习培训每天都是黎明的感觉,一睁眼---啊!我又获得了一次新生带着期待、怀着激情去做今天自己该做的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王秀花18686012472新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新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新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新规范修改章节的学习交流目前监理业现状:问题:建设方被动监理;有证无岗或在岗无证;技术水平不高;取费偏低;自我监理或同体监理;对策:优质优价;企业转型(全过程、全方位);提高门槛、提高水平;专业配套2013新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必要性: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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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是黎明的感觉,一睁眼---啊!我又获得了一次新生带着期待、怀着激情去做今天自己该做的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王秀花18686012472新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新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新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新规范修改章节的学习交流目前监理业现状: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建设方被动监理;有证无岗或在岗无证;技术水平不高;取费偏低;自我监理或同体监理;对策:优质优价;企业转型(全过程、全方位);提高门槛、提高水平;专业配套2013新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必要性: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全过程项目管理的要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协调完善监理服务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示范文本)》(GF-2012-0202),并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2013新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3专业通用原则1与时俱进原则易于操作原则5协调一致原则2各方参与原则4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力求反映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如: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增加相关服务内容;调整监理人员资格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在工程监理的定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范围等方面协调一致。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尽量考虑各类工程的共性问题,不仅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参与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专家是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高等院校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多地考虑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了有关条款。2013新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相关服务章节调整了章节的结构和名称增加了术语的数量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强化了可操作性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1、总则2、术语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4、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5、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6、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7、监理文件资料管理8、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9、相关服务2013新规范修改章节的学习交流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2、适用范围3、基本要求4、监理依据1.0.1条解析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理单位不仅只为业主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而且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业主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其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也广。为此,增加了相关服务的内容。拓展了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明确了制定2013新监理规范的目的。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等相关服务:订立监理合同的同时委托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工作的为相关服务,否则可签单独的咨询合同。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定本规范。增加了相关服务的内容。提高建设监理与服务水平1.0.3条解析《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应包括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监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解析《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1.0.4条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1.0.5条解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中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反之,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也应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即使是对建设单位的意见或要求,也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新增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制作:张开源解析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①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它既是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1.0.6条新增的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除上述依据外,“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解析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1.0.8条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的基本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大,实施信息化管理巳成为发展趋势。解析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1.0.9条进行了修改。监理规范明确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基本准则。2013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倡导“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更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工程监理实际。同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尽管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但应公平地处理有关问题。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开展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前提。诚信、科学是监理与相关服务质量的保证第二章术语定义了规范所用的24个主要术语解析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新增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咨询服务业。2.0.1条解析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2.0.3条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解析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工程管理活动的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应参加国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2.0.5条本条规范与老规范不同,原规范只是监理工程师,而新规范明确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解析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书面授权中,列明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2.0.7条本条规范强调了专业、实践经验和年限。明确了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并将原规范中2年监理工作经验改为3年。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解析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按专业或岗位设置的专业监理人员。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在某一专业或岗位宜设置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该岗位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建设工程涉及特殊行业(如爆破工程)的,从事此类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对有关专业人员资格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2.0.8条本条规范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强调了职称、专业、实践工作年限。并将原规范中1年监理工作经验改为2年。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解析监理员是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其他行政辅助人员。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监理员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条本条规范明确了监理员的任职条件,强调了学历和监理业务培训。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其他文件,核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予以计量。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2.0.12条本条规范修改后,明确了工程计量的依据,强调了工程计量的对象是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解析施工单位需要在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具体按建设部2000年9月26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和送检的规定》执行。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2.0.16条新增内容,明确了见证取样的对象和程序。解析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结果均是工期延长,但其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任。 工程延期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2.0.18条工期延误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2.0.17条上述两条规范是新增内容,分别明确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工期延长及其责任承担者。解析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2.0.21条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日志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记录整理的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的文件,有别于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记。解析监理月报是记录、分析总结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文档资料,既能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也能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追溯。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2.0.22条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编写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文件。解析监理文件资料从形式上可分为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档等文件资料,从来源上可分为监理工作依据性、记录性、编审性等文件资料,需要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2.0.24条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文件资料的来源。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和监理人员调换,以及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关于监理设施分别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了要求。第三章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解析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有序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及专业配套、数量要求。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条件要求。3.1.2条解析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3.2.1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理职责解析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监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亲自履行的重要职责。主要变化是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此外,工程索赔既包括“费用索赔”,也包括“工程延期”。3.2.2条解析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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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8、进行工程计量。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3.2.3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责。主要变化是进一步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并与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协调。解析监理员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监理员的职责分工。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2、进行见证取样。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3.2.4条明确了监理员的基本职责。主要变化是明确了监理员的“见证取样”职责,不需要另设见证取样员,并表明旁站工作不只是监理员的工作职责。第四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编制依据、内容及报送程序解析如果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一并委托相关服务的,可将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纳入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4.2.3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人员进退场计划;将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具体明确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解析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施工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需要做重大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规划,并按原报审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4.2.4条明确了监理规划内容的调整和报审程序。主要变化是将修改后的监理规划“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达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目的。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且有成熟管理经验和措施的,可不必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专业性较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如:预应力、网架结构等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4.3.1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情形。主要变化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解析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1、监理规划。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4.3.3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专项)施工方案作为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第五章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工作原则、内容、程序及方法解析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3、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4、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5、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6、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7、其他有关事项。部分修订,明确了第一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务和工作内容。工程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并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纪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第一次工地例会。5.1.3条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以及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5.1.4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邀请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单位参加。为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并可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参加。此外,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参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召集的专题会议。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专题会议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的,为解决监理过程中的工程专项问题而不定期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主要议题、会议内容、与会单位、参加人员及召开时间等。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2、检查分析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6、其他有关事宜。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5.1.5条新增内容,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协调职责和工作联系单的表式。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政府监管机构等之间的关系,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建设单位进行协调。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宜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在某项分项或分部工程即将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施工单位该分项或分部工程施工时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做到事前控制。建筑施工安全专项应急预案针对性强,是具体指导某类特定事故救援的专门方案。建筑施工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潜在的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权限;3、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的选择和采用;4、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配置、选择、使用方法和调用程序5、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以保持其持续的适用性;6、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7、与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及联系方法;8、组织抢险急救、现场保护、人员撤离或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9、重要的安全技术记录文件和相应设备的保护。解析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工期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5.1.8条明确了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前提。本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规范中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并在开工报审表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审批。按照本条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并对开工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逐项审查,全部符合要求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得到批准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此程序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职责的履行解析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3、类似工程业绩。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5.1.10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的程序和内容。在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内容中,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了“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的要求;对分包单位的业绩要求改为“类似工程业绩”,更符合实际工程业绩要求。违法分包:1.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没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查社保缴纳)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解析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风险分析时,主要是找出工程目标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最易发生事故、索赔事件的原因和部位,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制定防范性对策。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案,同时应提出防范性对策。5.1.12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及风险点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性对策。解析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5.2.1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主要管理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合,各项质量管理流程是否满足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考虑到实际操作中许多具体检查、审查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故本条将审查主体由原来的“总监理工程师”改为“项目监理机构”。解析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5.2.2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方案的程序和内容。在程序性审查方面: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审批人是否符合有关权限规定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施工方案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善、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核对审批人是否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内容性审查方面: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及目标,是否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量管理程序等;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符合现行的规范、标准等,特别是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如:施工方案编审及技术交底制度、重点部位与关键工序的质量技术措施、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等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方案的主要依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以及其他工程基础资料、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含管线)资料等。解析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试验、鉴定或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标准。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题论证时,施工单位应组织专题论证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5.2.4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审查内容,并强调在必要时由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解析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检定,确保计量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5.2.10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于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管理职责。,将审查主体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使职责更加明确;考虑到监理人员没有技术手段和资格,无法直接对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做出判断,修改为“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的平行检验,应符合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5.2.13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平行检验的依据和内容。增加了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的要求。对于施工过程中已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工程特点或专业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平行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5.2.14条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检验批的报验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规定的程序执行。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进行重新检验的,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施工单位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施工单位完成并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程序、内容和处置方法。新增“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书面报告的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5.2.17条明确了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由于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不同的处理程序,,对于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要求施工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同时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做好记录,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确认。这也是工程质量事后控制的重要手段。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合规,包括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处理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处理。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工程计量,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其中,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1、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5.3.1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量及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支付的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主体,承担相应的工程款审核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相应条款协助建设单位审核工程款。建设单位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及建议最终合理确定工程款的支付金额。项目监理机构应全面了解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投标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熟悉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施工投标报价及组成、工程预算等情况,依据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以及相关的设计、技术、标准等文件编制造价控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和要求、制定造价控制的流程、方法和措施,以及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和目标值。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包括进行现场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单价或价格的复核与核定等,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附上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相应的支持性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复核过程中应及时、客观地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申请的复核情况最终形成审查意见,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充分熟悉和了解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价规则和相应的支付条款,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同意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审批确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额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工程款审核、支付台账。对项目监理机构审核与建设单位审批结果不一致的地方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明差异产生的原因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应注重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目标的一致性。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5.4.1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本条进行了修改,着重强调了施工进度计划应审查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满足施工总工期的目标要求,阶段性进度计划必须与总进度计划目标相一致。将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成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是为了确保总进度计划的完成,因此,阶段性进度计划更应具有可操作性。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对照本条文所述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发现问题时,应以监理通知单的方式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对施工单位调整后的进度计划重新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5.5.1条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还明确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年检合格与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5.5.2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除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之外应审查的内容。(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效期限、延期申请、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5.3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对编审程序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前,应首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重新报审,符合规定后再行报审。(2)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其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措施,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例如,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果安全技术措施中未能确保这一土方开挖的原则,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对于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要求其重新编制、报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5.5.5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控制的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解析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5.5.6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职责和程序,还明确了监理报告的表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在事后应形成书面监理报告。第六章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明确要求、程序及方法解析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6.1.1条新增内容,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的依据解析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6.1.2条新增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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