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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股东大会课件PPT“一个人的股东大会”——伊煤B案例“伊煤B”"伊煤B",上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全名“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的时候出了一件怪事,把许多人给弄懵了。2000年9月11日,这家公司破天荒的开了个只有一名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别看股东只有一个,代表的股权却不少,这个股东就是公司的国有股份股东伊煤集团,代表股权20000万股,占伊煤总股本的54.64%,因此会议“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当然,参加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远不止一位,包括9名董事,7名监事,还有鉴证律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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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股东大会”——伊煤B案例“伊煤B”"伊煤B",上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全名“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的时候出了一件怪事,把许多人给弄懵了。2000年9月11日,这家公司破天荒的开了个只有一名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别看股东只有一个,代表的股权却不少,这个股东就是公司的国有股份股东伊煤集团,代表股权20000万股,占伊煤总股本的54.64%,因此会议“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当然,参加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远不止一位,包括9名董事,7名监事,还有鉴证律师,全部到会,因此,会议还是开的像模像样。在唯一的一位股东,也就是现任董事长代表国有股投票时,照样有“一致推举”的一名股东代表(又是董事长,因为除他之外谁也没有资格)、两名董事,担任投票表决的监票和清理工作。自己投票,自己监票,相信可以创世界会议史的吉尼斯纪录了。当然,所有的议程都是“一言堂”、“一致通过”。闭起眼睛一想这一切就像是一部讽刺小说。伊煤此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也十分有趣。一项是给董事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给监事每人每月600元津贴。自己开会给自己津贴,当然无异议。另一项是审议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年薪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和效益报酬,也有具体的计算公式和发放方式。当然,这样的议案被百分之百地通过了。相信这两项议题在一个月前董事会开会时已做过认真的讨论,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只是走走形式而已。伊煤B自1997年8月上市以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才来就没有超过10人,如1998年股东年会,出席股东5人,1999年股东年会出席股东3人。而据1999年年报披露股东人数有4000多人。显然,公众股东对明知一切都由大股东说了算,自己只是充当摆设的角色,已彻底不感兴趣了。事实上,公司1997年上市时,当年净利润还有1.13亿元,上市后第二年,便迅速滑落到2112万元,下降81%;第三年,再降61%,滑落至650万元;第四年,即2000年中期,又同比下降58%;每股收益由上市那年的0.31元,如自由落体般跌至0.01元。这所有的一切,在股东大会公告中从未见股东们说过什么,说到底,公众股东除了出资以外,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这样的股东大会,还要自己掏钱到内蒙古“一切自理”,谁会有兴趣参加?1、股东权益及其特征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3、股权结构反映的问题与公司治理一、股东权益及其特征1、股东权益及其特征权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公司主权的利益主体。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种类型的法人实体。股东权益: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二、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普通股东会议普通股东会议每一个日历年举行一次,正是因为如此才又被称为股东年会。股东年会的间隔期虽然以一个日历年为单位,但也有一定的弹性,不过通常不得多于15个月。非常股东会议公司史上最早的非常股东会议,大多由董事们视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召开由某些股东倡议召开非常股东会议,且附议的有表决权的股本需超过某一比例由法院主持召开或介入的非常股东会议当公开招股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公司全部股本金的一半时,董事们应当在知情后的一个月内召开非常股东会议,讨论和议定应采取的紧急措施股东会议的表决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举手表决:一人一票投票表决,可细划为两种:法定表决制度:累加表决制度。代理投票股东会议的表决制度举手表决:按人头表决,一人一票,与股权比例无关优点:简单,适用于象征性表决,难以引起争议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表决缺点:有悖于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原则特点: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更可能参加投票,方案被否决的可能性较大董事会可以对以举手表决方式被否决的方案提请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重新表决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通常为社会公众股股东特点:一是理智的冷漠;二是搭便车的问题;三是小股东因持股比例地对公司没有控制权;四是小股东的权力常常受到漠视或限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迫切性大股东“一股独大”伊煤B:一个人的股东大会从小到大,不知参加了多少会议,却从未参加过一人会议,不要说参加,连听都没有听说过,然而,一个人开会的咄咄怪事,却在我国股市发生了。2000年9月11日,一家叫“伊煤B”的上市公司,其举行的股东会议出席的股东就只有1人,创下中国股市(恐怕也是世界股市)股东会议人数的最低纪录。结合之前的案例,大家有什么想法?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目前我I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与证券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条款,但这些法律机制还有很多不足,未能对少数股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比如《公司法》中虽然要求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但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监管却缺乏明确的细则:《公司法》中虽规定了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临时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但却缺少股东大会召集权行使的具体程序:《证券法》中规定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这样的明文规定很少被执行,而且太低的罚金也难以真正起到阻吓效应。近年来,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如ST猴王、ST吉发、春都股份、大庆联谊、美尔雅等一连串影响巨大的案件向我们展示了一幕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大肆圈钱,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这些严峻的事实表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和紧迫性。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其重要的理论根据在丁•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辨证认识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效率的必然耍求,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又是公平的要求,”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利益关系,提高公司决策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代任何性质社会中,法律都会把效益放在第一位,但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某种程度上也必须兼顾公平,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法律进步的体现。资本多数决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又是显而易见的,它不过是公司法无奈的选择,其实多数决本身就意味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制和强迫。对资本多数决的逻辑分析表明,多数决的结果是多数权利意味着全部权利,少数权利意味着没有权利。小股东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1、小股东非正常”搭便车”的心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搭便车”是指每个股东部愿意获得由其他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而使企业经营改善的收益,而自己不愿意付出成本来实施这种监督。因为监督成本由自己支付,产生的收益由所有股东共享,理智的小股东往往对自己的监督权采取漠视的态度,由此必然导致无人愿意行使监督权、难以对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也难以对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做出有效的抵抗。2、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信息披露范围小,对于很多公司经营状况,小股东并不了解,或只了解细微的一部分;信息虚假或者夸大业绩,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公司往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过分夸大自己的业绩,使得一部分小股东盲目投资,最终使得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3、信用制度的缺失。这是当今市场经济存在的严重问题在资本市场也不例外公司信用制度缺失,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4、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累计投票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等具有平衡大小股东之间权利配置的制度,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但《公司法》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且在具体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鉴于此,下文着重对《公司法》中的几个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具体制度作更深一步的分析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参考性建议。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制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声誉机制:美国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累积投票制度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建立表决权排除(回避)制度8.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9.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10.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3、股权结构反映的问题与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的公司治理意义股权结构调整可能形成:股东之间的矛盾?(不能靠我们已经学到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去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中国最典型的代理问题)股东与管理层的代理问题股东利益至上理论的局限性:企业价值增值的来源不仅仅是股东最初投入的物质资本要素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资源,企业职工也与股东一样承担了与企业经营效益相关的风险股权的分散和流动降低了股东承担的风险,其关注企业的积极性减弱经营环境的变化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受到企业业绩的影响,企业越来越演变为“社会的企业”。“一股独大”既是问题又不成问题“相近持股”既不是问题又常常成为大问题理论研究存在正反两种结果好处:股东多元化能够对经理形成有效监督股东间相互监督可以降低控制权私人收益坏处:股东间的冲突加剧四、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1、完善小股东临时提议、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制度《公司法》设立了股东临时提案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从而为中小股东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是这一规定仍然存在问题。首先,小股东临时提议、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对持股比例的要求太高。《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及法人股过分集中,社会公众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小,且还存在着社会公众股东人数众多、地域分散且人均持股数量低等特点。在一般情况下要联合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共同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是很不容易的,所以该条规定中十分之一的持股比例太高,不切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实际。因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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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中,且采取了任意选入式规定,即《公司法》将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累计投票制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中小股东立场必须协调一致,同时股权相差不过于悬殊,否则将不能实现其功能。在一个公众性和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更多小股东为投机性股东,其期待利益是获得股票增值收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持久兴趣,立场很难达成一致;与此相对,在封闭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小型股份公司中,因股东人数少且不过于分散股权相对集中反而更容易实现其价值。累计投票制对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国那些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有价值,因此除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使用该制度外,更有必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采用强制性规范。否则,如果允许公司从章程中排斥累计投票制之适用,而公司章程的内容又由控制股东决定,则无异于把小股东累计投票权的命运双手拱给憎恨累计投票制的大股东摆布,小股东与虎谋皮的后果可想而知。对股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选用任意性规范规定累计投票制更为合理。4、完善小股东异议请求制度一是公司经营状况调查请求权。小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状况。日本、英国公司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当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达到一定期限,并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事实时,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检查人如会计师、审计师等对公司进行调查,检查人在调查后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书,然后由股东大会据之做出处理决定。二是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权。《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大股东收购其股份,这些条件包括:公司有利润但连续三年不分红,公司重大重组等。考虑到我国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受到诸多限制,转让渠道不畅通,股东很难实现股份顺利转让,应当赋予股份公司小股东与有限公司股东相同的股份收买权。三是降低公司解散请求权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现实中,由于每个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股权分散、股东众多的公司要联合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一股独大的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要区别公司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公司解散请求条件。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应明确独立董事权责。《公司法》应当对独立董事在公司屮的权利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确立独立董事的监督、检查、评估、决策功能,并对其受控于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不利后果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还要完善独立董事薪酬制。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是固定的,与公司业绩无关。事先约定的固定报酬方式很难激发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在国外,独立董事的薪酬主要是股票期权,既在独立董事的报酬中引入变量,以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我国也可借鉴上述做法,设立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薪酬方式,以此形成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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