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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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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对策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对策杜文海*"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保障人权的追求,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愈显重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与制约成为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措施。作为执行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理所当然地应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刑事交付执行活动,以确保刑事交付执行活动的依法进行。目前,刑事执行交付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检察环节,其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结合刑事检察工作实际,试就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研究,希望为构建刑事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机...

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对策
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对策杜文海*"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保障人权的追求,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愈显重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与制约成为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措施。作为执行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理所当然地应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刑事交付执行活动,以确保刑事交付执行活动的依法进行。目前,刑事执行交付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检察环节,其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结合刑事检察工作实际,试就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研究,希望为构建刑事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提供参考。一、刑事交付执行的概念与监督必要性认识刑事执行是法定的执行主体按照刑事法律要求,依法定程序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付诸实施的活动。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执行主体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发现违法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活动。刑事执行检察,从监督的活动性质上看,包括对所有刑罚执行活动(死刑、监禁刑、社区矫正、资格刑、财产刑等)的监督、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活动(拘留、逮捕后羁押与监管活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和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活动(强制医疗)的监督;从监督对象看,包括公安看守所、安康医院(拟统一更名为强制医疗所),司法行政部门的省级监狱管理局、监狱、司法所、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从承担责任看,办理三类案件(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被监管人的又犯罪案件批捕、起诉,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刑事执行检察特有的职责(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以及其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检察。刑事交付执行,是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指裁决机关将已经发生刑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的活动。刑事交付执行检察是对已经发生刑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所确定内容的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其检察内容上应包括上述刑罚、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以及特殊刑事处遇措施(如强制医疗)等三大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刑事交付执行是对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明示,交付执行护卫着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正确地付诸执行机关予以实施,是重要的诉讼活动之一。其能否顺利运行直接关系着对后继执行工作是否正常运转。“法律的公正来源于制约和监督,监督不力必然导致司法腐败”。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刑事交付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检察监督,使刑事判决、裁定、决定得到合法有效的执行,保证刑事执行得以合法有效的实现,从而有力维护的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二、 刑事交付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我国司法工作人员长期受“重审判、轻执行”思想的影响,加之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222500177_2的缺陷、部门利益的博弈、司法人员个体素质的差异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罚交付执行工作仍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 执行依据交付方面。1、 执行依据延迟交付。指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生效后,裁决机关延迟送达交付执行文书。司法实践中常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对应当由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没有及时交付执行依据,尤其是没有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对看守所而言,法院交付执行的延迟必然会导致判决已生效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增加了看守所的管理压力,加大了看守所监管的难度;对于罪犯而言,未及时交付监狱执行,会造成罪犯无法减刑、假释或延迟减刑、假释,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执法机关形象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另一方面是,表现在被判监外刑的的判决、裁定及相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造成“见人后见档”现象。罪犯被批准监外执行后,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机关报到,但因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或根本没有送达,司法机关没有接收到相关文书档案。2,执行依据不能送达。司法实践中常表现在监外执行中,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本没有送达,造成“见人不见档”现象。一是,裁决机关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后就忘记交付。二是,送达法律文件往往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因邮寄丢失造成法律文书不能送达。三是,由于个别罪犯的户口信息不准确,邮寄送达地址不详等原因,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根本收不到法律文书。四是,有的法院审理的异地罪犯,不能及时将判决、裁定书送达给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而是让罪犯捎带,但罪犯却又不回居住地服刑。执行依据不能送达的现象必然性地造成交付、执行环节的脱节导致罪犯脱管失控。3、执行依据交付不完整。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表现在,一是,在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上,一审交付有判决书无执行通知书,或者两书齐全无结案登记表,或者有判决书和结案登记表,无执行通知书。二审交付只有裁定书,无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监狱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一旦法院交付的文书档案不全,均会阻碍看守所正常交付执行,而法院修正、补充执行档案中的材料也必然会拖延交付执行的时间。二是,在监外执行裁定或决定上,有的监外执行罪犯交付只收到驻监狱检察室的《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书》,未收到监狱交付的其他任何材料。法院对于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交付同样也存在文书档案不全现象;法律文书出错必然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现象存在。4、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监狱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人民法院常存在法律文书内容、文字书写有误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档案中最常见的错误主要有,一是,在于裁决文书与执行通知书上罪犯姓名、罪名、刑期不一致、裁决文书上拘留时间不正确、执行通知书上刑期折抵出错。二是,将尚未生效、无效的判决书和罪犯交付执行。人民法院修正文书再将罪犯交付到监狱执行必然会耽误时间。(二) 执行对象交付方面的问题1、 执行对象交付不及时。这种情况,常表现在法院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收监执行的罪犯,不及时将罪犯羁押并送达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在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犯,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不宜判处非监禁刑,应当判处拘役徒刑以上且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如何对该被告人收押执行,公检法三家对法律规定存在分歧意见。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对此规定,审判人员感到十分困惑。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家有明确的分工,三家各司其责,由人民法院代替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看守所收押执行刑罚,不仅代行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权,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宣告判决至判决生效须经过上诉、抗诉期,判决才能生效。被告人一般在此期间有逃避的可能,一旦被告人躲避,便造成在判决生效后收押执行难情况的出现。2、执行对象不交付。实践中常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出现了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就忘记交付,或是在交付执行前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待判决生效后,罪犯已经不知所踪,导致交付落空的现象。二是,看守所截留罪犯留所服刑。看守所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需要劳动力增加收入,在看守所羁押的身体健康又没有吸毒史的已决犯不多,看守所的劳动生产人手缺乏;再者,国家按照羁押人头数给看守所拨付经费,留所服刑人员越多,其截流的经费就越多。最后,监狱分布地点分散,看守所为节约送押成本,往往是累计一定数量后成批送押,常常突破1个月交付期限的规定,变相地将某些本该送监狱执行的罪犯截留下来留所服刑。三是、不按照规定押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到执行机关交付。在实践中,为了节约送押成本,监狱和看守所没有依据规定直接押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前去执行机关报到,而是告知罪犯主动到居住地执行机关报到。四、罪犯被批准监外执行后,往往是先释放后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机关收到法律文书时,监外执行罪犯却没有去执行机关报到。 (三)接收执行对象交付方面的问题。1、监管场所随意拒收。一是监狱拒收罪犯。《监狱法》明确规定只要看守所送押的罪犯法律手续齐全无误,监狱有义务收押并与收押后体检。2013年7月17日中央政法委联席会议对罪犯交付执行更是明确提出监狱不得以罪犯身体原因拒收罪犯。因监狱与看守所隶属不同系统且存在部门利益冲突。对某些均认为是“负担”的罪犯,总是从有利于自己一方解释相关规定,从而出现扯皮、推脱、甚至出现拒收服刑犯,又不开具法律手续现象。如,开封市监狱把自己的义务强加个看守所,还让看守所出钱给罪犯体检让看守所。有的地方出现监狱方竟然依据“没有身体检查结果或身体检查结果不是狱方指定单位的”来决定退回犯人,也该给开具退回证明,写明退回原因。二是,看守所不予收押。近年来,由于看守所人员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上级问责力度加大、各种经济支出也不小,导致看守所对一些患有疾病的违法犯罪人员不愿收押甚至拒绝收押;对已经羁押的违法犯罪人员,稍有病症反映的,看守所出于安全风险防范、人力、物力支出等多种考虑,也竭力促成变更羁押措施或尽早“打发出门”,导致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因病不能及时得到羁押。2、接收机关不接收。主要表现为原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交付机关交付给接收机关,接收机关不接收,罪犯家属又不愿意协助管理,致使罪犯被交付监外执行后处于“脱漏管”状态。一方面是,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监狱并没有事前征求执行地司法机关意见,也没有联系罪犯家属接收,而是作出决定后直接放人。尤其是跨省交付司法机关间协调困难,就更不可能做到事前征求意见。另一方面,对某些久病伤残、生活不能自理、患有艾滋病的罪犯,罪犯家属不愿意接收,更不用说自愿担任取保人,如果家属不接收,基层执行机关也视为“烫手山芋”不愿接收,监狱又想甩掉包袱,就直接将人送到户籍地或者直接将人放出监狱不管。(四)、监外执行罪犯交付脱节。在监外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文书交付主体与罪犯交付主体不同,两者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不同导致了人、档交付脱节现象。一是,除暂予监外执行外的监外执行的罪犯,一般是采取告知罪犯自行报到的方式交付执行,有的法院法院允许罪犯自行带档案报到,罪犯为了逃脱监管,就不去报到或者伪造送达回执。而执行档案则是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执行机关,文书送达时间与罪犯报到时间自然会出现脱节。中间出现监管空隙。二是,部分执行机关对于前来报到的监外执行罪犯如果没有收到执行档案或者收到的档案不完整就不列管或者不敢列管,等收到完整的执行档案时监外罪犯可能已经脱漏管了。三是,法律文书传递不到位。当监外执行罪犯“人户分离”即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或者实际居住地经常变换时,监外执行罪犯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收不到法律文书,而收到法律文书的户籍地公安机关一时又查找不到罪犯的下落。四是,有的缓刑罪犯在被宣告缓刑释放后,认为不用“蹲监坐牢”就不用人管了,造成一些监外执行罪犯不报到或不及时报到;五是,由于个别罪犯的户口信息不准确,邮寄送达地址不详等原因,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根本收不到法律文书,而罪犯也没有到公安机关报到。还有的法院审理的异地罪犯,不能及时将判决、裁定书送达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而是让罪犯捎带,但罪犯却又不回居住地服刑。出现“人档都不见”现象。五是,一些无固定职业或无固定住所的外来监外执行罪犯往往不到辖区(户籍、居住地)派出所报到,“人户分离”或有两个以上居住地的监外执行罪犯何处报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有的基层派出所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或者通知有关单位负责寻找。三、原因分析(一)刑事交付执行制度本身不够完善。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交付执行制度的规定大多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化,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刑事交付执行在司法实践操作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如对监外执行罪犯存在对“人户分离”、多居住地和居住地不稳定的罪犯(打工者)如何确立列管地在具体执行中没有统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于刑事交付执行中争议问题如何处理没有程序性的规定等等。二是,部分法律或法规存在“会同”、“协助”等不确定的用词,使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削弱相关机关的责任意识,,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知道是谁的责任,造成“三个和尚没水吃”相互推诿现象。(二)执行关联机关之间交付执行信息不畅通。在监所执行交付实践中,审判机关只管判决和裁定,对于判决、裁定之后是否交付执行重视不够;监狱、看守所只管放人,对于监外执行人员是否按时到居住地报到,跟踪督促不够;司法机关的司法所由于工作任务繁重等诸多因素,收到文书后,对于罪犯能否按时来报到,主动督促力度不够;交付机关与接收执行机关的联系沟通不够;交付执行机关未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执行监督机关,致使检察机关监督不够。这些原因都导致了长期以来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各个政法部门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数据混乱,不能相互印证。有时候检察机关掌握的人员,司法机关名册上没有;司法机关名册上有的,检察机关没有;法院花名册上有的,检察院和司法机关都没有,管辖区域甚至出现相互交叉错误。交付执行机关与执行机关、执行监督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缺乏定期沟通渠道,必希性地造成关联机关各自为政的局面。(三)交付执行监督启动被动性。我国长期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刑事执行机关和其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者来启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而人民检察院一般在收到刑事执行机关和其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者的检察申请后才开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运行。社会和人们也普遍认为刑事执行机关或刑事执行行为的作用对象犯罪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者,人民检察院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的接受者。加之,人民检察院缺少法律授权和有效的启动方法,现行刑罚执行程序基本上是在交付执行机关与执行机关间进行,监督程序又设置为事后监督,对交付执行的行为缺乏超前监督,必然造成交付执行检察工作的被动性,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很难起到实际作用。如,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时,罪犯早已经被交付执行了,检察机关即使发现不应当交付执行也只能启动事后纠错程序。(四)交付执行程序封闭。我国刑事的交付执行是由裁决机关将已经发生刑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交付执行机关来启动。实践中,裁决机关将已经发生刑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交付执行机关,而往往没有抄送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是否妥当,有无需要变更执行等行为,检察机关对此并不知情,更难谈得上监督。“刑事诉讼中的刑罚执行部分相对于其他诉讼环节较为封闭,每个执行主体都可以使自己的执行活动成为独立王国。”现在的刑事交付执行程序封闭,执行完全在法院、监狱、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没有给检察权介入监督预留足够空间,出现检察权介入监督的程序保障不力现象。如在财产刑检察监督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交付主体与执行主体混同均由法院行使,其程序更加封闭,检察机关更没有介入监督的空间。(五)检察监督纠正违法的手段疲软。“监督效果不仅需要监督主体依法尽职履行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拥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的监督难以使被监督机关纠正违法现象。”检察机关对刑事交付执行违法活动的监督手段主要有三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及口头纠正。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监督机关不纠正违法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检察机关的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缺乏一定的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刑事交付执行机关可以对检察监督置之不理或“淡然处之”,造成检察机关对刑事交付执行的监督手段乏力、严重缺乏刚性。如,侦查机关与法院如何执行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目前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督促回复,二是通过上级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其下级纠正。以上非刚性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收效甚微。 四、检察对策(一)、完善刑事交付执行程序制度。法律有其局限性,法律规定一般总滞后于现实生活,法律也不可能穷尽生活中全部规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会签)制定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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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中的有关刑事交付执行及其程序的规定。以补充完善原来的交付执行程序,为法律的统一实施和适用提供依据。1、明确多地址与户籍地不祥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一是,对于户籍地不明的监外罪犯应由监狱主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原判决地或者服刑地指定一家基层派出所或者社区矫正机关接收。待查明罪犯户籍地后,由接收的派出所或者社区矫正机关根据罪犯的意愿继续留在原地执行或者交付到其户籍地继续执行。二是,对于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或者有多个居住地的,可以征询监外执行罪犯的意见,根据其意见联系执行机关,并由罪犯签字确认该地点作为自己的监督考察地,再将法律文书与档案邮寄或者直接送达执行机关。笔者认为,可借鉴民事诉讼法中公民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明确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由罪犯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监督考察,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监督考察。2、完善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方式。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严格按照2009年五部委《意见》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由交付执行机关直接将罪犯押送至执行地点交付给执行机关。对于其他监外执行罪犯可以采取直接交付、告知交付两种方式。对于法律文书、执行档案只能由司法机关直接交付或者邮寄交付,不能让罪犯携带执行档案到执行机关。对其他监外执行罪犯,如果是跨省交付且采取告知交付方式的,则由交付执行机关为罪犯买好火车票、汽车票,直接押送罪犯上火车、汽车,再告知接收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组织有关罪犯到达时间,由执行机关在当地火车站、汽车站接收。考虑到监外执行罪犯生活问题,从实现对监外罪犯社会化改造角度出发,可以许可监外执行罪犯在当地打工就业,如果监外执行罪犯愿意留在当地打工就业,则由司法主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一家派出所或者社区矫正组织接收管理,交付机关、接收机关与被交付的罪犯当面履行交接手续。3、增设交付执行担保制度。为减少交付机关亲自送押罪犯的费用过高、警力短缺问题,可增设交付执行担保制度。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如果罪犯家属愿意到执行场所接收罪犯并将罪犯送至执行机关的,由监外执行罪犯的家属向接收机关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交付机关审查保证金收据和保证书符合条件后,可以将罪犯交给其家属交付执行。交付执行机关应当提供路费和生活费,同时告知罪犯及其家属自行报到时间与不报到的法律后果,告知罪犯家属的交付执行中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罪犯家属按期将罪犯送到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全额退还保证金,并由执行机关联系交付机关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给罪犯家属,否则由执行机关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罪犯家属接送可以让罪犯在出狱时就感受到亲情温暖,比起由监狱民警押送更显温情化,有利于对罪犯的社会化改造;同时,家属接送可以降低押送罪犯过程中脱逃的危险性。4、增设暂缓交付执行制度。对于罪犯而言,从判决生效到实际执行还存在一段期限,在此期限内罪犯交付执行的条件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裁决文书所确定的执行方式、执行时间的变化。可能的变化原因很多,一是,罪犯自身因素造成,如突发疾病立即交付执行可能存在生命之虞。二是外部因素所致。如出现,罪犯在羁押场所发生新罪、发现漏罪,立即送监狱执行不方便对新罪、漏罪的侦查、起诉。暂缓交付执行的决定可以依职权也可以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申请作出,决定作出后应分别送达交付机关、执行机关、裁决机关。暂缓交付执行事由消失后,应再次启动交付执行程序,这样才能体现刑罚的公正、公平。5、完善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程序。一是,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职责。明确规定正常收监的执行机关及工作具体范围,明确规定收监的执行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次,对于抗拒收监、脱逃的被收监人的抓捕工作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是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二是,明确规定对被收监人员押解的机关和职责。因为收监执行属于刑事执行阶段,所以法院不负责被收监人员的押解工作,而应由执行机关负责。三是,明确规定法院在收监执行应出具的法律文书种类、送达对象和送达的时间。6、确认检察监督在交付程序中的主体、主导地位。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关而不是执行机关,对于刑罚执行并没有指挥权,也不承担具体刑罚执行工作,难以对刑罚交付执行程序起到控制作用。为了从制度上确保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又能从程序上对刑事交付执行起到同步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刑事交付执行的监督,建议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交付执行的指挥权,这样,检察机关可经指挥主导整个刑事交付执行程序,这样以来既可以从根本上祛除刑事交付执行检察监督难以介入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弊端。(二、)改革交付执行检察监督体制1、打破交付、接收程序的封闭性。刑事的交付执行是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方式启动。针对,裁决机关一般只将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至执行机关,而往往没有抄送检察机关现象。应建立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抄送机制来打打破交付、接收程序的封闭性。建议裁决机关在将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时,一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2、赋予检察机关暂缓刑事交付执行的决定权。一是,检察机关是刑罚监督机关,对于刑罚交付执行进行监督,有权对于暂缓交付执行是否合法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具有追诉犯罪的职能,对追求罪犯刑罚的实际执行具有正当性,刑事暂缓交付执行直接影响了刑事的执行,检察机关理应有知情权。二是,交付机关、接收机关而言,检察机关对是否交付罪犯执行不存在自身利益。三是,我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定位,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延伸,决定了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接受罪犯及亲属的请求,从维护罪犯的利益出发作出是否暂缓交付执行的决定。3、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违法的调查、确认权。检察机关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首先需要确认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违法。这就需要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以有效发现刑罚执行活动确实有违法情形,进而依法确认其违法。将检察建议发往或抄送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将检察建议发往或抄送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详细了解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督促其落实,从而很好地解决建议内容执行、落实难的问题。4、强化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文书的执行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法律既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有必须根据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求纠正违法的义务,也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纠正违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因此,一是,应当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形成科学完整的落实机制。通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检察干警与公安、法院有违法行为的干警参加,互相交换意见,商讨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5、完善对纠正违法异议的解决机制。完善对纠正违法意见异议的解决机制。对于被监督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的救济程序,可以借鉴刑事立案监督中公安机关“复议加复核”制度的规定,即有关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当的,可以向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该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决定维持原意见的,有关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复核决定,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否应当执行没有明确,对此笔者建议应当明确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刑事交付执行机关和原检察机关都必须执行。6、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检察机关对同级司法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要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法委,争取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借助人大常委会、政法委的力量来督促纠正。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民主监督员或新闻媒体以适当方式加以监督。 以此,提高对公安机关与法院落实《纠正违法通知书》情况的监督能力与水平,形成对其不积极回复、整改、纠正行为的监督合力。(三)、加强交付执行监督运行机制建设1、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信息平台。因居住地、户籍地执行,罪犯原羁押地和执行地不在同一区域,分别由不同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如果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信息交流不顺畅则会导致执行地检察机关掌握的罪犯信息不准。加之,监外执行交付机关和执行机关又不在同一个区域,联系起来不方便。建立统一的司法机关网络信息平台,将所有罪犯交付执行信息录入系统。为打破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间的信息壁垒,方便司法机关准确、适时掌握罪犯刑罚交付执行和执行信息,推动司法机关即时交流和检察机关动态监督、同步监督。可以通过一个平台将不同区域、不同的司法机关衔接起来,强化交付机关与接收机关的联系、实现即时交流。该信息库对推动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的适时监督、预防脱漏管能起到强有力的作用。2、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的GPS定位交付机制。在监外执行罪犯出所时,由交付机关发一部安装了GPS定位系统的手机给罪犯,由罪犯随身携带。交付执行机关可以随时与罪犯通话,并通过定位系统监督罪犯是否按照既定路线前往执行机关,从而督促罪犯报到。如果发现罪犯有意脱逃或者故意拖延报到时间,可以联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GPS定位交付改变了原来交付机关一旦将罪犯监外执行,对罪犯是否前去报到、是否及时报到的情况无法掌握的局面。将原交付执行中完全依赖罪犯自觉性报到变为充分发挥交付机关的能动性,通过定位系统对罪犯从交付到自行报到期间的一切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督促罪犯报到。可以降低罪犯脱管、漏管的风险。3创新交付执行工作衔接机制。为解决监外执行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程序不清、交付脱节、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构建交付执行工作“一卡通”衔接机制。将罪犯交付、接收执行、监管考察、变更执行到检察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纳入一体化管理,即以“一卡通”的形式,载明刑罚执行流程管理情况。其中流程卡是《双向签名》重点解决了交付脱节问题,规定交付执行程序中交付机关、接收机关、罪犯及其担保人当面在《双向签名》工作簿上签名,并对各自在交付执行程序中的职责予以确认。这两项工作机制源于基层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问题,增加了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规范了执法行为,降低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率。4、内部监督的建设和建立刑罚执行监督责任制。人民检察院既然成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就必须要求从业优秀、公正执法、素质精良、手段完善、机制科学,内部监督体系完整。纵向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横向上,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要做好相互协调与监督;管理中,全面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完善章制,教育为本,标本兼治,从严治检,始终保持检察队伍的纯洁性和合理、科学的制约、监督体系。(四)、畅通被交付执行的申诉机制1、明确刑事被交付执行人救济权。畅通刑事被交付执行人介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渠道。在交付执行环节,如果相关单位在法律文书送达、权利义务告知等方而违反相关规定,损害刑事被交付执行人合法权利的,刑事被交付执行人犯可以依法到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刑事交付执行直接涉及到罪犯的人身自由,在赋予被害方对交付执行的参与权同时,也应该赋予刑事被交付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救济权,对于交付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刑事被交付执行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申诉,对交付执行活动有权向交付机关、执行机关提出异议。2、建立约见检察官等制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与小定期检查相结介、约见检察官等制度,听取刑事被交付执行人、近亲属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刑事被交付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加强对刑事交付执行的监督。3、增设交付执行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建议在交付程序中设计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可以直接规定法院应将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害人,接收机关接收后除了告知罪犯家属收押时间、地点外,还应告知被害人接收执行的情况。被害方认为交付执行违法,或者不应该交付监外执行而交付监外执行的均可以向裁决机关提请申诉,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五)强化执行机关的配合联系机制1、建立关联机关的定期核对制度。一是,建议由公、检、法、司都指派专人负责监外执行罪犯的交接工作,落实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建立公安、法院、司法机关的定期数据、人员核对机制,按月核对。将法院的名单和检察院掌握的名单与派出所、司法所名单进行核对。三是,加强交付主体与执行主体的衔接配合。在交付执行中尽量做到交付执行机关与执行机关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加强交付主体与监督主体的衔接配合,交付主体应在移送法律文书的同时也通知监督主体到达交付现场,同时接收和检查法律文书,检查被交付的罪犯是否符合交付执行条件,送押警备措施是否恰当。2、建立关联机关的定期检查制度。由公、检、法、司几家机关定期组成考察小组,每年进行两次监外执行检查,除对档案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和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外,重点对交付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交付执行到位,是否存在脱漏管;检查派出所接到监外人员来报到后,是否及时移交给司法所;检查交付执行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移送;检查交付执行时第一次谈话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履行了告知内容;检查交付执行时是否落实了帮教措施。核对交付执行罪犯的基本信息和脱漏管情况,及时启动追逃程序3、建立关联机关的定期通报制度。将交付执行与监外执行定期通报相结合,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工作更加具有规范性。借助季度通报平台,对交付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促进交付执行到位。对交付执行环节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向人大、政协、政法委和区综治办通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从而实现有效监督。4、检察机关内部互动机制。公诉部门与监所检察部门之间,派驻监狱与派驻看守所的检察机构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了解公诉案件的判决、裁定情况,反馈交付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及时将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督促看守所一个月内将余刑一年以上的已决犯投送监狱执行刑罚。检察机关应坚持每周从本院公诉部门获取本地法院判决、裁定管制、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情况,还可以派干警入驻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将掌握的名单与司法机关进行定期核对;监所检察部门要与公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了解公诉案件的判决、裁定情况,督促法院将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及时交付看守所,督促看守所及时将余刑3个月以上的已决犯送监狱执行刑罚。5、引入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应加强监管力度,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区的作用,和基层组织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使社会公众都参与到对罪犯的监管中,公安机关对监管对象,从内容、形式、要求、目的等方面作出全面的监督管理,干警要定期和被监管的罪犯见面,了解他们的日常活动和思想动态,组织其学习法律知识,要求定期参加社会劳动,给每一个人建立档案,使其任何活动都能及时掌握,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做到真心悔过,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六)完善交付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处置制度1、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程序异议的处理。对于交付执行中属于法律适用实体问题导致的争议应当提交法院作出终局裁定符合现代法治观念。在争议处置制度方面,争议内容涉及到程序性审查内容和一般性违规,可以通过机关协助补正完善的,则由交付机关或者接收机关向检察机关报告,由检察机关直接按照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程序处置。对于涉及实体审查导致的争议,由交付机关或者接收执行机关直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作出终局裁定后,将生效的裁定书送达执行机关,同时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核后,监督执行机关执行。对于非涉及实体问题,而仅仅是交付执行程序上的异议,如交付主体与接收主体就是否违法收押、违反规定留所服刑、违规交付执行、违规接收交付、未交付、延迟交付、交付执行档案不全、错漏等异议可以由具有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权的检察机关直接作出处置决定,这符合效率原则。2、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控告、申诉的处理。现行的交付执行程序单纯围绕司法机关职权出发,具有单一性和职权性,忽视了被害人对交付执行程序的参与权。但实践中,被害人对罪犯是否被交付执行、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变更执行刑罚往往也很关心,并由此可能引发控告、申诉的笔者认为,被害人认为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违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罪犯及其家属也有权对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申诉的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并将处置结果、复议结果告知控告、申诉人。(七)、查办刑事交付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就是发现违法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和人员及时纠正,并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有一个兜底性条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渎职行为。,据此,检察机关对刑事交付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缓刑犯脱离监控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通过追究职务犯罪形成强制性监督,确保法律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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