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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标的转让规则的演变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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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标的转让规则的演变与适用  论保险标的转让规则的演变与适用  马盛君摘要2009年《保险法》第49条有关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与原《保险法》相比,在保护投保人和受让人的权益方面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实践中,对于保险标的转让的权利义务范围及其权利义务承继的时间点仍有不小的争议,本文拟从新旧法的立法理念等方面进行分析,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效力范围。Key保险标的转让规则演变适用:D922.28:A一、旧《保险法》第34条的立法目的及不足的检讨2002年《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论保险标的转让规则的演变与适用
  论保险标的转让规则的演变与适用  马盛君摘要2009年《保险法》第49条有关保险标的转让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与原《保险法》相比,在保护投保人和受让人的权益方面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实践中,对于保险标的转让的权利义务范围及其权利义务承继的时间点仍有不小的争议,本文拟从新旧法的立法理念等方面进行分析,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效力范围。Key保险标的转让规则演变适用:D922.28:A一、旧《保险法》第34条的立法目的及不足的检讨2002年《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转移将会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按照原《保险法》的立法基础及立法目的,该条规则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根据旧《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标的失去了保险利益,自然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第二,传统理论认为,保险人基于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信任而订立保险合同,因同一保险标的在不同的人占有、控制下会产生巨大的风险差异,保险标的转让不会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转让。第三,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保险标的转让引起的保险合同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的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依合同法的规定须经当事人一方同意,因此,在保险标的转移的情况下,未经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不发生转移的效力。但从实践来看,我国旧《保险法》属人主义的做法有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的利益上,存在重大瑕疵:第一,不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的利益。在保险标的转让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由于某种原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以保险合同未经批注变更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第二,保险人利益不当增加。在旧《保险法》有关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中存在着一个“真空期”,即投保人转移保险标的后至投保人或受让人通知保险人进行批注变更之日止,保险合同处于终止的期间,在这一期间中,保险人享有缴纳保险费的请求权,却不承担保险金的赔付。二、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重大突破《保险法》第49条对旧《保险法》34条进行了修改补充,将原来的属人主义改变为从物主义。保险标的转让由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将保险标的的转让由当事人意定主义改为法定主义,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当然转让。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标的与保险合同同时转让,使保单得以充分利用,提高了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被保险人、受让人免去了再通知的义务,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效率。第二,消除保险标的转让后的真空期,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从物主义下,受让人于保险标的风险转移发生时,就有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使保险人无法利用法律的漏洞获得额外的利益。受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第三,为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保险人的抗辩权。《保险法》并未完全采取从物主义,而是赋予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危险显著增加时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同时保护了保险人的权利。三、我国《保险法》第48条与49条结合适用的分析目前《保险法》第48条以及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该规则仍然有一些漏洞,在实践中引起了一些争议,比如,受让人承继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范围、保险合同承继的时间等。首先,一般来讲,受让人承继的保险合同的范围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包括原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利,当然包括保险金的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另外,受让人也承继了保险合同的义务,包括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以及第52条规定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其次,根据不同国家关于保险标的转让规则的不同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时间点可以分为“所有权转移说”和“风险转移说”。所有权转移说是指只有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保险标的才不是转让人的财产,转让人不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转让人对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可言。风险转移说认为转让不是指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占有或危险负担的转移。只要危险负担已经转移,即使所有权还未发生变化,也构成保险利益的转让。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以交付主义为通说。因此,保险标的转移以风险转移更为合理。理由如下:第一,保险中的风险是指某一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意味着财产合法占有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在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发生的时间不一致时,财产的合法占有人仍然承担着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第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保险财产,也即具体的物的风险,而非所有权的风险,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影响保险合同保障的物的风险。四、结论我国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则由属人主义向从物主义转变,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作为保护的核心,体现了倾向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理念。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自动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时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同时保险标的转让应采取风险转移说,将保险标的的交付作为保险标的转让的时间点。□(作者: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法硕专业在读研究生)注釋:参见张晓一.新《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中国保险》,2009年第7期,第17页.邢海宝.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9年第4期,第3页.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2年4期决策与信息·下旬刊的其它文章东北三省技术创新能力的实证研究幸福广东的多角度观察论企业的食品安全社会责任集体谈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探究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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