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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南亚石油商务港前期项目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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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南亚石油商务港前期项目项目合作协议浙江国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长庆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及前期项目之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下列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08年月日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签订:甲方:浙江国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民强,职务为董事长,授权代表为陈浩,职务为总经理;乙方:昆明长庆实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晓彤,职务为董事长。丙方(担保方):西安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

昆明南亚石油商务港前期项目项目合作协议
浙江国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长庆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及前期项目之合作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本协议由下列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08年月日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签订:甲方:浙江国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民强,职务为董事长,授权代表为陈浩,职务为总经理;乙方:昆明长庆实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晓彤,职务为董事长。丙方(担保方):西安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晓彤,职务为_董事长。鉴于:1.乙方业已合法取得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昆明长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建设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的立项批复》(昆度经复[2008]第02号),在该立项批复文件(详见本协议附件1)中,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同意了乙方所报的项目立项。2.项目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2):(1)项目的名称:南亚石油商务港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2)项目地块位置:昆明国家旅游度假区六甲乡洪家大村以南地块(3)用地面积:约3000亩(4)容积率:不大于(5)土地用途:商业和住宅3.前期项目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3)(1)前期项目的名称:滇池路六公里地块(以下简称“前期项目”)(2)前期项目地块位置: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入口滇池路东侧(3)用地面积:约140亩(4)容积率:不大于(5)土地用途:商业和住宅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及其他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和丙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该项目合作所涉各项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遵守:1.合作方式1.1就前期项目的合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称“前期项目公司”):1.1.1项目公司成立的前提是乙方取得了前期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文件。1.1.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万万元(¥100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60%);乙方出资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40%)。1.1.3出资的时间、进度与额度:。1.1.4自乙方取得前期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文件之日起十五(15)日,由乙方负责办理并完成项目公司成立的一切手续。1.2前期项目公司的运作应遵照以下约定:1.2.1设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事项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收益。1.2.2设董事会,由五(5)人组成;由甲方委派三(3)名董事,其中一(1)名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乙方委派二(2)名董事,其中一(1)名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1)人一(1)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2.3设总经理一(1)名,由甲方指定;设副总经理一(1)名,由乙方指定。1.2.4财务人员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确认。1.2.5设监事一(1)名,由乙方指定。1.3就前期项目的合作,应以不高于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的价格,即以每亩不高于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250万元/亩)的价格取得前期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文件;如果最终取得价格高于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的价格,则甲方有权选择退出前期项目的合作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甲方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则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1.4鉴于乙方非常明确,甲方与乙方进行前期项目的合作,是以甲方与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合作为前提的;因此,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1.4.1如果乙方取得了该项目,则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就该项目进行合作。1.4.2应以不高于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的价格取得该项目;如果最终取得该项目的价格高于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的价格,则甲方有权选择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甲方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则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1.4.3就该项目的合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取得该项目所有合法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实施权。1.4.4自前期项目公司或者运作该项目的公司成立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将前期项目或该项目的全部所有权、经营权和实施权益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前期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土地权属文件)办理到前期项目公司名下或运作该项目的公司名下的所有手续。(如因政府部门审批办理延续,则顺延时间。)1.5就该项目的合作,由甲方与乙方就该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设立一个或者数个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进行运作。1.6就运作该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所设立的任何项目公司之运作均须遵照以下约定:1.6.1如果项目公司有两(2)名股东,则甲方应持有项目公司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权;如果项目公司有两(2)名以上的股东,则项目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名),并且甲方在项目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是确保甲方作为项目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地位的。1.6.2设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事项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收益。1.6.3设董事会,由五(5)人组成;由甲方委派二~三(2~3)名董事,其中一(1)名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1)人一(1)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6.4设总经理一(1)名,由甲方指定。副总经理1~2人,由其余股东指定。1.6.5财务人员由股东共同协商确认。1.6.6设监事一(1)名,由乙方指定。1.7因运作前期项目及/或该项目所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乙方负责落实到前期项目公司及/或项目公司享有。1.8在前期项目和该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约定:1.8.1甲方和乙方应按时足额地缴纳出资款。1.8.2甲方必须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按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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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进度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到位资金,否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1.8.3前期项目或者该项目运作所需的资金,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资比例负责筹措;并且,由前期项目公司或者项目公司按照向筹措资金到位的一方支付资金使用费。1.8.4如果前期项目或者该项目运作需要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且,由前期项目公司或者项目公司按照向提供担保的一方支付担保费用。2.诚意金2.1在甲方和乙方合作取得前期项目的过程中,由甲方和乙方在昆明共同设立一个共管账户。2.2为表示履行本协议的诚意,甲方按照以下约定向该账户打入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万元)作为诚意金:2.2.1甲方打入诚意金的前提是甲方业已和乙方就前期项目签署了成立前期项目公司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前期项目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这些法律文件于乙方取得前期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文件之日起生效。2.2.2在满足本协议第项的前提下,应在有关部门对前期项目进行招、拍、挂程序所要求缴纳保证金的截止日之前的二(2)个工作日内足额打入款项。2.3诚意金的用途仅仅限于本协议第项所述的保证金或者根据本协议约定转为甲方作为前期项目公司的股东对前期项目所应承担的后续投入资金;除了前述用途以外,乙方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动用诚意金的全部或者部分;并且,作为本协议第项所述的保证金用途情形下,所有诚意金款项的所有权人仍然是甲方;如果诚意金的数额高于甲方应承担的本协议第项所述的保证金,则多余部分应当立即退还甲方。2.4如果甲方和乙方共同合作前期项目,则该笔款项在满足本协议第项的前提下转为甲方对前期项目公司的出资款;如果乙方没有取得前期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文件的,或者乙方违反本协议第项约定的,或者甲方决定不与乙方就前期项目或该项目进行合作的,或者本协议失效的,则所有诚意金款项应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返还通知之日起二(2)日内,足额退还甲方。2.5自共管账户设立之日起至诚意金退还甲方或者转为甲方对前期项目公司的出资款之日止,乙方的所有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封存并均交由甲方保管;在甲方保管期间,前述印鉴和证照的使用应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解封,并在使用完毕后共同封存。3.各方的承诺与保证3.1甲方、乙方和丙方的承诺与保证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相互承诺与保证:3.1.1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3.1.2具有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完全公司权利;并且,已经合法地采取了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公司行为。3.1.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对乙方或者前期项目或该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3.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与保证:3.2.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就前期项目及/或该项目的合作事项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均已经解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前期项目公司成立之日或者本协议失效之日,乙方与其它方洽谈该项目的合作事项,提前与甲方协商。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合作。3.2.2严格遵守本协议第款的约定。3.2.3甲方与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就前期项目及/或该项目以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运作,这是符合国家与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或者政策障碍。3.3丙方的承诺与保证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与保证:3.3.1对于本协议项下所有的乙方之承诺与保证、协议义务和协议事项以及由于乙方违反任何承诺与保证、协议义务、协议事项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诚意金的退还),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3.2对于正式股权 转让合同 关于商铺转让合同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店铺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 项下乙方的股东之所有的承诺与保证、合同义务和合同事项以及由于乙方的股东违反任何承诺与保证、合同义务和合同事项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4.保密4.1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除已经公开的以外,均属于机密信息,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有要求外,未经其他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任何一方不得向本合作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4.2对于曾作为本协议一方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而言,尽管在其由于转让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再作为本协议一方之后,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仍然对其具有约束力。5.协议的解除5.1任何时候发现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5.1.1乙方或者乙方的股东所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的或严重违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要求的,且无法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获得补救;5.1.2乙方或者前期项目或该项目存有在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无法进行弥补的法律风险、财务问题、工程问题,并对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的;5.1.3影响甲方合作目的实现的其他情形。5.2自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的二(2)日内,本协议第2条所约定的保证金应足额退还甲方。5.3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的当日为本协议的解除日以及本协议第项所述的前期项目公司的所有法律文件失效日。6.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存在任何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存在任何履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存在任何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承诺与保证的行为的,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6.1.1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6.1.2守约方为减少或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为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发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6.2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项约定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万元)。6.3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项约定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万元);其中,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项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前述违约金款项,并且:6.3.1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项约定或者选择解除本协议。6.3.2如果乙方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项约定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3.3如果甲方决定解除本协议的,则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的当日为本协议的解除日以及本协议第项所述的前期项目公司的所有法律文件之失效日。6.4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项约定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万元)。(如因政府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6.5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条约定,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万元)。6.6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第项约定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承担本条第和项赔偿外,还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万元)。7.争议的解决7.1凡因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8.适用法律8.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执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约束。9.特别约定9.1如果在前期项目或该项目合作的过程中,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合作的,则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与乙方进行合作;如果甲方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则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合作,并且甲方应在前期项目公司或者项目公司中享有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和收益权,因政策原因无法履行的除外。9.2如果乙方没有取得前期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甲方决定不与乙方就前期项目或该项目进行合作的,则本协议第项所述的前期项目公司的所有法律文件失效。9.3本协议取代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本协议各方关于本协议项下内容的全部协商、谈判和协议。9.4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项的约定,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1:1方式回购甲方在前期项目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对前期项目公司进行清算;并且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其他10.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只有经过本协议各方的书面同意方生效。10.2本协议自甲方的授权代表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未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取得前期项目或者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文件的,本协议失效,但甲、乙双方均一致同意延长的除外。10.3本协议一(1)式两(2)份,由甲方执一(1)份,乙方执一(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中除政府批复文件外,其余资料只具参考意义。)11.通知11.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协议约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信件形式通过速递服务公司或传真形式发出;如果以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通知或通讯的,应于递交给速递服务公司七(7)个工作日后予以确认;按本协议约定所发出之通知或书面通讯的生效日为收件的日期;如果以传真方式发出,发出后的第三(3)个工作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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