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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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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模版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编号:【XX】贷款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或称“XX信托”)注册地址:X通讯地址: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X电话:X借款人: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或称“XX地铁”)注册地址:XXX通讯地址:X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X电话:X合同签订地点:【X】省【XX】市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

地铁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模版
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编号:【XX】贷款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或称“XX信托”)注册地址:X通讯地址: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X电话:X借款人: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或称“XX地铁”)注册地址:XXX通讯地址:X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X电话:X合同签订地点:【X】省【XX】市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XX信托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XX信托咨询。鉴于:1、根据贷款人与“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之间所签署的编号为X的《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可续期信托贷款。2、【】年【】月【】日,贷款人(代表“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下同)与借款人就贷款人以发放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贰拾亿元整的投资用于借款人XX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等事宜签署编号为X的《可续期债权投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以可续期信托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投资协议》项下共计贰拾亿元整投资资金事宜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与解释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一、《资金信托合同》:系指XX信托与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签署的《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二、《认购风险申明书》:系指《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三、信托文件:系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四、信托计划/信托:系指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系指该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五、信托贷款或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货币资金。立约双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借款人的货币资金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从贷款人处取得的货币资金对应一致。六、《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系指编号为X的《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七、管理服务机构:系指根据《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为贷款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机构,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八、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信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信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操作风险:在信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信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贷款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信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信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九、“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信托贷款而形成的人民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孳息、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立约双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十、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必要费用。十一、“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十二、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第2条贷款金额及发放本信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币种)【贰拾亿】元整。贷款人将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向借款人提供全部信托贷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亿元整。第3条贷款用途本信托贷款用于XX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第4条贷款期限一、双方确认该信托贷款为可续期信托贷款,除非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约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初始贷款期限应为七年(“初始贷款期限”),自该笔信托贷款实际划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开始起算,并以该日为起息日(“起息日”),初始贷款期限届满以后每三年为一个延续贷款期限(“延续贷款期限”)。在每个贷款期限(包括初始贷款期限及延续贷款期限,下同)届满前一个月,借款人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延续三年,或者选择在每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向贷款人全额归还全部信托贷款本金余额及所有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孳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如有)(“资金成本”)。如借款人在每个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选择延续贷款期限的,则应于每个贷款期限届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借款人在任何一个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选择延续贷款期限的,则于该等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该笔信托贷款到期(“自然到期”),该贷款期限到期日为自然到期日。二、尽管存有本条第一款约定,双方明确,经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后,借款人有权在该笔信托贷款全部划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一年后的任何付息日(定义见下文)选择向贷款人全额归还全部信托贷款本金余额及所有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成本,并宣布该笔信托贷款已于该日到期。如借款人选择按照前述约定归还全部信托贷款本金余额及资金成本并宣布该笔信托贷款到期的,则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该笔信托贷款到期(“宣布到期”),该贷款期限到期日为宣布到期日。三、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约定,贷款人将信托贷款划转入借款人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户名: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四、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七条所作的声明与承诺未保持真实有效或未达到本合同及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贷款人有权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放款等各项义务。第5条贷款利率与利息偿还一、贷款利率(指年利率,下同)双方明确,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的贷款利率为非固定利率,由初始贷款利率及重置贷款利率组成,在每个贷款期限届满后,贷款利率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生重置,具体约定如下:(一)初始贷款利率:初始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初始贷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初始贷款利率按年调整;(二)重置贷款利率:每个贷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重置日”)起(含当日),贷款利率即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发生重置,每次重置后的年化贷款利率应在前一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所适用的年利率的基础上跃升230个基点(即2.3%)。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非常规调整(非常规调整指基准利率单次调整超过2%或者一年之内累计调整单向超过5%)或取消,则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重新约定贷款利率及其调整方式:在【伍】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则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初始贷款期限内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初始贷款利率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调整:(A)实际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则按照约定的初始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利息,不分段计算;(B)实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6月20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如贷款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准)【上浮10%】确定新的初始贷款利率并计算贷款利息,此种情况下的初始贷款期限内的贷款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并累计相加。二、关于贷款利息偿还的约定(一)贷款利息的计算。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自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划转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贷款每日应计利息=当日贷款余额×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二)计息周期及利息递延。本合同项下贷款约定每半年为一个计息周期,且以每个自然年度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即“付息日”,如结息日次日非银行工作日,则应以紧邻的下一工作日为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该计息周期的当期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及宣布到期日)支付最后一个计息周期的贷款利息。双方明确,除非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结息日前十日经书面通知贷款人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息日,借款人可将当期该计息周期的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投资协议》及本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贷款利息及孳息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应视为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的违约事件。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照递延期间当期该计息周期的贷款利率累计计息(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孳息)。但借款人在某个结息日选择将该计息周期的利息以及按照本协议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递延支付,则自下一计息周期起,贷款利率将在上一计息周期的利率基础上跃升300个基点(即3%),当已递延利息及其孳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起,贷款利率调整为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执行。(三)强制付息事件。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强制付息事件”),借款人不得递延该计息周期的当期贷款利息以及按照《投资协议》及本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贷款利息及其孽息:(1)向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双方进一步明确,若借款人选择递延支付信托贷款利息的,则直至所有已递延利息及孳息均全部清偿完毕,借款人不得从事前述强制付息事件所述及的任何行为,否则构成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信托贷款利息的违约事件。(四)贷款利息计息周期。指贷款存续期内,贷款人核算贷款利息的期间。具体为起息日(含)至其后第一个结息日(含)、上一个结息日(不含)至当个结息日(含)的期间。鉴于双方已明确约定,借款人将于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及宣布到期日)时一次性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资金成本,故在前述约定的任一贷款利息计息周期内,期初贷款本金余额与期末贷款本金余额并不会发生变化,则在结息日计算该计息周期的贷款利息时,仅需以信托贷款实际发放全部本金为基准计算该计息周期的利息。如结息日时该计息周期不足半年,则应根据该计息周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及孳息。如起息日迟于当年度12月20日的,则应以次年度的6月20日为首个结息日。如本条约定的计息周期或利息递延期间跨越不同贷款期限的,则利息及递延利息应按照不同贷款期限所适用的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五)双方一致确认,如借款人在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后未按约定向贷款人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计息周期的贷款利息及孳息,或者虽未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于结息日前十日宣布递延支付贷款利息且未于付息日足额支付该计息周期的贷款利息及孳息的,则该等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及孳息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计算罚息直至该应付未付贷款利息、孳息及罚息足额清偿。(六)双方一致确认,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向贷款人按期足额支付任一计息周期及已经递延的贷款利息及孳息(以下统称“到期资金成本”,包括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后应付未付贷款利息及孳息,以及未于结息日前十日宣布递延支付的应付未付贷款利息及孳息),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借款人仍然没有付清到期资金成本的,则自贷款人的书面通知发出后的第三十日起应视为借款人宣布信托贷款已于该日到期(“视为到期”),以该日为视为到期日。借款人应立即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全部信托贷款本金及所有到期资金成本。第6条贷款偿还一、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及宣布到期日)向贷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全部信托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资金成本。贷款人用于收取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资金成本的账户信息如下:账户户名: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号:416010100101272129二、若遇贷款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还款,该非工作日计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本金时,应利随本清。三、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到期后(包括自然到期、宣布到期及视为到期,下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信托贷款本金余额及应付而未付资金成本的,则就全部应付而未付金额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期间相应计息周期的信托贷款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及孳息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资金成本全部清偿,且截至贷款到期日应支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余额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直至信托贷款本金余额及应付利息及孳息全部清偿。四、双方明确,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包括信托贷款本金金额、应付利息、孳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在借款人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借款人普通债务。第七条借款人声明与承诺借款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借款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保证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书以及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清偿责任。三、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借款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借款人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本合同也不与借款人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借款人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借款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六、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并持续保持贷款人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七、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业务受贷款人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其解释权属于贷款人。八、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有权委托管理服务机构从借款人在管理服务机构处或管理服务机构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贷款本息(含罚息、复利)及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等相应款项。九、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借款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贷款人审核,借款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贷款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贷款人对借款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十、借款人确认,除已经书面披露给贷款人之情形外,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件:(一)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人的资产或收益上设立的任何未披露给贷款人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其它债务负担;(二)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管理人员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三)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发生借款人违约的事件;(四)借款人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借款人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生任何针对借款人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五)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十一、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挪作他用或被用作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目的任何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业务、BT业务和股权投资。随时接受并配合贷款人/管理服务机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清点或其他贷款人/管理服务机构认为必要或合适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金使用凭证、与资金划付相关的商务合同、付款依据等。十二、如贷款人因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贷款人被迫卷入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贷款人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十三、因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借款人均须根据其与贷款人及监管银行所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通过借款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办理。十四、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可能影响借款人于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的还款能力及影响信托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前,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以及管理服务机构,并取得贷款人和管理服务机构的书面同意,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借款人拟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严重影响其于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还款能力及影响贷款人信托贷款资金安全。(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被承包经营、股份制改造、变更为联营企业、被合并、被兼并、分立、改制、变更为合资企业、申请停业整顿、申请清算、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还款能力及影响贷款人信托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如果贷款人认为上述重大事项影响到本协议项下信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借款人可以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增信措施以保障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信托贷款资金的安全。十五、借款人应自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和管理服务机构:(一)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二)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三)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经营的;(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重要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影响其正常经营的;(五)担保人(若有)股权发生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代管、质押等);(六)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七)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第八条其他权利与义务一、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管理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真实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管理服务机构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定期向贷款人/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总表,并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管理服务机构对借款资金使用的核对。二、借款人应当以所借币种按约定偿还本信托贷款本息。三、贷款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有权进行信托贷款的催收,检查信托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债务纠纷及担保情况等。对贷款人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借款人应当进行签收后并将回执交回贷款人。四、贷款人以及管理服务机构均有权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五、贷款人有权依法或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诉讼或仲裁等相应措施收回信托贷款本息。六、贷款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合理、合法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必要费用,最终应由借款人实际承担。七、未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不可向协议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信托贷款债权。八、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第九条违约事件一、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视为发生了违约事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借款人仍然未予纠正的,则自贷款人的书面通知(以两者中在先的时间为准)发出后的第十日起应视为借款人宣布信托贷款已于该日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全部信托贷款本金余额及应付而未付的资金成本:(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向贷款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七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原定用途,挪用借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或违反借款人、监管银行与贷款人签署的有关资金监管的合同的;(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和/或管理服务机构对其信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四)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贷款人和/或管理服务机构认为可能实质影响到借款安全的;(五)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对贷款人可能负有的返还信托贷款本息义务的;(六)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或借款人出现任何信用违约事件;(七)借款人停止向贷款人偿付按本合同约定应该清偿的信托贷款本息,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按本合同约定应该清偿的信托贷款本息;(八)借款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且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恶化等;(九)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十)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及XX银行XX分行所签署的编号为X《资金监管协议》项下的约定的;(十一)借款人或担保人(若有)的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十二)借款人出现任何信用违约事件的;(十三)其他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事件。二、出现本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及本合同的其他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违约责任一、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贷款人无法履行义务,则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一)如信托贷款尚未发放,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信托贷款;(二)如借款人挪用信托贷款,则贷款人有权收取挪用罚息(以挪用金额为基数,自挪用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贷款人有权依法采取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如有)的措施,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四)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其他经济损失。二、如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一)如信托贷款未按时发放,贷款人应当尽快发放信托贷款;(二)逾期发放信托贷款的,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三)赔偿借款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若有)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采取措施:(一)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二)抵押人未履行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三)出质人未履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第十一条义务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有权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第十二条扣划约定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到期时,贷款人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在管理服务机构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的款项偿还债务。贷款人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在借款人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务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管理服务机构公布的管理服务机构买入外汇的牌价折算。第十三条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贰】种方式解决:(壹)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贰)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叁)其他方式:【/】。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借款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十四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一)由专人递送的,递交日;(二)由特快专递递送的,收据所示日,无收据的,以特快专递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三)以传真发送的,以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三、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贷款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效印章。贷款人、借款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及其他事项一、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贷款人给予借款人、担保人(若有)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三、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四、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不可撤销的《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贷款凭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管理服务机构书面同意,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壹式【陆】份,贷款人执【肆】份、借款人执【贰】份,剩余【/】份用于【/】事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补充条款:1、借款人获得贷款应以下列每一条件全部成就,且持续保持成就之法律或事实状态为先决条件,除非贷款人以书面方式明示放弃本条所列之相关条件:1、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法律文件均已签署/出具并生效:(1)编号为X的《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2)编号为X的《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3)编号为X的《资金监管协议》;(4)编号为X的的《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5)编号为【X】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所有声明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不具误导性;3、本合同双方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4、上述第1项的各法律文件签署后,借款人未发生任何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5、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已经到达信托专户;6、贷款人认为需满足的其他条件。二、本合同项下贷款一经划出贷款人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三、如本合同进行公证的,则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X】的《可续期信托贷款合同》签署页) 贷款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年月日 借款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年月日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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