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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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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国家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各个省份和地区制定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的前提和大纲。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2023年最新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大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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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各个省份和地区制定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的前提和大纲。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2023年最新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大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道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国家激励采用新技术、新办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倡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倡议;


  (四)加入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下列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从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加入。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加入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倡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过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发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倡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表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别离的原那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项目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表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效劳编辑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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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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