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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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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第三条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第四条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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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第三条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第四条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第五条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秘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财务人员管理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第一章聘任与管理第二条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第三条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第四条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它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第五条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第六条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第七条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八条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第九条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第三章基本职责第十条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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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三条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第十五条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第四章离任与交接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第十九条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说明的其它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五章考核与管理第二十条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时考核结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它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财务经理的考核办法详见《湖南芙蓉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务经理考核办法》。会计核算管理第一章会计核算原则第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四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第五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第七条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第八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第二章会计凭证第九条客户签发或内部签发的凭证,其经济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或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真实、合法、印章齐全,要素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第十条自制的记账凭证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附件或填制依据;冲正错账、调整暂收、暂付、扣划款项和费用开支等凭证审批及经手人员签章应齐备。第十一条各种资金存入、划出或账户之间的划转凭证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第十二条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和有关金额应准确,有关签章应齐备、清晰。第十三条物品采购凭证应附有详细的物品清单、物品入库单及批准文件。第三章会计账簿第十四条账簿、账户的使用应正确,账簿的记载应符合记账规则的要求。第十五条总账各科目余额与该科目明细账余额之和应相符。第十六条银行存款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不符款项应查明原因。资金管理第一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监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运营工作。资金管理中心具有管理、监督和服务三重职能,与分(子)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第二条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不准以任何形式坐支资金。各分(子)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多开设银行帐户。第三条日常费用开支采用限额备用金制度,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报备用金限额,经批准后,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下,各公司在备用金限额内周转使用。第四条货款支付采用集中支付和分批支付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需支付的计划内货款支付前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超计划支付的货款报董事长审批。第五条各分(子)公司应于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目标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分(子)公司的资金状况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分(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定额。第六条资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定额控制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规模,如遇周转困难需向集团公司借款时,应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董事长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有关资金占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七条资金管理中心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高效益性、流动性,定期对分(子)公司的资金库存、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专题报告。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必须于每天上午九点前将前一天的资金余额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数据报送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如发生漏报或迟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资产管理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管理。第一章流动资产管理第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现金的收付及保管由经被授权的出纳员负责,其它人员不得直接收支和管理现金。现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银行票据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第四条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①支付薪资、奖金及津贴等。②支付差旅费。③依银行规定和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第五条营业所取得的现金,应由出纳清点并送存银行。任何人不得坐支现金。第六条负责应收帐款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账的工作。第七条保管银行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第八条负责调整银行存款帐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银行存款帐、现金支出帐、应收款帐、应付款帐。第九条收支现金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所附单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完整,审签手续是否齐备等。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收付。第十条认真做好库存现金保管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应置于保险箱(柜)里以确保安全和完整无缺。第十一条因工作关系需配备备用金的,需要人应向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领导同意,备用金支用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得移作他用或私人挪用,出纳人员应对该类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现金收付款项,均应按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交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应写明收付的内容、用途、金额及有关情况经有关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收付手续。第十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当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用白条或原始凭证抵库。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现金收付都应通过所在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保留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公司财务部应经常督促检查。第十五条对超过现金收付范围或限额以上的款项进行收付时,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禁止化整为零套取现金,禁止利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第十六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经营业务需要使用银行票据付款时,一律由经办部门填写银行票据申请单,凭合法有效和批准手续齐备的依据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银行票据领取手续。第十七条银行票据领用者,必须在银行票据登记簿上写明领用日期、付款内容并签字。第十八条财务部门签发银行票据时,应进行登记并将该票据项目填写齐全。使用支票时,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若无法明确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时,应把付款用途、签发日期写明。第十九条实行计划控制的费用或物资采购,在付款时应同时核实计划。超过计划的部分应在按规定先追补手续。第二十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本条规定确定专人办理银行票据事宜,并应同时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确保银行票据使用安全。1.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2.业务员将收到的票据交给会计,由会计对收到的银行票据进行审核(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印章齐全与否)。审核后交出纳保管,出纳将票据号码、金额、背书转让等进行登记,然后进帐。出纳进帐后将单据及时交会计入帐。3.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保管,可到期收款,也可背书转让。4.银行票据使用时其票面金额、用途、时限应与经批准的内容相符,并随附有关凭证。5.公司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登记清单,并提前筹划资金,以确保银行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6.银行票据经办人或结算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外来银行票据并代客承兑,特殊情况下应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一条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及时审核银行往来对账单,如月末有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的清查:1.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清查,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出纳员在场,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实存数,再与其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盘点结束后,根据盘点结果,填制“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2.银行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的方式进行。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清查应采取不定期清查的方式,一般每月至少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有应收性质的款项,如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及各类预付款项,均应按季进行帐龄分析,编制《帐龄分析表》,上报集团公司,并向欠款单位和经办人落实追收工作,规范各类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对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报董事会核销。第二十四条应收款项的清查由财务部和业务经办部门共同负责,一般一年应全面核对一、二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存货主要指储存在仓库内的贸易商品、原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工程材料及其它原辅材料等有形有价物品,房地产开发中未销售的房产按存货处理。第二十六条存货购入与领用和销售的计价与管理采用“先进先出法”。1.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均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存货定额。对存货不同类别要根据经营业务的要求,分别制定最高限量和最低限量,以此防止积压或不能保证业务需要的情况出现。2.实行存货验收制度。购进的各项物品应履行验收入库程序。对数量、质量同时进行验收。保管责任人应在验收凭证上签章。3.建立健全存货保管制度。对库存的各项物品,要建立专人负责的保管制度,并设置有数量与金额的辅助明细账,以供核算与查对。4.健全存货出库制度。严格按仓库管理的制度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凭手续齐备的出库单发货。5.实行先进先出制度。保管人员对库存的物品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执行,以防止物品的损坏霉烂变质和成本变动。6.勤进快销,压缩库存。对货源供应正常的物品尽可能勤进快销,降低库存以加速资金周转。7.及时处理库存积压的物品,对近保质期或将要变质的物品要及早发现并依程序处理。第二十七条存货的清查:由财务部、各公司仓储部共同负责,对原材料、库存商品进行清查。每月的定期盘点一般由会计人员和对应的仓管人员配合进行,年度清查或重点清查,一般由各方组成清查小组配合进行。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清查日期,由财务部结出帐面余额。2.检查存货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特别要注意有无损坏变质的和储存数量较大且长期没有领用或很少领用的存货。发现后应查明原因,以便及时处理。3.对盘盈、盘亏和超储的存货,必须进行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低值易耗品为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工具、量具、办公家具及用具。第二十九条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单,按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所在公司行政部或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报经财务部门备案后(交合同原件一份)再行购置。第三十条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由财务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每年至少在年终前清查一次,清查后应编制“低值易耗品盘点表”。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规定。第三十二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其它物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公司与各分(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统一调剂有偿使用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相关事宜,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主要工具用具及其它物品五大类。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其不同来源渠道分别依如下情况确定: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费用计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从国外进口的,其进价还包括所支付关税及附加税。2.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资产评估后并经投资各方商定的价格计价。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和建筑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也可按市场评估计价)。4.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能够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应调整固定资产的原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应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入账后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属下列情况方可进行账务调整:1.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工程。2.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折余价值。4.发现原有固定资产计价有错误。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重新评估。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1.固定资产统一按直线折旧法进行折旧,不计提残值,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根据行业特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折旧。2.折旧方法经确定,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此方法进行折旧,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经公司财务部门报经董事长决定,并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3.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费用直接计入当月成本。第三十八条实行财产主管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综合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资产管理部门:为本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购置、处置和报废。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和责任人建立实物台账和卡片,详细记录单台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价值、存放地点、使用人、转移或报废等情况。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资产的具体操作人(使用人)负责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要追究责任,酌情赔偿,对保管不妥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处罚。资产核算部门:为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购建、验收入库、领用、转移、报废等财务手续,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从价值方面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对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入库1.由使用部门提出增加固定资产的报告,交行政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提出购建报告。2.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超权限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3.由行政部门责任对外订货,签订建设安装工程合同。4.由行政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组成资产验收小组,进行严格的验收、鉴定、签章手续,由行政部门填写资产验收单,与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采购合同原件一起交财务部入帐,并建立新资产的台账和卡片,进行定物、定人管理。5.销售货款抵债换回的设备、车辆、房屋等,首先由营销公司提出申请,报经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再签署货物抵款协议,在办理资产的接交手续时,必须将合格票据与移交单一并办理。财务凭申请报告、货物抵款协议、合格票据及移交单的原件进行账务处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始票据,应有详细说明文件,经分管领导、董事长签字认可。有关票据的借用必须有交接人员签字。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1.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行政部门批准。2.行政部门对内部转移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内部移动手续,并经移入移出资产的部门和资产的使用人双方签字认可,若资产转移手续不全,造成资产损失,其责任由原管理部门和原使用人负责赔偿。3.行政部门对内部转移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通知财务部,财务部门接到通知的当月进行账务调整。第四十一条固定资定的出借、出租:1.任何固定资产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2.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须申请报经批准,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按合约及时收回其固定资产。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清理、盘存:由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主要抓好以几点:1.查物点数,核对账目,财务人员要深入现场逐项清查。2.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及维护情况。3.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要认真记录,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制度规定报经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帐务处理。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1.对于长期闲置不需用、不能用或使用成本超过其使用所能创造的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的报废或处理申请,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时间、报废理由。2.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申请,经行政部门核实并出具资产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3.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申请、处理批示及处理的变价收入,由行政部门一并交至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费用管理第一条各公司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制度,按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公司行业特点制定管理细则和标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条所有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必须符合分级审批和双签制度规定,严禁超标准、超权限支付各种成本费用。第三条各单位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与下期成本界限、成本支付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费用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的费用(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除外)。第四条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由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应归属本期的费用、损失不得挂帐,调剂利润。第五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第六条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第七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第八条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费用开支管理第一条费用发生采取预先申请许可制度。第二条严格遵守财务一支笔原则,公司总部由董事长审批,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核准的审批权限审批。第三条发生费用,应索取正规发票,各项费用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真实有效,各要素齐全;其要素包括开票日期、单位名称、品名规格或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应大小写相符、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第四条经办人在费用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报账手续,费用报销的原始单据应由报销人在其票据背面左侧或正面右上方,注明经手人、费用用途。第五条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有效发票的费用,应经董事长和总经理特批后方能报销。第六条工资费用:每年初根据公司薪金管理制度对各岗位核定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由核算员制表,财务审核后,各分(子)公司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部由董事长审批。工资于每月10日前发放并打入工资卡,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代收代缴。第七条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按国家标准计提。第八条电话费:各部门的座机费实行定额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手机话费根据职务级别、工作性质等条件每年初确定额度,采取定额到人,超支自负的原则,凭票报销。第九条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1.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行政部或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统一采购,由财务部验收、入库。2.采购物品时,除经办外,最少须有另一人参与采购。3.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支付,2000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批准后支付;公司本部由董事长批准支付。第十条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洗车费、泊车费。1.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派车单上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经理签字审核。2.过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经理签字审核。3.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经理签字审核,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凭发票和修理清单报销。4.2000元以下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支付,2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支付。公司本部由董事长批准支付。第十一条交通费:1.交通补贴只能由外派人员享有,由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2.员工出外办公原则上坐公交车,确需乘坐的士的,经批准方可乘坐,每月一次集中报销。报销凭证上须注明时间、事由、往返地点等,经部门经理核定签字认可,各分(子)公司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销,集团公司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第十二条业务应酬费:1.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对外接待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填写招待单,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补齐接待手续。2.工作地点在长沙的分(子)公司应酬一般在集团内酒店、宾馆进行。在接待单上注明招待人员及原因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消费。3.2000元以下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支付,2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支付,集团本部由董事长批准支付。第十三条房租费:办公场所、员工住宿需租房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住宿房租费由公司统一报销。第十四条差旅费:1.公司人员到公司项目开发所在地出差,所在地能提供食宿的,一般不得住酒店。因特殊情况需要住酒店的须先请示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食宿标准按照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出差补贴标准执行。2.因公出差确需坐火车软卧,搭飞机、的士必须报告所在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因公出差已全额报销了费用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如没有全额报销的,经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办法按照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出差补贴标准执行。3.出差人员凭正式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自负。因业务需要超标准住宿时须先请示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第十五条借支:1.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填写“借支单”,注明用途,由部门经理签字,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本部由董事长批准。借款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归还的,经手人须及时向所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可以续延。2.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填制“借支单”,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集团公司由董事长审批。出差人员返回公司三日内必须清帐,否则不再借款,经各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3.外单位个人借款一律报董事长审批。除集团公司外,各分(子)公司一律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第十六条内部收费:总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内部收费包括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讯、因公消费等几项。1.调用车辆,被调车单位应按《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收取车辆使用费用;一般情况下回车辆管理单位报销,特殊情况下凭派车单在用车单位报销。2.领用办公用品,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3.集团内餐饮、酒店单位应与兄弟单位和总部签定协议,对因公消费部分,按协议价结算按月结算。第十七条费用报销程序:1.报销人员按规定填好报销单。2.报部门经理签字认可。3.财务部审核签章。4.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5.如审批人员出差在外,则由委托人代签后暂交财务部报销,审批人返回后补签。6.各公司总经理经手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报销。第十八条费用原始发票或单据,按费用类别分别填单,所有费用均不得混杂在一起报销。1.交通费填制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原始单据粘贴其上。2.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电话费、手机费等分别填制费用报销单。3.汽车过桥、过路、油料费、汽车维修费填制费用报销单,分过桥过路、油料、汽车维修三类子目小计。4.因公负伤,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费用报销时,会计人员有查询和咨询权,费用经手人不得拒绝咨询或采取其它对抗手段;所在公司负责人、经手人必须全力支持财务工作;财务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打击有关人员,拖延财务报销、报账工作。税收及利润分配、利润上交第一条企业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前会计利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并采取应付税款法,将当期应交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第二条严格按国家规定,正确核算营业外收支。第三条交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配次序是: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3.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4.计提5—10%法定公益金,公益金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5.根据出资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决定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具体比例。6.分公司应上缴公司的利润,必须在当年上缴。财务印章管理第一条财务印章包括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计人员人名印章。第二条印章应专人保管与使用,并确保企业财务专用印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不同的人保管与使用。第三条印章保管与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与使用的印章交他人保管与使用,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与使用的印章。第四条各类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与使用人应负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漏洞。第五条财务印鉴变更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财务印鉴变更书,旧印鉴应即时销毁。票证管理第一条票证(不包括银行票据)是公司为开展经营业务,依法依规定购买或按照一定格式印制用于结算的凭证。票证既是公司与客户结算各种款项的依据,也是客户据以报销费用的凭证。第二条公司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票证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亦应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所在公司的票证管理工作。第三条票证的种类及用途1.发票:销售公司产品或服务后向客户收取款项和客户可据报销的凭证。2.收据:用于非营业性款项往来结算的凭证。3.其它票据:指优惠券、餐券、消费券等内部印制的可以冲抵客户部分或全部应付款额的凭证。第四条票证由公司或公司授权分(子)公司票证管理人员经直接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购买或印制,其它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第五条票证印制或购买后,由票证管理人员按种类、编号进行登记、保管。领用时按顺序发放,并做好领用登记销号手续;票证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票证进行盘点;对不需要使用的票证进行销毁时,按财务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规定办理手续。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领用有关票证,应指定专人办理;领用时要认真清点领用的票证是否连号、各联是否齐全、印制是否准确,发现漏号、错号、缺联、错版等情形要及时调换。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使用票证的人员要妥善保管其使用的票证;一个人同时只能使用一本同种票证;发生作废票证时,不能撕毁或丢弃,应按领用程序返回管理人员。第八条票证管理人员应经常核查所经管的各项票证,了解掌握领用人使用票证的情况,督促领用人将用完的票证存根及时交回或以旧换新。第九条票证管理人、使用人若发现票证遗失,应及时逐级上报所在公司总经理,说明原因,并按所在税务机关或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条禁止擅自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空白发票或虚开发票。内部稽核第一条稽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制度;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每月进行内部稽核,公司财务部每半年对各分(子)公司组织交叉稽核;公司稽核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有财务工作进行不定期稽核。第二条稽核时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常规稽核、现场稽核、报送稽核、全面稽核、专项稽核、专案稽核;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抵制。第三条稽核应依据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有关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规则、以及岗位责任制对稽核对象的会计等业务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1.会计人员对有关规章制度、法规和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2.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之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3.账簿、报表以及计算机中储存的各种会计资料和数据及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4.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5.应该进行稽核的其它情形。第四条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有关制度、规程和办法,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为做好财物管理和制度规范化建设提供依据。第五条对稽核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疑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如遇有重大违章违纪问题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即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工作交接管理第一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结手续。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并会同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监交。第三条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帐目在电脑中的,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交清册中写明。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自己经管的所有内外帐目、财产物资帐,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4.财务主管以上的人员移交时,还应将所管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5.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应详细列明移交人所经管的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第四条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验交。当出现现金、有价证券与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监交人员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完毕。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4.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5.接管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五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行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第六条现金、有价证券短缺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一条加强会计核算的使用和操作,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正常运行及系统安全,使会计电算化在会计信息处理和保存中发挥积极而高效的作用。第二条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及权限,对操作密码要进行严格管理,必须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第三条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必须经审核才能录入。第四条操作人员离开前必须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第五条经常对电脑设备进行保养,以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第六条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进行双备份。第七条对正在使用的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必须经财务总监和董事长的同意,并由有关人员监督。第八条备份数据软盘和存档数据软盘、帐页、凭证、报表及其它资料由数据管理人员按规定统一复制、核对、存放和保管。财务档案管理第一条财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应切实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依《湖南明仁芙蓉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第二条财务档案主要包括: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2.会计账簿(含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3.会计报表(含月、季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4.电脑磁盘(含储存会计核算资料、电脑核算程序等的磁盘)。5.其它会计资料(含账单、发票、收据存根、计划统计报表、经济合同、会计移交清册等)。第三条建立财务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司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各分(子)公司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所有不再使用的财务档案移送公司,不便移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五条入库的财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需拆封整理的,由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处理。财务档案的保管,必须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六条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为五年、十年、二十五年。各类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一、永久保管的财务档案1.年度会计决算资料。2.财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它财务档案和资料。二、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1、保管期限二十五年的财务档案:(1)会计凭证及附件;(2)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账、簿、卡;(3)财务档案保管清册;(4)财务档案销毁清册;(5)计算机备份的软盘及磁带;(6)财务部门认为需要保管二十五年的其它财务档案和资料。2、保管期限十年的财务档案:(1)财务档案保管登记簿;(2)财务移交清册;(3)财务部门认为需要保管十年的其它财务档案和资料。3、保管期限五年的财务档案:(1)会计月、季报表;(2)计算机运行日志;(3)科目余额表;(4)财务部门认为需要保管五年的其它财务档案和资料。第七条公司保存的财务档案应根据业务需要,积极给予利用。第八条公司其它部门或分(子)公司查阅档案,须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向保管人说明查阅原因与范围,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查阅后及时归档。第九条外单位查阅财务档案,需凭查阅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原因与范围,查阅人还应出示身份证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登记查阅手续。第十条查阅财务档案必须由保管人员陪同,不得让查阅人单独在场;查阅时档案需保持原样,不得拆抽、涂改;如需复制,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十一条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销毁时,应指定专人鉴定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结清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财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二条公司在销毁财务档案时,应由公司派员监督;监督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要认真核对销毁清册;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公司存档。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第一条各公司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二条财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 空白资产负债表下载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格式资产负债表的一般结构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第三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附表中的成本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应按月上报。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和集团公司要求编报的其它附表及明细表按年编报,其它报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报送。第五条各公司编报的财务报表格式一律按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财务状况说明书按季度、年度编写上报集团公司,主要内容包括:1.业务经营情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周转及增减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以及影响各项经济指标的因素。2.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第七条资金分析:主要分析资金来源的构成、资金分布情况及各类资金占用情况,通过分析着重指出资金在筹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潜力,提出改善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并对下期的资金情况做出预测。促使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八条期间费用分析:主要通过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的对比分析,各部门费用的分析,找到期间费用与计划、与历史同期相比而变动的因素,分析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第九条销售收入的分析:主要通过销售收入与计划、与历史同期、与竞争对手的分析,剖析影响本期收入增减的因素,分析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结构对销售额的影响,揭示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第十条利润分析:主要通过本期利润与计划、历史同期的对比分析,剖析销售数量、价格、税金、成本、结构、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等因素对本期利润的影响,找出影响利润变动的主客观因素,提出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的具体措施。财务保密管理第一条依总则第五条,公司系统内所有财务从业人员均负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本制度及本条所称保守职业秘密是指财务各岗位人员对在职业范围内所知悉、接触的财务信息不得擅自扩散;或除能向有职业关系或有权知悉的人透露外,不得向其它任何人透露;依前款规定透露时应有程序或制度依据,并应严格遵守。各岗位人员为该岗位责任人;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为总责任人,各分(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为所在公司的责任人;财务人员岗位变换不消除对岗位所知悉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其它员工亦依本制度负有相应保密义务。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财务职业秘密或财务信息是指公司一切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数据、分析、评价和其它文字表述。其表现形式包括各种财务报表、原始单据、账册、电脑文件、光盘资料、会计分析、会计意见等纸面或电子文件形式。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守职业秘密和财务信息的范围包括所有依前款所指的财务信息,并不以公司及分(子)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或提出保密要求为构成要件。第四条公司禁止财务从业人员未经批准向外界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公司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第五条公司及分(子)公司或某一财务岗位向外提供财务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1.公司的财务信息向外提供时应经财务部经理审查并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2.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向外提供时应经所在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审查并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3.公司或分(子)公司内部及相互之间某岗位向其它岗位了解或提供财务信息时应经各自相应岗位的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制度。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立: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1-3人。第三条审计部直属集团公司总经理管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审计部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任免或调动。第四条内审人员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五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第六条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八条内部审计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员工。2、公司子公司、分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和人员。第九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它认定事项。第十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它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内容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2、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3、资产管理情况。4、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化运作的执行情况。5、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6、公司资金管理情况及安全运行状况。7、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8、公司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9、公司固定资产和原辅材料采购价格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10、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损失浪费行为。11、违反公司廉政制度情况。12、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13、董事长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14、下属公司提请审计的事项。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四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薄等资料。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薄、报表、资产。3、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5、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6、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浪费的人员,提出经济责任的建议。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其责任。9、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公司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2、书面通告被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计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审计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六条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1、专案审计前,应向被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2、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都应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3、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向领导反映,必须依法有椐,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4、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5、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6、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7、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第十七条审计报告1、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2、审计报告的要求:①事实清楚;②数据真实;③依法有据;④建议恰当。3、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单位执行。4、被审单位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数据和事实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5、被审单位对总经理批示的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6、审计报告后若有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经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并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的修改或继续执行。7、每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及保管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意见。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7、申诉或申请复审报告。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9、其它应保存的审计资料。10、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人员中有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行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根据《行政处罚办法》报总公司予以处罚: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第二十二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三条如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办法》予以严肃处理。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十四条对审计过程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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