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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得税清算一、清算项目资料的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核《鉴证报告》的真实性;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齐全性,内容应包含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批准总销售面积、企业总自用面积、总配套设施面积、项目分类用途情况、允许分摊的配套设施面积、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审核各表格扣除项目内容与相关资料的关系等。 二、《鉴证报告》工作底稿的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鉴证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和检查,并重点关注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支付情况,对数额较大或发现疑点问题时,应调取工作底稿,并与...

土地所得税清算
一、清算项目资料的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核《鉴证报告》的真实性;格式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内容的齐全性,内容应包含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批准总销售面积、企业总自用面积、总配套设施面积、项目分类用途情况、允许分摊的配套设施面积、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审核各表格扣除项目内容与相关资料的关系等。 二、《鉴证报告》工作底稿的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鉴证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和检查,并重点关注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支付情况,对数额较大或发现疑点问题时,应调取工作底稿,并与原始凭证,发票进行核对,从而判断其真实性。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情况的审核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范围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具体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其实质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得方收取的价款。 实物收入,一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一般要通过对这些形态的财产进行评估(通常采用市场交易法)确认其价值。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取得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房地产转让价格的确定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及相关合同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对于实物收入,一般要通过对这些形态的财产进行评估(通常采用市场交易法)确认其价值。对于其他收入,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对于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3、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的重点 1、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审核 在审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时,需要认真查看纳税人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内容,确定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取得收入的来源情况,是否包括货币以外的经济收益,并按合同记载的金额、销售面积汇总后与清算面积和收入进行核对,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2、对相关经济利益的审核 房地产转让收入不仅仅是指买卖或交易双方的成交价,还应包括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的收入。因此,在确定收入时重点审核企业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在收入里面。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相关的帐务处理,防止收入确定的遗漏。应特别关注往来帐以及“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资本公积、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防止企业以房抵押、以房屋进行交换其他资源等。 3、对代收费用的审核 应审核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如: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四)扣除项目金额情况的审核 对房地产开发竣工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对于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具体扣除项目金额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构成 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其中地价款包括: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二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三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确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地价款,必须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凡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证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凭证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支付地价款的发展和银行转帐记录等。具体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局开具的收据、地税局开具的契税完税票等。 3、审核的重点 查看出让合同、土地收据和契税完税票三者之间在土地面积上是否一致。如发票金额与银行支付记录不一致,应责令纳税人提供国土部门的证明。如果一次取得土地,分期开发,还要根据本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占总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本期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简称,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征用土地的征地费用、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工作的及补偿费用等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即扣除拆迁旧建筑物等回收的残值)、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这里强调的是,如果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是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的,纳税人是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则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这部分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在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再扣除。 (2)前期工程费 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前发生的一些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平、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平整地面)或“七通一平”(同自来水或称通上下水、通路、通电、通邮、通排水或称通下水、通煤气、通热水、平整地面)等支出。 这里强调的是,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已经进行了土地开发的“熟地”。即已经过“三通一平”,则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这部分前期工程费在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再扣除。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包括:纳税人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包给建筑施工单位所支付给承包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纳税人自己建房所发生的列入开发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4)基础设施费 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周围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是指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6)开发间接费用 是指纳税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这理强调的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应在此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的要点: (1)要关注“开发间接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科目,因为有时企业对成本或费用把握不准,把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的成本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要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与项目的关联程度进行判断。要重点关注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调取工作底稿或查看原始凭证,确定发票、付款方式、内部报销审核记录等情况,从而判断其真实性。 (2)对于纳税人预提的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在项目结算后,成本部分结转的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成本多提的情况存在。 (3)对于滚动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还应分项目进行核算,出具分项目的决算报告。核对是否有串用开发成本的情况。对于“开发成本”科目,还应查看建筑合同,确认合同工程造价,关注合同中明确的建筑工程款、材料费用等,注意企业是否有重复列支材料价款。如将购进的材料已列入成本后收到建筑商的发票中包含材料款后再次计入成本等现象。 (4)根据收款方的性质、支付款项的内容,确定收到票据的类别: a.如果对方单位是经营性企业(建筑公司、设计院、运输队、材料供货商、监理公司),就必须提供税务局监制的发展; b.如果对方是行政机关(房屋土地局、规划局等)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质检站、测绘站、消防局、市容管理等),应提供行政事业性收据。 c.如果是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要有证明该项费用发生的书面凭证(合同协议、收据),应具备对方单位或个人签章要件。 d.对于其他的白条和收据不能作为确定支出及扣除项目的凭证。 (5)开发成本中的各项明细项目的划分核算,应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各项类别进行对应,需要重点确认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这四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如果企业明细核算不规范或根本没有明细核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所列四项开发成本的扣除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采取按《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核定扣除额的方法。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清算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这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无法举证的。 3、《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核定扣除额的核算方法: (1)首先先将清税项目的房屋类型与《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的房屋分类进行对照,确定适用的核定建安造价。其次,用核定建安造价乘以房屋清税面积,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金额。 (2)将核定后所确定的四项费用扣除项目总金额与《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四项扣除项目总金额进行对比,如发现四项费用扣除项目总金额明显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时,则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鉴证报告》工作底稿,在根据费用发生的情况,对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调取财务明细账目进行核对,必要时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与项目的关联程度,从而判断其真实性。 (3)纳税人无法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的,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项目金额,须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对应适用的金额乘以本次清算的建筑面积,确定本次允许扣除的四项费用金额。 (4)对于清税项目中包含多种用途房产时,应按《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分别对应相应的建安造价,以合计数确定本次允许扣除的四项费用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扣除的确定,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清 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的扣除按照国家银行公布的不同类别不同时期的利率,以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分别计算为依据。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金融机构证明,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等支付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于印花税扣除,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在这里不再允许重复扣除。 (五)加计扣除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20%的扣除时,应注意代收费用金额是否包括在加计20%的扣除基数数额内,在加计20%的扣除时需减除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绿化费的金额后,再作为加计20%的扣除的基数。 五、在清算审核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转让的扣除项目 对取得土地( 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 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土地转让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 (二) 取得房地产产权后直接转让的扣除项目 对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即再行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房地产时支付的价款、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土地转让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 也不能加计20%的扣除。 (三) 仅进行土地开发不进行房屋建造的扣除项目 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进行房屋的建造,即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出去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按国家统一规定 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允许加计20 %的扣除。 (四) 成片受让、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扣除项目计算方法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实际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来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 例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扣除项目分摊,地价款的扣除,需按全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允许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lfh133 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政策及程序,市局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案例题,供对照参考。对于三道案例题中提供的数据情况请忽略。 案例一 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整体项目情况简介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照普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住宅三个条件的标准,已出售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7、该项目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60,000/200,000=80﹪。 二.取得收入情况说明 该单位于2003年5月开始预销售东园小区的房屋,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共取得销售收人总额1,430,000,000元,总额全部为货币收入(人民币)。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总额275,000,000元。另外,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 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包含在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中。 三、扣除项目情况说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金额为453,200,000元。 单位提供的“x号土地出让合同”及京房地[低]字X号地价缴款证明,“东园小区”项目已向北京市国有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纳土地出让金 440,000,000元,缴纳契税13,200,000元(不含公共配套设施政府赠送的占地面积)。 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62,560,000元 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1、453,200,000/200,000*160,000=362,560,000元; 2、453,200,000*80﹪=362,560,000元。 (二)开发成本 经鉴证该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及结算明细资料有关凭证,截止2006年5月该项目工程成本为493,600,000元,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为394,880,000元。其中: (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39,700,000元。(2)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4)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5)公共 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6)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开发成本具体内容、数据来源见《鉴证报告》相关表格。) 分摊扣除金额计算过程为: 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39,700,000元+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465,657,300元。 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465,657,300元/200,000*160,000=372,525,840元; 465,657,300*80﹪=372,525,840元 2、公共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本次清算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22,354,160元。 27,942,700/200,000*160,000=22,354,160元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该公司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利息支出无法确定,因此三项费用扣除的金额为:(362,560,000+394,880,000)*10﹪=75,744,000元。 (四)缴纳与销售环节的有关营业税71,500,000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150,000元。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为 (362,560,000+394,880,000)*20﹪=151,488,000元 根据以上数据,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362,560,000+394,880, 000+75,744,000+78,650,000+151,488,000=1,063,322,000元。 四、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 该项目属于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一)普通标准住宅计算过程 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取得收入900,000,000元 普通标准住宅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120,000/160,000=75﹪ 扣除项目金额=1,063,322,000*75﹪=797,491,500元 增值额=900,000,000-797,491,500=102,508,500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102,508,500/797,491,500=12.85﹪ 该项目的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其他商品房计算过程 出售商业及办公用房取得收入530,000,000元 已出售的商业及办公用房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40,000/160,000=25﹪ 扣除项目金额=1,063,322,000*25﹪=265,830,500元 增值额=530,000,000-265,830,500=264,169,500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264,169,500/265,830,500=99.38﹪ 适用税率为40﹪ 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264,169,500*40﹪)-(265,830,500*5﹪)=92,376,275元 已纳土地增值税为:5,000,000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为: 92,167,596.53-5,000,000=87,376,275元 五、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一)对清税资料的审核 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内容情况与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审核后,根据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该清算项目审核确认情况如下: (二)确定销售收入1,430,000,000元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中的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等,对该项目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75,000,000元,进行核对后,未发现问题。 同时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有关费用核算情况进行审核,未发现代收的费用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其他应付款”帐户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收入。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该项目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不属于征税范围。 (三)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时,应按清算面积160,000平方米占整体面积200,000平方米的比例进行分配后,确定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为 1,052,922,000,其中: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为362,560,000元 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453,200,000元,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后,未发现问题。 2、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为:386,880,000元。 (1)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土地拆迁及补偿费的支付凭证和拆迁协议,确认金额为39,700,000元,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分摊后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金额为31,760,000元,未发现问题。 (2) 首先通过对《鉴证报告》中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相关附表中列举的明细项目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土增税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范围。 其次,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开发项目成本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鉴证的工作底稿等资料,并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分摊后,确认的四项费用本次扣除金额为340,765,840元,未发现问题。公式: ([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425,957,300元]*80﹪ =340,765,840元) 另外,通过对四项费用计算后,该项目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工程造价的金额为2129.79元,不高于《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2006年“居住”(高层普通住宅-毛坯房)及“商业”类每平方米建安造价金额。 (3)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审核 经对纳税人提供的《鉴证报告》“基础设施费鉴证表”中列举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内容进行审核后,发现游泳馆是对外开放经营性质的设施,根据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不应列入公共配套设施扣除范围,应将游泳馆列支的10,000,000元费用从公共配套设施扣除总费用中剔除,确认该清算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金额为17,942,700元,按清算面积分摊后,本次允许扣除的金额14,354,160元。公式: 17,942,700/200,000*160,000=14,354,160元 对于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的车库费用金额,由于纳税人提供了人防工程证明,允许分摊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 《鉴证报告》中对该单位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率扣除计算的金额,由于税务机关审核后已对游泳馆列支的费用10,000,000元进行调减,因此,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重新计算后应扣除金额为74,944,000元。 4、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78,650,000元,经审核后没有发现问题。 5、重新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为 (362,560,000+386,880,000)*20﹪=149,888,000元。 经审核后本次清算面积允许扣除项目的总金额 为:362,560,000+386,880,000+74,944,000+78,650,000+149,888,000=1,052,92 2,000元 (四)修正后的应纳税款计算 1、普通标准住宅计算过程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本次清算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全部符合北京市公布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出售住宅取得收入900,000,000元 普通标准住宅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120,000/160,000=75﹪ 扣除项目金额=1,052,922,000,*75﹪=789,691,500元 增值额=900,000,000-789,691,500=110,308,500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110,308,500/789,691,500=13.97﹪ 通过对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部分的应纳税款计算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兔征土地增值税。 2、其他商品房计算过程 出售商业及办公用房取得收入530,000,000元 其他商品房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40,000/160,000=25﹪ 扣除项目金额=1,052,922,000*25﹪=263,230,500元 增值额=530,000,000-263,230,500=266,769,500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266,769,500/263,230,500=101.34﹪ 适用税率为50﹪ 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266,769,500*50﹪)-(263, 230,500*15﹪)=93,900,175元 已纳土地增值税为:5,000,000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为:88,900,175元 六、对东园小区项目审核后有关的附列情况: (一)总建筑面积200,000平方米 (二)批准可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 (三)已出售面积160,000平方米 (四)取得收入1,430,000,000元 (五)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为:1,052,922,000元。 1、本次清算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62,560,000元。 2、本次清算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386,880,000元。 3、本次清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74,944,000元。 4、本次清算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78,650,000元。 5、本次清算加计扣除金额为149,8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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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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