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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理实正式课件理论2008国贸理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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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理实正式课件理论2008国贸理论案例新编国际贸易案例集 经济与贸易学院国际贸易课程组 2008年12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导 论………………………………………………………………………(3) 第二章 国际贸易的产生、地位与作用……………………………………………(6) 第三章 国际分工……………………………………………………………………(9) 第四章 世界市场……………………………………………………………………(13) 第五章 国际价值与国际市场………………………………………………………(18) ...

国贸理实正式课件理论2008国贸理论案例
新编国际贸易案例集 经济与贸易学院国际贸易课程组 2008年12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导 论………………………………………………………………………(3) 第二章 国际贸易的产生、地位与作用……………………………………………(6) 第三章 国际分工……………………………………………………………………(9) 第四章 世界市场……………………………………………………………………(13) 第五章 国际价值与国际市场………………………………………………………(18) 第六章 地区经济一体化……………………………………………………………(19)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26) 第八章 国际资本移动与国际贸易…………………………………………………(28) 第九章 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34) 第十章 国际贸易政策………………………………………………………………(37) 第十一章 非关税壁垒措施……………………………………………………………(45) 第十二章 鼓励出口与出口管管制……………………………………………………(51) 第十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51) 第一章 导 论 案例一 谁在推升国际铁矿石价格? 在中国钢铁企业无奈接受了国际两大铁矿石供应商71.5%的残酷涨价现实之后,另一大铁矿石生产商澳大利亚必和必拓BHP再次向中国企业开出了涨幅为103%-114%的“天价”。尽管在中国企业联手作战的阵势面前,BHP最终回归到了国际基准价的轨道上,但由此引发的价格原罪追问却不应当停止。     巨头垄断市场     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果铁矿石价格涨幅在30%%以内,钢铁企业可以勉强承受。因此,当升幅为71.5%的价格被“基准”下来之后,中国企业除了惊愕就是不得不为此痛苦埋单。     对于资源和市场的垄断造就了巨头们的霸气。BHP认为,从巴西到中国运费远高于从澳大利亚到中国,为了使澳大利亚、巴西铁矿石到中国的到岸价处于同一水平,BHP坚持2005至2006年每吨矿价再加7.5美元至10美元,否则将放弃与中国的长期供货合同。在中国16家最大的钢铁企业死守防线的态度面前,BHP最终作出了让步。在业内人士看来,尽管中国企业赢得了本轮回合的胜利,但国内钢厂与BHP谈判的铁矿石价格是按离岸价达成一致的,这个价格是不包括海运运费的。而按照惯例,钢厂与矿石提供商签订的合同是按到岸价签订的,到岸价格是包括运费的。因此,根据BHP网站上刊登的最新公告,BHP矿业总裁GraemeHunt称,虽然BHP没能与中国钢厂就海运费价差问题达成一致,但会在今后继续对此问题进行讨论。不仅如此,目前航运企业也正在与客户进行一年一次的航运价格谈判,新的价格合同不久也将生效。专家预测,亚洲的运价将连续第三年上涨。而钢厂进口铁矿石的海运费又将掌握在BHP等铁矿石供应商和航运企业手中。     日本企业下套做局     在亚太地区与国际铁矿石生产商的谈判中,日本长期垄断着价格的话语权。虽然2003年中国成为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也加入到了谈判者的行列,但贸易格局的变化并没有增强中国钢铁企业的定价能力。按照国际惯例,在日本和中国作为需求方与三大铁矿石巨头所进行的分别谈判中,只要任何双方达成谈判结果,这一结果就将被其他各方接受。    与中国相比,日本本土所蕴藏的铁矿石资源可以用荒芜来形容。据了解,日本钢铁生产商每年大约需要1.3亿吨铁矿石。因今年铁矿石涨价日本钢铁生产商要增加2000多亿日元开支,再加上煤炭、锰矿石等原料以及原料运费涨价等因素,日本钢铁行业将增加1万多亿日元的成本,相当于去年该行业的利润总和。既然如此,日本企业为什么还要在高攀的铁矿石价格面前潇洒摆阔呢?     “日本企业在对中国下套做局。”——观察家们几乎异口同声。不过,与在石油等能源领域直接向中国发起纯粹争夺不同,这次日本在铁矿石上向中国发起的挑战则更具有隐蔽性和冲击性,即试图通过设置价格陷阱,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挤压中国钢铁企业的生存空间。     据中国钢协副会长罗冰生预计,2005年中国出口钢材将超过1000万吨,这对传统的钢铁出口大国日本将形成冲击。日本认识到,中国对钢铁的需求量正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膨胀期,巨大的需求量使得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对外来矿石的需求更迫切,进口铁矿石的数量已占国内整个钢铁业所需量的50%。而大幅提升钢铁业制造成本,将扰乱中国钢铁企业的正常发展。     从短期来看,日本企业无疑会跟着中国企业一起为国际铁矿石价格的抬升付费,但专家指出,虽然同样涨价,但是企业的承受能力不同。目前,在巴西、澳大利亚的铁矿中,新日铁等都占有很大股份,他们已经在逐步控制钢铁业的上游产业。墙内损失墙外补,日本公司将同澳大利亚人和巴西人一起收获暴增的利润。特别是,由于日元对美元的升值作用,使得日本进口成本并不像实际定价的涨幅那么大,这就为日本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回旋空间。而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相对稳定,美元的进一步走跌会拉大中国的实际进口成本,中国企业的成本上升速度将超过日本企业。日本上演“苦肉计”可谓绞尽脑汁。     印度“乘人之危”?     国际市场因为多国企业的广泛参与变得扑朔迷离,同时也被多种角逐力量演绎得风云跌宕甚至暗藏危机。当我们将目光从日本移向印度时,同样发现了印度企业也对中国做起了铁矿石的价格文章。     不过,同日本相比,印度对中国的“设槛”可能要光明磊落得多。印度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委员会顾问小组组长普拉纳布·森日前表示,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抑制铁矿石出口,目的在于“督促”中国政府制定相应政策,增加对印度的焦炭出口。据悉,由于印度焦炭严重短缺,几乎80%依赖从中国进口,因此,印度近年来一直希望能与中国达成“铁矿石换焦炭计划”(用4船铁矿石换取中国一船焦炭),但却一直未能如愿。而今年进口铁矿石71%的天价涨幅则让印度重新找到了与中方谈判的砝码。     权威专家指出,目前中国焦炭配额管理的有关事宜统归商务部负责。前不久,商务部已经公布了焦炭出口的配额数量,共1400万吨。这个数字不会轻易变动。而且焦炭自去年以来一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产业之一,国内焦炭企业面临着产业整合、产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多重压力,国家也不主张增加焦炭出口。因此,今年印度可行的交换方式仅仅局限于1400万吨出口配额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在中国无法满足印度要求的前提下,中国钢铁企业可能要承受印度铁矿石商发力的价格“钳制”。不过,人们相信,中印经贸关系日益弥散开来的阳光迟早会驱走罩在两国间的铁矿石阴影。     中国当自省     虽然我们可以对日本企业“损人”的行为予以谴责,也可以对印度政府的“不义”之举表示愤慨,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忘记检讨自己作为一个铁矿石进口大国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方面,由于国内经济强劲增长,中国已有过多次将国际铁矿石、铜、石油、棉花等商品价格大幅推高的教训。而此次铁矿石涨价的源头之一也应该是来自中国。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生铁产量同比增加24%,达4891万吨,生铁增量占全球全年生铁增量的84%;在此带动下,中国的铁矿石进口量从2003年的1.48亿吨上升到2.08亿吨,同比上升40%%;而同期日本铁矿石进口量只增加280万吨。值得注意的是,进口到中国的铁矿石有很大一部分被用来制造钢坯、钢锭等粗钢产品,而生产这些钢铁初级产品的用户都是高耗能、高污染、面临淘汰的小企业,而当作为初级产品的钢坯如果大量出口,就势必恶化铁矿石的供需矛盾。      分析题: 1、国际市场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谁在推升国际铁矿石价格? 2、作为铁矿石消费大国的中国应如何应对国际铁矿石价格的波动? 案例二 广东酝酿发展模式之变 两头在外经济亟待转型 谈起全国的经济发展,人们总是说:东部率先,广东争先。而在广东,当地人更爱提两句话: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缩影。因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说:“广东遇到的问题,有可能也是许多地区将要遇到的问题;广东的成功经验,可以成为全国的借鉴;广东的挫折,也可以为全国提供教训。”经过26年的强劲发展,陆地面积只占全国1.85%的广东,贡献了占全国1/9的经济总量、1/7的财税收入、1/4的外资总额、1/3的对外贸易金额,更重要的是,广东贡献了深圳速度、珠江模式、市场机制,贡献了改革开放意识和经验。今天,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广东正试图“闯出一条新路”。一场发展模式转型的探索和创新,在这个先行地悄然展开。 发展到了关键时期 在广东,这些年来,许多人开始关注“清远现象”。清远市,距广州不足百公里,属粤北山区。咫尺之遥,却在珠三角风生水起、溢彩流光的20多年里,沉寂甚至被遗忘。当珠三角人均GDP已经超过5200美元时,以清远为代表的粤北山区,依然不足1000美元。清远穷得没道理啊———许多人对此大为不解。不过,当广东认真研究了自己的经济结构之后,猛然醒悟:当年,“三来一补”的外向型经济是广东阶段性发展的必然选择,也为广东今日的财富积累立下卓越功勋,但这种“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加工贸易经济,也带来了经济对外依存度相对偏大、对内辐射有限的缺憾。 清远,以及整个粤北山区和粤东粤西两翼,与珠三角之间由此出现了区域经济断层,差距节节扩大;而珠三角地区在快速发展了20多年后的今天,也陷入了产业层次较低、企业规模偏小、资源消耗较大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困局”。26年来,广东地区生产总值增长了85.7倍,年均增长超过13%,放眼国内实为罕见。然而,眼下广东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却是:“发展面临关键时期。”现在,转型课题又一次“先行”地摆在广东面前。如何转,才能继续保持“排头兵”地位,才能再领科学发展的风气之先? 走出一条创新之路 两座“城”的横空出世,颇能体现广东的“转型”思路。一座是在广州东北部熠熠生辉的科学城。一座是在番禺小谷围岛上拔地而起的大学城。两座城都风景绝佳,两座城都是大手笔:大学城投资逾300亿元,聚集了广东10所高校和10多万学子;科学城占地37平方公里,吸引了上千个研发机构、各类工程中心。但是,广东的“风景”不只于此。在广东决策者心中,这两个加起来不到60平方公里的地方,某种意义上已成为实现广东模式转型的重要载体之一;它们,以及它们所代表的科学教育文化,是广东新一轮战略构想中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在寻找经济增长方式如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思考和实践过程中,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指出,广东经济的致命弱点就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系广东的发展后劲,关系科学发展。然而,要迅速拉长以自主创新为内核的内源型经济这条短腿,广东压力不小。它表现在,以加工贸易为特色的外源型经济,造成了广东民众自主创业意识不强、与浙江人行商文化形成对比鲜明的坐商文化;教育、科研的力量也与其经济大省的地位不相称,一些习惯了招商引资的各级地方政府,一时还难以适应内源型经济的特点。 不谋全局难谋一域 2004年底,胡锦涛同志在广东视察工作时就明确指出:“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对各方都有利,要搭建并利用好这个平台。”2004年6月,珠江流域的9个省区以及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首脑,共同签署了9+2的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从那以后,他们经常坐下来,讨论如何更快打通基础设施瓶颈,修路通江;商议着彼此之间金融业、制造业、劳动力如何互补,珠江流域怎么携手共治,信息平台如何共享;最近,更一起谋划着9+2的“十一五”整体规划战略……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广东的领导深知责重山岳,常常以此自勉。细心的人们已经发现,广东现在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已越过了一域、一时、一任。 新路为什么更难行?血路需要“破”的勇气、“革”的力度,新路则追求“闯”的技巧、“立”的水平;为追求跨越式发展,血路的杀出难免要阶段性地难以顾及部分人群的利益,付出包括环境、资源等成本代价,而新路的目标是在既有速度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创新,追求效率与效益,公平与和谐。一个新思路,一种新模式,其产生和成熟的过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其间,还会不断伴随着矛盾、探索、解决,这在过去26年的广东,本身也是一个屡屡发生的过程。广东能取得今日之辉煌,得益于两大法宝:中央的指导、支持和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的激情、胆识和奋进。 人们期待广东,相信广东,祝福广东。 分析题: 1、广东的加工贸易出什么问题了? 2、你认为广东加工贸易应如何实现转型升级? 案例三 对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看法 <<战后20世纪60年代,日本在经济上的表现的确令人咋舌,50年代就恢复了战前水平,60年代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主义经济强国,80年代取代苏联成为世界第二,尽管历经10余年通缩背景下的萧条,依旧坐稳老二位置。我国所谓的后发优势,俨然要成为世界工厂,而在近代史上堪为世界工厂的只有英国和日本,说实话,我国要从鬼子手里接棒,实在是路漫漫其修远兮。窃以为,世界工厂绝对不是依靠人海战术就能获得的“名号”,不能以成本低廉作为世界工厂的标识,拥有多少自主的品牌才是衡量世界工厂的标杆,那么我国有哪一个品牌是完全自主且真正拥有国际盛名的呢?不要告诉我是海尔,连500强都不是的企业是妄称世界品牌的,也不要告诉我是蛇吞象后的LENOVO,谁都知道,没有IBM的光环,联想,“连想都不要想”。所以我国目前充其量不过是“世界加工厂”,更象是日本在60、70 年代经济腾飞时的水准,轻纺行业对于国际市场犹如洪水猛兽,机电产品也跃跃欲试,可惜与日本不同,核心技术掌握的太少,(而日本的品牌之多,用“抵制日货”这四个字就是最好的诠释了)。所以,如果“人海战术”的发展模式在未来没有根本的改善,后发优势将逐渐变成后发劣势,那么如果几十年后,与日本一战,我们是雪耻还是重蹈覆辙,可谓难以预料。 问题: 中国当前成为“世界工厂”与当年英国、日本成为世界工厂有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如有,在哪些方面? 第二章 国际贸易的产生、地位与作用 案例一 纺织业“曲线出口”暗藏隐忧 公共商务信息导报2006年1月25日报道,面对欧美国家频繁启动保护措施和设立贸易壁垒,一些纺织企业正在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各种优惠条件加快“走出去”步伐,在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等国家投资建厂以实现“曲线出口”。由于贸易保护的多变性、投资环境的复杂性等多方面因素,我国纺织业掀起的“东盟热”背后暗藏诸多隐忧。 2005年中美、中欧之间围绕纺织品的贸易摩擦接二连三,纺织行业就像坐上了“过山车”。为了绕过壁垒,不少专家给陷入困境的纺织企业支招:中国同东盟国家的纺织业存在互补关系,中国纺织业出口主要是向欧美等地区提供服装等消费品,而与东盟国家的纺织品贸易则更多地集中在纱线、棉布、化纤布等半成品方面。我国纺织行业国际竞争能力比较强,不少东盟国家也把纺织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在东盟国家投资建厂发展纺织品加工业,可以有效规避贸易摩擦、降低贸易风险。 目前,这种取道东盟“曲线出口”的做法正在被企业纷纷采用。宁波申洲针织集团有限公司最近表示,将斥资3千多万美元在柬埔寨建立服装工厂,产品将从那里直接出口美国市场。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05年8月底,中国在柬埔寨、越南、老挝等地投资的企业已超过1000家,其中相当部分是纺织品企业。 广西社科院东盟问题专家古小松对此深表忧虑,他认为,如今频遭发达国家贸易壁垒的中国,就是外贸快速增长的东盟国家未来的样本。如果我国纺织企业不在产业升级和实施品牌战略上下工夫,而把精力放在‘东躲西移’寻找生存空间,最后很可能是在不同的地点遭到同样的封杀。 事实上,欧美设置贸易壁垒的对象并不是仅仅针对中国,东盟国家也同样可能遭遇来自发达国家的“阻击”。我国纺织企业在海外寻求“避风港”的意图一旦被发达国家识破,投资所在国必然也会遭到反倾销等手段的指控。 鞋类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2005年夏天,欧盟分别对中国生产的劳保鞋和部分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皮鞋涉案金额高达7亿多欧元,涉案企业1200家。正当我国企业寄希望于在东盟投资建厂“曲线出口”的时候,接受产业转移最多的越南最近也被欧盟委员会列为反倾销调查的对象,令不少打算在越南大干一场的中国鞋企措手不及,有些企业甚至已经准备把工厂低价盘出去。 另一方面,大部分东盟国家欢迎投资的是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产业,对蜂拥而至的我国原料加工型企业持观望态度,一旦我国纺织企业抢夺了东道国的出口市场或者挤垮了本土企业,便会遭到种种歧视性干扰政策的排斥。 汽车组装产业在越南市场的困境很能说明问题:近年来,越南汽车市场掀起了“中国热”,约有30多家汽车组装企业的进口零配件绝大部分来自中国,引起了本土汽车企业的恐慌和打压。越南工业部在对36家企业进行突击性检查后称,只有14家企业达到越南标准。 纺织品可能比汽车零配件遇到的麻烦还要大得多,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负责人认为,目前,纺织品在越南、泰国、老挝等东盟国家出口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拥有规模优势和资本优势的我国直接投资企业的介入,原来的“蛋糕”将被重新切分,外来企业必然面临东道国的种种刁难和排挤。 此外,由于东盟国家投资环境差异性很大,急于寻找出口新渠道的我国纺织企业很容易陷入“走出去易、站得稳难”的尴尬局面。东盟各国的投资体制、产业基础、配套条件和劳动力素质等各不相同,有些看似充满商机的“乐土”却是布满危机的“泥潭”。 中越边境城市崇左市商务局副局长严耀新说,事实上,外商在越南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会遇到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如进口关税政策多变,越南进口关税政策经常会随着其产业政策的调整或为保护其国内企业利益而变动,而企业在申请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应交付的各种费用外,大量的其他额外收费现象普遍存在。 根据上述情况,试分析: 1、 中国纺织企业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曲线出口”的原因。 2、 “曲线出口”遇到了哪些问题? 3、 谈谈中国纺织企业“走出去”的策略 案例二 中国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机制 案情介绍 2004年12月1日,一直备受关注的中航油董事会披露,由于在投机性石油衍生产品贸易(石油期货)中蒙受重大损失,截止到2004年11月29日,该公司预期累计损失达5.5亿美元。这一亏损额已相当于中航油新加坡上市公司的市值,公司不得不寻求法院破产保护。对于中航油事件,外电评论此事堪比“巴林银行丑闻”,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会“余波未了”。 我们所说的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公司在从事金融运作中,因某些因素发生意外的变动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它属于经济风险,纯粹或投机风险,可管理风险。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和系统风险。中航油事件主要涉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市场风险主要指有关主体在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工具交易时,因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拿中航油公司本身来说,主要是在石油期货中错误估计形势:做石油期货空头,2004年7月份左右,国际原油价格在每桶40美元的时候,中航油错误判断原油市场,大量抛空原油期货,但在投资期内石油期货价格持续上涨,到10月26日国际原油价格迅速攀升到每桶56美元,使该司蒙受巨额损失;(2)操作风险主要指有关主体在营运过程中,因交易系统不完善或失灵,模型选择失当,管理失误,控制缺乏,欺诈或其他人为错误,而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据报导,中航油违规操作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做了国家明令禁止的事:根据《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于国内目前具有从事境外期货交易资格的上市公司来说,只能做套期保值,不允许做投机交易,但中航油公司似乎对此视若惘然。②场外交易。③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到2004年10月,中航油持有的期货交易总量已达到5200万桶,超过了公司每年实际进口量三倍以上。除了对上述原因外,中航油集团的内部监控机制形同虚设,陈久霖违规操作多时,但总公司却无人知晓,最终导致该司5.5亿美元巨额损失惨剧的发生。 评析 “中航油”事件暴露了我们的不足,痛定思痛,当务之急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防范,才能避免类似惨剧的发生:(1)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金融风险的教育:改革开放20年来,尽管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但由于国家对各种金融风险大包大揽,总体上国内市场处于低风险运营状态。如此环境下成长的中国企业对何谓金融风险,其危害有多大及如何防范知之甚少,一旦走出国门,即使有规可循,也聘请了投资顾问,但深层的风险意识淡薄问题并未解决,加之国际金融市场本身危机四伏,倘若企业内控制度稍有疏忽,中航油事件就在所难免。因此,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教育迫在眉睫。(2)必须建立机构高层人员的约束机制:众所周知,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因为制度上出了漏洞,而此次的中航油事件与巴林银行事件有着惊人的相似,就是高层个人失误导致的机构巨额损失。中航油规定亏损在500万美元就必须上报,但实际情况是亏损达到了5.5亿。为此,中国企业必须在投资决策,产权交易,资本运营,亏损限额控制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3)尽快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规定,跨国经营的企业,一旦因经营管理原因出现严重亏损的,就要像对出现矿难的煤矿领导一样,对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严加处罚。当然,要赏罚分明,避免挫伤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4)加快完善和出台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经济活动应在严格明确的法律法规制度界定下进行。为此,应针对我国已经开始运行的证券,期货,信托业加快相关法规的立法进度,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在健全监管体制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启示 从中航油事件中,我们不难总结出一个简单而深刻的教训:中国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严酷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树立金融风险的意识,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要说十年前巴林银行的倒闭给全世界的投资者和监管者上了一课,那麽2004年的中航油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愿国人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莫让惨剧再次上演! 问题分析: 1、海外经营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那些? 2、我国企业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有那些? 第三章 国际分工 案例一 关于对国际采购中唯一供应商大幅提价的处理 随着中国企业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投身国际分工,参与跨国企业的配套协作,加快融入全球生产配套体系和跨国公司采购供应体系之中。这些跨国公司在发出分包生产合同给中国企业的同时,往往会指定专门的原料供应商以保证其工艺品质,这些供应商往往分布在欧美各地。因此,国内企业在安排好生产的同时,也卷入到国际采购行列中。由于国际采购的复杂性和国际贸易固有的风险,加大了这些国内企业在采购和供应上的成本和经营风险,尤其是遇到某些原料只有一个可选供应商的情况。 T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某世界知名整机厂制造和加工部件。在部件表面处理的工序中,需要大量使用某种耗材。整机厂在工艺手册中,详细说明了该耗材的技术参数,指定唯一的供应商是W公司。因此,长期以来T公司一直从W公司在英国的工厂进口这一物料。2007年8月,T公司收到W公司的加价要求,加价幅度高达20%。如此,不仅将大大地增加T公司的采购支出,而且由于T公司与整机厂的合作协议,这类耗材的成本是由T公司包干的,没法转嫁到整机厂身上,这意味着T公司的利润会因此降低。 案件处理T公司的采购人员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 首先,要求W公司解释大幅加价的理由。 其次,根据工艺手册中说明的该耗材的技术参数向相关的供应商询价,了解行情。由于T公司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可观的使用数量,很快就收到了不少厂家的回复。在同等的规格下,价格要比W公司低很多,并有一些厂家积极地提供了产品的相关认证,以此说明本身的产品与W公司的产品质量相当甚至更好。 W公司自恃在行业中的地位,在以前业务中一直有“牌大欺客”的作风,这次也不例外。在T公司的连连追问下,只简单解释加价是因为“成本增加”。因此,T公司判断,W公司一直作为T公司该物料的唯一供应商,可能认为采购方已势成骑虎,从而提价盘剥采购方。 T公司一方面继续联系W公司要求解释具体是哪方面的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向整机厂反映情况。同时,要求整机厂在手册中增加可选的供应商,引入竞争,从而打破W公司唯一供应的垄断地位。整机厂答复可以考虑,但表示试验新样品和认证新供应商的时间会比较长。由于T公司现有的库存不断减少,明显等不到新供应商通过认证进入供应商清单的那一天。 T公司进而希望整机厂直接协调买卖双方的价格问题,或者,由整机厂牵头联合其它也使用该耗材的分包厂,跟T公司一起组成一个采购联盟。如果能组成联盟进行集团采购,将增加与W公司谈判的筹码,应该可以取得更好的价钱和服务。但整机厂的反应令人失望。 这么看来,只有和W公司短兵相接了,谈多少是多少,谈不动就只能挨宰了。 这时,W公司终于回复了。这次物料提价除了每年例行的2%的涨价以外,主要是其原料来自中国,而中国在今年的7月1日取消了出口补贴,导致了成本的大幅上升。T公司迅速查证,证实该物料的原料的确来自中国并且中国政府确实刚刚对对该原料取消了5%退税。 这只说明W公司找到了个很好的机会提价,但提价的幅度不合理。 T公司的采购人员进行了简单测算。假定中国的原料生产者为补偿退税损失而向W公司提价5%,而该原料约占该耗材成本的50%,反映为成品价格上升2.5%,加上例行的每年涨价2%,合计为4.5%。考虑到英镑对人民币持续升值,保守估计W公司的外汇收益可以在1.5%左右。因此,T公司向W公司还价:只同意加价3%。 经过艰难的谈判,最后双方同意加价5%。大致符合T公司的预期,节省了大量的资金。 案件启示通过这次事情,T公司认识到W公司的价格已高过市场行情,并且还会不断地借机提价,任其发展下去,对公司的营利目标相当不利。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当务之急是推动整机厂尽快增加新供应商。但整机厂庞大的机构和拖拉的作风,新供应商的认证工作迟迟不见有实质的进展。T公司再次建议,根据整机厂工艺手册上的材料规格对应一个同等的或更高的行业标准,将这个标准写入工艺手册。由此一来,只要符合这个行业标准并取得该认证的众多厂家就可以自动地获得该整机厂合格供应商的资格。从而解决了唯一供应商的问题。这也省去了整机厂认证新供应商的手续。为了给整机厂施加压力,T公司表示如果整机厂没有在日程内完成相应的事项,T公司会在将来的合同中收取相应附加费以转嫁W公司的提价。 问题分析: 1、T公司遭遇供应商提价的经历,说明了什么问题? 2、你认为T公司化解风险的手段有何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四章 世界市场 案例一 非洲成为全球资本竞逐的新市场 从北京首届非洲投资论坛到开普敦第16届非洲经济峰会,从华盛顿第五届非洲成长与机会论坛到第一届世界经济论坛非洲峰会,近期围绕着非洲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主题所召开的一个又一个大型国际性会议让人们在强烈感受辽阔非洲魅力的同时,更加清晰地看到了穿梭和忙碌于非洲大地上许多国家的身影。 八方伸出橄榄枝 五十多种贵重稀有矿产品、八百万桶的原油日产量、具有丰厚经济价值的可可、咖啡与棕榈,富饶的非洲对外部世界产生了强大的诱惑。 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这些财大气粗的富国一度曾根本没有将非洲纳入自己的投资视野和合作版图,可如今纷纷放下架子并走进非洲。布什及其他美国高官排着长队访问非洲,创造了美国对非关系的历史纪录。美国宣布取消对利比亚长达20年的经济制裁,此举表明白宫的目的非常明确:美国要与所有的非洲国家交朋友。无独有偶,日本首相小泉也在前不久造访埃塞俄比亚、加纳等国,这是小泉出任首相以后首次访问非洲。日本的底气也很充足:日本与非洲既没有殖民主义历史,也没有经济与政治瓜葛的记录,完全可以和非洲成为铁哥们。 为非洲描绘出一幅经济发展的诱人蓝图是发达国家示好的又一促销手段。布什政府策动智囊机构制定了消除非洲饥荒计划、贸易促进非洲发展计划、非洲教育计划以及保护刚果盆地雨林合作计划等一系列合作方案。欧盟精心策划推出了《对非战略文件》,并在文件中公开打出了“非洲人自己治理非洲”的鲜明旗帜,其讨好对方的动机不言自明。不仅如此,欧盟日前还在马不停蹄地为非洲制订一项经济发展“总平面图”,目标是建设诸如交通、电信和铁路服务等跨非洲的基础设施网络。 然而,被贫困浸泡太久的非洲人民更加渴望的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扶持与帮助,于是减免债务、增加贷款等金融工具都派上了用场。一年前的八国峰会上,“富人俱乐部”决定免除非洲18个重债贫困国400亿美元的债务,与此同时,八国首脑还一致同意在今后5年增加100亿美元对非洲的政府开发援助贷款。当然在所有向非洲提供援助的国家中,日本似乎显得特别卖力。就在前不久访非期间,小泉信誓旦旦地承诺今后3年日本对非洲的直接援助将翻一番。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向非洲释放出的友好能量愈发热烈。目前,中国已经与31个非洲国家签署了债务勾销协议,勾销的债务总额占这些国家积欠中国债务的60%强。而一个更加具有战略性的全新举措是,在首届非洲投资论坛上,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对中非关系进行战略总结,也是继《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之后中国政府发表的第二份对外政策白皮书。 竞逐投资贸易大市场 谋求投资与贸易的多元化以分散国际市场的风险是所有国家的选择,特别是在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和新兴市场国家产品竞争力日渐强大的国际经济生态中,非洲以其不可替代的资源与要素优势吸引了许多国家投资贸易的眼光。 过去5年中,非洲经济达到了年均增长5%的速度,世界银行预计,未来5-10年,非洲经济年均增长有望保持在3.5%左右。这种日益增长的经济总量一方面将为非洲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另一方面加大了非洲国家的消费需求能力和支付能力。 事实也正是如此。资料显示,目前1/3的非洲国家人均年收入已经超过了中国。另据南非一家公司的最新调查表明,非洲目前拥有7.5万多名百万富翁,他们的财产共计7000亿美元左右。谁最先抓住了这一庞大的消费群体,谁就能够抢到非洲市场的最大发言权。 还须注意的是,作为一个新兴市场,非洲地区由于具备了市场成本优势,因此外国直接投资回报率一般要高于世界其他地区。据美国商业部最新统计,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外部直接投资回报率达24%-30%,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16-18%的平均回报率。 由于历史原因,欧洲一直在非洲市场保持着强于美国的凌厉攻势。目前,欧盟占有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市场40%,在此处的投资占其全球总投资额的32%,不仅如此,欧盟早在4年前就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签订了《贸易、发展与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南非与欧盟在12年内相互开放市场,这就使得超过86%的欧盟出口商品免税进入了南部非洲大市场。但与欧盟相比,美国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市场只占了7.7%,投资仅占8%。这种尴尬的结果让美国很难接受,因此,加大对非洲的投资和贸易成为布什政府主攻非洲的重头戏。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对非投资正在以年30%以上的比例增长。 与发达国家进入非洲投资贸易市场相比,中国虽然慢了半拍但却后来者居上。目前中国在非洲设立的合资企业已超过600家。2005年,中非贸易总额达到近400亿美元,中国已超越英国,成为排在美国和法国之后的非洲第三大贸易伙伴。与发达国家仅仅进行能源和工业品的投资贸易不同,中国在非洲投资更多的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行业。在塞拉利昂,中国投资2亿美元启动该国的旅游业;在安哥拉,中国正在重建颇具传奇色彩的本格拉铁路;在苏丹,一项总额12亿美元的水电大坝建造工程的大部分技术由中国提供。 作为一项全新的贸易举措,中国政府日前在非洲国家正式启动了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计划,首期建设投资2.67亿美元的第一个非洲经贸合作区——尼日利亚Lekki自由贸易区将于两年内完成。此举初衷虽然在于避开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但客观上为中国商品和投资进入非洲广阔的腹地开辟了新的途径。 争夺石油资源话语权 资料表明,非洲已探明的石油储量超过950亿桶,约占世界总储量的8%。 作为全球第一大石油消费国,美国对非洲石油的依赖与日俱增。目前,美国从非洲进口的石油占其全部进口比重的15%,而到2015年将提高到25%。正因如此,美国能源部已拟定计划,每年对非洲石油产业投资要达到100亿美元。 由美国政府直接推动和支持的美国石油公司正在非洲疯狂攻城略地。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公司投巨资铺设了一条长达1000公里左右的输油管道,将乍得的石油输往喀麦隆的大西洋沿岸;雪佛龙公司计划在今后5年内投资200亿美元,扩大其在非洲的石油生产能力;埃索公司在安哥拉获得的3个深海石油开采项目的总投资近百亿美元。在几内亚湾地区,美国石油勘探和开采活动已经覆盖20万平方公里,涉及近10个国家。 以非洲作为自己根据地的欧洲国家,由于感觉到了美国的凌厉攻势,促使其挥师跃进的势头更加凶猛。英荷壳牌公司不仅是非洲最大的油储国尼日利亚的头号产油商,而且一直霸占着其他国家与利比亚的绝大多数合作项目。法国道达尔等石油公司正在喀麦隆、乍得和加蓬大把撒钱,其在安哥拉的项目将分别于2008年和2006年建成投产,而且,道达尔计划在今后五年内投资100亿美元用于尼日利亚石油上游生产和开发利用。 作为进入非洲石油市场的一个后来者,代表中国利益的“国家队”也在与国际石油巨头们的竞争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尼日利亚,中海油前不久以近23亿美元的价格获得了在该国开采天然气和石油的权利;在安哥拉,中国以提供20亿美元的长期援助为条件,一举拿下了该国的石油开采权。在苏丹,中国已经砸下40亿美元的巨额投资,成为了这个国家最大的外国投资者。目前中国从非洲获得的石油资源占全部石油进口的28%,但这个数字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被放大。 分析题: 1、为什么非洲成为全球资本竞逐的投资贸易大市场? 2、非洲为什么没有在“众星捧月”的环境下实现经济振兴? 案例二 由一宗外贸代理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我国南方某出口企业A与当地一家知名外贸公司B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并约定:A公司为委托人,B公司为代理人;B公司替A公司寻找海外买家,并以B自己的名义从买家接单,A公司负责组织货物生产并安排出运。2002年3月,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美国买家C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合同金额50万美元。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货物生产并如期装运,C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其下家退货为由,在应付款日届至后拖欠货款,并向合同签订方B公司提出了高额的反索赔要求。B公司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仅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为由进行抗辩,同时主张应由A公司对C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A公司以并非贸易合同签订方为由,认为应由B公司对C公司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争议的产生源于我国传统外贸代理体制的混乱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限制。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背景下,外贸代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63条、原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现已作废)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403条的有关规定。而在代理理论及实务中,大陆法系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英美法系将代理区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其中“隐名代理”又可细分为“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和“不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下文逐一进行讨论分析:   (一)间接代理 在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连续性的合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代理人与外商之间的贸易合同。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原外经贸部1991年下发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现已作废)第15条的规定。学界称此种代理模式为“间接代理”。本案中的B公司既然在间接代理模式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当然应对合同买方C公司承担第一性的合同责任。尽管B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代理协议”,但由于B公司在对外签约时并未披露自身的代理人身份和委托人A公司的存在,因此B公司对C公司第一性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至于B公司对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能否转而向A公司追索,则要视《代理销售合同》的具体约定而定。 (二)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人对代理人签订的贸易合同,向外商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如果代理人B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A的名义与外商C签订买卖合同,一切合同法律后果均应由委托人A自行承担。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代理”。直接代理属于代理制度中最一般的情形,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 (三)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外商订立合同,外商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外商,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外商的除外。显然,在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中,委托人A享有“直接介入权”,即只要外商C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A和外商C,代理人B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B和外商C,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四)不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不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时,外商不知道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可区分以下情况讨论: 1.代理人的“披露义务”:如代理人B因外商C的原因对委托人A不履行义务,或者因委托人A的原因对外商C不履行义务,代理人均负有向非违约方披露违约方的义务。 2.委托人的“介入权”:如代理人B因外商C的原因对委托人A不履行义务,代理人B应当向委托人A披露外商C,委托人A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B对外商C的权利,但外商C与代理人B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委托人A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委托人A行使代理人B对外商C的权利的,外商C可以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A主张其对代理人B的抗辩。 3.外商的“选择权”:代理人B因委托人A的原因对外商C不履行义务,代理人B应当向外商C披露委托人A,外商C因此可以选择代理人B或者委托人A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外商C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在外商A选定代理人B作为相对人的情况下,由B对外商A承担合同卖方责任,自不待言;在外商C选定委托人A作为其相对人的情况下,委托人A可以向外商C主张其基于委托代理协议对代理人B的抗辩,以及代理人B基于买卖合同约定对外商C的抗辩。 显然,在不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中,情况相对复杂:在违约情形发生时,委托人A享有“介入权”,外商C享有“选择权”,代理人B负有“披露义务”,代理人B履行“披露义务”是委托人A行使“介入权”和外商C行使“选择权”的前提,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 案例三 擅自改变补偿贸易补偿形式的后果谁承担? 1998年10月,中国甲公司与比利时乙公司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种生产成套设备,设备金额150万法国法郎,甲公司以其使用乙公司提供的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分三年偿还全部设备款,合同还规定了返销产品的价格与违约金。该合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生效。合同生效后,乙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设备,甲公司依照合同规定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向乙公司偿还了第一年的设备款50万法郎。到了第二年,国际市场发生激烈变化,该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达30%。甲公司认为,原合同对返销产品的作价不合理,要求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提高返销产品的价格,乙公司不同意。于是,甲公司擅自将产品直接出口,在国际市场销售,并用所得外汇向乙公司偿还设备款50万法郎。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1999年12月2日,乙公司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交付产品或按130%支付设备款,并按合同规定支付5%的违约金。在仲裁庭辩论中,甲公司认为,其已如数支付了设备价款,就履行了合同。而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规定用产品偿还,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30%,其转售产品应得的利益被剥夺,故甲公司应补偿30%,并支付违约金。 【审理结果】 经调查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乙公司提供生产设备给甲公司,由甲公司进行生产并以合同规定的价格返销其产品偿还设备的交易方式属补偿贸易。甲公司不交付产品而直接支付外汇改变了补偿贸易的性质,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合同的约定。据此,仲裁庭裁决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甲公司按130%支付第二年的设备款,支付5%的违约金,第三年继续用产品偿还设备款。仲裁费由甲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涉及补偿贸易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补偿贸易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它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设备,包括机器设备、技术(有的合同还包括必要的原材料),在一定期限内,由设备进口方用该设备、技术投产后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偿还,即直接产品作为抵偿另一方提供设备、技术的价款。它的法律特点在于不仅是以货物对货物的交换,而且不同于一般以货易货,它是以用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直接交换;它的“偿还”是在取得设备后的一定期限以后完成的,即具有商品信贷的性质。因此,补偿贸易是在信贷的基础进行的,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前提条件。设备供应方必须承诺回购产品或劳务的义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这是补偿贸易与延期付款的根本区别。 补偿贸易的补偿办法主要有三种形式: (1)返销。返销又称直接补偿,是指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以引进的设备、技术投产后的产品,即“直接产品”作为抵偿另一方提供设备、技术的价款。这种做法是开展补偿贸易的最基本的形式。但其直接产品必须是提供设备技术方所需要或国际市场上可以销售的。 (2)回购。回购又称间接补偿,是指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不是以引进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而是以其他产品,或称“间接产品”作为抵偿提供设备技术方所供设备技术的价款。当引进设备技术所生产的直接产品不是提供设备技术方所需要或在国际市场销路不好时,由引进方和提供方进行协商,采用这一做法,用引进方可以供应的其他产品替代补偿。 (3)混合抵偿。混合抵偿是指引进设备技术方对应付价款,部分以直接产品、其余以间接产品或现汇进行抵偿或支付。这是一种介于返销和回购两种方式之间,也就是把这两种抵偿方法结合起来的补偿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设备,由乙公司以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偿还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属于补偿贸易中的返销形式,是补偿贸易的最基本形式。按照补偿贸易合同的规定,补偿贸易应以进口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提供设备方,以偿还设备价款。甲公司用其向第三方出口所收取的外汇偿还乙公司的设备价款的做法,实际是一般贸易的分期付款方式,已改变了补偿贸易的性质,完全违反了补偿贸易的规定和双方签定的合同,所以,仲裁庭支持乙公司的请求主张。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时,双方均应考虑未来几年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各自承担风险。如果确要改变补偿方式,双方应重新谈判,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单方面按有利于自己的做法改变补偿形式,只能承担违约的后果。 请简要分析 1、补偿贸易的性质和特点。 2、补偿贸易的形式有那些? 3、引进方要如何应对国际市场价格变化? 第五章 国际价值与国际市场 案例一 日本的资源进口战略 日本是世界贸易大国,也是极度依赖进口的国家。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费国,日本的资源却极其匮乏,所需石油的99.7%、煤炭的97.7%、天然气的96.6%都需依赖进口。同时,日本在粮食、矿产品等资源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进口地补给。由于自给率极低,资源安全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强烈的资源危机意识驱使历届日本政府以战略的眼光来看待资源短缺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资源政策和措施。 近来年,中国进口资源的速度不断加快,石油、铁矿石、铜、铝、钢材、化肥甚至是粮食,都是进口“大户”。对于中国而言,借鉴和学习日本的“进口之道”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进口渠道多元化 实行进口渠道多元化,是日本抵御价格波动的有力武器。在当今世界,风云变化的进口商品价格令不少国家在国际商战中败走麦城。作为进口大国,日本为防止价格“陷阱”坚持走“进口渠道多元化”道路的确收到良好的成效。在他国为“进口价格波动”而忧心忡忡时,多元化的进口战略使得日本“稳坐钓鱼台”,避免了经济上的损失。 日本对中东石油的依存度高达90%,远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一旦中东因战乱或政治格局地改变而断油,日本的经济将命悬一线。由于中东的紧张局势长期没有出现缓和的迹象,开拓新的石油进口渠道、减少对中东的依赖,对日本的能源安全来说,势在必行。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日本就增加了从印度尼西亚、中国和墨西哥等非中东产油国的石油进口。而作为能源输出大国的俄罗斯,更是日本“能源外交”的重点。从2004年的“安大线”、“安纳线”之争就可以看出,日本在开拓石油进口多元化方面可谓是煞费苦心。经过多年的外交努力,日本的能源进口渠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中东石油的过度依赖,能源安全进一步提高。 二、“开发性进口”战略 日本是最大的农产品纯进口国,除大米、蛋类之外,大部分农产品需要国际市场供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产品的进口量一直呈扩大的趋势,截至2003年日本农产品进口量已占到国内农产品消费量的60%。为此,日本提出了“开发性进口”的策略。 开发性进口是日本食品加工产业近几年来所采取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它以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主要开发进口对象,以与国产商品差别化和按自己的标准采购新商品为特征,在低价格化和确保一定利润的前提下组织开发性、垄断性进口,对本来地位相对降低的日本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填补农产品自给不足的缺口和满足日本国民的饮食需要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发性进口相对于一般进口方式,属于以开发为前提的进口。主要指在生鲜食品及其相关的加工领域,业者根据本国标准,以独自或与对象国(地区)有关企业合资、合办、合作等形式,组织进口性生产,实行垄断性进口的交易。 日本开发性进口填补了自给率低的生鲜果蔬及其加工原料的缺口,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对接近本国标准要求的产品的需要,又符合进口商保持低价格和一定利润的预期,同时也不失为减少贸易摩擦的有效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尽管日本的农产品进口在总进口额中所占份额下降,但是开发性进口在逐渐增加。 三、“反客为主”战略 积极推行海外矿产勘察补贴计划,鼓励境外开矿,是日本全球资源战略的另一核心。对于日本这样的一个经济发达、资源极端贫乏的岛国来说,资源过度依赖进口,其供应是相当脆弱的,一方面进口矿产的价格较高,另一方面也容易受制于人。精明的日本人明白,只有掌握资源的所有权才有真正的资源安全。作为资源小国,日本却凭借着经济实力到处收购资源公司,希望能成为资源盟主。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为了保障矿产资源稳定供应,日本大量组织各种团体,以经济援助为前导,以各种名义向世界各地派遣事业调查团,收集包括资源信息在内的各类信息。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以海外矿产勘察补贴计划的形式,主要通过金属矿业事业团和海外经济合作基金会等机构,对日本公司开展海外地质调查、矿产勘察及矿山基本建设提供资助或贷款担保。 为了从非洲国家获取更多的石油资源,日本通过淡化政治、突出经济、提供财经援助、发展经贸关系等手段,发展与非洲国家的关系。据悉,日本政府已从非洲国家购买了部分石油资源储量。日本企业在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下,纷纷在埃及、安哥拉和阿尔及利亚等国勘探和开采石油。合作方式包括购买股份参与开发、签订产量分成协议和转让协议、直接投资开发油田等,以图拥有更多的油气资源和更多的“股份油”。 日本还积极参与俄罗斯萨哈林大陆架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工程。三井公司和三菱公司的子公司分别获得了该工程的25%和12.5%的股份…… 日本企业之所以能在国外大规模投资矿产资源,是与日本政府的支持分不开的。日本企业在境外开矿从本国中央银行和进出口银行贷款时,金属矿业事业团出面做担保人,仅收0.4%的担保费。政府从产业投资特别账项中支付事业团担保的资金。日本政府正是通过这项海外矿产勘察补贴计划的实施,在许多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自主建设了一批海外矿山,保证了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 四、战略储备确保资源安全 日本全球资源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长期、大量进口,并进行有计划地储备。日本的财力储备相当雄厚,外汇储备是全世界最高的,因此,财大气粗的日本拥有丰富的物资储备。物资储备不仅有石油、天然气、煤炭、铀、钢铁及众多稀有金属等,而且还有粮食、木材、大豆、动物饲料等。日本的战略储备物资分为法定储备和任意储备两种类型,也分为国家储备和民间企业储备两个部分。 石油储备作为日本战略储备的重中之重,是通过立法形式实施强制性储备的。为了防范有可能出现的石油危机,1975年,日本通过了《石油储备法》,正式开始建立石油储备制度。2003年底,日本政府拥有的石油储备量可供全国使用92天,民间的石油储备量也可供日本全国使用79天。加上流通领域的库存,日本全国拥有石油储备足够使用半年以上。 日本的矿产战略储备始于1983年10月,开始时储备对象为稀有金属中的镍、铬、钴、钨、钼、钒、锰,后来逐步扩展到稀土原料,甚至煤炭和铁砂石。稀有金属储备目标为国内60天的消费量,国家和民间各占70%和30%。 日本还将大米、小麦、大豆等粮食储备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纳入战略储备物资的行列。日本的粮食储备大约能够供全国消费6个月左右。 大量的物资储备需要巨额资金。为此,日本通过多种方式建立了物资储备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和民间的战略物资储备工作。日本由于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在维护国家能源和经济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分析题: 1、日本资源进口战略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迪? 2、日本在节约资源方面又有哪些经验可资借鉴? 案例二 中国动漫倒在日本剑下? “我平时都看日本动漫,中国动漫跟日本的没法比。”一位正在读高中的动漫迷告诉记者。他在动漫节上已经花了300元钱,全部买了日本动漫作品和模型。 据“中国青少年喜爱的动漫作品”调查显示:喜欢日本动漫的人占60%%,欧美动漫占29%,而中国动漫(包括港台地区)的比例只有11%。 另有调查表明:中国儿童最喜爱的20个动漫形象中,有19个是“外国人”,只有“孙悟空”一人填补了国内空白。 据了解,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动漫产业国,2002年动漫产业的市场总规模达2万亿日元,成为该国仅次于旅游业的第二大支柱产业。 据日本有关方面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日本国内电影院上映的动漫片约为81部,日本的电视台每周播放动漫节目80多集,一年播放的动漫作品节目接近4000集。在日本所有的出版物中,漫画读物就占了40%,平均每天有25本漫画单行本问世。 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统计,2002年日本动画片在美国的销售额达43.6亿美元,是美国进口的日本钢铁产品价值的3倍多。而去年,中国的动漫产业总收入也不过100亿元人民币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外商支付的加工费。 根据中国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国产动画片在电视台的播出应当占动画片播出总量的60%,实际上,2004年,我国国内动画片生产总量只有2.9万分钟,市场需求却在26.8万分钟,电视台动画片资源严重不足。 中国动漫后知后觉 相对而言,中国的动漫产业起步并不晚。1982年,中国的连环画出版达到8.6亿多册,但仅仅3年过后,连环画市场就崩盘了,大量的图书积压在仓库里,64开连环画(俗称小人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留存下来的只有几本连环画杂志。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盗版日本动漫产品在中国市场大规模产生,客观上做大了日本动漫在中国的市场。 “在三、五年间,中国的盗版商引进了日本三、五十年的动漫精华作品。中国的少年儿童一下子就深陷进去了。” 漫友文化传播机构出版人、漫友杂志社社长兼总编金城说。 “5155工程”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出台的 “5155工程”是中宣部和当时的新闻出版署1995年起实施的中国儿童动画出版工程,即力争在两三年内建立5个动画出版基地(分别由辽宁少儿、中国少儿、少年儿童、接力和四川少儿5个出版社牵头),重点出版15套大型系列儿童动画图书,创立5个儿童动画刊物(即《中国卡通》、《北京卡通》、《少年漫画》、《漫画大王》、《卡通先锋》)。 市场定位不恰当 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眼里,动漫的受众就是儿童。这就致使目前中国动漫作品定位的低龄化,主流社会消费变成了低幼儿童的消费,限制了行业的发展空间。“其实,动漫产品的核心消费群体是10—30岁的人群”,金城向记者指出,“小孩也向往大人的世界,他们都有一种超前的探求欲望;而成人往往也具有孩子的某些消费特征,他们对动漫产品有潜在需求。” 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们,应该有感情宣泄的途径,我们也应该对他们的感情进行健康的引导,而不是从社会、文化方面去约束他们。一味约束的结果就是,他们选择盗版的日本动漫,因为这里面有他们的需要。闫向记者分析指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青少年都会有一种追随时尚的心理,而日本动漫正好符合这种心理需求。”李中秋指出。 管理体制落后 “原来,国产的动漫一直都是由国家来做,政府投资,全国性的制作。如《大闹天空》这样的精品,其美术设计由当时中央美院的院长张光宇担任,不可谓不精良。但就是缺乏市场化的环境和手段去运作。”李中秋向记者指出。 “动漫是个商业和文化结合的产业,两者缺一不可。”金城说。 目前,国内缺的不是动漫形象的设计,而是良好的品牌意识,是对一个动漫形象的培育过程,陈廖宇也向记者指出。 而在日本是怎样的一种情况? “据我了解,日本政府对动漫企业没有什么特别的帮扶政策。”李中秋说,日本的动漫业是完全商业化操作,其巨大的国内需求,都是日本动漫自己创造的。 “日本非常注重动漫的肢体语言,路线导视牌等一些公共设施,都是由一些卡通形象构成的。”国华星辰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玉来告诉记者。 “中国入世后,市场越来越开放,动漫产业也一样。现在,动漫业的发展是趋新、趋潮流化、多样化,消费者选择的空间非常大,如果国内动漫没有商业化的运作,没有优秀作品的持续出现,那只能被市场淘汰。”李中秋说。 缺少合理的产业模式 日本动漫有整套的产业模式,其基础是漫画。整个动漫产业的运转如同一个有序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各个 单元 初级会计实务单元训练题天津单元检测卷六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教学设计框架单元教学设计的基本步骤主题单元教学设计 组合成了一个合理、完整的产业链。 首先是漫画原创作品出现,紧接着就是平面出版物的出版,再接下来,就是电视动画片拍摄播出、相关电影出现,最后是动漫衍生产品推出,以及品牌授权和服务。金城指出,日本的这一产业链是非常有序而合理的。而目前中国的动漫产业,却违背了这个产业链发展规律,动漫公司大多对产业链的前几个环节不够重视,而直接就到了衍生产品开发和品牌授权上了。 “这样一来,动漫原创的投入显得严重缺乏,投入者也很难获得回报。”金城说。 “动漫工厂”打倒原创 1988年,动画加工开始进入中国。外商看中的是中国“价廉物美”的劳动力。中国动漫企业也乐得不费脑筋赚取加工费,将大量精力用于动漫产品的来料加工。目前,中国已经成为美国、日本等动漫大国的重要代工基地,替海外加工的动漫作品已经远远高出原创动漫的产量。在为他人作嫁衣的同时,便顾不上创作自己的原创作品和品牌了,中国动漫与国际动漫间的差距越拉越大。据日本动画协会公布,日本动画绘制工作90%已依赖海外,而有70%以上流向了中国等亚洲其他国家。 动画加工是我国动画发展历程中的一个变奏,造成今天中国动画产业两头(策划、营销)小,中间(中期加工)大的格局,但另一方面,它也让中国动画了解了世界,带来了先进的技术与观念。当然,关键在于要善于消化吸收这些东西。(“同样是发展较晚的韩国,却从外包日本动画加工,顺利转型为本土原创动画的繁荣,而中国却没能这样。”陈廖宇说。) 精英短缺失去行业血液 有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动漫从业者不到1万人,只及韩国的1/3。全国影视动漫人才总需求量达15万人,游戏动漫人才总需求量在10万人左右,但中国动漫专业毕业生每年只有300人左右。仅上海地区的人才缺口就在3000人至8000人之间。 分析题: 1、日本、欧美及韩国等动漫大国对中国动漫行业的影响是“经济侵略”、“文化侵略”或二者都不是?为什么? 2、推动中国动漫行业在崛起主要应做些什么? 案例三 海运惊现“负报价” 2006年9月21日晚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了一期节目:海运惊现“负报价”。最近3年来,在我国部分港口国际海运航线上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部分航运公司的货运报价连创新低,有的航线甚至出现零运费、负运费。业内人士介绍这种状况的出现是由于航运企业恶性竞争造成的。焦点访谈记者调查得知,参与其中的都是国有航运企业,恶性竞争让这些国有航运企业损失惨重。面对损失有些国有航运企业至今还乐此不疲。恶性竞争最终给这些国有企业带来的不是多赢而是全输,受损失的还是国有资产。 所谓负运费就是航运公司帮客户运货还要倒过来给客户钱。上海是我国重要的海运港口。在上海到东京航线上,许多航运公司的运费报价达到负210美元(小集装箱)和负420美元(大集装箱)。业内人士介绍,这种怪现象出现的原因是运力的过度扩张。首先,进入日本航线由过去的审批制变成了现在的备案制,门槛降低了;其次上海通往日本航线几年前航线运费曾出现过1000美元一标准箱的高运价。许多航运公司纷纷进入这条航线,运力极度扩张而航线货物却没有增加多少,过度竞争一发而不可收,几乎每天都把100万元白白送给他国货主。 据记者了解,面对俱败俱伤的结果,各家公司曾经尝试过协调行动,2005年夏由上海船东协会牵头,上海各公司曾开过协调会并达成提价协议。为防止有人偷着降价,当时还每家收取了35万元保证金。但业内人士介绍,这个协议最终没有得到真正执行。 零运费、负运费的恶性竞争,企业却没有选择退出。除了海运行业的特殊性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种奇怪的竞争心态在作怪,那就是想让自己成为最后的赢家。上海至日本的航线表面上热闹繁荣,打得不可开交的全是国有企业,外国公司一家也没有。就是这样,还有公司在租船扩大规模,一些退出竞争的日本航运公司则干脆把船租给中国公司,使竞争进一步白热化,自己则坐收渔翁之利。 根据上述案例,试分析: 1、中国海运为什么会出现“负报价”? 2、负运费的恶性竞争会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什么不利的影响? 3、中国海运应如何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六章 地区经济一体化 中国与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007年4月7日,在温家宝总理和新西兰总理海伦·克拉克见证下,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新西兰贸易部长菲尔·戈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新西兰创下四个“第一”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谈判是2004年11月胡锦涛主席与新西兰克拉克总理共同宣布启动的。历经15轮磋商,最终在今年完成。截至目前,新西兰在经贸方面创下四个“中国第一”:第一个完成中国入世双边谈判的国家,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第一个与中国展开自贸谈判的发达国家,第一个与中国建立自贸区的发达国家。 该《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根据《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新西兰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我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 在人员流动方面,双方承诺将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新西兰将为中医、中餐厨师、中文教师、武术教练、中文导游等5类职业提供800个工作许可,并允许车工、焊工、计算机应用工程师、审计师等20类职业至少1000名中方人员赴新工作。 在投资方面,《协定》就投资促进和保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建立了有效的机制。此外,《协定》还针对中新两国在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做出了**性安排。 减少贸易壁垒 克拉克在声明中表示,自贸协定减少了新西兰与中国的贸易壁垒,以两国目前的贸易量计算,取消新西兰对华关税将每年节省1.155亿纽元,预计新西兰对华出口将每年提高2.25——2.35亿纽元。 对中国企业来说,实行中新自贸协定后,对新西兰出口产品或者到新西兰投资,都将逐步享受更为优惠的关税或国民待遇,从而降低出口成本。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指出,《协定》的签署将进一步全面提升中新两国的合作关系,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性保障,营造更加开放和稳定的商业运行环境,创造更多的贸易投资机会。 2007年中国新西兰货物双边贸易额约为37亿美元,同比增长26%。中国是新西兰第三大贸易伙伴国,是新西兰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中国出口新西兰的主要产品包括电子机器和设备、机械设备、服装、家具、玩具、钢铁产品等。新西兰出口中国的主要产品则包括乳制品、木材、纸浆及其他纸制品和羊毛等。 分析题: 1、什么是自由贸易协定?中新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有哪些具体安排?中国还与哪些中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 2、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对双方经贸往来有什么好处?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 案例一 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的价格 日本某公司项我国某市一企业提供一种型号的数码产品的组装技术,项目内容为组装该想好数码产品的图纸、技术要求、工艺规程等技术资料,并派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培训。日本公司提出技术许可费为120万美元,并项该企业输出部分设备,金额为30万美元,签约后,厂方即支付50万美元的技术许可费,安装调试完毕再支付30万美元。达到规定的日产××台的生产能力时,将所余40万美元付清。进口设备则采区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也作来件装配,装配的该型号数码产品全部由日方销往境外,每台给厂方×美元加工费。 案例点评:本案例涉及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的价格问题。 国际技术许可贸易由于其标的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且许可的主要是该商品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而在确定交易价格条件时,与一般商品贸易有着很大不同,在技术的作价方式,价格构成以及支付方式等方面要比一般商品贸易复杂和困难得多。 本案例中的我方厂家由于未能很好把握以上几点,以致向日方公司支付高额的技术许可费。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本例中我方厂家在确定技术作价时对一下几个方面欠考虑: 首先,日方向我方厂家许可的技术,虽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并不是国家鼓励引进的、急需的先进技术,作为一种数码出品的组装工艺,其技术广度和深度都十分有限。 其次,在授权权限方面,我方既未得到独占许可,也无权对此技术进行分许可。因此,日方不仅可以在该地区继续使用该项技术,而且可以与任何第三方在该地区再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这对我方厂家的经济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这种许可形式,由于授予技术受让方的权利比其他合同小,技术许可费应比其他许可形式低得多。 再次,从合同本身来看,由于采用了来件装配的生产方式,因此此种技术许可可以看作来件装配中委托方根据加工或装配工作的需要,为承揽方提供的必要的技术服务,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专有技术许可,前者价格构成要比后者简单得多,费用也低得多。 最后,依国际惯例,技术许可方在技术转让中获得相关利润份额一般在20%左右比较合理。而本案中,若按我方厂家预计生产能力及加工费收入计算,要白干3-5年方能完全支付这笔技术许可费。由此可见,本例中方支付120万美元作为数码产品组装工艺的技术许可费用,是非常不合理的。 第二,本例采用的是一次清算的技术作价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技术被许可方估价自己的偿付能力,并可以节省一定的外汇,但由于大部分金额支付是在制造、销售合同产品之前。技术被许可方在投产时一旦发现许可技术有缺陷就要承担风险,而技术许可方则不承担任何风险,一次在实践中一般都采用提成费作价方式,这样做对技术被许可方有以下几个好处: 一是将技术许可方与技术被许可方的利益和风险密切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使技术许可方更加关心和愿意协助技术被许可方进口掌握许可技术并投产,加强其对技术被许可方生产和经营的责任感; 二时有利于改善被许可方的财务负担,技术被许可方一次不用支付很多外汇和国内资金,财务风险小; 三时在技术许可方不履行协议或许可技术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时,可以调整提成费甚至停止支付。 第三,本例中我方采用的是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合同价款按预付、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和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过后付款三批进行,把主要金额安排在第二期支付。这种方法支付的价款大部分是在制造、销售合同产品之前,对技术被许可方不利,一般在采用时要格外谨慎,在具体操作上,通常确定预付合同金额的10%左右,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过后10%,最多80%左右集中在急速资料交付后支付,若合同的技术资料分若干次支付,则该部分的合同金额也分若干次支付,且每次支付的比例应该与技术资料支付的比例相同。而在本案例中,我方三次支付的比例大约分别为42%、25%和33%,这样既不利约束技术许可方履行有关义务,又不利于减少我方风险。尤其是预付金支付比例,依我国外汇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无论是技术部分,还是设备部分,一般应在5-15%之间,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5%,而在本案中预付金支付比例约占到合同总价的33%,若不算设备部分则高达42%,这显然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 据上述材料 1、请问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本案例中的我方厂家哪些工作存在漏洞? 案例二 一起专利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的问题日趋严重。正是看到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置设备的市场,甲公司决定开发专门用于生活污水处理的A设备。 当甲公司开发出了第一套样机,推向市场时,却忽然接到了海南乙公司的专利侵权的律师声明,声称A设备所用技术一年前已由乙公司申请了专利保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停止销售A设备,如果甲公司在未支付专利使用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其销售行为,乙公司将起诉甲公司侵权。 原来,甲公司为开发A设备,与国内某大学的X教授合作。双方约定X教授负责提供技术原理,甲公司负责结构设计,共同开发。X教授一直致力于污水处理方法的研究,两年前遇见了刚刚回国的Y先生,Y先生在国外就接触污水处理,回国后一直想在这方面做些事。两个人商定,由X教授负责理论及实验部分,Y先生负责结构设计方面,两人共同研究合作开发新设备。一年之后,新设备开发成功。X教授因新设备获得了科研项目拨款。Y先生则以新设备吸引投资成立了海南乙公司,并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当X教授得知专利是由乙公司以Y先生个人名义申请的时候,立即提出了质疑。Y先生解释说X教授只是负责讲述原理,整个设备的结构是他设计的,所以专利以个人名义申请,而X教授以新设备获得了拨款,也已经得到了回报。至此双方合作破裂。在和Y先生合作破裂后,X教授就找到了甲公司,与甲公司合作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然后就有了甲公司接到律师函的一幕。 企业质疑 甲公司觉得自己很无辜,不仅为研制新设备花费了大量的开发费用,还投资厂房、人员、设备等做实验及样机,但出了成果却要交别人钱。这时,甲方想起在与X教授合作初期,签订过合约,合约中第五项———义务中明确写明“乙方负责提供没有知识产权争议的研究技术及专利技术;共同开展产业化研究”。甲方提出,根据合约,他们不负责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也不存在连带责任。 对此律师的解释是,甲公司推出的A设备确实因为与乙公司产品的专利部分相似,所以构成侵权,虽然非甲公司主观故意生产,但是因其事先没有进行调研,造成侵害乙公司利益,不存在连带责任,但是有民事责任,即民事侵权。 甲公司又发现,乙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是“一种污水资源化处理工艺及其设备”,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第一条就是对处理工艺进行保护。甲公司对此也有疑义,认为物质氧化分解是自然现象,而整个污水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化学变化是一种科学理论,这种处理工艺方法是否可以进行专利保护?同时是否仅因为自己设备与乙公司设备采用同样的科学原理,就可以被视为侵权了呢? 对于第一个疑问,律师解释,乙公司是可以对其设备的处理工艺进行保护的。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针对第二个问题,律师的咨询结果是:如果乙公司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覆盖了现有技术,使得公众不能合法利用现有技术,则甲公司可以利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主张其行为没有侵犯专利权。但是对于根据相同科学原理,采用同种处理方法的设备属于侵权。 专家观点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类似甲公司的问题也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呢?难道甲公司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就真的束手无策了?笔者认为其尚有3种方案作为选择,以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也希望这几种方案能为遇到类似情形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种是以被控侵权的A设备是公知技术为由对抗专利权人乙公司的专利权,以免除侵权责任。甲公司只需证明A设备采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或证明乙公司的专利权相对公知技术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其覆盖了属于公知技术的内容,那么侵权就不成立。 “对持战略”是指当遇到专利纠纷,其所涉及的技术界定又不十分清晰时,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都经常会利用等同原则和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相互对持。甲公司的这种选择即是运用对持战略,利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来应对等同原则。但是要求甲公司确实可以证实自己所用为公知技术,而不是侵权行为。 第二种是利用自己研发设备时所做的技术改进,申请新的专利。然后采取交叉许可战略,使自己可以继续做这部分市场。但是前提是这种二次开发的技术改进专利可以限定了乙公司设备进一步的发展。如果乙公司可以绕过这些技术改进,那甲公司还是受制于人。 “交叉许可战略”是指企业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来换取使用对方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专利技术权力,以求得“双赢”的战略。利用“交叉许可”战略,对甲公司的技术改进要求较高,只有当甲公司所做的技术改进足够密集,或是技术改进的方面是设备发展必经之路时,才最有效,也是3个选择中最能够达到双赢的。 第三种是选择就是放弃这一年多的研究,开发新的产品。对于已投入的资金,只有向X教授追讨。但是由于合作协议中并未提及索赔事项,而且X教授个人无法承担赔偿,所以这几乎是无法要回的投入。至于最后这种选择,可能是最无奈之举。 这个案例还给我们这样的一个启示:甲公司陷入这个事件中,根本原因就是由于在上项目初期,没有进行相关方面的查新,忽视了行业专利调查。如果甲公司本身有专利战略的意识,那么在完全可以一开始就避免这个事件的发生。 问题分析: 1.这是国际贸易中哪个领域的问题? 2.甲公司陷入这个事件中,根本原因是什么? 案例三:“Microsoft”“MS-DO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992年3月9日,深圳市工商局受理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商标注册人美国麦克罗斯夫特公司的投诉: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以下简称反光材料厂)生产、加工"microsoft"、"ms-dos"标识,侵犯了美国麦克罗斯夫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深圳市工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查明: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根据自称为台湾微软股份有限公司的李德仁及其国内代理人马良(广西桂林衡量具刃具厂产品经销部副经理)提供的由"台北市政府"发给的《台北市政府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台湾"经济部"发给的《经济部公司执照》复印件一份,台湾"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发给的《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并根据台湾微软股份有限公司任命马良接洽国内生产镭射全息“Microsoft”、“ms-dos”标识业务委托书一份,“Microsoft”标识模具一个,于1991年6月10日、7月30日、11月4日与马良分别订立了三份加工“Microsoft”、“ms-dos”标识的合同,并于同年7月24日开始生产。截止到1992年1月,共生产“Microsoft”标识282849枚,已交付269630枚,收取加工费55381.51元港币;生产"ms-dos"标识211617枚,已交付211260枚,收取加工费83759.90元港币。同是韦取制版刀模费34000元港币。总计收取港币共173141.41元,折合人民币131587.47元。库存尚未交付的13576枚标识以及“Microsoft”、“ms-dos”标识的模具由深圳市工商局封存。 深圳市工商局认为,使用在光盘等商品上的“Microsoft”、“ms-dos”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美国麦克罗斯夫特公司,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为马良制造加工“Microsoft”、“ms-dos”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38条第(2)项(1993年修订前)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深圳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39条、《商标法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第43条的规定,于1994年4月对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的侵权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 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22375.97元人民币(以侵权所获得润计算); 3. 处以非法经营额131587.47元人民币20%的罚款,计26317.49元人民币; 4. 依法收缴被封存的标识和模具;      5. 委托加工人马良的侵权行为移交广西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      在深圳市工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后,美国麦克罗斯夫特公司认为:1.处罚额偏低,应以法定最高额处罚;2.以利润赔偿法计算赔偿额偏低,而应以其实际损失额2000万美元计算。因此,该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工商局贪污维持了原处理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件非法印制他人商标标识构成的商标侵权案。     此案发生在1993年《商标法》修订前,由深圳市工商局立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工商局曾应投诉人请求,中止处理八个月。直至《商标法》修订后,该案于1994年4月结案。在本案中,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深圳市工商局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选择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该局依法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一、 定性:反光材料厂在承揽此项印制商标业务时,委托人出示的台湾方面的各种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均无法证明印制“Microsoft”、“ms-dos”商标标识的合法有效性。同样,作为承印人,反光材料厂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次负责制的合法性。因此,深圳市工商局认定:反光材料厂未经“Microsoft”、“ms-dos”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印制注册人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二、 处罚:反光材料厂作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承印此批侵权的标识数量较大,情报较为严重。因此,以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即非法经营额20%处以罚款,较为适宜。     三、 赔偿:深圳市工商局就赔偿方式征求了权利人意见,但权利人一直未对是采用利润赔偿还是损失赔偿的方式提出看法。对此,该局根据事实、情节依法责令反光材料厂以利润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借鉴司法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对权利人的利润赔偿额进行了确认。     对本案的处理,深圳市工商局定性准确,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问题分析: 1、本案中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违反了什么法律? 2、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3、深圳市工商局的判案依据是什么? 案例四:中美电池337专利案 历经5年的中美电池337专利案最终以中国企业的大获全胜而告终。  近几年,中国产品频频遭遇美国337调查,337调查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外,高悬在中国企业头顶的另一把“达摩克利斯剑”。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1~3月,美共对我发起5起337调查,与2007年同期持平,涉案金额20.6亿美元,同比增长119.1%。同期美一共发起337调查15起,我涉案数量占33.3%。我国仍是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知识产权大棒追身从2002年起,中国已连续六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涉案国。仅2007年一年,美国就对我国提出17起337调查,占其同期调查案件的50%以上,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  与反倾销等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相比,“337调查”对中国产业的影响更为严重和深远。由于337调查的制裁结果可能涵盖该产品的整个生产环节,因此337调查打击的对象不仅是针对某项产品,而是针对整个产业链。被判侵权的产品被处以的是“普遍排除令”,美国市场对被判侵权的产品实行的是“关门政策”。  “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及高科技产品出口的增加是遭遇337调查案件直线上升的重要因素。”据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亮介绍,近年来涉案产品如半导体、光驱、音频处理集成电路、药品、化工产品等高科技产品占到被诉侵权产品的50%以上。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余本林也认为,近年来,不少337调查涉案产品都是中国企业以自有产品出口,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高附加值或高技术含量产品,国外竞争对手往往选择在这些企业出口尚未形成规模时提起调查,企图以高昂的应诉代价迫使中国企业放弃或推出美国市场。计算机设备、打印机设备、网络控制器、半导体芯片、监控设备、电池等产品都成为337调查重点“关照”对象。在我国涉案的诸多产品中,机电产品占2/3。  应诉与否理性抉择由于337案的调查时间短、程序复杂、诉讼费用高,让很多中国企业望而却步。据悉,337调查程序时间一般为12~15个月;专利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20~150万美元,商标类案件约为20万美元。  “整个诉讼过程,双鹿的律师费用就达七、八十万美元,这还不算出差、做相关实验的费用,企业支付费用的确非常昂贵。”双鹿电池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武军杰对记者说。行业协会召开若干个协调会,除了动员企业应诉,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商议费用分摊事宜。据悉,应诉企业的费用一般按照企业的出口量、企业大小协商分摊。  余本林指出,除了应诉门槛制约企业应诉能力外,企业普遍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对中美知识产权立法差异的了解,同时加工贸易方式也制约了企业应诉的主动性。  此次“337调查”最终取得胜利给众多遭遇337的企业以信心和鼓励。而中国电池企业的抱团应战更成为中国企业抵御337官司的典范。  冉瑞雪告诫意应诉企业应最大程度的关注企业自身的利益。她认为,有的案件虽然最后打赢了官司,但却付出了过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成本,而和解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和解并不意味放弃,只有应诉才能争取到更符合中国企业利益的和解条件。为此,冉瑞雪给企业支了一招:用“规避设计”方式应诉。据悉,一般来说,企业应诉有三种方式,即“作不侵权抗辩”、“打专利无效”和“规避设计”。冉瑞雪表示,用前两种方式打官司非常不易,而如果被诉企业可以在调查期间绕开专利权人的专利进行规避设计,则可一次性解决问题。  长期就职于美国的知识产权专家李靖呼吁,企业应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他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策略可以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一旦被提起诉讼,也可以利用应诉技巧积极应诉,减少损失。  丁亮也支招:企业应当时常关注自身产品在美国市场份额的变化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当遭遇337调查决定应诉时,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和中国律师参与;另外应诉企业还应了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判例和美国知识产权法,随时了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及对方律师送达的文件,并在证据开释中予以积极配合。  李靖认为,如果企业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储备,更可以向对方提出反诉,更可增加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对投资者的潜在吸引力。 思考题: 1、什么是“337条款”? 2、根据上述资料,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美国的“337条款”? 案例五:企业名称权保护 某外资企业“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一次展会上发现青岛一家同样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在其名称中包含了自己的商号“××”,该青岛公司的名称为“青岛××和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公司”)。所不同者,青岛公司的名称中,商号是由“××”结合“和成”四个字组成。 外资企业认为,自己公司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尤其是在青岛,公司多年来的业务发展很成功,市场占有率较高。青岛公司之所以在其名称中使用自己的商号,是有意利用自己公司在青岛的商誉,是一种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为此,该外资企业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律师认为:企业名称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即企业名称专有权只在其工商注册登记范围内有效,超出此范围不再享有专有权。鉴于此,本案如果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角度追究青岛公司责任难以成立。但是,由于两家企业均是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彼此还有过业务往来,因此存在青岛公司有意使用他人商号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企图。这一点从青岛公司商号中的后两个字“和成”上边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映证:“和成”两个字系另一家同样经营医疗器械的外资企业的商号。很明显,青岛公司是将两家外资企业的商号结合起来作为自己的商号,其用意不言自明。因此,可以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与青岛公司交涉,必要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在接下来与青岛公司的交涉中,青岛公司坚称自己没有侵犯外资企业的名称权,也没有从事不正当竞争。但是经律师向其分析本案的案情并指出其利用他人的商号为自己谋利的用意后,青岛公司以自己原本不打算再用此名称为由,答应停止对外资企业商号的使用,尽快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稍后,青岛公司以书面方式承诺将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并于变更后将新的工商注册证明传真给外资企业。此事,以双方的和解而告终。 评析 本案涉及这样一些法律问题:一是企业名称权的界定与保护;二是不适宜企业名称的认定;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企业名称权指企业对自己名称享有的专有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企业名称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代表着一定的经营活动和商誉,具有商业上的财产和价值,既可以作为资产直接投资,也可以有偿转让,具有财产权利的基本内容与特征;同时,它是企业的人格化标志,是与其他经营主体区分的标志,始终与其所代表的企业相联系,与企业共存亡,有着人身权鲜明的特征。因此,企业名称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鉴于此,企业名称权在转让时均附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规定商号(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不得单独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应伴有该名称所代表的企业本身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企业名称权属于一种专属使用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一般而言,企业名称一经登记注册,企业即取得了该名称的专用权,在特定的地域和行业内享有专属使用权。同一行业的企业在注册登记范围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鉴于当时的注册登记制度,我国曾经给予其名称在全国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相关规定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下称“通知”)。不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9】第93号公布)实施后,前述“通知”已作废。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已不当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而要根据其注册登记范围而定。就本案所涉情形而言,外资企业系在北京登记注册,其名称专有权限于北京地区。青岛公司的名称中虽然使用了外资企业的商号,但尚不构成名称相同或近似,以侵犯企业名称权追究其责任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虽然不构成名称相同或近似,但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权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工商企字【2001】第28号)的规定,对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辖区不同,如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应根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据此,本案所涉情形可以适用“不适宜企业名称”的规定。 此外,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而言,企业在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靠自己的诚实经营取信于人,凭自己的实力去竞争,而不应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誉以抬高自己,甚至损害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青岛企业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不当利用他人的商号借以抬高自己的行为,该行为也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一定的混淆,容易使人误认为青岛企业是两家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合资或联营。因此青岛企业的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青岛企业也正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才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问题分析: 1、分析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你认为外资企业有什么经验值得我国企业借鉴? 案例六 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服务 全球应用软件外包市场正以年均近30%的速度增长,而全球软件产值中1/3需要通过外包来完成,软件外包已经成为世界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当前,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外包为代表的新一轮产业转移蓬勃发展,新一轮服务外包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副司长单庆江在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年会上指出,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对促进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带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发展服务外包奠定了基础。目前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和世界的信息服务外包潮流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中国具有明确的优势,可以在这个领域有所作为。全球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使我国赢得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商务部外资司处长李舸认为,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对促进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义主要表现三个方面:第一承接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是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新方式。国际外包业务是跨国公司将非核心业务向公司外转移,发达国家将低端制造和服务转向低成本国家,进一步推动国际资本流动有利于吸收外资投资的新的增长点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提高吸收外资投资质量。同时外包业务发展也将提高当地服务业专业化水平降低当地商务成本,优化当地权利,从而提高吸收的能力。第二承接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是中国服务贸易的新的增长方式,是一种全新的出口方式,没有污染、低能耗,有利于改变中国制成品的扩大中国企业在服务提升中国企业参与竞争的能力。第三承接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是劳务输出的方式,相当于中国境内实心劳务出口,新增就业机会而且培养高级通过消化吸收逐步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2000年时明确指出,我们再继续鼓励外商服务业重视跨国公司内部服务业外包新趋势,积极创造条件以新的方式吸收外资的新领域。中国的服务外包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更好扩大份额及避免在国际竞争处于劣势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大吸收跨国公司服务外包公司力度。 单庆江指出,要做大做强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首先要加强专题研究,制定战略规划,进一步完善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正常环境,积极推动国家软件出口基地的建设,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持续的跟踪调查研究我国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条件和发展情况。对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政策,法律,市场,社会以及技术发展等问题,加强研究。制定战略规划,引导产业发展。 第二,加强软件人才的培养,建立激励制度,软件和信息外包业务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具有全面素质,符合世界需求的软件专业人才。因此,政府应当出面引导,建立大规模,多形势,也针对性人才培训体系。目前,中国已经推广软件学院,软件职业教育制度,今后,软件技术学院对人员的培训方向要紧密的联系软件外包业务。特别是服务外包的市场需求。同时,政府将鼓励作为发包商的,有培训能力的跨国公司与国内培训机构与大企业进行合作。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并且在培训后吸取人员就业。我们还要鼓励中介机构,比如行业人才资源库,人才供应链。 第三,加强制度保障,建立诚信环境,和信息服务的接包方由于不可避免的法宝放的从而接触到发包方面的商业机密,因此,法律环境的建立与企业的城信就成为影响服务外包发展的关键因素。我们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法规,行政等一系列制度保障措施,要现代企业城信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我国燃烧与信息服务外包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实施大企业战略,培育重点区域,我们要积极实施大企业战略带中国培养一批高水平,信誉好的大型外包企业。努力打造中国品牌。鼓励我国软件企业承接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组建,发挥各自优势,快速形成一定的开发能力,配合海外市场,内外互动,共同发展。中国政府将根据国内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的区域,发展特增,通过建立软件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市场区等方式。支持重点地区优先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产业。 分析题: 1、当前为什么提出“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服务”的话题? 2、你认为应如何做大做强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第八章 国际资本移动与国际贸易 从东莞千家鞋厂倒闭看中国制造 近两年,从广东一些制造业基地不断传来负面消息,例如东莞有约千家鞋厂倒闭。事实上,那里不少鞋厂已经准备外迁。表面上看,鞋厂倒闭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因:人民币升值、人工成本上升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制造”的绝大多数产品迄今仍然停留在低档的复制阶段。 东莞号称“世界鞋都”,产量占全世界的十分之一,但核心的问题在于,东莞的鞋不是耐克,不是阿迪达斯,而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鞋,每个国家如果愿意都能生产。在人民币没有升值的时候,在人工成本还比较低的时候,东莞的鞋比其他国家的鞋有优势,也就是价格更便宜。现在人民币升值了,价格优势当然不复存在。 “中国制造”要走创新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曾于去年3月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称中国要想在2020年之前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必须增进研发投资的产出效率,提高整体教育水平。 自1995年以来,中国的研发投入平均以每年19%的高速增长,至2005年达到了300亿美元(按当年汇率折算),居世界第六位。与此同时,中国科研人员的增长幅度和总量也非常惊人。从1995年到2004年,科研人员的数量增长了77%,总人数达92.6万人,仅次于美国的130万人。但经合组织研究报告指出,迄今为止,中国科研投入主要集中在设备更新、产品试验以及高端技术领域,而对基础研究、长期项目、能源与环保技术的重视程度不够。总之,就中国现状而言,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成熟完善的创新体系依然任重道远。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施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措施,但经济领域的创新能力依然很弱。为此,经合组织提出,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改革将有助于增强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活力。而一个更加开放的、更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也将提高企业家的抗风险能力,增进他们在生物能等长期项目领域的投资。 中国应抛开计划经济的遗产,集中精力为研究开发创造更好的框架条件。鼓励竞争,促进融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和质量,以此来促进本国企业的科技创新。 从彩电出口面临“专利壁垒”看“中国制造”创新的迫切性 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导致付出的赔偿金已经超过10亿美元,这些知识产权案所涉及的领域有手机、MP3、彩电、DVD等。 在美国销售数字彩电,必须要符合ATSC(美国先进电视系统委员会数字电视标准)技术规范。由于必须安装的数字调节器中含有很多美国公司以及美国ATSC协会的技术专利,因此出口美国的电视必须向相关公司和机构缴纳专利费,这无疑会加大中国电视机对美出口的成本。据资深人士透露,足额缴纳这些专利费,每台对美出口的电视可能要支付20至30美元。由于外资品牌的电视机高端产品较多,所以支付专利后利润仍相对丰厚,而中国企业的电视则相对集中在中低端产品,利润较低,所以在专利收费中处境就非常严峻。 据悉,对于出口美国的符合ATSC标准的彩电专利费约为每台23美元。这些专利费包括美国Lucent公司的ATSC专利(1美元/台)、美国Zenith的ATSC技术(2.5美元/台)、加拿大Tri-Vision公司的V-Chip技术(1.25美元/台)。此外,汤姆逊还向日本船井电机转让了500件专利技术,这部分专利技术按每台2美元收取费用。而日本索尼公司也拥有4件数字接口等技术专利,制造商需要为此支付600日元以及净售价2%的专利费,这对于利润微薄的中国彩电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综观中国2006年国内彩电市场,除普通CRT电视价格保持平稳外,29英寸超薄CRT电视降价15%,40英寸~46英寸液晶电视降价达30%,预计到2007年在面板供应激增、成本降低的推动下,大屏幕液晶电视的价格还有可能继续下调25%左右。伴随市场竞争的加剧,今年中国市场的平板彩电销售价格还将继续大幅下降。而正处在由CRT(显像管)电视向平板(液晶或等离子)电视过渡的中国彩电行业,将面临更大的赢利难题。 目前,中国生产的彩电数量已达8600万台,占全球生产数量的50%,同时有一半产量的彩电用于出口。中国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彩电生产大国。然而,国产彩电生产商在产业竞争链条中仍然处于弱势,与日韩等跨国电视巨头相比,其利润率和市场竞争态势都明显落后。虽然在CRT电视市场本土品牌占主导位置,但过去一年CRT电视市场已经进入负增长。而在液晶、等离子等领域,由于本土企业在上游的面板生产领域没有控制权,大多仍挣扎在微利的边缘。 除美国外,欧洲也在加紧成立欧洲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以下简称欧洲标准)联盟,以对全球范围内采用该标准的机顶盒厂商进行侵权行为追究。这意味着,国内数百家兼容欧洲标准的相关厂商都将为它们出口的每一台机顶盒交纳2.5美元专利费。并且产品范围还要追溯到2000年。 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日前发布的《美国电视机专利分布分析报告》称,作为美国数字电视标准ATSC的权利人方,包括加拿大TriVision、新力、汤姆逊、FUNAI等5家企业将向出口到美国的数字电视收取每台超过10美元的专利费。这对全年只有4亿美元利润的电视机业来说,中国电视机出口将承受巨大的压力。 做强“中国制造”任重道远 一直以来,“美国创意,日本设计,韩国研发,中国制造”为人称道。业内有一种说法,不少行业里的合资企业,外资拿了30%的资本,拥有50%的股份,拿走了70%的利润,而合资企业中的内资只能拿30%的利润。有专家估计OEM贴牌生产,外国人拿走了92%,中国人最多拿到8%。尹明善把上述现象称为“人家吃肉,我们啃骨,人家吃米,我们吃糠”。 虽然“中国制造”在国际分工中已经争取到比较有利的地位,正由跨国公司的加工组装基地向制造基地转变,但制造低端产品多、自主发明创新少、本土品牌影响小。显然,“中国制造”迫切需要一场转变,脱离“低档”、“廉价”这种负面词汇,树立起“高质量”、“自主发明”、“强势品牌”等正面形象。 应该看到,信息化时代,新技术的“不可模仿性”越来越强,模仿成本也越来越高。正因如此,跨国公司普遍把知识产权当成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但最严重的问题还在于:一些中国人未能认识到这些伤害,还认为能够为世界提供廉价商品是中国人的骄傲。所幸的是,在与国外厂商的竞争中,中国国内的品牌意识已经觉醒。许多企业家开始改变以往低制造成本、高产量的传统生产模式。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应该鼎力支持那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只有这样,民族企业才能不断壮大。热衷OEM方式,中国出口的产品,也许永远只能标注“中国制造”。 由“中国制造”向与“中国创造”转变,一直是中央制定的一个基本战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税收、融资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鼓励自主创新,争取在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的研制上取得突破。”我国已经有了创立世界名牌的基础,制鞋业就是如此,但是有了基础不一定就能做出名牌来,这里面需要我们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这是东莞鞋厂倒闭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分析题: 1、从东莞千家鞋厂倒闭看出中国制造出什么问题了? 2、做强中国制造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努力? 第九章 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 案例一 韩国的多国公司 在过去的25年中,韩国作为一个现代工业化国家出现于世界民族之林。其奋战在第一线的一直是那些从事多角化经营被称为chaebol的企业集团。1997年,三星这一最大弱企业集团收益达961亿美元,它介入了一系列行业,包括电子(它是世界上最大的动态随机存储芯片的制造商)、汽车、造船、航空以及机床等。在规模上紧随其后的其他三个主要的chaebol为现代、LG(原名Lucky Goldstar),以及大宇(Daewoo)。再加上六家较小的chaebol,这些大型的多角化工业集团的产值占到韩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约四分之广。 过去韩国的企业集团是利用低劳动成本向工业化国家出口一系列商品,但近些年来,韩国妁土地和劳动力成本都已快速地上升了,在全球经济中,作为企业集团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已经失效。在瑞士的一家管理开发国际研究所就国家竞争力的最近分析中,韩国在41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中排名第24,仅在泰国与智利之后,而又领先于西班牙和墨西哥(排前三名的国家分别为美国、新加坡和日本)。 尽管韩国常常把自己与日本相比较,但与日本企业不同,凡家韩国企业集团在产品质量和产品设计上相对较差。因此,它们无法(像许多日本企业做得那样)把它们的出口产品定位于高档市场并:以高价来弥补较高的成本。所以,为了维持它们的竞争地位,韩国的企业集团通过向海外扩张,把工厂建造雇直接劳工成本相对较低、雇员生产率较高的国家,以解决国内成本上升的问题。例如,1996年,大宇扩大投资,在北爱尔兰建造了一家录像机厂,部分原因是为了利用那里相对较低的劳动成本。大宇发现在韩国的库米,它的录像机厂的工人月平均工资为1300美元,高于它在北爱尔兰安特里姆同类厂的水平,那里付给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美元,而每个爱尔兰工人的产出却要高出20%。 韩国企业集团对外投资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获取外国企业所具有的质量、设计、技术诀窍或市场,而这一切又是韩国企业集团所缺少的。例如,早在1995年,三星集团用了3.78亿美元收购了美国最大的个人电脑制造商之一AST40%的股份。同样,韩国的第二大企业集团现代集团的一家子公司,现代电子工业公司,用1.65亿美元收购了美国电脑光盘制造商Maxtor以及用3.4亿美元收购了AT&T公司的半导体分部。同时,大宇还收购了东欧、越南和巴西的一些汽车厂,作为其战略的一部分,成为在发展中国家的一个主要供应商,并利用那里的低成本制造产品向发达国家出口。 韩国企业集团对外扩张投资的第三个理由是为了安抚某些外国政府,它们担心韩国的出口产品进入它们国家的那种上升态势。这种情形在西欧更为明显,那里向欧洲委员会提交的法律诉讼接二连三,状告韩国企业在欧洲市场上倾销产品——以低于它们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试图攫取市场份额并将欧洲企业挤垮。韩国企业则尽可能设法通过在欧洲建立生产厂以避开这种指控。例如,由于欧洲挖土设备制造商控告韩国三星和现代集团,导致这两个企业集团在欧洲直接投资设厂来制造该设备。 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韩国企业集团的对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得到了加速的发展。1987年韩国企业在外国建厂的投资略高于3亿美元,到1990年这一数字已上升到15亿美元,1994年达到25亿美元,1997年,它创造了41.9亿美元的记录。1985年以来,约50%的这类投资投向了其他亚洲国家,30%投向北美,欧洲占5%。然而,1997-1998年的金融危机给韩国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可能致使其暂时放慢对外投资活动。现在许多韩国企业集团发现它们负债太多,要想和90年代中期那样上规模地进一步投资大大超出了其能力。可是,许多大型的韩国企业集团现在却是真正的多国公司。例如,1996年联合国把大宇排为世界最大多国公司中的第52名。三星现在已在63个国家中拥有了90多家外国子公司。虽然韩国的对外投资可能会有所减缓,但多数观察家认为该国的经济将得以恢复,而且等它复原后,其跨国投资的动力将会再一次加速。 分析题: 1、什么是多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原因有哪些? 2、韩国企业集团对外投资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案例二 柯达“涅槃” 中国古老的传说中,凤凰在烈火中重生,在烈火中煎熬的柯达能否“轮回”,柯达自己也不知道。早在1976年就研发出了全球第一款数码相机的柯达,却几乎毁在数码这一“魔咒”之下。     2005年10月21日,柯达公布第三季度财报,公司巨亏10.3亿美元,但公司高层的信心却比以前反面更足了,原因是10亿元亏损中有9亿是计提费用,而其数码产品的收入猛涨了47%,第一次超过包括胶卷在内的传统业务收入。     “这是一个里程碑,柯达复兴已经开始。”柯达商业影像部亚太区总经理马振雄说。      魔咒      2005年3月,北京西单商场,当记者将拍摄的胶卷交给西单富士冲印店时,服务员报价6寸激光冲印1.6元一张,胶卷、底片冲洗费加照片冲印费36张照片耗资81.6元,传统光面总计也需52.8元;2005年10月,江西一家柯达连锁店,数码冲印6寸每张1.2元,无需胶卷费36张共计43.2元。     同很多消费者的感觉一样,传统胶片太贵了,数码冲印同样不便宜,其实,不管是柯达还是富士,都面临着冲印相片的顾客越来越少的问题。只照不冲,佳能笑了;在家里打印,惠普乐了;若拍照、摄影、MP3、游戏、无线通话与网络电视整合到一块时,需要转型的恐怕就不止是柯达一家了。      李广河自1997年加盟柯达连锁店后风光过好一阵子,也着实挣了不少钱,2003年后生意每况愈下,“我现在只想转行,但还没找到合适的路子。”      像李广河一样硬撑着的还有他的小舅子小万,小万的脑子更灵,买了一台普通打印机就赶上了数码打印的潮流,但质量有限顾客同样也越来越少了,而添置高档数码冲扩设备又拿不出近百万元的投资。“现在人们还没有将数码照片打印出来的习惯,设备和耗材价格降下来后,数码冲扩的成本也会大幅下降,那时会好起来的。”小万仍在坚守。      李广河和小万只是庞大的柯达连锁大军中的一员,而这一切都是数码惹的祸。     柯达的迅猛扩张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3年至2003年短短10年间,柯达在国内搭建了仅次于中国邮政网络的柯达冲印网络,彩扩加盟店超过了9000家。1998年,在“排他性”诱惑下,柯达携10亿美元巨资与中国政府签订了“98协议”(非合资的外资感光材料企业3年内不得在国内投资建厂),柯达在华市场占有率迅速攀升至60%。     然而,风光无限之际,“梦魇”早已附体。2001年开始,佳能、尼康、索尼等数码相机开始在中国市场蜂拥而起,普及速度之快让柯达目瞪口呆,传统胶卷及彩扩业务几乎窒息。2000年,柯达的净利润高达14.7亿美元;而2005年财报是二季度亏损1.46亿美元,三季度亏损10亿美元。    2004年,柯达被迫提出全球裁员2.5万人;同年,惠普欲以140亿美元收购柯达的传言风起,百年老店几乎易主。      断腕     “目前柯达正在调整转型,数码业务及图文影像业务正不断上升,不久将超过50%,”柯达图文影像集团副总裁李乐贤(Lois Lebegue)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说,“转型成败决定柯达未来。”      柯达转型始于2003年,公司宣布了以数码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两年过去已初见成效。数据显示,柯达第三季度数码业务收入为18.88亿美元,比2004年第三季度的12.83亿美元增长47%;传统业务收入为16.61亿美元,比2004年第三季度的20.85亿美元下降20%。     开拓惠普数码业务25年的彭安东成为柯达CEO后,坚定实施数码转型:不再向传统胶卷业务进行任何重大的长期投资;增加在非影像业务领域的投资;推出系列型号的数码相机和喷墨打印机;在中国市场,传统业务与数字业务两者兼顾,建设一个柯达全球数码生产中心并开始本地化生产和数字冲印……     为了顺利转型,柯达完成了一系列收购、重组动作。2003年,柯达100%收购安凯(Encad)公司;随后又收购了赛天使的高速喷墨打印业务,组建柯达万印公司;2004年初,收购海德堡公司持有的Nexpress公司股份,使其成为柯达的全资子公司;2005年,柯达先收购了柯达保丽光(KPG)公司中太阳化学所持有的50%的股份,完全控制了KPG公司;之后又花10亿美元收购了南非数字成像公司克里奥(Creo)。这些收购都直指一个目标,强化数码及打印业务的能力。    柯达二季度财报显示,公司二季度总收入36.86亿美元,其中,胶片影像集团21.51亿美元,同比下降了12%;图文影像集团7.94亿美元,同比增长144%;三季度数码产品进一步强劲增长。     联系到柯达今年年中做出的停止黑白相纸生产的决策,不难理解柯达“断腕求存”的决心,而一升一降之间,正是柯达生机所在。     复兴    “世界上每一台数码相机,都有柯达的技术。”其雄厚的技术基础让其得以迅速转身,目前,柯达EasyShare数码相机的拍、摄、传、邮、印等功能在同类产品中开始“后来居上”。    “2004年,柯达数码相机在中国市场增长了180%,2005年也有望超过1005。”马振雄向记者介绍说。据IDC报告,柯达数码相机在美国市场已占据21.9%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66%的年增长率也使其成为该领域发展最快的厂商。     除数码相机外,图文影像处理已成为柯达最快的利润增长点。 记者了解到,柯达图文影像集团已重组为图文影像方案与服务部(GSS)和商业票据及工业应用解决方案部(TIS)2个业务单元,企业核心主要围绕印刷与图像领域展开,有消息说,柯达将于2006年上半年推出具有高质量图像功能的激光打印机,向这一市场的领头羊惠普发起挑战。   上月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当记者问到柯达的未来时,李乐贤说,“蜕变的过程也许痛苦,但我现在已经看到一个全新的柯达。” 分析题: 1、柯达是如何“涅槃”的?柯达的现状如何? 2、简要总结柯达与富士之间的国际商战。 案例三:跨国公司两张脸 一提到跨国公司,我们会很自然地将其与这些词连起来——实力雄厚、技术先进、产品和服务高质量,等等,因此对它的信任度极高。而且,中国的消费者还把这种高信任度甚至是崇拜给予了跨国公司在华的企业。然而近几年来,随着在中国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弱化其社会责任的事件不断被披露,跨国公司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能在母国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较好履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为何一进入中国市场就“变脸”了呢?这是我们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进行商业贿赂 十几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事件呈上升趋势。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在最近十年里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企有关。外企行贿这股暗流,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助长了社会商业风气的恶化。 其实,追求高额利润才是跨国公司行贿的内在动机,而中国社会商业环境存在缺陷只是其行贿的外在条件。同时,一味把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行为归因于中国的商业环境,这在认识上也是肤浅的。 非法避税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然而长久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中一直存在着“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这与正常的商业逻辑相悖。这一“谜局”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亏实盈!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官员认为,2/3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是其为了避税而人为制造出来的。近几年来,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人民币以上。 非法避税得不到及时、有效制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我国反避税方面的经验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相关人才匮乏,总之能力有限,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逃税的打击力度不够。二是地方政府有着巨大的招商引资冲动,把招商引资规模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在千方百计地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各种各样的关照,迁就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和行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法避税熟视无睹,惟恐对此进行打击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热情。三是我国自上而下地(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设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至今,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仍然存在差别,“双轨”并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互相攀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甚至超越权限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可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法避税行为给予袒护,造成它们非法避税泛滥。 涉嫌垄断 从近几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商务部编制的《中国外资统计》的数据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占行业总产值的比重已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2005年的36%左右,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市场地位在不断上升。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10月,柯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从而全面控制了我国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家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半数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上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在啤酒业,国内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经达到70%。在装备制造行业,跨国公司纷纷控股并购我国的地方龙头企业——英国伯顿电机集团并购大连第二电机厂、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并购沈阳凿岩机械公司、德国依纳公司并购西北轴承、新加坡威斯特电机公司并购大连电机厂、博世公司重组无锡欧亚柴油喷射有限公司、约翰·迪尔控股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西门子公司并购锦西化机的透平机械分厂、美国卡特彼勒并购山工机械公司、凯雷并购徐工机械,等等,逐步取得市场领先地位。 劳工标准偏低 一些著名跨国公司在华的企业工资高、福利待遇好,注重个人能力,重视员工培训,发展机会多,为很多大学毕业生所向往。但是,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没有严格履行中国的有关规定,任意降低劳工标准,逃废企业本该对员工承担的责任。2004年2月9日,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等机构发表了一份报告,指责沃尔玛公司在中国广东省东莞地区的数家供应商存在工作环境恶劣、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工人加班等情况。2005年九十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总工会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深圳、大连、北京、福州等18个城市的37家商店均未建立工会组织。类似沃尔玛降低劳工标准的做法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屡有发生。 产品安全不达标 在产品短缺年代,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不仅节约了大量外汇,而且大大缓解了中国的市场供给短缺。在消费者眼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质量可靠、性能稳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更强,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并非全部尽善尽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产品屡屡出现在中国市场上。仅在2005年,就有十几起跨国公司产品安全不达标问题被披露――亨氏食品中发现苏丹红1号、宝洁SK-II虚假广告、卡夫“乐之”饼干被指责含有转基因成分、肯德基调料中发现苏丹红1号成分、强生系列婴儿用品被发现含石蜡油成分、联合利华“立顿”速溶茶被发现含有超标氟化物、索尼“问题相机”、雀巢“碘超标”、本田“婚礼门事件”等,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向来以质量求生存、视客户为上帝的外商投资企业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消费者健康,甚至在产品质量问题曝光后百般抵赖狡辩,不肯为消费者提供补偿。 向中国转移污染 有些跨国公司将污染严重、耗费资源多的企业或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恶化了环境和生态系统,加重了我国的环境压力,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全部“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中,外商投资于PIIS( 在生产过程中若不进行治理就会直接和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业)的企业共有16998家,工业总产值4153亿元,从业人数295.5万人,分别占全部工业企业相应指标的0.23%、5.05%和2.0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 30%左右。其中,投资于严重的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工业总产值1984亿元,从业人员118.6万人,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相应指标的0.10%、2.41%和0.8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13%左右,占PIIS相应指标40%以上。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已对中国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分析题: 1、跨国公司在中国有哪两张脸?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2、中国政府及企业如何应对那张阴暗的脸? 案例四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诸多问题 2005年6日下午,由《南方周末》设立的“世界500强在华投资最佳企业排行榜”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会馆揭榜。排名的评估体系共设立了5个大项12个子项,对世界500强在华投资企业进行了全面评估,评估指标分别为在华投资额、在华经营状况、社会责任、地区贡献和在华品牌形象五个分类指标,其中在华投资额的权重为20%,在华经营状况的权重为25%,社会责任的权重为20%,地区贡献的权重为25%,在华品牌形象的权重为10%。这份榜单既公布了世界500强在华最佳投资企业排行榜,也暴露了跨国公司在华经营过程中的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部分世界500强公司十分吝啬、纳税很少,并且滥用中国资源。 一是世界500强公司的纳税得分普遍很低。根据主办方公布的榜单,排名首位的三星电子纳税得分为1.203分,大众汽车得到满分10分。在上榜的70家跨国公司中,只有21家得分在1分以上,其余均低于1分。有些跨国企业很会利用中国的政策,包括退税、免税、避税以及所在区域的优惠政策来减少纳税,但是营业税和17%的增值税是避免不了的。 二是慈善捐赠也很一般。除了纳税状况不佳外,跨国公司的慈善捐赠状况也很一般,很多公司十分吝啬。三星电子在华慈善捐赠得分为0.857分,得分最高的是IBM为4.653分,有27家企业得分为零。 三是存在压榨工人现象。在利用人力资源方面,部分跨国公司也很不光彩。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冼国明表示,大的跨国公司做得比较好,一般来讲高于国内平均工资,除了工资,其他保险也上,还包括医疗、再培训、教育等等。但是一些小的公司在利用中国人力资源方面做得相当不好。在中国南方某些地区,20世纪80年代末期时,工资水平大概在500块钱左右,而在本世纪初这几年的调查显示,这些地区的工资水平基本上保持不变。这说明工人并没有从所创造的价值中得到相应的好处,好处都被外企拿走了。 四是将环境问题甩给政府。这份榜单也间接暴露了一个问题的真相:就是所谓中国需求造成了世界能源资源消耗的快速增长。实质上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工厂消耗的大量能源和资源也被计入中国的消耗之中。并且,在利用中国资源时,跨国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代价。 “不可否认,一些外资企业在中国滥用中国的资源。”比如低价转让土地或者以很便宜的租金把土地租给跨国公司使用,造成土地使用价格的扭曲,不利于中国资源的有效使用。 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 1、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 2、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优势是什么? 3、如果你是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中方经理,你有什么好的建议? 案例五 韩资撤离凸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弊端  来自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以及本报记者调查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至2007年,仅山东省就有共206家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国。这种“非正常撤离”对中国的地方政府长期以来“以政绩为导向”的对外招商引资政策敲响了警钟。这样的政策引导下,造成了土地资源、环境污染、电力紧张和劳动力短缺等问题。 曾一度被烟台市政府视为明星企业的韩资企业——世刚纤维有限公司的30多名韩国籍高管集体逃回韩国之后,对导致韩资企业“逃逸”的原因舆论大多锁定在中国劳动力、土地和生产成本上涨,以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上。然而,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创新不足、污染严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适应中国当前产业升级的时代需要,才是韩资企业被迫撤离的真正原因。 记者调查发现,更多的“韩资企业逃逸”事件正在胶州、青岛、烟台等地方发生,韩资企业密集的青岛市城阳区和胶州市更是“重灾区”。由于引入的韩资企业往往是规模很小,对环境的污染却很严重。在当下环保要求日益提高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上述韩资企业无法容身。一位韩国工艺品协会的人士表示:“从2008年5月份开始,一个韩资企业撤离中国的高潮即将来临。”这不仅给中方相关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无疑令基层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和地方经济发展都面临困境。 “从四年前办厂开始,我身边的生意客户——韩资企业便接二连三地‘失踪’。” 4月16日,在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高家村电镀工业园开办“青岛康宇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康宇)的生意人战元群告诉记者,他曾努力从逃逸的韩国客户手中追讨欠款,但是结果并不理想。战元群是胶州市李哥庄镇高家村本地人。2004年,高家村开始大力引进韩国企业来投资,战元群等人东挪西凑了130万元,成立了“青岛康宇工艺品厂”,专门给韩资企业做委托加工。一番努力之下,康宇的业务渐渐走上了正轨,每个月的订单额都可以达到80万元以上,甚至更多。然而,就在战元群等人欣喜的时候,令他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往往到了该结账的时候,韩方就告诉我们加工的产品发往国外的时候出现褪色等不合格现象,要扣加工费。一旦双方协商,时间就不可避免地拖延,直接影响到下个月的付账。”战元群说。2006年7月10日,韩国企业约定的每月结账时间,战元群带着三个月的账单去找韩资“青岛盖特工艺品公司(以下简称盖特)”的老板要账。盖特的老板当时对战元群说正在安排采购货款的钱,让他下午再来结账。战元群以为韩资企业还是比较讲究诚信的,双方一直以来都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当战元群下午来到盖特的时候,韩国老板已经卷款逃跑了,“当时的欠款有9万多元,后来我找企业挽回了一些损失。”战元群说,盖特目前还欠康宇的款项有43349元。 “韩国人总是在一开始的时候表现得非常诚信,我也忘记与他们签订正式的合同。”战元群说,“但就是因为这样,我放松了警惕。”而一个更大的韩资客户——“青岛丰广工艺品公司”从2006年的9月份到2007年的2月份,累计欠其贷款达68万多元。目前,战元群的客户中已经有4家韩国企业“不辞而别”了。 “我对韩资企业是既爱又恨。”战元群说,不过,他仍然不得不跟韩资企业合作,毕竟还是韩资企业的订单多。而且因为地理原因,他们这个地方韩企比较集中。目前他的工厂每月会接到80万元左右的订单,其中80%以上都是来自韩资企业的,有时候他们的订单比例会更高。战元群告诉记者,他所能采取的“自救”手段就是一经发现韩资企业没有按照约定的账期结款,立即停止为对方加工产品,并将对方要求加工的产品作为抵押物品。而战元群的一个朋友只在2007年开了半年公司就遭遇了4家逃跑韩资企业的欠款。他的朋友也曾经向青岛市的“市长公开电话”反映过他们的遭遇,可是对方只记录了情况,并没有给予肯定“解决问题”的答复。目前他的这位朋友正在考虑要不要委托一个自称是“韩国黑社会老大”的人去韩国收账。“因为与韩资企业没有正式的合同,我们无法去起诉他们,即使起诉了,我看追回来的希望也并不大。”战元群感到十分无助。 据记者了解,目前很多韩国企业打算把工厂迁到山东省更为内陆的地区,或者是安徽、江西、河南等中部省份,甚至一部分韩国企业已经前往越南、老挝等国家去考察了。“别的地方不仅给韩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胶州市要好很多,而且人力成本也比这里低,听说安徽、河南等地只需要支付我们这一半的工资就能雇到工人,也不用担心招不到人。” 事实上,非法撤离的韩资企业主要集中在首饰加工、纺织和皮革生产等技术含量低、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人民币升值、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或多或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工人工资上涨、外企税制改革降低了对外企的优惠程度、控制污染的要求更为严格、生产资料价格高涨等因素,都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上述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于成本的变化恰恰最为敏感。 “如何面对生产成本上升所推动的大规模国际产业转移,如何利用外资撤离提高开放质量并推进产业升级,这不仅仅是青岛市面临的问题,也是全国各省市都要面对的问题。”青岛科技大学东北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袁晓莉认为。她在2006年的10月份,曾经向市政府提交了一份名为《提高青岛市对外招商引资质量的对策研究》的报告。袁晓莉写道,“在考核批准项目、引进资金数量的同时,逐步把社会效益、投资效益、税收贡献,特别是地方税收贡献也纳入考核内容,增加投资针对性,提高投资项目质量”。 思考题: 1、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 中方企业遭遇经济损失的原因是什么? 3、 在吸引外资中如何实现“双赢”? 第十章 国际贸易政策 案例一 一宗深加工结转追偿案件的启示 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A公司以OA90天支付方式向广东某深加工买家B工厂销售货物,发票总金额31万美元,B工厂支付5万美元货款后,拖欠余款26万美元。2007年4月16日,B工厂向A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确认将于2007年5至7月分三期偿还所有拖欠款项,但未能如约付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于2007年6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26万美元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调查追讨。 案件处理 接受委托后,中国信保的律师立即展开了对买方的调查和追讨工作,经实地考察发现B工厂已不再经营。在明确了中国信保的追讨意图后,B工厂授权的律师要求到访人员出示公章和应付款凭证原件进行身份审核。在完成身份审核后,B工厂的律师立即拿出了已事先盖章备好的协议书,要求追讨人员签字。根据该协议规定,20万美元以上的欠款按25%比例一次性清偿,10天内还清,对不同意该和解协议的债权人,B工厂不再与其协商。中国信保拒绝了B工厂单方提出的“霸王条款”,非诉追讨已无法继续推进。 中国信保对B工厂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信用状况进行了调查:B工厂为“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投资方为台湾公司C。考虑到对B工厂进行诉讼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十分有限,且国内的胜诉判决在台湾地区执行也有存在较大障碍,中国信保遂将追讨对象转为B工厂的台湾母公司C。 中国信保的台湾合作伙伴与C公司取得联系后,C公司表示对B工厂与A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无所知,并反馈目前C公司的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运营资金链断裂,根据目前的财务状况,只能分18个月打5折还款,了结全部债务。为更加准确地掌握C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中国信保对C的资产结构进行了调查,发现C公司在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1330万台币的抵押贷款已到期,且在美国、香港、韩国有3笔总计9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获悉此重要财务信息后,中国信保立即向C公司提出了新的债务解决方案,即在C公司同意将拖欠款项对应金额50%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公司的前提下,接受C公司提出的对剩余50%欠款分18个月清偿的还款方案。但C公司拒绝了这一和解方案,称回收的应收账款应首先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为了进一步向C公司施压,追账机构随即向C公司表示要对其提起诉讼。C公司立即反馈,最近正处于产品销售旺季,两周内会有大量资金回笼,待收回货款后立即偿还对A公司的债务,目前中国信保正密切跟踪C公司的还款情况。 案件启示 (一)结合追讨主体的不同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追讨方案。 本案的追讨主体是国内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该类企业主要包括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和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还有少量的个人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通常由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投资设立,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业务,产品返销国外,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此类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在内地融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缺少自主权,一些企业对机器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货款一般由境外投资方支付。严格来讲,该类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但在本案中,基于便利的考虑,国内出口商A直接与B工厂签订合同,此举为向外商投资方追讨欠款增加了难度。另外,该类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有时很难从公开渠道获取相应的财务数据,对其授信也会遇到一定障碍。 由于“三来一补”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在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以负责人逃匿、企业无预警恶意倒闭的形式逃避债务。本文认为,在初步判断此类企业虽无还款意愿,但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最有效的追偿方式就是将债务人和外商投资方列为共同被告,在国内对其进行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法律强制执行力为后盾,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对于财务状况较差的“三来一补”企业,如在国内对其和外商投资方进行诉讼,可能会发生公司可执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此时需要关注国内法院的胜诉判决能否在投资方的国家或地区得到执行。 (二)国内法院胜诉判决在投资方的执行情况分析。 深加工买家的投资方多为台商和港商,现就国内法院的商事判决在香港、台湾地区的执行情况做一简要介绍和分析。 尽管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多项重要的区级协议为大陆判决在香港地区的承认和执行扫除了一些障碍,但关于债务纠纷的国内法院判决在香港的承认和执行,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根据香港法律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地法院的判决必须是确定生效的,但国内法院在一些情况下会对已生效的案件提起再审,香港法院对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案件的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 关于大陆判决在台湾地区的承认与执行,主要规定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条例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断,不违反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2007年2月12日,浙江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台湾长荣公司的国内胜诉判决在台湾法院经过审理获得执行,为此后国内胜诉判决在台湾地区的执行提供了先例。需要注意的是,国内胜诉判决在台湾法院并不能直接执行,申请人将国内法院的判决作为一个纠纷事实的证据,向台湾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台湾当地法院将其作为证据,经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后,最终做出是否执行国内胜诉判决的司法裁决。 (三)即时调查债务人资信状况,适时调整追偿方案。 成功的海外追偿工作离不开准确、高效的资信调查。本案中,对B工厂注册信息的调查结果,保证了中国信保适时将追讨对象确定为台湾投资方;而对台湾投资方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查结果,也为追讨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必须结合买家动态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制定并适时调整追偿方案,从而达到良好的追偿效果。 问题分析: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2、追讨国际债务的主要障碍是什么? 案例二 “质量安全”成一些国家实施贸易壁垒手段 产品质量安全是所有国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但国际贸易中近来日益增多的产品不合格指控,则凸显了该问题的复杂性。一些分析人士认为,随着某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以质量安全为由排斥某些进口商品,正成为这些国家实施贸易壁垒的手段。 这一点从美国近期对中国大量食品采取自动扣留并禁止入境就可见端倪。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日前就以中国鲶鱼、虾、鲮鱼和鳗鱼等几种水产品含有微量非法添加剂为由,暂停上述水产品的进口。 但中国的这几种水产品真有问题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公告也承认,从上述水产品中检测出的非法添加剂含量非常少,接近于能被检测出的最低水平,因此该管理局不会要求召回已销售的这些水产品,也不会建议消费者销毁或退回这些产品。 此外,美方的上述进口禁令并不只是针对肇事厂家的产品,而是适用于所有中国同类产品,这种“连坐”政策并不符合国际惯例。 南非前贸易官员布隆伯格曾表示,随着各国关税的逐步下降,国家间设立贸易壁垒的手段大为减少,但打着为消费者利益考虑的旗号实施质量壁垒则成为一个新的选择,“使用、滥用安全标准作为贸易壁垒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 这一点在食品贸易领域尤其如此。由于各国质量标准存在差异,也由于食品中的一些指标具有非常敏感的高技术特征,用《华尔街日报》的话讲,这使得政府在操作上有很大的“自由空间”。 但某些发达国家随意地以质量安全为由采取限制进口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则非常不利。一些发展中国家就曾抱怨,发达国家频繁变动的技术标准,让发展中国家出口商无力应付。 由于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些国家在使用“自由空间”实施质量壁垒的同时,事实上也将某些合格产品“妖魔化”,使这些产品在其他市场也遭受信誉危机,最终导致相关厂家蒙受巨额损失。 如果在食品质量纷争中再裹挟着政治思维,则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目前的中国产品“质量风暴”中,强烈主张对中国“不合格产品”进行严格管制甚至禁运中国产品的人士,正是此前以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主张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的人士。 美国政府的数据也显示,被美国政府拒收的中国食品只是极少数。但一些“妖魔化”中国产品的人士的做法则正好相反:一种中国产品有问题,他们马上就得出所有中国产品不合格的结论,并以此大肆渲染。美国公关专家魏因格罗德就表示,目前中国产品的质量问题不过是一些美国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由头。 思考题: 1、质量安全属于什么贸易壁垒?它有何特点? 2、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质量安全”贸易壁垒? 第十一章 非关税壁垒措施 案例一 禽流感导致进口国封关致损案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27日,我国确认1月23日在广西发现的鸭类死亡原因为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随即,日本等国立即宣布禁止进口来自我国的禽类及其制品。 2004年1~2月间,6家被保险人陆续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通报因进口国封关导致大量货物滞留当地港口的情况,出运发票金额总计超过460万美元,主要交易国集中在沙特、日本、丹麦3国。 案件处理 作为中国唯一一家政策性信用保险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尽快帮助农产品企业渡过难关,中国信保对禽流感疫情引发的风险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但控制和防范了风险的扩大,而且简化了理赔程序,启动了预赔付机制,在被封关货物尚未退回的情况下即向部分受损企业预赔付41万美元。 由于几家出口企业退运货物包括生肉和熟食品,其中熟食品大部分按买方所在国的口味生产,退回后不适合国内销售,货物处理的难度较大,时间较长。为最快并最大限度地弥补出口企业的损失,中国信保领导亲自主持退运农产品残值处理的调研,最终决定不再采取惯常的业务处理流程(即货物处理完毕再定损核赔),而是制定“一揽子处理”的特别定损方案,提前赔付结案。2004年8月下旬,中国信保在与山东省经贸厅合作召开的“山东农产品出口形势及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与赔付说明会”上,当场向山东两家受损企业赔付160余万美元。2004年禽流感案件,中国信保累计向全国6家出口企业赔付270余万美元,充分发挥了支持农产品出口,保障农产品企业利益的作用。 评析 (一)禽流感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2004年上半年,亚洲爆发禽流感,同时欧洲、非洲、美国等多国均发生禽流感疫情或发现禽流感病例,全球范围内笼罩着恐慌的阴霾。我国有超过13个省市在短短20天内发生疫情。自2004年1月27日我国确认发生禽流感疫情至3月16日,先后有48个国家和地区采取禁止或防控措施,限制从中国内地进口禽类及其制成品。虽然在全国人民、各级政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仅用49天即完全控制和消除了疫情,宣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中国内地已经结束。截至2004年3月16日,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陆续恢复从中国内地进口部分禽类及其制成品,但这一事件对中国禽类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了严重影响。 从2003年荷兰第一次发现禽流感,到2004年全球范围内爆发禽流感疫情,再到2005、2006年几乎不绝于耳的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发现或定性,“禽流感”已经成为举世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禽类产品生产及出口企业时时担心的一颗“定时炸弹”。但是,农产品出口面临的绝不仅仅只有禽流感导致进口国封关一种风险,更多的可能是面临绿色贸易壁垒。 (二)出口信用保险是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有力工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对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力度支持农产品出口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信保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农产品出口,在农产品企业发生损失时,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真正把农产品企业的事当做中国信保自己的事。在本次禽流感事件中,中国信保的灵活处理(预赔付机制)得到了受损企业的高度赞赏,纷纷表示中国信保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切实保障了农产品企业和农民的利益,充分发挥了政策性保险的作用。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防范进口国政治风险的有效措施。  除了农产品,我国其他出口产品,特别是纺织品,近年也屡屡受到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特保措施”的进口禁止或限制,国内出口企业遭受较大损失。目前,全球范围内针对中国产品的“特保措施”继续呈上升趋势,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非洲国家也加入到限制中国产品进口的队伍中来,我国外贸出口形势不容乐观。政治风险事件往往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每年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由于政治风险多为巨灾类风险,具有事发突然、不易预防、波及面广、损失巨大、短期内又很难消除的特征,所以一旦发生,往往给出口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利润较低,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市场上或政策制度上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或困难。因此,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如何保障自身利益,确保出口收汇安全。中国信保作为以支持外贸出口为己任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始终关注和积极支持我国农产品和其他外贸产品的出口,扶持农业和其他产业发展,即使赔付率较高,也要使更多的农民、农产品企业和其他外贸企业的利益获得保障,这是一般商业性机构难以做到的。 问题分析: 1、分析禽流感与贸易壁垒之间的关系怎样? 2、中国信保的功能是什么? 案例二 美国对日本等国钢丝绳实施保障措施案 一、案例概况 1999年1月12日,美国亚特兰大钢铁工业公司等九家美国钢丝绳生产公司和美国独立钢铁工人联盟、美国劳联—产联的钢铁工人联合会等两家工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委员会按照美国1974年贸易法202节发起调查,以认定外国钢丝绳的大量进口是否给美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1999年1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决定立案调查,案件编号为TA—201—69。日本、加拿大、委内瑞拉、乌克兰等国的钢丝绳生产商和出口商作为答辩方参加了调查。委员会分别在1999年4月15日和1999年6月8日就损害问题和救济问题举行了听证会。 1999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位委员作出了肯定的结论,即认为外国钢丝绳进口的大量增加对美国钢丝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并建议美国总统给予救济,另外3位委员则作出了否定结论。根据美国1930年税法,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可将任何一方的意见视为委员会的结论。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报告,美国总统于2000年2月16日发布命令,决定对外国钢丝绳进口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并暂时取消给予普惠制受惠国及其他多边协定的受惠国的零关税待遇。美国总统还指示美国贸易代表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30年税法332节的规定,对这一进口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事实真相的调查。 二、争议焦点 根据1974年贸易法202节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结论必须建立在以下事实的基础上:(1)特定产品的进口持续增加(绝对数量或相对于美国国内生产数量);(2)美国国内市场相似产品的生产商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3)进口的大幅增加是美国国内生产商受到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 (一)本案作出肯定结论的委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 1、美国国内产业 在调查中可能得到救济的国内产业是指“美国国内市场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整体”。本案的生产商整体包括美国钢丝绳产业,以及产业工人。 2、进口的持续增加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考虑最近5年特定产品进口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美国国内生产数量的增长情况。3位委员发现美国的钢丝绳进口从1994年的177.64万吨增至1998年的253.74万吨,增长率42.8%;进口量与国内产量相比从1994年的32.2%增长到了1998年的44.3%。 3、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国内产业地位重大的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迫在眉睫的严重损害”。判断严重损害的标准是:(1)美国国内产业生产设备明显闲置;(2)大量厂商不能以合理利润水平维持经营;(3)国内产业大量的失业或不充分就业。 严重损害威胁的标准是:(1)美国国内产业销售额或市场份额下降,库存增加或较高,生产量、利润、工资水平、生产率、就业呈下降趋势;(2)不能筹措足够的资金实现生产设备的现代化或者不能维持现有水平的研发支出;(3)由于第三国的进口或出口限制,美国市场成为相似产品转移出口的焦点。 3位委员发现,美国钢丝绳产业的生产量从1994年的5.5万吨增至1997年的6万吨,1998年下降至5.7万吨,销售量的增减趋势相同。美国企业开工率从1994年的85.0%、1995年的85.1%下降至1997年的76.0%,美国钢丝绳公司取消了修建新工厂的计划,减少了工作班次,并在1998年和1999年关闭了部分工厂。5年间,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增长了16%,美国国内市场需求量也同步增长了14%。3位委员称没有发现其他证据来解释这种开工率的下降与其他因素有关。 3位委员发现大量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的盈利水平。整个行业中不少企业在1996、1997和1998年连续亏损,其中1998年,全美的14家钢丝绳生产商中有9家出现亏损。就业情况也不理想,总就业人数和总工时数均有下降,有12家公司因缺乏订单减少了工作班次。 由于大多数美国生产商是根据特定客户的订单进行生产的,因此美国产业的库存数据变化不大。美国公司的资本性支出从1994年的14440万美元大幅下降至1998年的7860万美元。 4、因果关系 3位委员认定进口是美国国内产业受到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所谓实质原因,是指“重要的、并且是不比其他任何原因次要的原因”。根据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解释,必须满足双重标准,即进口必须构成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与其他任何原因相比至少同等重要。在本案中,作出肯定结论的3位委员认定存在这种因果关系的理由主要是: (1)竞争状况。竞争问题与产品的生产、产品的可替换性、世界市场的变化和汇率等等因素相关。3位委员首先认定进口钢丝绳与美国产钢丝绳是可替代产品,在相同或相似质量下存在竞争。主要钢丝绳生产国的生产能力和生产量在5年间有大幅增加。不少亚洲和前苏联国家货币相对于美元贬值,这使得像印尼、日本和乌克兰这些国家的产品更具竞争力。 (2)因果关系分析。首先,1998年美国公司的钢丝绳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进口的持续增加是造成价格下降以及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重要原因。5年间,外国钢丝绳进口增长了38.8%。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作的446个季度价格比较中,有285个例子表明外国产品售价低于国内产品。钢丝绳产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为了分摊固定成本,企业不得不努力增加产量,而流动成本每时每刻发生着面对低价进口产品的竞争,美国企业只得降低价格以保持市场份额。因此大量的进口严重损害了国内产业。其次,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不亚于其他任何原因。答辩人提出的其他原因包括:作为钢丝绳原材料的废金属价格下降;美国国内产业生产力过剩;国内产业遭受了停产、罢工、过高的开办费或其他支出等。关于原材料,3位委员指出,钢丝绳的原材料不止废金属一种,事实上钢丝绳原材料的综合成本是上升的。例如,1994~1998年,国内产业的生产成本从321美元/吨增至338美元/吨。关于生产力过剩,3位委员指出,尽管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在5年间增长了16%,但同期美国市场需求也同步增长了14%,并进而指出真正过剩的反而是世界市场(例如亚洲市场)。关于国内产业过高的成本和费用,3位委员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 3位委员的最终结论是,持续增加的进口是造成美国钢丝绳产业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并且在重要程度上不次于其他任何原因。3位委员分别给出了自己的救济措施建议。例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Lynn M.Bragg的建议是,在4年内提高关税税率,第一年7%,第二年6.5%,第三年6.0%,第四年5.5%。 (二)本案3位作出否定结论的委员看法 他们认为,虽然来自外国的钢丝绳进口持续增加,但未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1、美国国内产业未受到严重损害 (1)没有生产设备的大量闲置。5年间,国内公司的生产工厂并未减少,相反,不少公司纷纷大量投资购买新的设备,提高生产能力。1994~1997年开工率变化不大,1998年下降了近9个百分点,这一下降应归因于生产能力的过度扩张。 (2)不存在大量公司无法维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尽管有9家公司在1998年出现亏损,但这仅仅是一年的现象,大部分公司1997年的经营状况甚至还是5年中最好的一年。1998年的亏损原因有两个,一个是钢丝绳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价格转移行为(占全部交易的20%~25%)。价格转移与正常交易之间的价差从1994年的36美元/吨上升到了1998年的65美元/吨,而同期正常交易价格则下降了10%。原因之二,申请人美国公司的财务数据没有反映废金属价格的下降。废金属是钢丝绳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原材料,美国公司的财务数据中1998年的原材料成本与1997年保持不变,没有反映废金属价格的下降这一重大事实。这也就是说,美国公司过分高估了其1998年的生产成本。 (3)没有严重的失业或不充分就业的现象。总雇员人数和总工时数的下降是小幅的,而同期劳动生产率是提高的。 (4)没有其他相关经济因素表明的严重损害。从生产量、销售量、库存、生产率、投资水平、研发费用等等数据均未表明美国公司正遭受严重损害。 2、美国国内产业未受到严重损害威胁 (1)没有销售量下降的明显趋势。1994年和1998年,国内产业的销售数量分别为550万吨、580万吨,销售金额分别为19.6亿美元、19.43亿美元。 (2)市场份额的变化趋势不足以说明严重损害威胁。1994~1998年的市场份额分别是75.6%、72.1%、72.6%、71.4%、69.3%。这种小幅的变化并不能构成重大损害威胁。 (3)没有库存的大量增加。这一点与作出肯定结论的委员相同。 (4)没有国内产业不能筹措足够的资本或不能维持现有水平的研发支出的证据。 (5)没有美国市场成为其他国家钢丝绳产品转移出口的证据。申请人所称的亚洲、欧盟和拉美的进口壁垒大部分是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欧盟的数量限制只是针对俄罗斯和乌克兰;实施进口限制的哥伦比亚和印度其本国的市场均很小。而且亚洲地区经济正在复苏,对钢丝绳的需求量将可能上升。 (6)没有其他经济因素表明的严重损害威胁。 另外,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全体6位委员都对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钢丝绳进口作出没有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结论。 思考题: 1、什么是保障措施? 2、为什么前3位委员和后3位委员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案例三 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 一、案件背景 中国不锈钢消费量的增长是世界上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国内不锈钢产业也有较大的发展。但自1996年起,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出现生产能力闲置,订单减少,价格大幅下降,企业利润急剧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工人大量失业的现象。国内主要不锈钢冷轧薄板生产厂家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协商一致认为,近期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国外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倾销造成的。因此,上述代表中国不锈钢产业的企业决定,授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调查程序 1999年5月17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并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 1999年6月 17 日,外经贸部分别约见了日本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 1999年7月15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生产商及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部分调查问卷。在递交答卷截止日之前,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1999年7月 23日,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办公室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损害部分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2000年4月13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来自日本和韩国的倾销性进口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4月1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4%-75%)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补充材料及实地核查的邀请函。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举行了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应韩国和日本有关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0年7月13日先后前往韩国浦项制铁株式会社等6家应诉公司进行反倾销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则于2000年5月、6月对国内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000年12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终裁公告,决定自2000年4月13日起5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分别征收17%-58%的反倾销税。但在本终裁公告发布之前,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韩国的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等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上述7家公司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条款。 三、终裁理由 (一)外经贸部裁决理由 1、正常价值的确定 外经贸部通过调查认为,日本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金属株式会社、高砂铁工株式会社、NAS钢带株式会社和韩国株式会社大洋金属、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以及其他没有应诉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由于没有完整资料或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核实的公司或没有应诉的公司,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住友金属株式会社、冶金工业株式会社、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仁川制铁株式会社、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外经贸部决定除少数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按结构价格,对其他型号采用上述公司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的确定 对于在调查期内提供出口销售材料的公司,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这些公司所提供的除关联销售以外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对于在调查期内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的公司和没有应诉的公司,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 为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保险费、服务费等。经过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确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 在本案调查期内,经测算和审查,外经贸部发现:日本和韩国各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均存在因购买者、销售地域或销售时间的不同而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每个公司中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是由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该型号产品的每笔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相比较而得出。每个公司的倾销幅度为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 (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 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因日本、韩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理由如下: 1、倾销产品的数量 (1)累积评估。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日本、韩国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类似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表明,对日本和韩国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是恰当的。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日本和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量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 2、倾销产品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除1998年的市场份额与1997年基本持平外,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总体上呈上升趋势。4年中上升了近10%。 3、倾销产品的价格 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近年来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向中国的出口价格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 4、倾销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1)对于日本和韩国相关利害关系方引用的申请人专门从事不锈钢产品生产的子公司的财务数据,指出中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利润在急剧上升,国内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这个问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本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仅限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认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过程中,考察的是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不包括其他产品的相应数据,因此日本和韩国相关利害关系方引用的申请人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不代表其不锈钢冷轧薄板的经济效益。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导致: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生产严重萎缩、销售量和市场份额下降、价格被迫大幅下降、开工率严重不足、利润急剧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工人失业率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逐年下降。 5、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日本和韩国在不锈钢冷轧薄板方面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日本和韩国具有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其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可能性。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不锈钢冷轧薄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受到损害的其它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于中国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市场需求的变化、消费模式的变化、企业的正常竞争、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竞争能力、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落后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 根据上述调查和分析,国家经贸委作出终裁,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日本、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结果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 根据上述调查的结果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批准,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12月18日起,中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进口税则号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 (1)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 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ll0毫米等。 (2)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 22.2士0.030/0.02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3)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 SUS430BANO.4,规格 0.5毫米;日本钢号 SUS430 NO.4,规格 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4)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 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 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日本和韩国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日本: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LTD.):2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 LTD.):17%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I INDUSTRIES, LTD.):26%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 LTD.):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NIPPON KINZOKU CO.,LTD.):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58%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ILESS STEEI STRIP MFG CO.,LTD.):58% 川崎制铁株式会社(KAWASAKI STEEL CO.,LTD.)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于2000年12月 15日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18日生效,因此川崎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尽管中国调查机关对川崎公司作出了最终裁定,但应该企业要求,不公布对其的最终裁定。 其他日本公司:58% 韩国: 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POHANG IRON & STEEL CO.,LTD.):11% 仁川制铁株式会社(INCHON IRON & STEEL CO.,LTD.):4%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SAMMI STEEL CO.,LTD.):6%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7% 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6%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9% 鉴于上述6家韩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15日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18日生效,上述公司将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其要求,中国调查机关仍对其进行了终裁调查并公告结果。其他韩国公司仍将执行本公告公布的终裁裁定税率。 其他韩国公司:57%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缴纳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对超出相应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二)征收期限和复审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0年4月13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商国家经贸委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由外经贸部向外公告。 思考题: 1、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正常价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为什么日本和韩国公司要与中国外经贸部签订价格承诺协议? 3、谈谈本案对我们的启示。 案例五 中国家具出口欧洲受阻 据公共商务信息导报记者张莉2006年3月10日报道,继纺织品、鞋之后,中国家具在欧洲再遇抵制。英《金融时报》道称,意大利和德国的家具产业界要求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家具采取反倾销措施,他们声称,这些廉价家具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欧盟家具制造商正准备向欧委会提交反倾销申诉,申诉指责中国一直在以低于国内价格销售软垫沙发和其他类型的座椅。正式申诉文件将在未来两个月内提交。申诉将包括沙发、炊具、办公椅等中国制造的家具品种,但将把汽车座椅等敏感产品排除在外。欧盟每年生产1170亿欧元(合1400亿美元)的家具,德国和意大利产值将近一半。上述申诉所涉及的家具类型,占欧盟家具业年度产出的1/5。 上述举动将使欧洲零售商和制造商的利害冲突再次掀起,零售商依赖亚洲廉价商品进口,制造商则要求采取制裁措施。同时也再次揭示了欧盟25个成员国之间的裂痕,主要是强调自由贸易的北欧国家和地中海国家的裂痕。 家具反倾销的提起可能使欧盟同中国的关系更加紧张。去年中欧双方曾因纺织品问题发生过较长时间的纠纷。与此同时,贸易自由主义者越来越担心,正在抬头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会横扫欧洲。 然而,当被问及对中国家具采取制裁的压力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表示:“这不仅是(欧洲)南北对峙的问题。目前在家具方面还没有正式举措,但我闻到了气味。” 与此同时,欧盟绿色环保壁垒日益突出。根据2003年1月9日欧委会颁布的关于限制用含砷防腐剂处理的木材用途的指令,输往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除加铬砷酸铜CCA外,不得使用其他含砷防腐剂;凡是用CCA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木制品,均不能用作居家结构材料和经常与皮肤接触的器材。该指令从2004年6月30日起生效。而砷正是国内大部分家具厂处理木材及木制品防腐剂的重要元素,我国出口的木制家具直接受该指令影响。 另外,欧洲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中国木材产品提出森林认证FSC要求。FSC认证是目前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承认的森林认证体系,该认证对家具原材料提出了较高的环保要求,最近已有家具出口企业遇到此难题。环保因素正成为国外技术壁垒的突出主题,对环保标准相对较低的我国家具出口来说将面临严峻挑战。 根据上述情况,试分析: 1、中国家具出口欧盟将受到什么贸易壁垒? 2、欧洲家具零售商和制造商为什么会发生利用冲突? 3、中国家具出口欧盟应如何提高国际竞争力,以应对贸易壁垒? 第十二章 鼓励出口与出口管制措施 案例一 外汇管制国家 出口交易需谨慎 中国出口企业X公司于2006年向委内瑞拉某大型电信运营商C公司出口10000台手机,价值200余万美元。由于委内瑞拉外汇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较为严格、复杂,为了获得支付货款所需的外汇,C公司随即向委内瑞拉外汇管理委员会(CADIVI)提出美元购汇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AAD(Autorización para la Adquisición deDivisas)。 2006年底,C公司根据已取得的购汇许可AAD,申请以美元支付到期货款时,恰逢委内瑞拉政府对C公司实行国有化,CADIVI以C企业需要审计为由,拒绝了C公司的购汇请求。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X公司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代为追讨欠款。 由于本案涉及委内瑞拉复杂的外汇管理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外汇管理制度加以介绍,以便广大出口企业在向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出口时,能够有所借鉴,谨慎交易。 外汇管制简介 (一)外汇管制的定义 外汇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不管是狭义还是广义的外汇管制,都是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和国际贸易政策。 外汇管制有多种方式,其中与我国出口企业密切相关的是对进口付汇的管制,这种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外汇管理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还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本案项下C企业对外支付美元就涉及到委内瑞拉政府对进口付汇的管制。而且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一国通常实行复汇率制度,即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混合使用,且二者之间相差较大,委内瑞拉即属于此类国家。 (二)各国进口付汇管制简介 下面仅主要介绍拉美和非洲一些国家以及俄罗斯在进口付汇方面的管理规定: 1、委内瑞拉 该国的进口企业首先要在CADIVI官方网站上注册,进行外汇管理体系用户登记(RUSAD),下载并填写提交有关的申请表,CADIVI审核通过后将会在其网站上公布通过审批的AAD号,并将所需外汇金额在其账户中单独划出,以备贸易用汇需要。在拿到AAD以后,委内瑞拉进口商才能够开立信用证以及接受海外出运。在清关以后,还需要将拿到的有关单据,交给CADIVI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审查通过后,公示ALD(Autorización de Liquidación de Divisas)号,即将账户上的美元实际划给进口企业。最后进口企业再向委内瑞拉中央银行索购外汇,用于实际支付。委内瑞拉政府相关规定显示,用汇许可在被批准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有效,而且外汇将优先用于食品、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的支付,其他商品的进口用汇将不享有优先权,审批手续也更为严格。根据实际经验,从开始申请到拨付外汇大约需要4个月的时间。而且委内瑞拉实行复汇率制,美元与强势玻利瓦尔(委内瑞拉自2008年起开始流通的新货币)的官方比价为1:2.15,市场比价约为1:5.6。 2、阿根廷 阿根廷规定所有进口产品均可通过预先支付完成,任何产品应在预先支付后360日内出具产品国内销售证明。如未在期限内在国内销售,应将预付款额或未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所用额度进行结算,汇率小于预付款日的参考汇率。允许在国内销售期限平行时间内进行进口预先偿付债务。而对于向国外服务贸易提供者付款(如运费、保险、技术服务、酬劳等)则不存在任何限制。 3、俄罗斯 1998年金融危机以后,俄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贸易的管理,禁止以商业信贷和预付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进入海关监管区的通知后或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银行方可进行支付。1999年初,俄央行规定,俄进口商在向国外预付进口货款时,必须在负责汇付的银行存上等同于货款的卢布款,待其提交货单证后,方可被退还卢布款。2001年1月,俄开始实施《对进口商支付外汇实行监督的制度》,扩大了对在进口活动中使用外汇的监督范围,不仅可以监督支付外汇的出口合同,而且可以监督以卢布和票据进行结算的各种出口合同,俄政府正在计划将外汇监督扩大到转口业务和临时进口业务。 4、非洲国家 (1)埃塞俄比亚该国实行“外汇批发拍卖制度”,凡一次性申买外汇高于50万美元者需通过参加拍卖获得所需外汇;凡低于50万美元者,均无需参加外汇拍卖,可直接到各有关商业银行自由申买。该国还规定汇款不能超过5000美元,进口货物超过2000美元需要装运前证明 (2)坦桑尼亚 该国的外汇管制有所放松,现在可以凭形式发票(PI)到银行预付20%货款。 出口企业应对外汇管制国家的措施 目前全球仍有不少国家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其中对涉及进口付汇的管理规定也不尽相同。像本案项下委内瑞拉的外汇管制就十分严格和复杂,出口企业X直至无法收汇之后才完全弄清楚该国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向外汇管制国家出口之前,有必要充分了解该国的相关规定,做到心中有数,谨慎交易,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咨询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 我国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的网站上一般都有对该国经济或外汇外贸政策的介绍,出口企业可从这类网站上查询相关信息。 (二)充分利用中国信保等专业机构保障收汇安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专业化公司,掌握了一些国家的外汇管制资料和外汇政策,出口企业可以向其咨询,借助中国信保丰富的“资料库”掌握相关信息。 此外,一旦出口企业因为进口国外汇管制而无法收汇,可以借助中国信保的专业力量减少和挽回损失。本案项下,出口企业X就积极向中国信保提供了中间商、买方的详细信息,而中国信保也正是通过中间商敦促委内瑞拉的C企业完成外汇申购,最终成功追回全部欠款。由于中国信保具有丰富的海外债务追讨经验,在追讨过程中能够动员多方力量,对进口商适当施压,敦促其尽早解决对外付汇问题。 据上述材料,分析 1、什么是外汇管制? 2、出口企业应对外汇管制国家的措施有哪些? 案例二 保税物流中心利润新起点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商务局在其年度进出口会议上宣布,将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天竺出口加工区申请扩展物流功能。同时,建设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申办北京经济开发区(亦庄)保税物流中心。 这无疑为国外大企业在北京的加工链条逐渐延伸,在中国国内的加工层次逐渐增多的情形下发展加工贸易,同时使得众多国产的原材料加入到整个加工贸易链条中去创造了优势条件。 北京保税物流中心建成后,北京的配套加工企业可以在北京直接实现“出口退税”,进行深加工产品的结转。 “香港一日游”获利还是浪费 由于中国内地极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较为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加上中国政府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制造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这就使得许多境外知名企业把生产厂址设在中国内地。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最大的生产能力,企业将产品的零部件分别由不同厂商生产。 生产厂商各自负责一道生产环节,同时每道环节以其生产的产品又为下一道生产环节提供原材料,最后一道环节才生产出最终产品。因此,如何使每道环节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就成为了企业税收筹划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上道环节厂商而言,如果下道环节厂商也在境内,按常规做法,其销售行为应确认为国内销售,应按国内销售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即使最终产品主要用于出口,上道环节厂商也不能够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其进口的原材料,也不能够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相关政策在进口环节按“进口料件”免缴关税、增值税。这就使得货物“香港一日游”现象产生。 香港,作为一个自由贸易港,对任何货物的出入港、对任何货物在港内的销售,都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而仅对公司利润征收16.5%的公司利得税。如果把上道环节厂商的产品先出口运送到香港,再由香港进口转运到下道环节的厂家,上道环节厂家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下道环节的厂家也可以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或者“来料加工”的名义向海关申请免税,为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投资者所需要做的事情仅仅是在香港注册成立一个公司而已。而且采取这种办法所得到的税收利益还不仅仅如此。货物通过“香港一日游”,企业还能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香港或者其他国家,使境内企业推迟进入“获利年度”,从而增加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限,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只要将转移过程中的差价率控制在商业交易的合理范围内,就不会因国内的“转让定价审计”而受到调整收入的处理。同时,由于货物通过“香港一日游”,增加了企业的出口销售比例,还能够争取到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可以将再投资退税率从40%提高到100%。虽然这种货物“香港一日游”的行为会增加企业的运输成本,但通过测算,只要企业获得的税收利益大于增加的运输成本,这种做法就能够为企业带来净收益。于是,在税务筹划人士的策划下,一场规模浩大、轰轰烈烈的货物“香港一日游”正在香港与内地之间进行着,大量货物出口到香港,不拆箱又重新进口,返回到内地。这种现象,促进了运输业的繁荣,却导致企业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并且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节省成本的场所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企业即可办理出口退税。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可以无限制停留。 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境及中转货物在物流中心内可以分拆、集拼。 保税物流中心的建立,使得企业可以通过保税物流中心进行进出口贸易,这就可以完全替代货物“香港一日游”,企业同样得到了货物“香港一日游”所能带来的全部税收利益。对政府来说,建立保税物流中心,将一部分企业因“转让定价”而转移的利润留在物流中心内,这样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对于加工贸易出口额排名全国第9的北京市而言,排名在前面的8个省市都已拥有了自己的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而这9个省市的贸易出口额占到全国总量的97%。由于北京没有保税园区或者保税物流中心,北京很多生产元器件或者半成品的配套加工企业,一般会将自己生产的配套半成品运到天津、上海的保税园区或者苏州的保税物流中心,实现出口退税后,再卖给北京的企业。这也就是所谓的“境外一日游”。天竺出口加工区申请扩展物流功能、建设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申办北京经济开发区(亦庄)保税物流中心的建立将使得北京加工贸易出口额在全国总量中的比例得到提高。 据悉,北京空港物流中心已于2005年8月获得了海关总署的批准,正在建设之中。这成为全国第一批获得海关总署批准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一,也是目前国内首家设立在航空港的保税物流中心。北京市“十一五”外经贸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是“转变出口增长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三个物流中心正是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直接措施。 分析题: 1、什么是保税物流?保税物流中心何以成为利润新起点? 2、“保税物流”是如何节约成本的? 案例三 出口产品质量是获取信保的前提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户南方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向美国某专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口微型轴承,累计金额达33万美元。B公司提货后拒绝支付货款。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追讨。 在追讨过程中,B公司一再声称A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A公司则对此予以否认。由于双方在质量问题上存在很大的争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条款的规定,要求A公司对B公司提起诉讼,并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律师代理A公司在美国诉讼。 为使出口商能够吸取教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现特就本案启示总结如下: 1.质量细节不可忽视本案中,A公司出口的产品在规格上与标准的要求仅相差0.0002英寸,但法庭还是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该产品的特性和用途决定了其在质量问题上,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截然对立的概念,非此即彼,不存在中间区域,只要产品不是完全符合质量标准,就应被认为是存在质量缺陷。 本案的经验告诉我们,那种认为微小的误差不影响产品质量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出口商应对质量细节予以充分的关注。 2.违约可导致高额赔偿虽然《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第74条规定违约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于违约方在订立该合同时所能预期到的损失,但也存在例外。《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第75条同时规定买方可以就合理损失要求赔偿,而《公约》对“合理”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就赋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某些情况下,合理费用支出完全可能超过合同的金额。 此外,在产品质量瑕疵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产品的供货方还会被判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为此,出口商一定要对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识。 3.质量异议期作用有限实践中,许多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买家需在10天至1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无权就质量问题提出索赔,认为这样可以迫使买家放弃索赔的权利。事实上,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应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于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将丧失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法院往往会针对个案情况,结合产品的特性、用途、瑕疵的性质以及产品检验的复杂程度和可行性对“合理”的标准进行综合判定,合理的期限可能是10天也可能是1年、2年。 合同中所做的上述质量异议期约定只能针对那些在短时间内易于发现的表面质量问题,而潜在质量问题则不应受其约束。 4.质量条款意义重大我国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一般都使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一般都没有对产品质量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然而,适用不同的检验标准、使用不同的检验方法,由不同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结果都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条款既可以指导其自身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也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有章可循。 [案情结果] 2001年6月A公司在美国对B公司提起诉讼,B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随即对A公司提起反诉。 2002年6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到律师转来的最终判决。法庭认定A公司提供的价值7万美元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该部分货款应从合同总金额(33万美元)中扣除,判定B公司偿还A公司26万美元的货款;但同时支持了B公司在反诉中提出的索赔请求,要求A公司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蒙受的20万美元的损失。法庭最终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6万美元。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进行了集中论述,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关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辩称曾指示A公司按照该标准生产,并提供了用于检验的锌棒。 B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A公司的检验员证明工厂在检验产品时未使用过锌棒,而是使用电子检测手段。另有证据表明A公司在检验中使用ISO标准,而用ISO标准进行检测与ABEC-3标准检测的结果十分接近,但不完全一致,而微型轴承主要应用于计算机和医疗设备等高科技产品,对精度有极为严格的要求,细微的差别可能导致产品无法使用。 根据有关判例,法庭认为A公司对产品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而A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供产品的检验证明。为此,法院认定A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关于B公司是否履行了及时验货的义务  《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规定买方有验货的义务,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无权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为此,法院认定B公司对及时通知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B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往来函电显示,B公司在发现A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立即与A公司取得了联系,但B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距收到货物已18个月。显然,B公司就质量问题进行了通知,但关键是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对“合理”的解释是买家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对此,法庭认为“合理”的标准应根据当事人的业务性质、产品的特性和检验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B公司是经营分销业务的,这一点A公司也了解无误。分销商为保证及时为客户供货,一般都保留有大量的库存。B公司在向客户供货时总是首先将库存的货物先发运给客户,而不是首先发运最新收到的货物,这样从A公司将货出运给B公司,到B公司将货发运给最终买家可能经历相当长的时间。由于该产品对精度要求高,规格上的细微差别是目测检验所不能发现的,而对产品的技术检验需在净化间中进行,而在检验后还应在净化间中对产品进行超声清洗,施用昂贵的润滑剂并重新进行密封包装。用于医疗设备的产品还需重新消毒;其检验成本远远高于产品的货值,收货后对产品进行全部检验是不可能的,产品质量问题只有在最终买家应用产品时才能发现。为此,法庭认定B公司应被认为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向A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 3.关于B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B公司在反诉中提出由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履行与最终用户的合同,B公司从美国国内另外购买了部分产品,此外,还支出了检验费用、修理费以及仓储、运输、清关和退货等费用,要求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 《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主要见诸于第74、75、和77条。根据第74条的规定,违约损失金额一般不高于违约方在订立该合同时所能预期到的损失。但第75条则规定如买方为履行与第三方的合同重新购买了产品,则可以就第三方合同与原合同的差价以及其他合理损失要求赔偿。 [分析] 1、企业要建立怎样的出口产品质量意识? 2、 B公司是否履行了及时验货的义务? 案例四 废物非法越境转移行为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新闻媒体报道了英国向中国倾倒洋垃圾事件,环保总局高度关注,已责成广东省环保局迅速调查,并派人赴现场了解情况,督促处理。广东省环保局已组织人员赴现场展开调查。环保总局将密切关注事件调查处理的情况,积极配合海关部门打击进口废物走私工作。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媒体所称受到污染的“莲角”小镇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联滘工业区,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个废旧塑料回收贸易加工区域,也是一个国内废塑料集散地,每年废塑料生产贸易量达20万吨,其中80%以上是国内收集来的废塑料,其余部分为涉嫌进口的废塑料。经查,该工业区没有领取国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废塑料企业。   他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进口废物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但由于利益驱动,一些不法经营者违法走私或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非法进口废物,给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危害。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期环保总局正在与欧盟有关组织协商,探讨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越境转移事宜的途径和合作方式。同时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进口可用做原料固体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加强对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等环节监管,加大打击废物走私工作的力度,坚决维护我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思考题: 1、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废物非法进口对我国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影响。 2、政府应如何对企业进口废物实施监管? 第十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 汽车零部件WTO争端案中国败诉 商务部表遗憾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六日电(记者 翁阳)十五日,世贸上诉机构在日内瓦对欧盟、美国、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举措一案做出终审裁决,裁决维持了世贸专家组此前认为中国做法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的裁决结果,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十六日发表谈话,对此表示遗憾。 姚坚说,中方注意到世贸上诉机构在汽车成套/半成套散件(CKD/SKD)进口关税待遇等方面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错误裁决,中方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也对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其他部分裁决感到遗憾。 依照相关程序,此次裁决报告将于三十天内由世贸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并生效。裁决生效后,中国须在一定期限内修正违规措施,该期限将通过当事方协商或由世贸仲裁决定。 据知,汽车零部件争端案源自2006年中国颁布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百分之六十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关税,远高于零部件百分之十的关税。欧盟、美国及加拿大认为,该规定将使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把生产地转移至中国,欧美相关行业会遭遇冲击。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当时回应说,有关规定是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规避海关监督,也出于打击非法拼装,保护消费者利益之考量。自入世以来,中国已大大降低了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关税,为贸易伙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准入机遇。 2006年10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2008年年八月专家组公布裁决报告;九月,中国向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分析题: 1、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是什么? 2、欧盟、美国及加拿大为何反对中国二00六年颁布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WTO又是根据什么裁决中国败诉的? 3、这次汽车零部件WTO争端案中国败诉将会给中国汽车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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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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