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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规章制度【篇一:民政各项工作制度】救灾救济管理制度一、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一)救灾款:是指上级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区民政部门接收后下拨到各街道、农委的捐赠款。(二)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基本生活,购置下拨的物资,区民政部门接收下拨的捐赠物资和街道、农委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三)救灾款物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四)救灾款物使用范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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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政各项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救灾救济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一、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一)救灾款:是指上级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区民政部门接收后下拨到各街道、农委的捐赠款。(二)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基本生活,购置下拨的物资,区民政部门接收下拨的捐赠物资和街道、农委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三)救灾款物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四)救灾款物使用范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五)救灾款物使用的重点:重灾区和重灾户。指五保户和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及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的困难户。(六)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街道、农委民政部门办负责分配指标的提出、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核、发放工作的组织落实、账目的整理归档和核报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指标的审定和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批。1、调查摸底。2、张榜公示。3、救灾款物发放。4、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台帐。(七)应急救灾款物发放应急期间指遭遇较大或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对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实施紧急救助。1.直接下拨到区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区民政部门领导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2.下拨到街道、农委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街道、农委领导1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一)每年9月上旬开始,社区(村)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一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的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的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9月下旬上报至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接到社区(村)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上旬前报区民政局。(二)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救济款物的发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发放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后,救助群众凭《灾民救助卡》领取救济款物,各级民政部门有救灾救济工作台账,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额要公开,救助对象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街审、区定”四个程序确定,保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和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救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工作台帐。三、灾情信息报告初报: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村)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2个小时内上报市民政部门。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情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社区(村)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每天9点之前汇总上报地市民政部门。核报:灾情稳定后,社区(村)应在1天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2日内核定灾情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优抚工作管理制度(一)享受定期定量抚恤、补助条件:1、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人员。2、三属:(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3、伤残军人:(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5、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城镇无工作且生活困难及农村的,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直接参加过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的人员和作战指挥员、作战保障员。(二)一次性抚恤(死亡抚恤)条件:1、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2、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是:(1)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职业病范围参照卫生部关于职业病的规定:(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然发病死亡;(5)因医疗事故死亡的;(6)在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3、病故的现役军人。五、受理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篇二:民政工作制度】民政工作制度一、民政办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救灾救济,依法保护老年人、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好低保户、伤残户的权益,帮助解决示范区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问题。(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法律、法规,负责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三)负责辖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承担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四)负责辖区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承担辖区老龄日常工作。二、服务项目(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二)五保收养服务。(三)优待抚恤服务。三、办事程序和条件(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1、本辖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救助对象。2、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请救助事由,并如实填报个人和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分场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社会事务管理局。4、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取救助金的对象,月人均收入变动时,将根据情况调整保障金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取消。5、低保金发放坚持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低保对象由社会事务管理局通过分场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五保户收养服务1、本辖区福利事业单位可收养本街道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孤寡老人。2、五保户收养服务程序:本辖区常住城镇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调查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然后,通知敬老院或福利院以收养,并办理入院手续。(三)优待抚恤服务1、本街道辖区内的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待对象,优待金发放服务程序:根据市定标准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向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优待金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兑现。2、对符合规定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发放抚恤金、补助金。【篇三:社区民政工作制度】社区民政工作制度1、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低保工和的方针、政策。2、准确掌握政策法规,善于研究和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3、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及时审批,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低保待遇。4、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严格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公示、公告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弄虚作假。5、坚持公开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6、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给予必要扶持。7、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8、组织社区各单位及家庭敬老认亲、扶贫认亲、联络济困、对口帮扶、包户扶贫等形式与保障家庭结对子,帮助解决各种困难提供生活与精神援助。9、认真落实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暖气费、大病救助等方面的社会救助等政策。10、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11、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低保对象档案。12、对社区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检查,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意见。13、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社,完善各项制度组织社区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或低偿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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