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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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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PAGE101/NUMPAGES103目次TOC\o"1-3"\h\z\uHYPERLINK\l"_Toc534703320"1总则PAGEREF_Toc534703320\h4HYPERLINK\l"_Toc534703321"2基本规定PAGEREF_Toc534703321\h5HYPERLINK\l"_Toc534703322"2.1功能和性能PAGEREF_Toc534703322\h5HYPERLINK\l"_T...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PAGE101/NUMPAGES103目次TOC\o"1-3"\h\z\uHYPERLINK\l"_Toc534703320"1总则PAGEREF_Toc534703320\h4HYPERLINK\l"_Toc534703321"2基本规定PAGEREF_Toc534703321\h5HYPERLINK\l"_Toc534703322"2.1功能和性能PAGEREF_Toc534703322\h5HYPERLINK\l"_Toc534703323"2.2通用要求PAGEREF_Toc534703323\h5HYPERLINK\l"_Toc534703324"3电源及用房设计PAGEREF_Toc534703324\h7HYPERLINK\l"_Toc534703325"3.1负荷分级PAGEREF_Toc534703325\h7HYPERLINK\l"_Toc534703326"3.2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PAGEREF_Toc534703326\h8HYPERLINK\l"_Toc534703327"3.3光伏发电电源PAGEREF_Toc534703327\h8HYPERLINK\l"_Toc534703328"3.4变电所PAGEREF_Toc534703328\h8HYPERLINK\l"_Toc534703329"3.5柴油发电机房PAGEREF_Toc534703329\h9HYPERLINK\l"_Toc534703330"3.6蓄电池室PAGEREF_Toc534703330\h9HYPERLINK\l"_Toc534703331"4供配电设计PAGEREF_Toc534703331\h10HYPERLINK\l"_Toc534703332"4.1供配电系统PAGEREF_Toc534703332\h10HYPERLINK\l"_Toc534703334"4.2高压配电系统PAGEREF_Toc534703334\h10HYPERLINK\l"_Toc534703335"4.3低压配电系统PAGEREF_Toc534703335\h10HYPERLINK\l"_Toc534703336"4.4特低电压配电系统PAGEREF_Toc534703336\h11HYPERLINK\l"_Toc534703337"4.5低压电击防护PAGEREF_Toc534703337\h11HYPERLINK\l"_Toc534703338"4.6电气照明系统PAGEREF_Toc534703338\h13HYPERLINK\l"_Toc534703339"5智能化系统设计PAGEREF_Toc534703339\h14HYPERLINK\l"_Toc534703340"5.1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PAGEREF_Toc534703340\h14HYPERLINK\l"_Toc534703341"5.2信息设施系统PAGEREF_Toc534703341\h14HYPERLINK\l"_Toc534703342"5.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PAGEREF_Toc534703342\h15HYPERLINK\l"_Toc534703343"5.4公共安全系统PAGEREF_Toc534703343\h15HYPERLINK\l"_Toc534703344"6布线系统设计PAGEREF_Toc534703344\h16HYPERLINK\l"_Toc534703345"6.1布线要求PAGEREF_Toc534703345\h16HYPERLINK\l"_Toc534703346"6.2室内明敷布线PAGEREF_Toc534703346\h16HYPERLINK\l"_Toc534703347"6.3室内暗敷布线PAGEREF_Toc534703347\h16HYPERLINK\l"_Toc534703348"6.4电气及智能化竖井布线PAGEREF_Toc534703348\h16HYPERLINK\l"_Toc534703349"6.5室外布线PAGEREF_Toc534703349\h17HYPERLINK\l"_Toc534703350"7防雷与接地设计PAGEREF_Toc534703350\h18HYPERLINK\l"_Toc534703351"7.1雷电防护PAGEREF_Toc534703351\h18HYPERLINK\l"_Toc534703352"7.2接地系统PAGEREF_Toc534703352\h20HYPERLINK\l"_Toc534703353"7.3等电位联结PAGEREF_Toc534703353\h21HYPERLINK\l"_Toc534703354"8 施工PAGEREF_Toc534703354\h22HYPERLINK\l"_Toc534703355"8.1高压设备安装PAGEREF_Toc534703355\h22HYPERLINK\l"_Toc534703356"8.2变压器、互感器安装PAGEREF_Toc534703356\h22HYPERLINK\l"_Toc534703357"8.3应急电源安装PAGEREF_Toc534703357\h23HYPERLINK\l"_Toc534703358"8.4配电箱(柜)安装PAGEREF_Toc534703358\h23HYPERLINK\l"_Toc534703359"8.5用电设备安装PAGEREF_Toc534703359\h23HYPERLINK\l"_Toc534703360"8.6建筑智能化设备安装PAGEREF_Toc534703360\h24HYPERLINK\l"_Toc534703361"8.7布线系统敷设PAGEREF_Toc534703361\h24HYPERLINK\l"_Toc534703362"8.8防雷与接地施工PAGEREF_Toc534703362\h25HYPERLINK\l"_Toc534703363"9检验和验收PAGEREF_Toc534703363\h26HYPERLINK\l"_Toc534703364"9.1一般规定PAGEREF_Toc534703364\h26HYPERLINK\l"_Toc534703365"9.2电气设备检验PAGEREF_Toc534703365\h26HYPERLINK\l"_Toc534703366"9.3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PAGEREF_Toc534703366\h26HYPERLINK\l"_Toc534703367"9.4 线路检测PAGEREF_Toc534703367\h26HYPERLINK\l"_Toc534703368"9.5验收PAGEREF_Toc534703368\h27HYPERLINK\l"_Toc534703369"10运行维护PAGEREF_Toc534703369\h29HYPERLINK\l"_Toc534703370"10.1运行PAGEREF_Toc534703370\h29HYPERLINK\l"_Toc534703371"10.2维护PAGEREF_Toc534703371\h29HYPERLINK\l"_Toc534703372"10.3维修PAGEREF_Toc534703372\h30HYPERLINK\l"_Toc534703373"10.4拆除PAGEREF_Toc534703373\h30附:起草说明311总则1.0.1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建筑,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维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1.0.3本规范是单体及群体建筑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过程中技术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电线电缆、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功能和性能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1.0.4单体及群体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基本规定2.1功能和性能2.1.1建筑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向用电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2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应能按其使用要求(负荷级别)正常工作。2.1.2建筑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稳定、合理、经济。2当供配电系统或用电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2.1.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为建筑物内的人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通信服务;2正常情况下,智能化系统应能按其使用要求正常工作。2.1.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信号的传输应准确、安全、合理、经济。2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2.2通用要求2.2.1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不应超过35kV。2.2.2民用建筑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地面或门槛应高于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管道和灯具;5地面荷载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重的要求;6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开向公共区域的门;7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2.2.3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用电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和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用电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备的运行要求。2.2.4建筑智能化系统信号线路应与电力线路分开敷设,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分开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或隔离措施。2.2.5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熔焊电气与智能化布线用支架,且不得热加工开孔。2.2.6母线槽、线缆桥架和导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2.2.7民用建筑电气及智能化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2.2.8建设或使用单位委托运维单位提供运维服务时,运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经建设或使用单位和运维单位共同确认,双方应签署运维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2.2.9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2.2.10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3电源及用房设计3.1负荷分级3.1.1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4个级别。建筑物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3.1.1的规定。表3.1.1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用电负荷分级用电负荷分级依据适用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名称特级1)中断供电将将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重大伤亡;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在建筑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及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高度超过150m的建筑物消防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一级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高度超过100m,小于150m的建筑物消防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一类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二级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二类高层建筑消防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三级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各类建筑普通用电负荷3.1.2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正常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中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中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3.1.3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正常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一个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正常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每个正常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3.1.4二级用电负荷应由双回线路供电或由一回10kV及以上专用的线路供电。3.2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3.2.1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市政电网电源;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蓄电池组。3.2.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1由第3.2.1条第2、3款应急电源供电的特级负荷;2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3从市政电网取得的双重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的;4建筑高度超过150m建筑中的消防设备。3.2.3下列建筑应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1特级负荷的总容量超过200kW,且维持供电时间超过60min;2特级负荷的电动机设备超过30kW;3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建筑。3.2.4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市政电网电源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3.3光伏发电电源3.3.1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3.3.2安装于室外的光伏组件应设置雷电防护安全措施。3.3.3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继电保护功能。3.3.4与市政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3.3.5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低压开关箱(柜),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3.3.6在安装光伏组件的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隔离防护及防触电警示标识。3.4变电所3.4.1独立变电所和室外预装式变电所,当采用可燃性油浸变压器,变电所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3.4.2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2有人值班变电所的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3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4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的安全最小净距值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3.4.3变电所对其它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2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及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3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4采用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电气设备的配电室,应采取强制通风装置。3.5柴油发电机房3.5.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3.5.2柴油发电机房对相关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2发电机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3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4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3.6蓄电池室3.6.1容量在300Ah及以上阀控铅酸蓄电池组、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组合容量在100Ah以上的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放置在单独的专用蓄电池室内。3.6.2专用蓄电池室应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风机;照明应采用防爆灯。4供配电设计4.1供配电系统4.1.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4.1.2用电设备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应急电源应根据负荷要求按其不同的电源切换时间进行分级,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的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的要求应急电源级别应急电源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0级(不间断)不间断自动连续供电0.15级(极短时间隔)0.1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0.5级(短时间隔)0.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15级(中等间隔)1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4.1.3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的要求。供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其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需要。4.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4.1.5当柴油发电机组为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同时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2火灾时应能切除非消防负荷;3储油量报警。4.2高压配电系统4.2.1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4.2.210kV~35kV高压进户断路器应设过流保护和短路电流延时速断保护功能。4.2.3高压供配电系统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4.2.4高压供配电系统短路故障的保护应设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主保护应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安全要求,应能可靠、快速且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的故障;2后备保护应在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及时切除故障。4.2.5高压配电设备及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配电设备及装置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4.2.6民用建筑物中的高压供配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设方式进户。4.3低压配电系统4.3.1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4.3.2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应分配平衡。4.3.3供避难区域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的供电回路。4.3.4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4.3.5在TN-C系统中,严禁单独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4.3.6供配电系统中,不得采用半导体电器作为隔离电器。4.3.7不得将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4.3.8低压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造成危害前切断电源。4.3.9低压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4.3.10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4.3.11下列类型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1人可触及的各种金属电动门;2电伴热设备;3电热干、湿桑拿室设备;4擦窗机、机械式停车等设备。4.4特低电压配电系统4.4.1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4.4.2特低电压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导体;2具有绝缘保护的特低电压回路与其他非特低电压回路贴邻敷设时,应采用带接地的金属隔离措施;3具有绝缘保护的特低电压回路导体与其他非特低电压回路导体共处一个导体组时,应按最高的电压等级加以绝缘。4.4.3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照明回路应设置的过负荷和短路保护。4.5低压电击防护4.5.1电气装置的每个部分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4.5.1~4.5.2是电击防护要求1自动切断电源;2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3单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4特低电压。4.5.2特殊场所和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应采用阻挡物和伸臂范围之外的措施作为基本防护。4.5.3当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电击防护措施时,交流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符合下列规4.5.3~4.5.6条是通用电击防护定:1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固定连接的用电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不应大于表4.5.3的规定。表4.5.3最长的切断时间(s)系统50V380VTN0.80.40.20.1TT0.30.20.070.04注:1当TT系统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连接到电气装置的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时,该TT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系统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2Uo:交流线对地的标称电压。2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的交流系统回路,TN系统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4.5.4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2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其绝缘应为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5.5电气分隔作为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的单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其被分隔回路带电部分的任一点不应与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地及保护导体相连接。2电气分隔应采用不接地的电源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当采用不接地的电源为多台用电设备供电时,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绝缘的、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导体相互连通,且这些联结导体不得与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4.5.6电击防护措施采用附加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额定电流不超过32A供一般人使用的普通用途插座和户外移动设备的交流系统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保护措施;2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3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故障防护电器的回路必须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4.5.7装有浴盆或淋浴场所的电击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4.5.7~4.5.10特殊场所和装置10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特低电压保护方式,其供电电源应在0区和1区之外。20区内的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7。当采用喷水进行清洁时,不应低于IPX5/IPX7。30区不应装设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0区和1区内用电设备的安装应采用固定的永久性的连接方式。4.5.8游泳池、喷泉和其他水池场所的电击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游泳池0区内的用电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保护方式,其供电电源应在0区和1区之外。2喷泉的0区和1区应采取下列防护措施之一:1)采用SELV特低电压保护方式,其供电电源应在0区和1区之外。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自动切断电源。3)采用电气隔离方式,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3游泳池、喷泉和其他水池0区内安装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8,当采用喷水进行清洁时,不应低于IPX5/IPX8。4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1区内只应为SELV回路安装开关、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5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1区内只应为SELV回路安装接线盒。6喷泉的0区和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止可触及的措施。7对于游泳池的要求也适用于戏水池。让人进入的喷泉,应按照游泳池的0区和1区的规定和要求执行。4.5.9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房间和隔间的电击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1区内不应安装非桑拿浴加热器以外的设备。2除桑拿浴加热器外,配电回路均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做为附加防护。33区内设备耐受的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25℃,导线绝缘耐受的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70℃。4.5.10人可触及的各种金属电动门、电伴热设备、电热桑拿室、擦窗机、机械式停车及电动汽车充电桩等特殊装置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及辅助等电位联结。4.3.10电击防护部分合并过来!4.6电气照明系统4.6.1照明配电末端线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4.6.2严禁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移到4.6照明部分。4.6.3人员能够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III类的灯具,同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直流电压不应大于30V。4.6.4人员可触及的室外增加照明装置应加强防电击防护措施。4.6.5应急灯严禁采用电源插座供电。4.6.6民用建筑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4.6.7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时应保证蓄电池充电电源不断电,除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外,火灾时应由蓄电池供电;2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由市电供电的配电箱沿电气竖井垂直向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按防火分区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3集中或分区集中蓄电池电源的应急灯具,集中或分区集中蓄电池电源沿电气竖井垂直向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按防火分区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4.6.8建筑内的走廊、楼梯间、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4.6.9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其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4.6.10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公共场所的一般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4.6.11景观照明应至少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的控制模式。4.6.12公共场所照明控制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5智能化系统设计5.1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5.1.1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使用需要等,由下列一个或多个系统组成:1信息化应用系统;2智能化集成系统;3信息设施系统;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5公共安全系统;6机房工程。5.1.2信息化应用系统应具有满足建筑物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提供建筑业务运营支撑和保障的功能。5.1.3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有系统运行、物业运营及管理等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的功能。5.1.4信息设施系统应具有对建筑内外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形式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5.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关联和共享的功能,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5.1.6公共安全系统应具有对建筑内发生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的功能。5.1.7机房工程应为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提供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及便于维护的基础条件设施。5.2信息设施系统5.2.1信息接入系统应将公共信息网及所需的专用信息网引入建筑物内,合理配置信息接入用房。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时,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5.2.2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配置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系统。5.2.3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设前端的用户应设置节目源监控设施;2模拟有线电视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为60dBμV~80dBμV,数字有线电视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为50dBμV~75dBμV。5.2.4公共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实时发布语音广播,且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2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3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5dB。5.2.5厅堂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厅堂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机械噪声。5.2.6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联动功能。5.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5.3.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5.3.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唤醒、故障报警功能。5.3.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备参数超限报警和执行保护动作的功能,并反馈其动作信号。5.3.4当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对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并对电加热器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并具有对相应风机系统延时运行后再停机的监控功能。5.3.5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功能,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5.3.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数据进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并应能够根据需要形成运行记录,记录时间不应少于1年。5.3.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5.4公共安全系统5.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消防专用供电回路供电,并应自备蓄电池电源。5.4.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5.4.3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5.4.4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防止非正常进入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对外的通信功能,且应预留向上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5.4.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用电负荷应与项目最高负荷等级相同,并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系统应自备蓄电池电源。5.4.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缆线应封闭保护且隐蔽敷设。5.4.7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解除火灾疏散通道上的门禁。5.4.8 防护目标环境最低照度应与视频监控设备要求相匹配。5.4.9自动扶梯上下端口处,应设视频监控设施。6布线系统设计6.1布线要求6.1.1高压线缆应设有明显警示标识。6.1.2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消防线缆不应与其他线缆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6.1.3控制线和信号线进入屏蔽空间时应设置信号滤波器。6.1.4导管内配电及控制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槽盒内配电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槽盒内截面积的40%,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槽盒内截面积的50%。6.1.5建筑物内线缆明敷时采用的导管、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难燃制品。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源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管槽保护。6.1.6建筑高度25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应有两个路由。6.2室内明敷布线6.2.1室内干燥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壁厚不应小于1.4mm;2采用塑料导管布线时,壁厚不应小于1.6mm。6.2.2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导管或桥架,或采取防潮防腐措施的金属导管或桥架。6.2.3室内直敷布线应采用塑料护套线,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上。6.2.4电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质的导管或槽盒保护,不得采用直敷布线方式。6.3室内暗敷布线6.3.1暗敷于±0.00及以下建筑楼板、结构柱和外墙的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的镀锌钢导管。其他楼层的暗敷导管,金属导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6mm,刚性塑料导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6.3.2除暗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总线外,其他消防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6.3.3可弯曲金属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采用不低于重型的导管。6.3.4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穿过设备基础;2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3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6.4电气及智能化竖井布线6.4.1电气及智能化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变形缝位置、防火分区、供电回路半径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2不应贴临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场所。6.4.2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性构件。进出电气竖井的电气线路穿过楼板或井壁时应进行防火封堵。6.5室外布线6.5.1除安全特低电压外,室外低压线路布线系统应采用护套线或电缆,并采取保护措施。6.5.2室外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布线时,在进入建筑物或变电所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或变电所处,还应在防火墙上安装带锁的甲级防火门。6.5.3采用电缆排管布线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手)孔井。电缆人(手)孔井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散水内,且不应正对建筑物出入口。7防雷与接地设计7.1雷电防护7.1.1建筑物应根据其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的雷电防护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高度超过100m,且不高于250m的建筑物;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l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7.1.2建筑物应根据雷电防护的类别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7.1.3当采用接闪网和接闪带保护时,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接闪网格设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类防雷建筑的接闪网格不应大于5m×5m或6m×4m;2第二类防雷建筑的接闪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3第三类防雷建筑的接闪网格不应大于20m×20m或24m×16m。7.1.4当采用接闪杆保护时,接闪杆滚球法保护设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类防雷建筑的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30m;2第二类防雷建筑的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45m;3第三类防雷建筑的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60m。7.1.5引下线应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且应沿建筑物外轮廓均匀设置。建筑物应利用其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当无结构钢筋或钢筋柱可利用时,应专设引下线。引下线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专用及专设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2m;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专用及专设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专用及专设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7.1.6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和第7.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同时在250m以上区域应不超过20m与防雷装置连接,在100m-250m区域应不超过50m与防雷装置连接,在底层和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2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在100m以上区域应每层相互连接,在100m以下区域应在底层和不超过20m相互连接,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3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在250m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在250m以下区域应在底层和不超过20m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都应同专用引下线连接;4应将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30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7.1.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和第7.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在100m-250m区域应不超过50m与防雷装置连接,在底层和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2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在100m以上区域应每层相互连接,在100m以下区域应在底层和不超过20m相互连接,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3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在底层、顶层和不超过20m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都应同专用引下线连接。4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45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7.1.8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和第7.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2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在的顶层、底层和不超过20m相互连接3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在底层、顶层和不超过20m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都应同专用引下线连接。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60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7.1.9进出防雷建筑物的线路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7.1.10进出建筑物的低压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上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其冲击电流值应不小于表10.3.2规定的值。表10.3.2电涌保护器冲击电流最小值建筑物防雷类别闪电直接闪击在线路上闪电击于建筑物感应的电涌电流10/350μs波形(kA)8/20μs波形(kA)低压电气线路第三类55第二类7.57.5第一类1010智能化系统线路第三类15第二类1.57.5第一类2107.1.11电涌保护器严禁并联后作为大通流容量的电涌保护器使用。7.1.12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7.1.13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1建筑物结构钢筋及金属构件;2金属装置;3建筑物内电气与智能化系统;4进出建筑物处的金属管道和线路。7.1.14建筑物的接闪器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接闪带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制成时,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2当接闪杆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20mm,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40mm。7.5.15当采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当双层彩钢板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其夹层中的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1mm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  7.5.16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不得直接安装接闪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材料之间隔离。7.1.17装置设置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经常有人通过或停留的场所时,外部防雷装置必须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7.1.18引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利用敷设在混凝土中钢筋或圆钢作引下线时,当其仅为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Omm;2专用及专设防雷引下线,上端应与接闪器可靠连接,下端应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结构施工时做明显标记。7.1.19建筑物的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敷设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2当基础材料及周围土壤达到泄放雷电流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防雷接地装置。7.2接地系统7.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7.2.2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性接地。7.2.3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和保护接地导体(PE)。7.2.4民用建筑中严禁利用电气金属导管、桥架及其他金属管道作接地线。7.2.5TN—C—S系统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中性导体(N)不应再接地。7.2.6TT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7.2.7IT接地系统中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7.2.8当智能化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7.2.9智能化系统机房内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外界可导电部分、建筑物金属结构应等电位联结并接地。7.2.10智能化系统的功能接地导体的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铜材,或相同电导的其他材质尺寸。7.2.11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7.2.12接地极应利用自然接地体,并应采用不少于两根导体在不同地点连接。当自然接地体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补做人工接地极。7.2.13接地装置中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7.2.14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和连接导体。7.2.15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7.2.16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不应超过允许值。7.3等电位联结7.3.1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等电位联结。7.3.2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的最小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由等电位箱接至电气装置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最小截面积应满足7.2.15的规定。表7.3.2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mm2)导体材料铜铝钢最小值616507.3.3辅助等电位的联结导体应与区域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相连接:1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固定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2保护接地导体。7.3.4安装电伴热器的金属管道和电热辐射供暖系统应做等电位联结。7.3.5当金属管道安装非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动阀门时,金属管道应做等电位联结。7.3.6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8 施工8.1高压设备安装8.1.1对预充氮气的GIS箱体,其组件安装前应经排氮,并对箱体内充干燥空气至氧气含量达到18%以上时,安装人员方可进入GIS箱体内部进行检查或安装。8.1.2六氟化硫断路器或GIS投运前应进行下列检查:1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2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正确,电气回路传动应准确;3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正确。8.1.3真空断路器和高压开关柜投运前应进行下列检查:1真空断路器与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2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功能。8.2变压器、互感器安装8.2.1充干燥气体运输的变压器油箱内的气体压力应保持在0.01MPa〜0.03MPa;干燥气体露点必须低于-40℃;每台变压器必须配有可以随时补气的纯净、干燥气体瓶,始终保持变压器内为正压力,并设有压力表进行监视。8.2.2充氮的变压器需吊罩检查时,必须让器身在空气中暴露15min以上,待氮气充分扩散后进行。8.2.3变压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冲撞加速度出现大于3g或冲撞加速度监视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现场器身检查或返厂进行检查和处理。8.2.4进行器身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凡雨、雪天,风力达4级以上,相对湿度75%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器身检查;2在没有排氮前,任何人不得进入油箱。当油箱内的含氧量达到18%以上时,人员方可进入;3在内检过程中,必须向箱体内持续补充露点低于-40℃的干燥空气,以保持含氧量不得低于1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20%。8.2.5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内。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8.2.6油浸变压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1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应齐全;2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末屏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完好。8.2.7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在进行冲击合闸前,中性点必须接地并检查合格。8.2.8气体绝缘的互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互感器安装前检查气体压力或密度值应合格;2互感器充SF6气体后测量气体含水量应合格;3气体密度表、继电器必须经核对检查合格。8.2.9互感器的下列各部位应接地可靠:1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合格;2互感器的外壳;3电流互感器的备用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路后接地;4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8.3应急电源安装8.3.1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应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8.3.2当柴油发电机组为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同时供电时,应验证市电中断时发电机组的自动投运功能和火灾条件时自动切换并切除该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设备的功能。8.3.3应急电源EPS/UPS应进行下列技术参数检查:1初装容量;2输入回路断路器的过载和短路电流整定值;3蓄电池备用时间及应急电源装置的允许过载能力;4对控制回路进行动作试验,检验EPS/UPS应急电源装置的电源切换时间。8.3.4应急电源EPS/UPS投运前,应检查应急电源EPS/UPS各输出回路的负荷量,且不应超过EPS/UPS的额定最大输出功率。8.4配电箱(柜)安装8.4.1配电箱(柜)的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8.4.2变配电所低压配电柜的保护接地导体与接地导体应采用螺栓连接,防松零件应齐全。8.4.3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出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8.4.4配电箱(柜)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设置在水管的正下方。8.5用电设备安装8.5.1用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或潮湿场所时,其接线口或接线盒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8.5.2在设备接线盒内不同相间和相对地间应有电气间隙,并采取绝缘防护措施。8.5.3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机电源线与接线端子接触应良好、清洁,高压电动机电源线紧固时不应损伤电动机引出线套管;2高压及100kW以上电动机应做交接试验且合格。8.5.4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的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和塑料塞固定;2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3由接线盒引至嵌入式灯具或槽灯的电线应采用金属柔性导管保护,不得裸露;柔性导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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