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生命形态学罪犯心理矫治技术
——驻狱罪犯危险性评估
顾宏翔,邰秀芬,富国徽,李伟,张绍臣
(1.北京中科心理研究所,北京昌平 012200;
2.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摘 要:
驻狱罪犯的危险性,来自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自杀、自残、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威胁监狱监管安全的行为。对驻狱罪犯危险性的准确、有效判断,不但直接影响监狱的监管安全和稳定,还会直接影响罪犯驻狱期间的改造质量,从而直接影响罪犯的重复犯罪率。对驻狱罪犯危险性的准确、有效评估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才能客观、真实、准确的实现对每个驻狱罪犯的危险性评估呢?“第二生命形态学罪犯心理矫治技术”从罪犯的逻辑思维本质出发,从根本上揭示了罪犯犯罪本质原因,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罪犯心理矫治技术。“第二生命形态学驻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即属其中。此测评技术能够很好的实现对罪犯客观、真实、准确的危险性评估。
关键词:第二生命形态学 第二生命形态 驻狱罪犯
危险性评估
任何一个罪犯,都是因为犯罪而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因此,罪犯人身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在罪犯驻狱期间,罪犯的自杀、自残、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均是威胁监狱监管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准确判断,就成为监狱科学、有效狱政管理的前提和手段之一。可是,如何才能真实、客观的实现罪犯的危险性评估?似乎在当前监狱罪犯评估中,是一个不小的难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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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生命形态学罪犯危险性测评技术,实现了对罪犯客观、真实、准确的危险性评估。现就第二生命形态学驻狱罪犯危险性评估简述如下:
一、国内外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现状
罪犯人身危险性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至于人身危险性,一直是一个刑法学的概念,近代刑法学派把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从纯生物学方向转向社会学研究方向,提出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三方面因素的相互结合和影响。我国法学界把人身危险性的理解归纳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再犯罪可能性。“广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是再犯可能性和初犯可能性的统一。
从监狱工作的角度出发,罪犯的危险性,就是罪犯的自杀、自残、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危险行为,同时,只要有对监狱的监管安全造成威胁可能的,监狱都会认为其具有危险性。
然而,罪犯驻狱期间危险性评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量表、方法和模式。从当前国内外对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模式来看,评估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统计评估法”,另一类是“临床评估法”。“统计评估法”是指将罪犯有关重新犯罪的情况和信息一一列举,折成分值,评估的内容包括静态和动态的、不变的和可变的因素,通过统计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危险性等级。简单的讲就是以罪犯的共同特征为标准而把罪犯分类。
大家都知道,罪犯既然具有共同特征,那么也具有不同特征,如果简单的把罪犯的共同特征为标准而把罪犯分类,那么免不了评估的粗浅性和片面性。
“临床评估法”是由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学家依靠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大量的访谈形成有关当事人是否会在今后从事犯罪作为判断或对其潜在的危害性得出结论的过程。
因为人类都具有掩饰性思维,正常环境状态下人的掩饰性思维占30%,那么罪犯是在非正常环境状态下,他的掩饰性思维会更高,这就使得“临床评估法”所得结论的可采信度会更低。
虽然我国监狱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实践工作起步较早,如1956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工作条例》中的分管分押、近年来根据罪犯悔罪表现开展的罪犯日常考核等,但这种实践的主观性较强,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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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缺乏客观指标。
二、第二生命形态学驻狱罪犯危险评估基本原理
第二生命形态学认为:人作为一个生存个体,是由身体和思维两部分组成。身体是我们有形的身躯,思维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意识、精神、心理、心灵、或智慧体,第二生命形态学把身体称为第一生命形态,把思维称为第二生命形态。思维指挥着我们的身体去实现我们思维编织出来的目的和想法。第二生命形态学,就是研究人类第二生命形态的形成、成长、成熟、使用规律的科学。
中科心理研究所顾宏翔教授带领他的研究团队,开展关于人类“第二生命形态”的研究,研究足迹遍及全中国,中国范围内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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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普遍超过15年,全盘吸取了国外专家的理论精华,结合中国的文化、历史、经济、人文、地理特点,成就了符合中国国民特点的“第二生命形态学”,并研发了大量的实用型技术与产品。 如今我们采用的“罪犯的危险性评估”就是其实用型技术的一种。
第二生命形态学罪犯的危险性评估技术,从客观、科学的角度找出行为背后的逻辑思维本质。因此,它可以从相对客观、科学的角度实现罪犯的危险性评估。第二生命形态学认为“罪犯的危险性评估”是:对罪犯侵害社会心态性的评估。
“罪犯驻狱危险性评估”是:对罪犯服刑期间心理健康状态的评估。驻狱罪犯是指罪犯入狱三个月以后,距出狱三个月之前的在监狱正在服刑的罪犯。
为什么第二生命形态学可以进行罪犯危险性评估呢?
因为所有犯罪行为都源于不健康心态的激发或积累。因此,犯罪也就是罪犯不健康心态在激发或积累过程中形成的危险行为。所以,对驻狱罪犯的危险性评估,就是对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心理状态的评估,心理状态越健康,则危险性越低;反之,则危险性就越高,即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健康水平=危险值=自觉侵害社会心态(或安全值:自觉服务社会心态)。
具体的说,罪犯在狱内改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监狱帮助罪犯调整狱内心态的过程。如果罪犯在狱内的心态不调整好,他会有更多负面心态堆加的机会,使心中的委屈值、仇视社会值、报复值等在入狱前的基础上继续堆加。因为监狱相对而言属于一个封闭空间,外界因素对这个封闭空间的干扰较小,罪犯在这个封闭空间中有足够的时间去回忆、去想象。如果监狱的改造过程没有实现罪犯在狱内的心态调整,他就会在原有的不满、委屈、仇恨、报复等不良心态基础上继续堆加,从而出现更多的不满、更多的委屈、更多的仇恨、更多的报复等。这也就是危险的根源,当这些不良心态堆加到不可自控时,危险行为必然出现。所以说:对驻狱罪犯的危险性评估,就是对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心理状态的评估。
三、第二生命形态学驻狱罪犯危险性评估方法
1、公式法:使用第二生命形态学专用的“心态健康公式”测量罪犯的心态健康程度。
2、讲调法:就是心理测评人员对所有引发犯罪的情绪源进行详细讲解,然后在被测人员主动心理状态下填写调查问卷,专业心理测评人员对每份调查问卷使用第二生命形态学问卷分析技术准确的评估出每个被测人员的危险程度。
3、展订法:对于个别、特殊的罪犯,测评人员采用特定的情景剧,然后选择这些个别、特殊的罪犯进行演示。专业心理测评人员进行观察、记录、分析,从而评估出被测人员的危险程度。
4、游戏联想测试法:横向(被动牵引)、纵向(成长堆积)综合测试法。使被测人员的真实心态逐步真实的在活动中表露出来,以便对被测人员的危险程度进行有效评估。
5、情景角色扮演法:让被测人员参与、体验、感受其引发不良心态的真正原因,理解形成犯罪行为之前的自我解读、自我理解、自我释然、自我认知,从而通过记录分析,评估出被测人员的危险程度。
表1 罪犯驻狱心理健康测评表(健康公式)
健康公式测评表格
日期 方式
语肢交换
虚拟交换
恃物交换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总计:
结果:
表2 罪犯驻狱危险性评估调查问卷(一)
罪犯驻狱危险性评估调查问卷(一)
编号:
姓名:
单位:
填表日期:
使用最多的非秩序沟通方式、使用空间、使用方式和使用频率:
选择
次数
省略式沟通
反问式沟通
阻断式沟通
对撞式沟通
冷暴力式沟通
我对别人使用
别人对我使用
我对别人使用
别人对我使用
测评结果:
生活空间
工作空间
空间走廊
生活空间
工作空间
空间走廊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结论:
制表:北京中科心理研究所
表3 罪犯驻狱危险性评估调查问卷(二)
罪犯驻狱危险性评估调查问卷(二)
编号:
姓名:
单位:
填表日期:
使用最多的非秩序沟通方式、使用空间、使用方式和使用频率:
选择
次数
交易式沟通
贬低式沟通
晦暗式沟通
无作为式沟通
埋葬式沟通
我对别人使用
别人对我使用
我对别人使用
别人对我使用
测评结果:
生活空间
工作空间
空间走廊
生活空间
工作空间
空间走廊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结论:
制表:北京中科心理研究所
四、结论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健康水平=危险值。危险值越高,说明被测评罪犯的危险性越大,反之,则危险性越小。
第二生命形态学罪犯心理矫治技术将“罪犯的危险性”分为三种:高危险性、较高危险性、较低危险性。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健康状态,与罪犯自身的根本生存能力、信息结构及生存成长环境之间存在一定比例的关系,这种比例关系,就反映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危险性。如图1:
被测评罪犯具有高危险性。(建议:及时干预、修复、矫治。)
被测评罪犯具有较高危险性。(建议:可以作为重点预防,给予干预、修复、矫治。)
被测评罪犯的危险性较低。(建议:常态预防即可。)
图 1
图 3
这样就实现了驻狱罪犯的危险性评估。在危险性评估的同时,也能够清晰的找到导致罪犯危险行为背后的本质原因。第二生命形态学罪犯心理矫治技术根据这些本质原因制定出了一整套相应的罪犯心理矫治实用技术。
以上结果均为男性驻狱罪犯,对于女性驻狱罪犯的危险性评估,方法与上述方法有所不同(因男女逻辑思维有所不同),比值也存在一定差异,结合这些不同特点就可实现女性驻狱罪犯的危险性评估。
因为新入狱罪犯普遍存在入狱激发性思维状态,因此,对于新入狱的罪犯在上述测评的基础上,还应考虑罪犯入狱后的激发性应急性心理表现。
而出狱罪犯也存在出狱激发性思维状态,因此,对于出狱罪犯在上述测评的基础上,还应考虑罪犯出狱前的激发性应急性心理表现。
以上部分,我们会在后续的文章中逐一展示。
参考文献
(1)《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于爱荣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10。
作者简介:
顾宏翔,男,北京中科心理研究所,副所长。
邰秀芬,女,北京中科心理研究所,研究员。
富国徽,女,北京中科心理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心理咨询师.
李 伟,男,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心理咨询师。
张绍臣,男,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法制科长。
通讯作者:李伟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回民区通道街奥威花园2号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