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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证据目录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今天WTT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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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今天WTT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仲裁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对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那么保险公司对于王育林支付的赔偿款中交警部门调解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进行全额理赔。二、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重大过错1、安邦保险公司在双方保险合同签订之前积极的收取保险费用,但对于保险条款却并未依法向王育林进行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导致了王育林对本案保险合同第八条的错误理解。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一般普通人员来说,该条款中涉及到了“调解”一词且在该词前排列的是“或者”而并非“法院”,那么很容易导致一般人员理解为法院判决或是任何形式的调解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可以得到理赔。因为安邦保险公司的未尽到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导致王育林采取了交警部门调解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而安邦保险公司对此不予理赔,则是其自身过程造成,因此安邦保险公司应对王育林支付的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全额理赔。2、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体现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同时应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王育林就积极向安邦保险公司保险报案,要求进行勘察处理。后投保车辆及司乘人员被赶到的上百村民围困并扣押长达6天5夜要求赔偿,在长冶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共同配合行动下才把人质从车内解救出来。王育林在被解救后积极和安邦保险公司人员联系,并告知了其司乘人员几人和投保车辆被村民扣押要求赔偿的情况,同时告知了交警部门正准备对该案进行调解。安邦保险公司人员在已知晓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王育林等人连同车辆遭受非法长时间扣押的事实后,对于专业从事车辆保险工作的人员来说应该完全能预见到死者家属会要求进行精神损失赔偿。而对于交警部门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保险公司却可以不予理赔。对此,王育林在交警部门调解前和其联系时就应尽诚实告知的义务,让王育林知晓交警部门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无法得到正常的理赔。但安邦保险公司人员却对于王育林的通知不予理会,也未进行任何方面的保险告知。因此安邦保险公司对于王育林采取的交警部门调解方式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存在严重的过错。从公平原则的教的,安邦保险公司也应对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理赔。三、精神损害赔偿应在物质损害赔偿前进行全额理赔1、本案交通事故中王育林共向死者家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即停尸费)、住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元。根据事故地点山四省统计部门2021年公布数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托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司法解释》,可以计算出本案中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为81940元、丧葬费12914元(山西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农村农村人均纯收入为4097.2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825元)。即王育林支付的赔偿金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停尸费住宿费总计65146元。2、交强险是国家为保障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第一个强制性保险。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如果同时存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种予以理赔。因此本案应先进行交强险的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安徽省高院回复的《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因此本案中安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然后对于其他部分则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王育林购买的交强险中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5万元,因此安邦保险对于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停尸费等65146元应先行在交强险种予以理赔,然后对于剩下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则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剩余额度和商业三者险种予以全额赔付。代理人:曾理二00九年十月六日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二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尊敬的法官: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原告孙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21年6月27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扣减、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二、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1、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及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里的“明确说明”,应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更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没向原告释明过,被告在开庭时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无证据出示。对于孙健在投保单上的签字,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但被告给付的保险单上没有写明具体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成为被告拒赔的理由。对于投保单背面的条款,被告甚至没有在投保单文件正面,用黑体字、下划綫或者大字体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进行特别处理。投保单背面提示的字号太小,使一般人或常人很难看清楚看明白。这种做法其实掩盖了事实上的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本案在法庭调查中,虽然被告以该公司车辆保险条款为依据试图说明提示了注意,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从本案不难看出,被告为保护自身利益,设立免除责任的条款,签约时即不向原告提醒,也不作任何说明,致使我的当事人懵懂签约或被迫接受其条款。2、被告提供的免责条款是显失公平的条款,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被告援引了诉讼费、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保险条款,但代理人认为,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交通费买单。同时,我国新的《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及商业第三者险条款,因此,对原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支付的3000元诉讼费及多次去被告处索赔而产生的1000元交通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埋单。庭审中被告提出应按国务院基本医疗目录进行扣减医疗费的保险金理赔数额。基于上述理由,被告的该辩解也不能成立。何况,被告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哪些药品是在国务院基本医疗目录之外有效的证据,该辩解只是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其实质是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免除自己的理赔义务。保监会制定的车险条款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人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因此说被告以该无效条款主张免责是不合理的也不是合法的。关于原告的车损问题。根据合同法、保险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发生出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出现埸定损、修复等工作,被保险人应当协助配合,因此保险金额及其标的物损坏产生的修复费或其它费用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而当原告去被告处索赔时,被告给原告的车损核定的是1580元,理由是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据保险条款要扣除20的损失。原告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在正规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花去1900元,出具了正规修车发票,被告却仍然要按照事故责任扣减原告的车损,原告认为被告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原告已付三者事故当天抢救检查费用1509.2元的问题,被告应给予理赔。篇二:证据目录(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目录篇三:保险合同纠纷一二审均胜诉的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无锡H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H公司)法定代表人:WW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无锡市LS镇STW因保险合同纠纷,被答辩人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崇安法院)(2021)崇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答辩如下:一、保险事故确实发生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2021年9月21日,H公司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LH在施工中操作保险机动车时,碰到空中假设的高压线而引发保险机动车火灾,导致保险机动车烧毁。为证明该事实,H公司向崇安法院分别提供了无锡市北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西漳派出所出具的火灾扑救经过、出警经过。同时,在庭审中,原审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下称T保险无锡分公司)也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的现场查勘笔录。这些证据都证明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本案当中,H公司已经尽其所能向崇安法院提供了可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尽到了投保人的相关义务。同时,H公司和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前述材料本身也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其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另外,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责任认定书的目的也就是在于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在本案当中,H公司即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崇安法院提供的材料足以实现该目的。综上,人民法院不应拘泥于证据的形式,而更应注重证据的内容及其是否能实现证明目的;确认崇安法院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等的事实认定。二、本案不存在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我们注意到在一审及T保险陕西分公司在民事上诉状始终强调可以免责一一原因在于H公司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没有操作证。我们重申并再次确认不存在可以导致T保险陕西分公司免责的该事由。1、截至到现在,混凝土输送泵操作证仍无需持证上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1]75号)明确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等六大项工种并授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他特种作业。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也确实颁发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21]5号)。在该办法中,确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祖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但提请贵院注意的是,2021年10月11日(保险事故发生于2021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490号)明确指出“……积极筹备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基本就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发文之日起在全省先期开展建筑电工等九个工种的考核工作”,而这九个工种并不包括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也就是说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建筑主管部门仍未筹备好考核工作,H公司也就无法考核领证。另外,2021年5月10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才通知各相关单位新增特种作业场内司机等六个考核工种。自此,在江苏省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第一次纳入建筑特种行业人员管理范围。提请贵院注意的是,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我们仍检索了我国范围内的全部省和自治区、直辖市建筑特种行业的规定,仅发现包括山东省在内的少数几个省市对建筑特种行业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授权范围内进行了额外补充。但是,将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纳入建筑特种作业人员,仅江苏省一例!综上,我们认为在国家或省统一组织考核发证之前,要求H公司聘用具有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特种作业人员证是极不合理的,也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在国家及省组织考核发证前,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无需持特种作业证上岗。2、H公司本身也组织员工培训混凝土输送泵相关知识建筑混凝土输送泵在我国建筑行业仍属新鲜事物,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尚不具备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条件。即使是处于中国经济发展前列的江苏省,也仅于2021年5月11日才做好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的培训等筹备工作,按照计划在2021年底才能颁发第一批输送泵操作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尽管如此,本着安全生产、为员工安全考虑,H公司在向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混凝土输送泵车时仍组织包括陆海在内的操作工接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虽然该类培训并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但是从侧面可以说明H公司本身已经足够谨慎、尽责,除此之外再苛求H公司是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实践基础。3、T保险陕西分公司要求H公司在其他省份聘用有资质员工不合理,且无法操作。一审中,H公司已经多次向法庭陈述、介绍建筑特种行业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积极向法庭提交各省市相关条例、办法;针对T保险陕西分公司提出的陕西等省市可以颁发操作证的说法,我们也法庭提交该省的相关规定,证明了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我们注意到,在民事上诉状中,T保险陕西分公司又称湖南长沙在2021年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了混凝土泵车的操作证书。我们收到民事上诉状后随即检索了湖南省的相关规定,仍未发现T保险陕西分公司主张的该事实。另外,提请贵院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三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行业的管理并非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假设湖南长沙确实有此类规定,那么该规定也超出了其部门权限范围,根据该规定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也是不合法的。另外,《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也授权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他特种作业。由此可以看出,根据每个省市的不同情况,该省相关部门可以将某种工作列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进行管理。反而言之,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的工种是无需考核领证上岗的。综上,T保险陕西分公司要求H公司在其他省份聘用有资质人员的想法是荒唐的,是没有实践基础的粗暴念头,本身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三、T保险陕西分公司比H公司更应知晓法律,运用法律。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光不尊重事实,而且还误读、曲解法律规定。T保险公司有几十年的保险从业经验,,他们本应比H公司更知晓法律,他们更应是专家。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第PAGE\*MERGEFORMAT#页共11页但是,T保险陕西分公司仍援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张冠李戴、指鹿为马,误导法庭。事实上,正是由于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并未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因此,该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不适用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首先,该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早在2021年,建设部就通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其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也对高处作业做了明确定义即“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分别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这些都不能涵盖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综上,T保险陕西分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保险公司,频繁触及行业底线,严重毁损国有企业的正面形象。即使面对法庭,仍不能正视事实,任意曲解法律,篡改法律条款,误导人民法院。在民事上诉状中,T保险陕西分公司认为H公司应对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应知义务;实际上,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光更应知晓法律,而且还应发挥保险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正确解读、运用法律,切实为投保人服务。四、本案不存在其他减免责任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未规定其他可以减免的情形;另外,H公司与T保险陕西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也未规定可以减免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情形。因此,哪怕H公司操作工陆海确实未能注意到上方高压线,那么陆海的行为也不足以导致T保险陕西分公司减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实际上,如前文提到的,混凝土输送泵在国内建筑施工行业尚属新鲜事物,国家及省都尚未完全筹备好培训、考核、发证等事宜。他们尚在摸索当中,怎能过分要求H公司呢?!另外,财产保险的本质就是将投保人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合理分摊,降低投保人损失程度。在我们国家,也仅规定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能免责。因此,T保险陕西分公司主张减免保险金给付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综上,敬请贵院查明事实后,正确适用法律,判决驳回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此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无锡H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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