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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案件启示我国应对证券欺诈犯罪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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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案件启示我国应对证券欺诈犯罪策略高盛案件启示我国应对证券欺诈犯罪策略2010年4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华尔街著名投行高盛公司在设计和销售与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担保债务凭证(CDO)产品时涉嫌欺诈。据披露,高盛曾为满足对冲基金公司Paulson&Co希望做空次贷抵押证券的交易要求,设计了与次级债表现挂钩的组合CDO产品Abacus2007-AC1”,并通过不实陈述、隐瞒风险等欺骗其他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因此损失超过10亿美元。近年来全球证券欺诈大案频发,诸如高盛证券欺诈案本身的是非曲直并不是我国证券中介机构以及...

高盛案件启示我国应对证券欺诈犯罪策略
高盛案件启示我国应对证券欺诈犯罪策略2010年4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华尔街著名投行高盛公司在设计和销售与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担保债务凭证(CDO)产品时涉嫌欺诈。据披露,高盛曾为满足对冲基金公司Paulson&Co希望做空次贷抵押证券的交易要求,设计了与次级债表现挂钩的组合CDO产品Abacus2007-AC1”,并通过不实陈述、隐瞒风险等欺骗其他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因此损失超过10亿美元。近年来全球证券欺诈大案频发,诸如高盛证券欺诈案本身的是非曲直并不是我国证券中介机构以及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需要过多关注的问题,证券欺诈案背后所折射出的行业自律与行业监管才是我们所需要 反思 小班合家欢主题反思小班合家欢主题审议反思小班合家欢反思恩怨历尽后的反思下载恩怨历尽后的反思下载 的。深刻分析证券欺诈的实质、持续隐藏的原因、案件多发的经验教训,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一、证券欺诈的概念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等。证券欺诈并不是专指某一种欺诈行为如欺诈客户行为,而是对所有违规违法的证券行为的统称,包括一般证券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证券犯罪行为。证券欺诈,实质上是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和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在表面上,则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是说,证券欺诈是实质上的危害性和表面上的违法性的统一。任何行为,如果仅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但没有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没有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仅仅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没有违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均不是证券欺诈行为。如与证券相关的抢劫、杀人、绑架、盗窃等,虽然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没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所以不构成证券欺诈,而只是一般的刑事犯罪。二、证券欺诈的分类按照证券欺诈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证券欺诈大致分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几大类1.内幕交易。这是指内幕人员以及非内幕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4条之规定,内幕交易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2.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8条之规定,操纵市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5)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6)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7)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3.期诈客户。欺诈客户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投资者意志,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0条之规定,欺诈客户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3)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4)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5)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6)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7)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8)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9)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10)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4.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所作出的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虚假陈述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作出虚假陈述;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三、证券欺诈案件持续发生的原因 证券欺诈案件屡现且深藏的原因在于其利用了人们的经济行为及心理——通过编织高额回报率的谎言,吸引懵懂的投资者“入瓮”。现今自恃理性的投资者一般不会轻易地被巨额投资收益忽悠得失去方向,因此,新型证券欺诈在谎言编造过程中紧贴人们特别是部分“成功人士”自以为是、自作聪明的优越心理,利用欺诈对象不求高额回报仅求低风险稳定收益的“理财理念”,承诺高于一般的合法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但高得并不离谱。证券欺诈精心打造的结构复杂投资项目,好似一位颇具气质的知性美女,看上去很美,但又不至于过“火”过“辣”,确实非常具有吸引力。证券欺诈过程中,行为人甚至在稳定回报的掩护下添加少许小额亏损,更是使得原本还带有一定防备和疑虑的投资者深信其理财能力。事实也证明,对于各类证券欺诈案件中行为人所编织的谎言,就连部分美国金融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师也相信,有可能在低风险的条件下获得15%左右的长期稳定回报。当然,获取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所谓的吸引力在骗局结束后,转瞬成为杀伤力。四、我国金融监管应对证券欺诈违法犯罪的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引证券中介机构设计合理的金融产品投资压力测试。投资者进行金融产品选择的过程中应当寻求与自身风险抵抗能力对称的项目。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金融理财产品应当包含对投资者的风险测试,即通过分类标准判断投资者应当对应于何种档次的理财产品,从而保证投资者购买的风险产品与其自身所具备的风险适应性相匹配。 其次,积极发挥独立研究人员的市场监督作用。资本市场上的独立研究人员以及分析人员能够起到头脑发昏时泼泼冷水的效果,投资者以及相关金融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予以充分关注。对于号称史上最大诈骗的麦道夫“庞氏骗局”案,华尔街高级投资分析专家哈里·马科普罗斯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针对其证券投资公司的回报率提出质疑,并持续分析麦道夫声称的能够带来稳定回报的投资交易类型。马科普罗斯明确指出麦道夫高额回报率仅有的可能性解释:(1)通过证券投资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资金混同经营,利用投资业务建构“老鼠仓”实现经纪业务的稳定盈利,涉嫌非法证券交易;(2)精心编制“庞氏骗局”,利用至今没有断裂的后期资金滚动支付前期投资,涉嫌金融诈骗;(3)第二种解释的概率大于第一种解释。然而,独立研究人员与市场分析人士的预警信号并没有为人们所认可,也没有被监管机构采纳,这是我们在事后所应当引起重视的。再次,完善救济制度。在个别投资者发现受托人具有诈骗嫌疑但无力对抗犯罪分子时,可以联合聘请律师提起集体诉讼,在引起市场与监管部门关注的同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弥补损失,揭穿骗局。 五、高度重视金融市场的信心重建在高盛证券欺诈案中,其行为本质在于作为巨型金融中介机构的高盛,并没有对于超大客户和普通中小投资者进行平等对待,反而通过反向交易厚此薄彼赚取巨额利润。回想起刚过去的金融危机,当美国房地产市场2006年后开始出现泡沫破裂迹象之时,以高盛为代表的信息反映灵敏的大型金融中介机构不仅没有为公众提示投资风险、及时遏制楼市崩盘,反而专门设计结构极端复杂的衍生产品,提供更大、更强的杠杆工具,帮助对冲基金等重要客户合力做空住房市场谋取暴利。上述种种行为势必造成市场对于金融中介机构的进一步不信任,金融市场刚开始高涨的信心出现新的低潮。我国也存在相同的问题。从1990年证券市场初成,到1997年颁布证券法,再到权证交易、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一系列交易类型的推出,我国证券市场及其法律监管只能说是具备基本形式,行政监管能力、司法保障能力、集团诉讼程序保障机制、证券中介机构风险内控机制等严重阙如。“主力”、“庄家”、“操盘”等明显带有市场操纵性质的语言符号已经成为常态行为,广大投资者的不安全感在市场上随处可见。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重点选择基金、结构化产品、中介机构不当营销手段等为监管对象,通过循序渐进的执法查处一批证券欺诈案件,彰显其监管能力,重拾市场信心。在证券监管以及证券诉讼的框架下解决各类证券纠纷,是金融体系或者金融市场自身纠错能力的体现,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也是获得投资者信任的最优途径。参考资料:【1】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100506/n271943138.shtml2010年05月06日【2】祝尔军、白彦:《揭开证券欺诈的神秘面纱》,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62010年6月7日【3】新浪财经网: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usstock/c/20100417/01127769046.shtml(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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