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支付委托保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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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承包商)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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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共天,工程类别,质量要求。
业主名称,法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
话,电子邮箱。
承包商名称 , 企业注册地,企业资质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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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资质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执业证书号,注册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号码,资质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号,注册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第三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3.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
3.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规定提示: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第四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4.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以下第项方式:
4.2.1本保证为一次性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年月日)起至业主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之日后日内止。
4.2.2本保证为分段滚动担保。滚动分段按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时间段分为段实施,每段保证期限为业主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款付款支付之日后的日内。最后一分段的保证截止日期为业主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
部工程结算款项(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之日后日内止。每段的担保额度按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时间对应的工程款付款金额为限。
4.3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当分段滚动担保期限结束,应由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分段工程的担保。
4.4甲方与承包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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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5.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5.2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5.3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当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累计保证责任达最高保证金额后,本合同担保责任解除。
第六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6.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月。担保期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期计收担保费;担保期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期计收担保费。
6.2本合同生效日后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第七条反担保措施
7.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甲方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金、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信用)担保。
7.2甲方提供的现金反担保保证金不得低于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的%,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并于年月日前一次性缴清以上全部反担保保证金。
7.2.1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之前由
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该笔款项。
7.2.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用反担保保证金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7.2.3在保证期间,甲方按约定履行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或乙方用反担保保证金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后尚有余额的,待保证责任解除,保证期间届满,保函原件退回的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或余额无息退还甲方。
7.3甲方采用抵(质)押物、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反担保措施的应为以下第项:
7.3.1由为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的保证反担保。
7.3.2由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
7.3.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用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保证金和抵(质)押物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7.4甲方提供的反担保的期限为:
7.4.1担保期内未发生代偿的,担保责任解除,反担保也随之解除。
7.4.2担保期内发生代偿的,乙方履行完担保责任,甲方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反担保解除。
第八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另外,自乙方代偿之日起,甲方应按代偿款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9.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9.2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的保后监管工作如定期的或随时的检查,包括提供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的资料凭证等。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9.3甲方如有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或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甲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9.4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款方式解决:
1.向提起仲裁;
2.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本合同由甲乙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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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生效。
12.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支付保函
编号:
(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以下简称:业主)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款。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规定提示: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以下第项方式:
2.1本保证为一次性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年月日)起至业主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之后
日内止。
2.2本保证为分段滚动担保。滚动分段按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时间段分为段实施,每段保证期限为业主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款付款支付之日后日内。最后一分段的保证截止日期为业主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工
程结算款项(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之日后日内止。每段的担保额度按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时间对应的工程款付款金额为限。
3.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当分段滚动担保期限结束,应由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分段工程的担保。
4.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累计达到本保函最高金额或贵方主张的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
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且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