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www.hnczt.gov.cn2007年08月21日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查看次数:260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7月28日 国农办[2003)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以来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可比照本规定处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内确需调整其建设内容,必须在农发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予以调整。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须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批准(农发办与财政分设的由两家共同商定,下同),其中属于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项目的调整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二、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内由于项目申报失实、评估论证不准确、实施不力,以及市场供求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的,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省级农发办或国家农发办批准。所有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国家农发办经调查认定某个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可直接作出变更、终止项目的决定或要求省级农发办进行项目变更。凡国家农发办直接认定变更或终止的项目,省级农发办要及时履行申报变更或终止的程序。三、县级农发办在认定某个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时,至迟在一个月内向上级农发办提出正式申请,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变更或终止项目的理由,其中项目变更的要附报变更后项目的有关资料,不得迟报或不报。经逐级报省级农发办或国家农发办批准后,县级农发办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并说明项目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四、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办(或县财政局)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收缴方式和时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五、终止或变更调下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亡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六、各级农发办要切实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工作,避免项目的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七、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