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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一课课件PPT课件劳动法概论1、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2、中国劳动立法的历史沿革3、国际劳动立法4、劳动法基本原理*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前资本主义社会——无相应立法 思考:为什么? 结论: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导致劳动力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离*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工资上限 思考: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为什么会出现劳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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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概论1、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2、中国劳动立法的历史沿革3、国际劳动立法4、劳动法基本原理*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前资本主义社会——无相应立法 思考:为什么? 结论: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导致劳动力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离*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工资上限 思考: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为什么会出现劳工法规这样“古怪”的法律?* 从16世纪30年代起,都铎王朝制定了一系列禁止流浪者的法令:1530年的法令规定,除年老、丧失劳动力者得领取乞食证外,凡身体健壮的流浪者,一律逮捕,系于马车后部鞭打至流血为止,然后迫令立志愿劳动誓言,并遣送回原籍.1536年亨利八世又重申前令,并规定凡第二次违令被捕者,鞭打之外,交耳朵割去一半,第三次违令者,则处死刑.此后每一代国王所制定的法令越来越残酷.据哈林兹海德编年史记载,亨利八世统治时期(1509-1547年)被处死失地的农民有72000人.伊丽莎白统治时期,每一年都有300-400人被送上绞刑台。马克思称之为“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它所起的作用是农民在被剥夺土地后,又用暴力把他们普成工资奴隶,为新兴资产阶级提供劳动力。 劳工管制——降低用工成本——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竞争力——完成原始积累* 劳动法的产生(1802--1913)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劳动立法 1、《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o劳动力租赁 o房屋租赁:    房东-所有权    房客-使用权 租赁:契约自由 私法调整劳动关系 * 2、19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标志现代意义劳动法的产生。 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的第一部立法——设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 从而:私法+公法结合的方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形成*劳动法的发展(1914--1950) 劳动立法的内容和覆盖范围更深更广8小时工作制,带薪休假,最低工资谈判,安全标准和安全员制度,改善妇女劳动条件《魏玛宪法》德国1919: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员工委员会*劳动立法全面发展阶段(20C50-70年代末) 劳动立法开始覆盖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劳动法律体制完整 劳动争议协商和司法制度健全 劳动执法监督 劳动立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共同原则趋向成熟*劳动立法面临挑战阶段(20C80年代以来) 全球化不可能向劳动者平分人类进步的成果 失业危机 劳动力资源分布不均,待遇不公*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o发展生产力的要求o适应了自由竞争的需要o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工人阶级的斗争推动劳动立法 另外:人类理性与良知,某些慈善团体和政治力量的推动都导致劳动法的产生* 新中国劳动立法的发展 50年代后期的试点劳动立法低谷时期60年代初期的试点劳动立法发展时期80年代后期的试点劳动立法成熟时期90年代的全面推广 1994年7月5日八届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以121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1人未按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决器的表决结果得以通过。o1995年1月1日实施*国际劳工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是联合国负责劳工问题的国际机构,成立于1919年10月,是联合国诸多机构中成立最早、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初衷及其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即制订和推动实施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以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国际劳动立法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成立以来到现在已有80多年的历史。从1919年到1939年,它作为国际联盟的自治性附属机构开展活动。国际联盟解体后,它便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1946年,成为新成立的联合国负责社会和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现有会员国175个。*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劳工立法和开展技术合作,促进“社会正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劳动者不是商品;(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3)任何地方的贫困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4)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社会作持续一致的努力。* 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从事国际劳工立法。主要体现为制订公约和建议书。到89届国际劳工大会(2001年6月)为止,共制订公约184个,建议书192个。(2)开展技术合作。(3)开展劳动领域的研究和传播信息。(4)开展培训和教育。(5)推进社会保障工作。(6)促进社会就业。通过与一些国家联合开展就业论坛等形式,交流各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推动和促进劳工的体面劳动。*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 三种意义上的“劳动法”概念 1,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 2,作为一个法典的劳动法 3,作为一门课程的劳动法(劳动法学)* “劳动”的含义 一,一般含义:使用劳动力的行为 二,劳动法中的劳动:劳动力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劳动中的一种。 1,隶属于某雇主的职工所为的劳动。 2,通过获取报酬而作为谋生手段的劳动。 3,为履行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义务而进行的劳动。 4,以此为职业的劳动。 因此,具体而言:劳动法中的劳动指: 职工(雇员)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及相关关系 一,劳动中的关系 1,与自然的关系——环保法调整的范围 2,与社会的关系劳动者之间——民法等调整 劳动者与单位——劳动法或公务员法、教师法等调整 因此,劳动关系的概念: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劳动关系的定义和内涵要点■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力生产资料同一主体劳动力生产资料劳动力所有者生产资料占有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内涵要点▲本人劳动力与他人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力使用关系▲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力交易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1,主体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2,关系特别:劳动力的使用关系 3,内容复杂: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地位双重:平等与隶属 5,表现奇异:对抗与非对抗*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三)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1■实质标志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形式标志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等■实质标志与形式标志的关系▲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三)劳动关系的认定——认定标志-2(1)职工人身与姓名不符案2005年8月,倪某丈夫颜某到某报社应聘发行员,在“人员登记表”中署名颜某,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报社经审查后同意录用颜某,并安排至芙蓉站任发行员。颜某妻子倪某以颜某名义到芙蓉站报到后一直从事发行员工作,芙蓉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此没有异议,按月发放工资,工资表上的名字和签名都是颜某。2006年3月24日,倪某骑自行车送报,在车站路被一无牌摩托车撞倒,肇事者弃车逃逸。到5月7日止,倪某治伤医疗费达7万余,医院估计治愈还需7万元。颜某要求报社承担此项医疗费用,被报社拒绝。于是,颜某以倪某为申诉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倪某与报社的事实劳动关系,并由报社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报社辩称:其与倪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倪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三)劳动关系的认定——认定标志-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倪某丈夫颜某到报社应聘发行员,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经报社审核同意聘用之后,本人并未到芙蓉站报到并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基于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倪某以其丈夫的名义担任报社的发行员,虽有不妥之处,但实际为报社提供了劳动,直接接受报社的管理,报社也为倪某发放了劳动报酬;此行为从2005年8月不间断延续至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历时8个月,报社相关管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化的管理知悉此事,对倪某提供劳动的行为提出质疑直至拒绝,但报社疏于管理,认可和接受了倪某提供的劳动。故应依法认定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倪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应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应当由报社承担。需讨论的问题:1、如何理解劳动关系的人身性?2、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志是什么?3、颜某和倪某中谁与报社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劳动力与劳务的地位比较生产要素:劳动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产品: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劳务产品组织生产*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2■区别要点* 客体 关系属性 主体 权利义务 劳动关系 生产要素(劳动力) 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劳动力交易关系 劳动者是雇主劳动组织的成员 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一般表现为给付劳动行为;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 劳务关系 产品(劳务) 产品交换关系 劳务提供者不是劳务接受者的组织成员 劳务提供者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3(1)医院护工纠纷案(案情简介)A医院在1995年7月前,陪护人员处于无组织状态,患者自己聘请陪护人员,陪护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患者直接支付给陪护人员。7月A医院进行陪护管理改革,将陪护人员组织起来。由A医院护理部对原零散的陪护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由护理部登记注册,并发给护工证;其护理工作由护理部根据患者的要求统一安排,实行轮班制度,要求护理人员遵守A医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其报酬由A医院以工资形式发给,并通过银行直接记入陪护人员的工资存折。陪护费按医院规定的标准由患者随同诊疗费、药费一起支付给医院。同时,还存在着少量的未经A医院护理部登记和安排的自行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3(2)医院护工纠纷案(案情简介续)2002年7月A医院与其经营合作单位B公司签订《关于规范管理陪护工工作的协议》(简称《协议》),其中规定:A医院委托B公司代为管理陪护人员,均为现在医院病区内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B公司协助A医院搞好护工管理工作,进行专业培训;护工必须遵守A医院的各项有关规定;由A医院对护工进行有关医院规章制度及生活服务方面的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才可从事陪护工作;招聘新的陪护人员,须由A医院进行素质考核,而B公司向A医院提供派往医院陪护人员名单,以备A医院核实确认,如有变更、增减须及时通知A医院。同年9月16日,A医院根据《协议》向各临床科护长发布的《关于规范陪护人员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指出:所有陪护人员于9月30日前到B公司报名登记,由B公司派到各病区从事陪护工作,其工作安排和各项待遇按以往规定执行;从10月1日起,任何人员未经B公司登记和安排都不得在各病区从事陪护工作。*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3(3)医院护工纠纷案(案情简介续)C某等15人从1990年起一直在A医院从事陪护工作,1995年7月经A医院护理部登记注册成为护工,其中1人还有加盖护理部公章的聘用合同书,而A医院编制内工勤人员和聘用制医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则加盖有劳动合同专用章。A医院发出《通知》后,有10人在10月1日前到B公司报到登记。她们认为,其劳动关系被A医院单方解除,并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要求A医院按照《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A医院认为,护工直接为患者服务,患者向A医院交纳医疗费用时,清单中列明了陪护费数额,A医院对陪护费提取管理费后,全部按各个护工的陪护时间和陪护种类发给了护工,这是代理患者转交陪护费而不是发工资,因而其与护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C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3(4)医院护工纠纷案(案情简介续)仲裁机构认定C某等人与A医院有事实劳动关系和A医院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裁决A医院向C某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医院不服该项裁决,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C某等人与A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通知》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只是变更护工管理机构,故判决不支持C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本案需讨论的问题1、A医院、陪护人员、患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定性?2、A医院、B公司、陪护人员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定性?3、本案是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还是变更?4、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5、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变更协议的护工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6医院病人护工劳务关系病房管理医院病人护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医院护工合作单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病人■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一阶段*劳动关系的一般理解(五)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界定广义劳动关系(雇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民事雇用关系人事关系劳动法民法公务员和准公务员公务员法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动法、人事特别法*劳动关系的种类 (1)职业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职业劳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类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适用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2)附随劳动关系 附随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服务关系 ——劳动团体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衡量“密切联系”的标准:(1)是产生劳动关系的前提:(2)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3)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2)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3)我国劳动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用人单位: 1、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的 5、排除情况: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组织;农户、民法调整的雇主*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者:现阶段我国实际上排除了某些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可能性。这些人员包括: A.公务员; B.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C.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D.现役军人; E.家庭保姆。(见劳动部100条意见)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讨论: 1、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适用劳动法?*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法。理由如下:第一,退休年龄是劳动法确立的标准,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就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第二,退休人员再就业,亦不享受社保待遇。第三,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第四,退休人员与其原来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将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则形成双重劳动关系,不利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第五,退休后进入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不同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其不能得到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保护,这种规定是将劳动者的定义限定于一定的范围,目的在于促进适龄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劳动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3、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劳动法与公、私法划分 社会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的特征 1、公法、私法兼容 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3、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原则的功能 1、统一劳动法的精神 2、劳动立法的准则 3、指导、弥补劳动执法与司法*劳动法基本原则 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自由原则 2、劳动协调原则 3、劳动保障原则*1、劳动自由原则 (1)就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言,表现在: A、必须肯定和维护劳动者的人格独立 B、必须确认劳动者独立的法律地位 C、最核心的表现是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D、劳动者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自由和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自由 (2)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2、劳动协调原则 (1)劳动法目的性原则要求 A、劳动权利义务统一:确立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确保劳动法的主体既享有劳动权利又负有劳动义务;确保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实现对应。 B、劳动关系的契约化 C、劳动法主体利益的平衡 D、劳动法上各种力量的有机组合 (2)劳动法手段性原则要求,注重和平谈判、协商、调解、仲裁这些调整手段。*3、劳动保障原则 (1)确立劳动关系的契约机制 (2)建立各种强行性的劳动基准 (3)赋予劳动者结社权 (4)建立劳动纠纷的排解机制*劳动法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1)宪法;(2)法律;(3)劳动行政法规、规章;(4)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5)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6)有关的法律解释; ——非规范性文件(7)自主性规范(包括集体合同、劳动合同)(8)习惯法;(9)判例法;?(10)劳动政策、劳动标准;(11)工会规章;(12)抽象劳动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张学珍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她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由于过错侵害了张国胜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张国胜死亡前的医疗费、家属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劳动法的作用 1、有助于提高生产力 2、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 3、有助于人权的保障 4、有助于社会安定*劳动法律关系一、何谓法律关系二、何谓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事实劳动关系的原法律定义: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新法律定义: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不符合法定模式(缺少法定要件)的劳动关系。不包括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地位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模式(劳动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定模式(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重新定义* ■事实劳动关系的分类 ▲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28条) ▲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第93条)*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内容: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3、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劳动行为抑或劳动力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 1、产生:行政指令或合同方式 2、延续: 3、变更:思考——主体能变更吗? 4、暂停:停薪留职、停产息业等 5、终止:有哪些方式?* 劳动法律事实 1、什么是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例如:婴儿的出生产生了一个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的死亡引起继承的开始。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事件法律事实的发生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为自然事实。例如:雷击将牛劈死,导致所有权关系的消灭。(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条件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并没有确立、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劳动法主体 一、劳动法主体的概念 二、种类: 1、劳动主体 2、用人主体 3、劳动行政主体 4、劳动团体 5、劳动服务主体 三、劳动主体的体系*劳动者概述 (一)、劳动者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者的广义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概念(狭义的职工) ——劳动者的特征: (1)劳动者是劳动法概念体系的核心 (2)劳动者是自然人在社会上扮演的一个法律角色 (3)劳动者是一个总括概念* (二)、劳动者的分类 1、职员和工人 2、正式工和临时工 3、固定制工和合同工 4、城镇合同制工和农民合同工 5、正式工和派遣工 6、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 *二、劳动者的资格 1、劳动权利能力:一种法律资格 劳动权——宪法上的权利 劳动权利——普通劳动法和合同等中的权利 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及其例外 1)户籍 2)职数 3)制裁*劳动行为能力 1、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的区别 1)根据不同:一为法律;一为身体 2)属性不同:一为法律;一为自然 3)意义不同:一为实然;一为应然 2、影响劳动行为能力的因素 1)劳动年龄:16周岁(最低)——18(完全)——60或55退休) ——特殊情况:文艺、体育、特种工艺 2)健康:病;残;妇*劳动行为能力 3)智力 ——精神;文化;技术 4)自由:劳教、劳改、学习*劳动者资格的特征 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与根据不同 2、终止时间和依据不同 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关系不同:能否代理? 4、制约因素不同*劳动权利 1、实体权益(目的) 参加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 劳动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障权 劳动福利权职业培训权 2、程序权益(手段) 劳动争议权集体协商权 结社权民主管理权*劳动者的义务 1、给付劳动:全面、亲自 2、忠实:遵规守纪;保密;上缴;进步 3、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会 完成作业: 小论文:1、浅谈我国工会法律制度的完善 或2、浅谈工会的独立性 或3、试论工会的罢工垄断权 要求 1、一千字左右 2、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 3、手写在作业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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