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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硕考前核心必背(题量多,适合基础好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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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硕考前核心必背(题量多,适合基础好的考生)2018年法硕考前押题核心考点必背第一部分:刑法学1.刑法的机能的概念和类型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包括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则或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文运法硕说明:本知识点有点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2011年法学法硕考过&...

2018年法硕考前核心必背(题量多,适合基础好的考生)
2018年法硕考前押题核心考点必背第一部分:刑法学1.刑法的机能的概念和类型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包括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则或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文运法硕说明:本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有点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2011年法学法硕考过“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知识点,2008年刑罚的目的章节也考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2.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构成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内容,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4.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枪支、弹药,在犯罪过程中不一定遭到毁坏。6.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其特征是:(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7.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并不是单纯的不实施任何身体动作,本质上是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不作为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要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如夫妻之间特定条件下的扶养。(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抚养义务。(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的,即负有救护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文运法硕提示:危害行为和不作为犯罪相关知识点,是法律硕士辨析题的常考点,而2018年法律硕士取消辨析题,那么之前容易考辨析题的知识点需要重点作为简单题来进行备考。8.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2个条件:①医学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行为人患有精神病;②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运法硕提示:春节后,武昌火车站附近一小面馆的老板别疑是精神病人砍杀,此案件目前正在审理当中。9.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相同点:(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2、不同点:(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后者,行为人认识到只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前者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后者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10.刑法规定犯罪过失的罪责与犯罪故意的罪责明显不同的具体表现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1)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2)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1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有益、合法的行为,其成立要件:(1)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2)时间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假想的防卫”、“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3)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只能是通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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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进行,而不能通过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4)主观条件是,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因此,“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5)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所谓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文运法硕提示:今年影响力巨大的“辱母案”中于欢的行为涉及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点。因为防卫过当已经考过,那么重要考点正当防卫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建议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进行学习。1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主体要件: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13.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需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时间性、自动性条件必须具备。(2)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3)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4)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14.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它有四个特征:(1)一个犯罪故意。(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15.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主要特征有:(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如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如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数个非法行医的行为等。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16.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有:(1)连续犯必须是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17.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的类型主要是两个:(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的例子是为了走私而骗购外汇的。吸收犯的类型主要有三个:(1)必经阶段,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时,抢劫行为吸收“人室”行为(非法侵人住宅)的情况;(2)组成部分,典型例子是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印章时,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3)当然结果,典型例子是在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的情况。按照考试分析的观点,牵连犯和吸收犯本身就是难以区别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只需要记住分析上举的那几个典型的例子就足够了,不需要过多纠结这个知识点。18.刑罚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不同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方法。它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对于既违反非刑事法律,又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则应同时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和刑罚。(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后者,只能分别其他法律为根据,并依照其他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文运法硕提示:本知识点是2018年大纲新增知识点,不过2017年考试分析上早就有这个知识点。法硕考试确实考过几次偏门的大题,考前还是希望考生稍微背背该知识点。19.管制的概念及特征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其特征有:(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遵守禁止令;(3)具有一定期限,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20.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21.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22.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中任何一类罪的,都构成特别累犯,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23.共同犯罪自首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1)主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其中,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2)从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3)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4)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24.数罪并罚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其特点:(1)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2)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25.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1)如何适用吸收原则?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c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2)如何适用并科原则?a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b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3)如何适用限制加重原则?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c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文运法硕提示:这个知识点法学法硕的同学请作为论述题备考。26.减刑的概念和条件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1)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对于判处死缓的,缓刑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文运法硕提示:2015年考缓刑,2017年考假释,2018年还会在这前后章节出简答题,那么减刑就显得很重要了。27.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一类犯罪的共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这里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叛逃,间谍,资敌等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文运法硕提示:法律硕士考某一类型的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已经是考过两次了,去年考的是危害公共安全。2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何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国(边)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2、何谓国家秘密、情报?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本罪的界限。(1)侵犯客体、对象不同。本罪危害国家安全,对象包含国家秘密以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国家的保密制度,对象仅限国家秘密。(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是指将获取的国家秘密、情报提供给国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将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国内的组织机构和个人。(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要求行为人有特定目的。29.放火罪的相关问题1、如何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放火罪是危险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采取独立燃烧说,如果还没有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或者刚刚点燃还未能脱离引火物独立燃烧,则不能认为是放火罪的既遂。2、放火、爆炸罪与以放火、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08/10/15选择题涉及)(1)放火罪、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则应当以放火罪、爆炸罪论。(2)放火罪、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爆炸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的,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爆炸罪。(3)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反之,则应当按放火罪论处。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亦然。30.劫持航空器罪相关问题1、劫持航空器犯罪的构成(1)侵犯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完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等。所谓“正在使用中”包括三种状态:(1)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为止的期间的任何时间;(2)航空器被迫降落后,主管当局接收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前的任何时间;(3)处于待飞状态的航空器。3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驾驶行为。(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文运法硕提示:这个是知识点非常重要。32.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相关问题1、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进行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作业安全。其关键是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一般不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而是管理者、经营者。2、何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所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致3人以上重伤。所谓严重后果,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文运法硕:就在考研命题工作即将开启的时间点,北京大兴区新建村大火导致的人员伤亡及后续不良影响是极其重大的,社会讨论也极为广泛。3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3)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3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相关问题1、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何谓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3、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有不同,后者以使用诈骗方法为必要条件,前者则不以诈骗方法为必备条件。(3犯罪目的不同,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前者则没有。35.洗钱罪的相关问题1、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有:(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2、洗钱罪与其他犯罪关联(1)犯洗钱罪,同时又符合窝藏、包庇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特别法规洗钱罪定罪即可。(2)犯洗钱罪,同时又符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的,依照重法条定罪,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问题1、何谓传销活动?(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惯用的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在传销组织中,一般以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或者“业绩”的大小分成不同的层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对于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活动,因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不存在经营活动,所以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惩处。而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不能涵盖上述传销活动。37.法行医罪的相关问题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1、“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有哪些情形?(2017年考试分析新增)(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问从事医疗行为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2、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都是国家对于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都是在行医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的生命与健康的损害。两罪的区别是:(1)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无医生执业资格,而后罪行为人则有医生执业资格。(2)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故意,后罪是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前罪限于非法的诊治活动、后罪是从事合法的诊疗、护理活动。38.绑架罪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1、绑架罪的相关内容:(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含义应如何理解?(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含义应如何理解?(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要求除勒索财物与出卖为目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既有绑架行为,又有勒索财物和要求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3)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侵犯的可能是复杂客体,也可能是单一客体。后者只能是单一客体。39.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1)“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3)“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4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问题该罪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1、该罪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怎么理解?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2、何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所谓拒不履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3、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文运法硕提示:打击“老赖”的刑法手段。4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3)主观方面不同。二者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4)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5)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将挪用公款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在客观上要求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民法学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自己的意志无关。(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2.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主要有:1.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的期间必须持续满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具体的程序是: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特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有:(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按照承包合同农村承包经营的,以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承包合同。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4.法人的概念及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普通合伙企业概念及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6.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征:(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7.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8.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9.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法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无效民事行为无条件无效,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2)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溯及自始地无效。(3)无效的民事行为,主张无效的主体没有严格限制;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另外,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被撤销,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10.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特征如下:(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己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11.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有:(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设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12.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常见情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13.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文运法硕提示: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也很重要。1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区别在于:(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能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16.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和功能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它能够产生、解释、补充具体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文运法硕提示: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在2010年考过法学法硕简答题,但概念和特征还没有考。17.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凡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区别主要表现在:(1)权利主体不同。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权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2)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如姓名、肖像、名誉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3)取得根据不同。人格权源于民事主体的出生或成立,身份权源于事件或行为。(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期间皆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18.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其内容包括:(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第一,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第二,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四、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文运法硕提示:物权的基本原则非常重要,虽然其中两个原则在往年考过,但是四个原则一起考查方面还是空白,本题既可以是非法学的简答题,又可以是法学法硕的民法论述题。19.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2)所有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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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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