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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献,规范捐献管理,保障捐献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散发挥社会捐献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和《对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联合学校实际,拟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献及捐献财产的管理、使用。第三条基来源则(一)自发捐献,无偿奉献;(二...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献,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捐献管理,保障捐献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散发挥社会捐献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和《对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联合学校实际,拟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献及捐献财产的管理、使用。第三条基来源则(一)自发捐献,无偿奉献;(二)兼顾捐献者意向与学校利益;(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献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察学校各级各类捐献财产的使用和投资,敦促捐献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献的唯一单位.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一)认识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献意向,扩展捐献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献项目;(二)编写并实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献及捐献财产的使用事项;1(四)监察检查捐献协议执行情况;(五)审核捐献财产使用情况;(六)发布捐献财产使用情况年报;(七)组织捐献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八)成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献登记表》等资料档案;(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献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接受社会捐献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献,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献财产。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正确掌握捐献意向信息后,应实时见告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献者充分交流,磋商起草捐献协议、拟订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献项目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费估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第八条捐献协议不得有对捐献者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献。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献者同意,执行以下职责:(一)充分认识捐献者的有关信息,成立并实时完善谨慎的捐献者信息储备系统;(二)向捐献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2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三)尊重捐献者意向,充分交流磋商,起草捐献协议,拟订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献项目实施方案、经费估算等;(四)客观、详尽、实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本使用情况、社会评论(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论)定期或在捐献项目结项后向捐献者汇报;(五)在重要节庆日和捐献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实时经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见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感感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六)达成学校、捐献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献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献资本中按比率提取,并在捐献协议中约定。因捐献资本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率:(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献资本总额的5%提取;(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留本资本的项目运行管理费在第一年利润中提取。第十一条项目运行管理费的主要用途(一)支付给项目联系人、中介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的外聘3或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包括薪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二)为立项、执行、监察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置服务费等;(三)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置服务费等;(四)因项目需要租借房子、购置和维护固定财产的费用,包括租借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五)经学校批准、为展开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接收社会捐献有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于每学期末向学校做一次全面汇报。第十三条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献者签署捐献协议。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署捐献协议.第十四条教育基金会不得在接受社会捐献中提取回扣返还捐献者或帮助筹集社会捐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五条捐献者捐献资本,应统一存入“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第十六条教育基金会账户信息(一)人民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26502590027,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二)港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2654002590030,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第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确认资本到账后,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献统一收据”(以下称“捐献收据")。第十八条捐献者捐资建设公益事业工程,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联合学校有关部门推进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切合捐献者意向.第十九条捐献者捐献图书、仪器设施、药品、车辆、花草树木、不动产、文化文物财产等实物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凭证.第二十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拥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捐献实物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按学校有关财产管理规定查收确认、办理入账手续,可开具捐献收据。第二十一条接受境外捐献,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献统计,不开具捐献收据:(一)校内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私自以学校或附属单位名义签署捐献协议的;(二)资本未存入教育基金会指定账户,或由捐献者直接交托给校内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三)实物财产未经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估和查收确认,由捐献者直接交托给校内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5的;(四)捐献者从捐献财产使用中有经济受益目的的;(五)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管理、使用社会捐献财产第二十三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付社会捐献财产登记造册,填写《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献登记表》。第二十四条教育基金会及捐献者、受益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献财产,拥有唯一用途且未经捐献者同意不可任意更改,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监督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严格按照捐献协讲和学校财务、财产管理规定高效使用。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应将使用社会捐献财产情况向各自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如需改变用途,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征得捐献者同意且仍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献者建议的,应按照教育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邻近似的目的.第二十六条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献财产,按照立项管理、择优奖赏、择需资助、公然透明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统计每年度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献资本总额,制定项目估算,提出项目负责人建议人选,报学校鉴定,按学校同类项目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实施。6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可申请使用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献财产,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急需且难以获得或不宜申请政府财政资本支持的项目。申请使用程序如下:(一)申请资助单位(部门)、个人填写《海南大学社会捐献资本使用申请表》(见附表1)或《海南大学社会捐献实物财产使用申请表》(见附表2);(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三)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四)学校鉴定.第二十九条社会捐献资本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一)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献资本在捐献协议中约定为唯一限定用途的资本,在经学校审批的使用估算范围内,依额度大小设不同权限:1。单笔支出不超过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2.单笔支出为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3。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二)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献资本在捐献协议中约定不是唯一限定用途的资本,在使用前需拟订捐献项目总估算和年度估算,经学校审批后,依额度大小设不同权限:1.单笔支出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72.单笔支出为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年度审批资本总额不超过10万元);3.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第三十条社会捐献实物财产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一)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价值不超过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二)价值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三)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第三十一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随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察检查。如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立刻责令整改;频频不改或严重违背捐献协讲和本办法的单位(部门)、个人,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停止资助,报学校研究办理。第三十二条捐献项目达成或协议到期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进行结项审核。受资助的单位(部门)、个人应按期提交项目结项(进展情况)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和财务报告。因捐献者终止捐献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项目中止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妥善办理善后事宜.第三十三条捐献项目达成后的节余财产,作为非限定用途财产,由教育基金会持续用于与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关的事业.8第三十四条每年年审、年检结束后,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在媒体上宣布上一年度接受社会捐献情况,并向学校和捐献者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报告。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个人应亲密配合。第三十五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规范捐献资本的日常管理、使用;监察校内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捐献协议约定或学校规定的年限和估算内使用资本,高出年限或估算的,不予审批。第三十六条根据捐献者意向和学校决定,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对闲置资本或留本类资本可采取适合方式进行投资,实现资本增值。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应严格监察捐献资本的平时管理、使用和投资活动。第四章社会捐献纪念第三十七条纪念方式(一)冠名;(二)载入《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献芳名录》;(三)每年度统一造册存入学校档案馆;(四)开辟纪念展区;(五)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与捐献者磋商、经学校鉴定的其他方式。第三十八条冠名范围(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如9楼宇、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图书馆阅览厅等;(二)校园空间类:广场、道路、桥涵、湖泊、绿化景点等;(三)纪念讲座类:讲席教授、客座教授岗位等;(四)教学与科研机构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五)奖(助)学金类:优异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国外留学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六)教学科研基金类:奖教金,教师科研基金、学生科研基金等;(七)创新创业类:教师创新基金,学生创新基金、学生创业基金等;(八)校园文化建设基金类:学生艺术教育基金、体育竞技活动基金、学生社团活动基金等;(九)留本基金类:各样留本基金。第三十九条捐献者如有冠名要求,冠名标准及期限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与其磋商,报学校决定。第四十条标志设置与管理(一)冠名的建筑(校园空间)在投入使用时应用标志(牌、碑、桩、匾)予以表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录捐献事宜等),标志的设置应该切合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志制作由国资部门负责,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审核;(二)冠名的建筑(校园空间)按所处地点归有关部门(单位)管理;各管理部门(单位)应加强保护与维修,保持冠名10标志的完整清晰;(三)冠名标志和捐献纪念展区一经设置,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破坏、拆掉。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的资本数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实行,《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献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09]75号)同时取消。附表:1.海南大学社会捐献资本使用申请表海南大学社会捐献实物财产使用申请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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