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验收工作概论
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12年4月
前言
自20世纪80~90年代末,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逐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1999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这一体系的一个代表性文件,在使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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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体系在行政行为的规范化、验收主体清晰化、验收工作深度、验收职责的明确等方面已显得需要加强和完善。从2004年起,在水利部建管司的直接领导、组织下,经过几年的细致工作,于2006年12月18日颁布了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形成了新验收体系的龙头文件;于2007年7月14日发布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以下简称《评定规程》);于2008年3月3日发布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简称《验收规程》),逐步形成了较完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新体系。
以下结合对《验收规定》和《验收规程》的理解,对在新体系下验收工作的要点与各位交流体会。
一、验收工作的要点
(一)工程验收的分类
《验收规定》第三条将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它主要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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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间机组启动等验收环节。一般来说,涉及到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验收环节必须进行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征地移民、档案、水保、环保、决算审核及审计、消防、劳动安全等)、阶段验收(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排水通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等)及竣工验收。
(二)工程验收的主持单位
1、法人验收主持单位为上级明文组建(指定)的项目法人。
2、政府验收主持单位
(1)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验收规程》第二十条对此作为规定: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3)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批准文件中明确。
(2)阶段验收主持单位为竣工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
(3)专项验收主持单位
征地移民——承担此工作的地方政府(一般如此) 自检,省水利厅抽查,竣验主持单位复核。
档案——竣验主持单位
水保——竣验主持单位
环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审批单位
消防——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
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法人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
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方式:
由项目法人(或由其委托监理单位)主持现场检查并召开参建各方验收会议(运行管理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程序: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 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2、单位工程验收
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以上4项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对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还应满足以下2条:
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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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方式:
由项目法人主持现场检查并召开参建各方和运行管理单位参加的验收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当建管分离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程序: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3、合同工程验收
内容和程序: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方式:
由项目法人主持现场检查并召开合同有关各方参加的验收会议。
(四)政府验收
1、阶段验收
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阶段验收中各种验收情况的条件不尽相同,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的条件为: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过水建筑物已具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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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验收;
5)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他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试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方式:
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委托单位)主持现场检查并召开由质安机构,运管单位、专家(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组成的验收委员会会议,参建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会。
程序:
参照竣工验收程序8.5.3条件进行。
2、专项验收
按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请注意:
1)征地移民:有自验→抽查→复核三个环节(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征地移民专项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移民[2003]68号)。
2)水保验收: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之前要作好技术评估工作(水利部令第16号)。
3)环保有打捆验收先例。
4)档案验收要现场复核,应注意各类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重点是竣工图、各类批文及质量检测文件等。
5)决算审计是由竣验单位审计部门主持进行,要求有审计报告。决算审查是由竣验单位财务部门主持进行,可在竣工验收中一并表达意见。
3、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暂未发布)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一阶段——竣工技术预验收
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5)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方式:
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专家组,对工程现场和各类资料进行检查,在分组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予验收工作报告》。
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作报告;
6)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第二阶段——竣工验收
内容和程序: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①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②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③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④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⑤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⑥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⑦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方式:
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现场检查,并召开由地方政府及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质安机构,运管单位及专家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会议(工程投资方也可参加)。参建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会。
在条件成熟时,两个阶段可连续进行。
二、验收新体系的主要变化
1、明确了验收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2、按主持单位不同,将验收划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验收规定》第三条)。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规范了行政行为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类验收的主持单位,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3、竣工验收中,取消了初步验收,设立了以专家组工作为主的技术预验收,对大型水利工程还必须进行“技术鉴定”(《验收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进一步深化了验收工作内容。使验收工作质量得到提高。
4、明确了验收监管体系,加强了验收监管(《验收规定》第十、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管机关可视情况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
5、质安机构的职责变化:不主持外观评定(《评定规程》4.3.7条),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和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验收规程》第3.0.1条、4.0.4条)。
6、明确了竣工验收时间和申报部门(《验收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7、明确了验收依据(《验收规定》第五条)。
8、提出了专项验收(《验收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9、提出了各方的验收责任和处罚(《验收规定》第四十二至四十五条)。
10、明确了各类报告的格式(《验收规程》附录)。
11、要求验收对工程质量有明确结论(《验收规程》1.0.10条),并体现了验评分离原则(《验收规程》8.5.4条)。
12、明确了验收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验收规程》1.0.14条)。
13、《验收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注: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与项目法人抽检要求相同)。
三、验收中的常见问题及认识
1、对新《验收规定》、《验收规程》的监督管理认识不足,日常监管还不够。
2、法人验收中质量评定可评优良或合格,在竣工验收中对整个工程只评“合格”。
3、监理单位质量检测中“见证”多,实测少,对大的质量缺陷和事故的处理过程及结论应反映。
4、质安机构对工程质量应有适当检测,对大的质量缺陷和事故的处理过程及结论应反映。
5、对设计变更的分类应非常关注,并明确阐明。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尚未成文)。
6、工程质量一贯是验收工程重点,其相关检测成果及文件应妥善分类、明确标准、科学描述。必要时竣工验收委员会会再次抽检。
7、工程量统计口径要一致,再一次要求要有初设批复、技施设计(含变更)和实际完成这三个量,应从基础验收做起。
8、验收的工程范围应在空间和时间上界定清楚。
9、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评定规程》,不要轻易划分“单项工程”。
10、各专项验收(含竣工审计及审查)完成后,其整改情况应反映在竣工报告中。
11、验收前,有关问题应尽早与主持单位交换意见,达成共识。验收中被验单位要及时回答有关问题,并对修改意见作好记录,以便改正。
12、质量抽检中,对不合格部位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应明确表达。
13、尾工的项目、范围、工程量、投资、时间安排等,应明确表达。
14、对《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