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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广海市 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2007)第22号 原告蔡正诉被告郑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启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妍、黄善武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华诉称:致使其女蔡延跌落而死亡的金和花园A幢201房内圆洞,系该房房主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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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海市 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民初字(2007)第22号 原告蔡正诉被告郑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启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妍、黄善武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华诉称:致使其女蔡延跌落而死亡的金和花园A幢201房内圆洞,系该房房主郑喜装修时挖开。原告认为:郑喜作为201房的产权人,楼板上的圆洞确系由其开挖,在此过程中,被告未能对屋内的洞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而该洞是导致原告之女跌落死亡的直接原因。要求判令被告郑喜 被告郑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景辩称:被告在201房开挖圆洞的行为系在非公共场所实施的内部装修行为。被告考虑到暂时不会入住201房,而前述门洞无人管理,出于善意,在该房木门上用粉笔书写“此处危险,儿童勿近”字样以提醒过往者注意,并确定该字样在路灯照明条件下路人有条件看清。被告认为:201房作为被告的私人住宅,没有对社会公众开放,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妥善注意义务,故不应对社会公众承担任何义务,原告之女未经允许进入被告住宅,所引发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广海房产公司系广海市金和花园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该公司先后于2005年10月、12月分别将金和花园A幢201房(该房入门处位于楼梯旁)、111房售与郑喜和梁真,并先后于2006年5月、6月交付使用,该幢楼楼梯装置自动感应路灯。房屋交付使用后郑喜经广海房产公司金和花园物业管理处和梁真同意,在其201房内入门处的楼板开挖一个直径约三米的大洞,拟修往111房的楼梯, 但楼梯一直没有修好。金和花园A幢201房一直无人入住。2007年1月20日夜,原告蔡正之女蔡延到海州市金和花园A栋7楼访友。21日凌晨,蔡延下楼途中,从上述圆洞中跌倒至一楼地板(约六米高),当即头破血流,晕迷在地。经路人报120指挥中心,广海医院被指派前往进行抢救。22日,广海医院确认,蔡延因急性弥散性脑肿胀并晚期脑疝形成及左中颅底骨折,右颞顶骨骨折,顶枕部头皮裂伤,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该跌落事故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陈述的案件情况和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蔡延确因坠入被告郑喜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开掘的圆洞而死亡的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受害人蔡延存在非法入侵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受害人蔡延虽然未得到被告的直接邀请和同意进入被告住宅,但从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并无私自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不法行为的恶意,不应认定为非法入侵,亦不应由此免除被告的注意义务。 在损害事实无争议的基础上,确认被告与受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是明确本案民事责任的关键,无过错则无责任。被告在进行房屋装修的过程中,具有防止他人因其装修行为导致的房屋结构状况及其它房屋情况的变化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注意义务。被告虽然已经认识到自己开掘圆洞的行为存在导致他人跌落的危险性,并履行了一定的提示义务。但被告采取用粉笔在房门上书写“此处危险、儿童勿入”的提示方法,无法达到在特定环境下充分提示危险的效果。与此同时,被告对于开掘的圆洞和201房门并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事发当晚房门呈自然打开的状态,并导致受害人当场跌落死亡。因此,被告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未妥善履行提示义务、防范义务的一般过失,且根据本案掌握的证据无法证实该房门的自然打开确系其他第三人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受害人在途经201房间过道的过程中,对金和花园A 幢楼的楼层结构产生错误判断,且未能充分借助正常情况下足以引亮的楼道灯光,并最终导致认识错误、坠洞而亡的后果。在此过程中,受害人同样未能充分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般过失,对其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第2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起立。 审: 一、郑喜赔偿蔡正 二、驳回林霖汉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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