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做好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建发〔2008〕48号
在哈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12月4日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参建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贯彻好《办法》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认真履行保修义务,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回访工作。
二、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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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经原施工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核定后,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施工单位已按《办法》要求缴纳质保金的,建设单位不应再预留质保金,由建设单位代交质保金的,可在工程决算时与施工单位结算。
五、质保金的缴纳。2008年2月1日后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和办理竣工验收申报手续的工程,按《办法》规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缴纳质保金。
六、质保金的返还。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按质保期规定的时间如数向缴纳单位返还质保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质保金返还手续时,应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及质保金收据。
七、奖励措施。对质保金的返还实行差别化管理,对施工单位三年未发生工程质量投诉、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荣获省龙江杯以上奖项、获得“沈、长、哈”三市优质观摩奖项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提前返还质保金。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