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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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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目錄頁次第一部分:上市的好處.....................................................................1第二部分:為何在香港上市.................................................................2第三部分:《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摘要.............................................3‧概況...........................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目錄頁次第一部分:上市的好處.....................................................................1第二部分:為何在香港上市.................................................................2第三部分:《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摘要.............................................3‧概況......................................................................3‧上市要求...................................................................4‧聯交所的角色...............................................................7‧管治架構...................................................................7‧保薦人....................................................................7‧上市文件的內容.............................................................8‧售股限制期.................................................................9‧上市發行人的持續責任........................................................9‧須予公布的交易.............................................................12‧反收購行動.................................................................13‧關連交易...................................................................13‧股份購回...................................................................13‧紀律行動...................................................................13‧停牌、複牌及除牌...........................................................13‧創業板轉主板上市...........................................................13第四部分:上市費用‧首次上市費.................................................................14‧上市年費...................................................................15第五部分:上市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圖‧上市流程圖-主板............................................................16‧上市流程圖-創業板..........................................................17聯絡資料..............................................................................18本文件所載的資料僅供讀者一般參考之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茲聲明對由於本文件所載資料的不確或遺漏或依賴該等資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2009年11月版第一部分上市的好處公司申請把股份上市的原因不盡相同,往往因公司、其股東及管理層的不同情況而有別。不論申請上市的原因為何,公司獲得上市地位可享有如下好處:•上市時及上市後均有機會籌集資金•擴大股東基礎,使公司的股票在買賣時有較高的流通量•向員工授予購股權作為獎勵和承諾,增加員工的歸屬感•提高公司在市場上的地位及知名度,贏取顧客及供應商的信任•增加公司的透明度,便於公司以較有利的條款獲得銀行信貸額度•來自監管機構及公眾的壓力促使公司改善內部監控、資訊管理及營運系統欲上市的公司務須征詢其顧問的意見,考慮所有切合該公司及其管理層目標的因素。—1—第二部分為何在香港上市當公司決定申請上市後,還要選擇合適的上市地點。下文載述在香港上市的一些優勢:•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香港是國際公認的金融中心,業界精英雲集,已有眾多中國內地企業及跨國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資。•建立國際化運營平臺香港沒有外匯管制,資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稅率低、基礎設施一流、政府廉潔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於內地發行人建立國際化運作平臺,實施「走出去」戰略。•本土市場理論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長期以來是內地企業海外上市的首選市場。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雙重上市的內地企業,其絕大部分的股份買賣在香港市場進行。香港的證券市場既達到國際標準,又是內地企業上市的本土市場。•健全的法律體制香港的法律體制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法制健全。這為籌集資金的公司奠定堅實的基礎,也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國際會計準則除《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外,在個別情況下,香港交易所也會接納新申請人採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其它會計準則。•完善的監管架構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力求符合國際標準,對上市發行人提出高水平的披露規定。我們對企業管治要求嚴格,確保投資者能夠從發行人獲取適時及具透明度的資料,以便評價公司的狀況及前景。•再融資便利上市6個月之後,上市發行人就可以發行新股融資。•先進的交易、結算及交收措施香港的證券及銀行業以健全、穩健著稱;交易所擁有先進、完善的交易、結算及交收設施。•文化相同、地理接近香港與內地往來十分便捷,語言文化基本相同,便於上市發行人與投資者及監管機構溝通。—2—第三部分《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摘要以下摘要介紹《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規則》)及《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規則》)(合稱《上市規則》)有關在香港上市的內容。本刊物僅刊載《上市規則》的摘要。如需瞭解有關條款的全文,建議讀者參閱《主板規則》及《創業板規則》。本刊物不得被視為《上市規則》的替代品。概況主板創業板證券類別股本證券(股份和預托證券)、債券、第三者發行的衍生只接受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包括期權、認股權證及可工具、單位信托及投資工具換股證券)債務證券允許債務證券上市,而新申請人或其母公司的股本證券債務證券上市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可無須上市•發行人的股本證券已於或將會同時於創業板上市;或•債券發行人母公司的股本證券已於或將會同時於創業板上市。市場的目的為較大型、基礎較佳而又符合盈利或其它財務標準要求第二板和通往主板的踏脚石的公司集資雙重上市允許雙重上市,就第一及第二上市設不同的要求允許雙重上市,但不設第二上市可接受的司法地區《主板規則》第19章和《創業板規則》第24章規定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的基本要求。《主板規則》第19.05(1)(b)條和《創業板規則》第24.05(1)(b)條及相關解釋列明瞭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於股東保護的標準。註冊在香港或其它已接納的司法地區以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股東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就聯交所預期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於股東保障水平的主要要求一覽表,請參閱2007年3月7日刊登的聯合政策聲明(www.hkex.com.hk)。—3—上市要求主板創業板財務要求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財務準則的其中一項(《主板規則》第8.05條):1.盈利測試2.市值╱收入測試3.市值╱收入╱創業板新申請人必現金流量測試須符合下列財務準則(《創業板規則》第11﹒12A和11﹒23(6)條):股東應佔盈利過去三年盈利達5,000萬不適用不適用不適用港元(最近一年2,000萬港元,其前兩年合計達3,000萬港元)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億港元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上市時至少達1億港元收入不適用最近一個經審核財政年度最近一個經審核財政年不適用至少達5億港元度至少達5億港元現金流量不適用不適用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經營業務有淨現金於前3個財政年度合計至流入,於前兩個財少達1億港元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營業記錄和管理層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1.管理層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1.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2.最近一個經審核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2.最近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主板規則》第8﹒05條)(《創業板規則》第11﹒12A條)放寬營業記錄和管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及╱或修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理層維持不變的要訂或豁免營業記錄和管理層維持不變的要求:及╱或修訂或豁免營業記錄和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求的要求:•礦務公司(《主板規則》第)8.05B(1)條和《主板規則》第18章);•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創業板規則》第11.14(2)條;或•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主板規則》第8.05B(2)條);及•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創業板規則》第11.14(1)•就市值╱收入測試下的合資格的申請人,如新申請人的董條)事及管理層在申請人所屬業務及行業中擁有至少3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及在最近一個經審核的財政年度內管理層維但是新申請人仍須在該較短的營業記錄期內符合2,000持不變。(《主板規則》第8.05A條)萬港元現金流量規定《創業板規則》(第11.14條)—4—主板創業板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特定要求,但會要求新申請人提供未來計劃及前景的新申請人必須清楚列明涵蓋其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剩餘一般聲明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擬達到該目標的方法(《創業板規則》第11.15條)附屬公司經營活躍實際上,聯交所會要求發行人對本身業務具有控制權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可由其本身負責經營,或由其一家業務或多家附屬公司經營。如果由一家或多家附屬公司經營活躍業務,新申請人必須控制有關附屬公司的董事會,並必須擁有有關附屬公司不少於50%的實際經濟權益(《創業板規則》第11.13條)業務競爭允許董事及控股股東經營競爭業務,但必須於上市時及其後持允許董事、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經營競爭業務,但必須續做全面披露於上市時及其後(除主要股東外)持續做全面披露(《主板規則》第8.10條)(《創業板規則》第11.03和11.04條)最低市值股份和預托證券股份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億港元(《主板規則》第8.09(2)條)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創業板規則》第11.23(6)條)在計算是否符合此項市值要求時,以新申請人上市時已發行股本乘股本擬發行價格來計算市值;在有預托證券的情況下,倘在計算是否符合此項市值要求時,以新申請人上市時已若該預托證券和其所代表的股份可以自由轉換,那麼在計算市發行股本乘股本擬發行價格來計算市值。值的時候,該預托證券和其所代表的股份也要計算在內。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上市時市值為1,000萬港元(《主板規則》第8.09(4)條)上市時市值為600萬港元(《創業板規則》第11.23(3)(a)條)最低公眾持股量公眾不論何時至少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市值公眾不論何時至少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其市值不得少於3,000萬港元。倘若有預托證券,且預托證券可以與其代表的股份之間自由轉換,則公眾持有的在聯交所及其它海外市場上市的全部股份,包括預托證券所代表的股份,均可計入前述25%之內。就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而言,聯交所可接受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無論何時均必須維持以上釐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主板規則》第8.08條和《創業板規則》第11.23條)—5—主板創業板股東人數至少300名股東(如果符合盈利測試或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上市時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創業板規則》第試)或1,000名股東(如果符合市值╱收入測試)(《主板規則》第11.23(2)(b)條)8.08(2)條)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50%。(《主板規則》第8.08(3)條和《創業板規則》第11.23(8)條)包銷安排公開發售部分必須獲全數包銷並非必須做出包銷安排。然而,如果發行人擬籌集的新資本並非獲全數包銷,新股只可以在籌得招股章程中指明的最低認購額時方可上市。(《創業板規則》第11.24條)招股機制有關公開認購部分的分配基準及(如果出現超額認購的情況)配新申請人可自由決定招股機制,只要做出全面披露即可售部分與公開認購部分之間的回補機制設有特定限制。新申請人可能不會獲准以配售方式上市。(《主板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保薦人的委任•新申請人必須委任一名保薦人以協助其處理上市申請。(《主板規則》第3A.02條和《創業板規則》第6A.02條)•新申請人及其董事必須協助保薦人履行職責。(《主板規則》第3A.05條和《創業板規則》第6A.05條)。—6—聯交所的角色上市申請•預先審閱招股章程,確定其內容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及《公司條例》以便批准登記事宜•保留拒絕任何上市申請並就有關申請提出質詢的權利監察、監管及執行•積極監督市場,如有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即采取行動•預先審閱公告、通函及上市文件,確定其內容是否符合《上市規則》•保留要求上市發行人刊發澄清公告及通函的權力•就上市發行人證券的不尋常價格或交投量變動提出質詢管治架構日常運作由上市科執行上市申請審批主板上市申請——上市委員會審批創業板上市申請——上市科審批創業板轉主板上市主板上市——上市委員會審批申請審批上市事宜的管治上市委員會上訴•上市(复核)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保薦人法律上的形式保薦人必須為一家公司或認可的財務機構(《主板規則》第1.01條和《創業板規則》第1.01條)專業或牌照要求保薦人必須根據適用法例持牌或註冊,並可就企業融資事宜提供意見(《主板規則》第1.01條和《創業板規則》第1.01條)保薦人在首次公開保薦人負責為新申請人籌備有關上市事宜,將正式上市申請表格及一切有關的文件呈交聯交所,並處理聯交所就有關申招股中的角色請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問題。保薦人必須:•緊密參與編製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進行合理盡職的查詢;•確保新申請人符合《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盡合理的努力處理聯交所就上市申請提出的所有事項,包括向聯交所及時地提供聯交所合理要求的資料;•陪同新申請人出席與聯交所舉行的任何會議,以及應聯交所的要求,參與和聯交所進行的任何其它討論。(《主板規則》第3A.11條和《創業板規則》第6A.11條)—7—保薦人的獨立性•保薦人必須公正無私地履行職責。•新申請人至少有一名保薦人獨立於新申請人,其中一項被視為非獨立的情況是保薦人集團直接或間接持有新申請人的已發行股本5%以上(因包銷責任而持股除外)。•保薦人必須向聯交所提供有關其獨立性的陳述,並在該陳述所載的任何資料有變動時通知聯交所。•如果新申請人聘用一名以上的保薦人,其上市文件必須披露每名保薦人是否獨立,如否,還必須披露導致缺乏獨立性的原因。(《主板規則》第3A.06至3A.10條及《創業板規則》第6A.06至6A.10條)上市文件的內容主板創業板業務目標聲明新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其整體業務趨勢、財政及經營前景的新申請人必須闡述其為各種產品及服務定下的業務目標的資料(《主板規則》附錄一A部-第32至34(1)段)一切基準及假設,並提供業務目標的詳細說明及參照各項主要業務活動作出分析(《創業板規則》第14.19至14.21條)籌資用途新申請人必須披露其集資所得的擬定用途的詳情(《主板規新申請人必須參照其業務目標闡述集資所得的用途(《創則》附錄一A部–第48至50段)業板規則》附錄一A部-第48至50段)盈利預測並非必須載列盈利預測(《主板規則》第11.16至11.19條及《創業板規則》第14.28至14.31條)會計師報告涵蓋三個財政年度,受豁免公司除外(《主板規則》第4.04涵蓋至少兩個財政年度(《創業板規則》第11.10條)條)就於聯交所作第一上市的公司而言,可遵照《香港財務彙報可遵照《香港財務彙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彙報準則》編製準則》或《國際財務彙報準則》編製會計師報告(《主板規則》會計師報告(《創業板規則》第7.12條)第4.11至4.13條)在若干情況下,可遵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聯交所接納如果申請人目前或將會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的其它會計準則編製會計師報告(《主板規則》第19.14及全國市場上市,可遵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會計師19.39條)報告(《創業板規則》第14.22條)—8—售股限制期有關控股股東聯交所就控股股東在公司新上市後出售股份施加若干限制。基本上,凡於上市時被視為控股股東的任何人,不得進行下列事項:‧自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控股股東持有股權當日起至證券開始在聯交所買賣起計滿6個月之日期之期間內,出售其擁有的上市發行人股份;或‧在上述期限屆滿當日起計6個月內,出售其發行人的權益,以致其不再成為控股股東。新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必須向發行人及聯交所承諾,自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控股股東持有股權當日起至證券開始在聯交所買賣起計滿12個月之日期之期間內,如他╱他們將名下實益擁有的證券質押╱押記予認可機構,須立即向發行人及聯交所披露有關質押╱押記事宜。(《主板規則》第10.07條及《創業板規則》第13.16A和13.19條)發行新股的限制聯交所一般不容許在上市後6個月內再發行上市發行人的股份或可轉換為上市發行人股本證券的證券。有關例外,請參閱《主板規則》第10.08條及《創業板規則》第17.29條上市發行人的持續責任主板創業板持續責任《上市規則》載列一旦其證券於聯交所上市後發行人即須遵守的若干責任。主要涵蓋下列方面:•一般披露責任,包括有關即時發放預期屬股價敏感資料的責任(見下文「股價敏感資料的披露」);•回應聯交所就發行人上市證券價格及交投量的不尋常波動或任何其它事項而向發行人作出的查詢;•公眾人士持有的上市證券數目無論何時須符合公眾人士最低持股量的規定;•優先購買權,據此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於配發、發行或授予證券前須在股東大會上征得股東的同意;及•披露財務資料(《主板規則》第十三章及附錄十六,以及《創業板規則》第十七和十八章)合規顧問的委任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為聯交所接納的合規顧問,任期由發行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為聯交所所接納的合規顧問,任期由人上市之日起,至其公布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發行人上市之日起,至其公布上市後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績之日止。(《主板規則》第3A.19條)的財政業績之日止。(《創業板規則》第6A.19條)發行人在刊發任何受規管的公告、通函或財務報告之前,須咨詢及(如需要)取得其合規顧問的意見。(《主板規則》第3A.23條及《創業板規則》第6A.23條)業務性質出現根本在上市後的首12月內,發行人不得進行任何收購或出售,除獲得獨立股東事先批准以外,發行人不可在上市時的該性轉變以致招股章程中所述發行人的主要業務活動,出現根本性的財政年度剩餘期間及其後12個月內,對發行人或其集團轉變。然而,如果情況屬於例外,並取得獨立股東事先批准的主要業務活動作任何根本性轉變。(控股股東不得參與投票),聯交所或可豁免發行人遵守上述(《創業板規則》第17.25條)規定。(《主板規則》第14.89及14.90條)—9—主板創業板企業管治•獨立非執行董事1.上市發行人須委任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2.其中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主板規則》第3.10至3.15條,以及《創業板規則》第5.05至5.12條)•審核委員會1.上市發行人必須設立審核委員會,其成員必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2.審核委員會需要有至少三名成員,其中至少一名是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3.審核委員會的成員必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出任主席者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主板規則》第3.21至3.23條及《創業板規則》5.28、5.29及5.33條)•監察主任不適用創業板發行人必須指派一名執行董事作為監察主任,確保公司符合《創業板規則》及其它有關法律及規例,以及從速及有效地回應聯交所向其提出的查詢(《創業板規則》第5.19至5.23條)《企業管治常規守《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守則》)訂明聯交所對良好企業管治原則的立場,並列出分兩層的建議:《守則條文》及《建議最佳則》常規》。發行人應遵守《守則條文》,也可選擇偏離《守則條文》行事。發行人須在其中期報告及年報中注明其於有關會計期間有否遵守《守則全文》。如發行人偏離《守則條文》行事,必須提供經過深思熟慮所得出的理由。聯交所鼓勵發行人遵守《建議最佳常規》,但該等常規只屬指引性質。聯交所鼓勵發行人說明有否遵守《建議最佳常規》,並就任何偏離行為提供經過深思熟慮所得出的理由,但這並非強制性規定。《守則》分為五部分,涉及董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問責及核數、董事會權力的轉授及與股東的溝通。(《主板規則》附錄十四及《創業板規則》附錄十五)—10—股價敏感資料的披發行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向聯交所、發行人的股東及其上市證券的其它持有人通知任何與集團有關的資露料,該等資料為:•供他們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避免其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可合理地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聯交所的刊物《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指引》就以上規定提供指引。(《主板規則》第13.09條及《創業板規則》第17.10條)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無論何時,董事如擁有與其所屬上市發行人證券有關的未經公佈的股價敏感資料,或董事以其作為另一上市發行人董事的身份擁有與該等證券有關的未經公佈的股價敏感資料,均不得買賣任何該等證券。在上市發行人刊發財務業績當天及以下期間,其董事不得買賣其所屬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證券(除非有特殊情況):•年度業績刊發日期之前60日內,或有關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刊發之日止期(以較短者為准);及•刊發季度業績(如有)及半年業績日期之前30日內,或有關季度或半年度期間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刊發之日期間(以較短者為準)。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每次其董事不得買賣其證券的期間開始前,預先通知聯交所。(《主板規則》附錄十及《創业板規則》第五章)—11—須予公布的交易須予公布的交易《上市規則》載列須予公布的交易的各種類別,交易種類乃按交易規模與擬訂立該項交易的發行人的規模進行比較而釐定。只要達到下列任何一個百分比的界限,上市發行人即須遵行適用於該類交易的一切責任。(《主板規則》第14.07至14.08條及《創業板規則》第19.08條)股本比率交易種類資產比率代價比率盈利比率收入比率(附註1)股份交易低於5%須予披露的交易5%或以上,但低於25%主要交易(出售事項)25%或以上,但低於75%不適用主要交易(收購事項)25%或以上,但低於100%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75%或以上不適用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100%或以上附註1:股本比率只涉及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本進行的收購事項(並不涉及出售事項)。如果一項交易同時涉及收購及出售,該項交易將按收購及出售兩者中規模較大者歸類。.下表概述了有關通知、刊登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有關規定一般應用於每類須予公布的交易。(《主板規則》第14.33條及《創業板規則》第19.33條)交易種類通知聯交所公告向股東發通函股東批准會計師報告股份交易需要需要不需要不需要(附註1)不需要須予披露的交易需要需要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主要交易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附註2)需要(附註4)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附註2)需要(附註5)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附註2)需要(附註6)反收購行動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附註2及3)需要(附註6)主板公司須在報章刊發公告,創業板公司則僅須在創業板網站刊登公告。附註1:如代價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權行為發行,則無須經股東批准。.附註2:任何股東如在有關交易中佔有重大利益,該股東及其聯繫人須放棄表決權。附註3:須得到聯交所批准。附註4:只限於收購業務及╱或公司的事項。必須就被收購的業務或公司其前三個財政年度編製會計師報告。附註5:必須就上市發行人集團編製會計師報告。附註6:必須就被收購的任何業務或公司其前三個財政年度編製會計師報告。—12—反收購行動反收購行動導致控制權出現變動的某項資產收購或某連串資產收購,只有在任何有關所得百分比率個別或合計時達到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百分比界限(即100%或以上)時,才會被視為一項反收購行動。反收購條文也適用於取得控制權的控股股東在取得控制權(但沒有被視為反收購行動)之後的24個月內注入資產的情況。聯交所會將擬進行反收購行動的上市發行人,當作新申請人處理。經擴大後的集團或將被收購的資產,必須符合主板或創業板(視情況而定)的上市要求。(《主板規則》第14.06(6)及14.54至14.57條,以及《創業板規則》第19.06(6)及第19.54至19.57條)關連交易關連交易《上市規則》提供若干保障,防範當上市發行人進行關連交易(定義見《主板規則》第14A.13條及《創業板規則》第20.13條)時,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及主要股東(或此等人士的聯繫人)利用其職位取得利益。除根據《上市規則》獲得豁免外,關連交易須遵守披露、彙報及股東批准的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主板規則》第十四A章及《創業板規則》第二十章股份購回股份購回只有在發行人的股東給予授權的情況下,方可購回股份。發行人可購回的股份數目上限為該項授權有效期間已發行股本的10%。該項授權必須在股東大會或下屆股東周年大會通過予以延續,否則其將於下屆股東周年大會時屆滿。(《主板規則》第10.06條及《創業板規則》第13.09條)紀律行動有關上市公司一般罰則包括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及公開譴責及董事(《主板規則》第2A.09條及《創業板規則》第3.10條)停牌、複牌及除牌停牌與複牌有許多情況會導致停牌,例如出現未經公布的股價敏感資料等。在該等情況下,直至發行人已根據《上市規則》公布該資料前,停牌一般不會獲得解除。除牌一般而言,上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如果為主板發行人,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可證明有足夠潛在價值的無形資產),其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主板規則》第13.24條及《創業板規則》第17.26條)如公司證券持續停牌較長時間,而發行人並無采取適當行動以恢復其交易,則可能導致聯交所將該上市發行人除牌。(《主板規則》第17項指引)(《主板規則》第6.04條及《創業板規則》第9.14條)創業板轉主板上市轉板資格‧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創業板上市滿1年(《主板規則》第9A.02條)轉板機制‧不需要委任保薦人‧發行人必須刊發公告,該公告須經上市科事先審查並獲得上市委員會批准‧財務顧問不必對不要求公開披露而需要董事保證的信息進行確認(《主板規則》第9A.03(2)及第9A.08條以及《創業板規則》第9.26條)—13—第四部分上市費用首次上市費首次上市費用按照將上市公司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計算,在向聯交所提交首批上市文件時繳付。主板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百萬港元)首次上市費用(港元)不超過100150,000200175,000300200,000400225,000500250,000750300,0001,000350,0001,500400,0002,000450,0002,500500,0003,000550,0004,000600,0005,000600,000超過5,000650,000附註:(1)如果在主板作第二上市,首次上市費通常為上述費用的25%,最低款額為15萬港元。(2)對於創業板轉主板上市,首次上市費是上述費用的50%。(《主板規則》附錄八)創業板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百萬港元)首次上市費用(港元)不超過100100,0001,000150,000超過1,000200,000(《創業板規則》附錄九)—14—上市年費上市發行人須支付上市年費,該項費用參照現時或將會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面值計算。上市年費須一次性預先繳付。主板上市股本證券的面值(百萬港元)上市年費(港元)不超過200145,000300172,000400198,000500224,000750290,0001,000356,0001,500449,0002,000541,0002,500634,0003,000726,0004,000898,0005,0001,069,000超過5,0001,188,000附註1:如果發行人的股份面值低於0.25港元,在計算上市年費時,每股股份的面值視作0.25港元。附註2:如果在主板做第二上市,上市年費通常為上述費用的25%。附註3:對於預托證券發行人,「上市股份的面值」指的是預托證券所代表的股份的面值。(《主板規則》附錄八)創業板上市股本證券的面值(百萬港元)上市年費(港元)不超過100100,0002,000150,000超過2,000200,000附註:如果發行人的股份面值低於0.25港元,在計算上市年費時,每股股份的面值視作0.25港元。(《創業板規則》附錄九)—15—第五部分上市流程圖主板下表概述申請在主板上市的程序:預計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前至少25個營業日•呈交上市申請表格(《主板規則》附錄五所載A1表格),連同時間表•悉數支付首次上市費•呈交根據《主板規則》第9.11(1)至(5)條所要求文件,包括:–較完備版本的招股章程連同載有同一份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的唯讀光碟向聯交所申請上市(最低限度必須草擬好第三個財政年度的帳目)–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規則》規定及《公司條例》條文的初稿–任何帳目調整表的初稿–預託協議的初稿(只限預託證券上市)–有關預託協議的法律意見(只限預託證券上市)預計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前至少15個營業日提交文件呈交根據《主板規則》第9.11(10)條所要求文件,包括:•盈利預測的及現金流量預測的備忘錄的初稿預計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前至少4個營業日提交文件呈交根據《主板規則》第9.11(18)至9.11(23)條所要求文件拒絕申請上市科推薦/拒絕上市申請可酌情向上市委員會提出上訴推薦上市拒絕申請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可酌情向上市(複核)委員會提出上訴批准上市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提交文件根據《主板規則》第9.11(24)至9.11(28)條規定提交的文件須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以前提交文件於上市委員會聆訊申請後並於實際可行的時間內(但須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以前),盡快根據《主板規則》第9.11(29)至9.11(32)條提交有關文件•不遲於預計批准招股章程註冊當日早11時,將根據《主板規則》第9.11(33)條所需的刊發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文件送達聯交所•於招股章程刊發後,但於有關證券買賣開始前,將根據《主板規則》第9.11(34)及9.11(38)條所需的文件送達聯交所股份開始買賣—16—創業板下表列明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程序:預計聆訊前至少25個營業日:•呈交排期申請表格(《創業板規則》附錄五A)連同時間表•悉數支付首次上市費向聯交所申請排期•根據《創業板規則》第12.14、12.17、12.22及12.23條所要求的文件•呈交根據《創業板規則》第6A.03條所要求的保薦人承諾及根據《創業板規則》第6A.08條有關保薦人獨立性的陳述拒絕申請上市科批准/拒絕上市申請申請人可酌情向上市委員會提出上訴批准上市•上市科進行聆訊後但於上市文件刊發日或之前,儘快提交根據《創業板規則》第6A.13條所要求的保薦人聲明•於發出原則上批准上市通知後但於上市文件刊發日前,提交根據《創業板規則》第12.24條所需的文件•不遲於預計批准招股章程註冊當日早11時,將根據《創業板規則》第12.25條所需刊發招股章程的文件送達聯交所•於招股章程刊發後,但於有關證券買賣開始前,根據《創業板規則》第12.26及12.27條所需的文件送達聯交所•上市前,提交根據《創業板規則》第6A.21條所要求的合規顧問的承諾股份開始買賣附註1:營業日(即聯交所的證券交易日)附註2:實際審批時間因不同個案而有重大差異,審批時間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申請人的營運規模、所涉及問題的複雜程度、申請人及其專業顧問準備工作的充裕程度以及後者的盡職審查工作的充裕程度。—17—聯絡資料如欲查詢在聯交所申請上市事宜,請聯絡: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推廣科地址:香港中環港景街一號國際金融中心一期十樓電話:(852)28403780傳真:(852)25302858電郵:imd@hkex.com.hk北京代表處北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一號東方廣場西二辦公樓第1002室郵編:100738電話:(8610)85183088傳真:(8610)85183288電郵:bjo@hkex.com.hk上海地址:上海市徐匯區虹橋路3號港匯中心二座21樓01單元郵編:200030電話:(8621)64078811傳真:(8621)64480597廣州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林和中路8號天譽大廈寫字樓25樓2503單元郵編:510610電話:(8620)85501459傳真:(8620)85501035如欲瞭解更多有關在聯交所上市的資料,請瀏覽香港交易所的網頁(www.hkex.com.hk)。—18—此乃白頁Certno.BV-COC-936401此乃香港交易所贈閱刊物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在香港上市優質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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