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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章程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宗旨: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章程性质: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蓳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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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宗旨: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章程性质: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蓳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人员定义: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第二章公司情况第一节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第六条公司类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登记机构:第八条法定代表人:第九条营业期限:第十条公司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6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第二节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第十一条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股本结构:公司共有注册股东50个,每个注册股东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代表相应的出资人债权,共同组合成股本加入公司。50名注册股东的具体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出资方式第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属国土局竞拍土地,则以实际竞拍价格为准。第十六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验资帐户;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七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第十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出资证明:股东的证明文件采取公司签发并由法人签名及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第二十条经营宗旨: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房地产开发及建设第三章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登记曰期;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曰期。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进行的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如果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所作出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五条 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曰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的形式向股东汇报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如因股东的泄密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股东享有出席会议权及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有权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自己出资数额的多少,在股东会上以投票的形式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第三十条 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解散时,股东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 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股东可以随时查阅以下文件,了解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1、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2、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文件;3、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5、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6、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7、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无权阻挠公司股东对该项合法权利的行使,否则,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二条 股东享有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1、 股东有证据表明决议的程序形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时,单个或少数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或予以撤销。2、 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如果一项无效或可撤销的决议给公司或少数股东造成了损害,则法院在对有关决议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费用,并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三节 股东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关注社会利益,以体现公司的社会目的,股东及管理者均不得利用公司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业务;2、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3、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4、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5、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6、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股东违反以上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四章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股东会会议提案规则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股东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做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第四十条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2、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4、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第三节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3、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4、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全体股东的签字同意,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对没有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无效。第四十七条 会议召集: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四十八条 会议通知: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公司股东。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五十条 会议变更: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召集人应当承担己经到达的股东的交通费用。第五十一条 表决检票: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同时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五十二条 表决通过: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投票应当作为证据进行保留,第五十三条 表决异议: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五十四条 会议记录: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 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3、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4、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7、 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8、 记录签名: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第五十五条 会议公证: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内容第五十六条 表决资格: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第五十七条 决议种类: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1、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普通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工作进行审计;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上述分案的执行程序;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赔偿责任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5、 公司年度报告,对报告的依据进行审计审核,要求董事会提供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原始凭据;6、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九条 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 公司成立;2、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 合并、解散、清算和清算恢复;4、 公司章程的修改:5、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公司如要将公司事务交予某人管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权限、责任、工作方法。第六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事情外,候选董事、监事应当如实陈述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向外泄露其情况.第六十二条关联交易: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可以由股东会先行表决。第六十三条真实陈述: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幵外,执行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对于虚假说明,股东有权要求答复或者说明人承担责任。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六十五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六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一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六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六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 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6、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7、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8、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9、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1、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六十九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第七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否则公司及公司股东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七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己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在其知晓有关情况后5天之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关联董事的回避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并于会议开始时宣布。第七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第七十四条 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七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七十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七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八十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的选聘程序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事情外,候选董事、监事应当如实陈述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向外泄露其情况。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第八十四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和委托注册股东代理的债权人的意见。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第八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与经理有亲属关系必须向股东会递交书面文件说明情况,在股东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继续出任本公司的董事长与经理,该份书面说明文件及同意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保管。如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向股东隐瞒上述亲属关系,当公司因为董事长或者经理的行为导致财务混乱或利益受损时,公司可推定两者存在合谋行为,公司及股东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八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6、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7、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 三分之一以上蓳事联名提议时;3、 监事会提议时;4、 总经理提议时。第三节 董事会及职责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九十二条 组织构成: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2人。董事长并非决策人员,更多的是作为公司的象征;在召开公司董事会时,董事长起到提出议案和安排表决的作用;如果董事长以代表董事会进行决定,应当就具体的决定取得董事的授权或者追认,否则应当视为无效。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11、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2、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3、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4、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作出说明。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预算内的经营性资金使用由总经理负责审批,一次性审批权限 元人民币,超出权限或预算外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提案规则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第九十八条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做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九十九条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第一百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2、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3、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4、 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第五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信函、传真等;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各董事。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采用签字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2、 出席蓳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3、 会议议程;4、 董事发言要点;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六节 董事会秘书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一十条 秘书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一条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1、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2、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3、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4、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格禁止: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三条 秘书任命: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其他成员表决通过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六章 总经理第一百一十四条 总经理资格:公司总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一十五条 资格禁止:《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禁入情形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第一百一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总经理每届任期一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总经理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9、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八条 列席会议: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经理义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报告或者做出虚假陈述的,总经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对自己的报告负有举证义务;总经理在提供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与自己观点相反的材料来源供董事参考。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 经总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公司经理进行职务交接的方法及责任;4、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辞职: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第七章 监事及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监事由债权人代表担任。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禁入情形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第一百二十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一年。债权人担任的监事由债权人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五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债权人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一百二十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应当逋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监事长)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的财务;2、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 列席董事会会议;6、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II次数3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曰期。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E具体议事方式扎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K具体表决程序扎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八章 董事、监事、总经理的限制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 关联交易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第一百四十二条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是指:1、 公司的股东是控股股东企业;2、 公司董事、经理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3、 公司董事、经理为合伙人、股东的其他企业;4、 与公司董事、经理有分配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通过中间人达成的任何协议必须由股东会批准,且该股东不能参加表决,否则,对协议给公司造成的不利后果,要根据情况由股东个人承担责任或负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如果董事或控股股东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而由公司出面起诉属不可行,则少数股股东中的任何一员即可以他以及其他受害股东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可以作为被告的包括:公司董事、经理;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除外)。第十章 信息披露第一百四十六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及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全体股东及债权人予以公开的过程。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十五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三日内向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公布有关财务信息。公布形式为书面形式,可以当面交付、传真、网上公示的方式公布。第一百四十八条在股东提出要求时,公司有义务向股东提供以下文件:1、 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2、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件;3、 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4、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5、 其他有助于公司股东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文件。第一百四十九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一百五十条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无权阻挠公司股东对该项合法权利的行使,否则,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及用工制度第一节 财务第一百五十一条财务公开: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向董事、股东及债权人公开财务报告。第一百五十二条编制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十五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 资产负债表;2、 利润表;3、 利润分配表;4、 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5、 会计报表附注。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一百五十五条报告依据: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会计帐册: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第一百五十七条以下行为视为挪用公司资金,公司及公司股东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1、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的资产;2、 不经股东会同意,以个人名义购买物品;3、 将与公司有关的银行帐号转让给其他人。第二节 财务主管人员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是《会计法》中认可的会计人员,财务主管负责保管公司的财务章、帐薄和原始凭证。财务主管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决定报酬,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会计与出纳有亲属关系必须向董事会递交书面文件说明情况,在董事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继续出任本公司的会计与出纳,该份书面说明文件及同意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保管。如公司会计与出纳向公司隐瞒上述亲属关系,当公司因为财务或者会计个的行为导致财务混乱或利益受损时,公司可推定两者存在合谋行为,公司及股东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应当向揭发公司内部徇私舞弊的财务人员提供就业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财务人员,应当对其奖励,奖励额为公司利益免受损害的3%,但最少不低于1000元,最多不多于50000元;资金的来源由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来承担。第一百六十一条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保存一份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原件,此件仅供向董事会、股东会进行汇报。第三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股东会有权聘请审计人员,公司管理者应当向这些审计人员提供相应的条件,使其能够正常的工作;不同审计人员的结果有差异的,股东会有权选择;相关人员有权将此事提交法院进行最终确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其中的财务审计需同时向监事会汇报。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六十四条会计事务所:公司聘用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五条聘用决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六条会计权利: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1、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2、 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3、 列席股东会,获得股东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第一百六十七条会计空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监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报酬: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监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监事会确定,报股东会批准。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聘任.•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在网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第一百七十条会计解聘: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第五节 用工制度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定合同,待遇不低于广州最低工资水平。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够必须严格按照劳动 用工合同 汽修厂用工合同范文用工合同下载医院用工合同司机用工合同工程劳务用工合同样本 条款执行.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二章 公章、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第一百七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印章是指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议案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并对有关事项负责董事会秘书必须在提出的一案中将新旧公司的印章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加以说明。第一百七十六条印章在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董事会秘书应将每个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帐内,并将此帐永久保存。第二节 印章的保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重要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按股东会决议指定专人分开保管,交易用章由总务部秘书室保管。上述印章按授权规定使用,不得随意交与他人保管使用,否则由直接负责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印章的印模制成印鉴簿交由公司总务部负责人保管。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用章、不准携带公章外出、不准盖出空白信笺。对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盖章或提出建议意见。对违反用章规定或弄虚作假获得用章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及公司股东均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三节 印章的使用第一百八十条使用公章依据下列情况由有关领导审批:涉及人员调动、任免、合同、协议、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发函等方面用章,由总经理批准;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用章,由分管副总理批准;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总经理批准。财务收支的公章,按授权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做不同安排来批准使用。第一百八十一条总经理因不得己的原因而不能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审批的时候,要预先征得同意后委托常务董事代行审批。第一百八十二条使用公司印章时依照以下手续进行:1、需盖章时,持需盖章文件及填写了使用目的、盖印期限、日期和盖印数量等规定内容的“用印申请书”,经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报总务部秘书室;2、接到申请的秘书室,确认手续完备和申请单上填写无误后,将其与文件一起交总经理批复;3、总经理在对上述过程及文件的效用进行审查,批复后由财务部盖章。4、由印章使用人员登记用章时间、何事用章、用章件数、批准人、经办人等项目,重要事项用章,原件需复印留底存查由财务部保管。第一百八十三条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在用印依据及用印申请单上应用代理印章。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印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如因印章管理人的疏忽导致公司印章外流或其他不利于公司的事项发生,公司及股东有权追究该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办理用印事宜应在营业时间之内。严禁将印章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总经理批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该借据上应有印章借出人的签名及另一位在场见证人员的签名。该批准书及借据由总经理秘书保管。第十三章 解散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 解散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1、 营业期限届满或项目结束;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4、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5、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一百八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股东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1、 公司事务陷入僵局,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虽召开但无法形成决议;2、 股东或董事滥用权利,严重剥夺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3、 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危及公司的存在;4、 公司的目的发生重大变更,股东合作基础丧失。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织: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3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第一百八十九条 职权过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董事会应当根据清算组的要求提供全部信息、文件资料。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2、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 清缴所欠税款;5、 清理偾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通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曰内在至少一种当地报刊上公告三次。第一百九十二条 责任申报: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相关机构确认。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 支付清算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审计费;2、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 交纳所欠税款;4、 清偿公司债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注册股东获得分配后,再按《委托代理协议》和其代理的债权人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结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清算组认为公司财产情况能够继续经营下去的,经股东会表决可以继续经营;清算组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偾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股东会可以就是如何处分进行表决。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曰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责任: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股东、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几个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一条 修改章程应按下列程序:1、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2、 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3、 根据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4、 章程修改案报备有关部门。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登记: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从通过时或者股东会决定的时间生效;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责任: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不修改章程、不进行备案、不办理批准的,董事会应当承担因此所造成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四条 信息披露: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五章 附则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细则: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基于某种章程细则得出的结果显然与章程相抵触的,该细则无效。第二百零七条章程定义: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或者股东会表决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八条 数字定义: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章程解释: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有争议的,可以提交股东会解释;董事会、股东会均可以就未定事项提出创制方案,后由股东会表决。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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