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物发[2009]77号
南充市物价局关于顺庆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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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市环卫处:
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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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以及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精神及2004年9月10日价格听证会通过的顺庆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经市政府三届第6次、四届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南市物费字[2000]211号、南市物发[2006]131号的规定,现将顺庆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顺庆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生产企业、学校、商业服务业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见以下附表:
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计算单 位
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一、垃圾处理费
1、城市居民
(含暂住人口)
户/月
6.50
按户收取、低保户全额免收
2、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
M2/月
0.30
按面积收取
3、生产企业
M2/月
0.30
按面积收取
4、学校
(1)学校(含幼儿园)教职工
人/月
2
按人收取
(2)幼儿园、小学
、中学、大中专、技
校学生
人/月
0.60
按人收取(由学校支付,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5、建筑垃圾
(1)拆迁房屋(弃土)
(2)新建房屋
M3
M2/月
1.36
0.15
新建房屋施工地按面积以10个月计收
6、商业服务业
(1)餐饮业
M2/月
0.70
按面积收取
(2)茶馆、理发、美容、休闲、娱乐、网吧、洗浴房
M2/月
0.50
按面积收取
(3)宾馆、旅馆、
招待所、酒店
M2/月
0.50
按面积收取
(4)商场、商店、车站、停车场、码头
1 经营场所50
平方米以下的
㎡/月
0.35
按面积收取
②经营场所51-100平方米以下的
㎡/月
0.30
按面积收取
③经营场所101-300
平方米以下的
㎡/月
0.25
按面积收取
④经营场所301平方米以上的
㎡/月
0.25
按面积收取
(5)临街摊点
摊/日
0.50
按日计收.日用百货、杂品减半
7、农贸市场(包括蔬菜、水果专业批发市场)
M2/月
1.50
按面积收取
二、个人入厕
1、普通公厕
人/次
0.20
指水冲式厕所
2、星级公厕
人/次
0.30
指达到星级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公厕
三、其它收费:疏通单位或家庭厕所、清淘化粪池(人工)、粪便、污水抽运、运水、洒水、冲洗道路
由市环卫处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征收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根据市政府四届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顺庆区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鸿业广电网络公司在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中统一代征收,代征收单位按实际缴费额4%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其它对象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处组织征收。居民生活用户产生的垃圾由市环卫处直接到顺庆城区各居民生活小区内垃圾集中存放点收集,其余对象产生的垃圾由各单位自行运送到垃圾中转站。居民生活垃圾与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产生的垃圾不能截然分开的,按照各自产生垃圾的比例由各单位与市环卫处协商处理。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垃圾处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收费和使用情况接受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执行时间:
从2009年6月份起执行。原南市物费字[2000]211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 征收 垃圾处理费 通知
抄送:市政府、顺庆区政府、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鸿业广电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