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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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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确定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确定25-Aug10计价范围分析计价风险分析计价条款分析招标定价评审机制‘施工图总价合同’~一般指在招标时业主提供细化施工图设计;~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准确性、物价上涨等风险例:报价的任何漏项都被视为投标优惠图集号一个重要特性:“施工图预算计价是按图计价,计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承包人负责!”【案例】某大厦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投标人甲误将本标段内的四个会议室当成三个进行报价。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在其它条件基本相差不多的情况下,因甲单位报价稍低而中标。评标人员当时并未发现甲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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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确定25-Aug10计价范围分析计价风险分析计价条款分析招标定价评审机制‘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图总价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一般指在招标时业主提供细化施工图设计;~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准确性、物价上涨等风险例:报价的任何漏项都被视为投标优惠图集号一个重要特性:“施工图预算计价是按图计价,计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承包人负责!”【案例】某大厦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投标人甲误将本标段内的四个会议室当成三个进行报价。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在其它条件基本相差不多的情况下,因甲单位报价稍低而中标。评标人员当时并未发现甲单位少报一个会议室,也未留下相关的质疑及澄清材料。甲单位在竣工结算材料中,将此遗漏作为工程变更项目列入结算总价。业主认为:漏项应是投标人自己承担的风险,况且当初确定甲为中标人的时候正是看中了该单位的低报价,如果此漏报项目在竣工结算时补齐,于情于理都不合理。甲单位认为:他们承认投标报价时有遗漏,但业主在开标后未予公开指出并要求投标人澄清,属恶意隐瞒,况且实际施工也是按照四个会议室做的,应该列入最后的结算价款中。对这个案例呢如何处理才较妥当呢?【观点】1)关键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如为总价包干,一般不能计算,承包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况且也无法举证证明。(08)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08)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阐释】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08)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08)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清单单价合同’问: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问:(“清单合同”)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按:若采用上述‘清单单价合同’,投标人肯定会复核工程量,但既然允许‘策略报价’,他还会主动指出误差吗?)例:某合同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08规范》5.2.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08宣贯》认为,此项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得不到支付,在竣工结算时将不被承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清单总价合同’~按清单格式报价、按图纸(合同)施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实例】:某合同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清单总价合同)。(■)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复核过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承包人确认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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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思考】某工程采用“清单总价合同”招标,由于报价时投标人的造价软件出现问题,结果造成所报总价出错,高于明细价汇总额。评标时未发现,中标了。后来施工中业主发现了就要求核减,按明细单价汇总调来整原来总价。你认为呢?相反,要是软件问题造成承包商报出的总价比构成明细价汇总要低,那又该如何处理呢!假如本案采用“清单单价合同”招标,你认为又该如何处理呢?个人认为:无论是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中标总价’应是最具有约束力。对‘清单总价/单价合同’来说,中标后若发现‘单价’和‘中标总价’不吻合,此时应以‘中标总价’为准修正投标人原报出的‘单价’,不能教条的认为原报出的‘单价’具有约束力。比如,有时‘单价’高而‘中标总价’低可能是由于有意或无意的算术错误造成的,此时应修正单价用于变更(清单总价合同)或计量结算(清单单价合同)。因此,应该说:“和‘中标总价’吻合的单价才具有约束力!”…1000工程量11万1.1万110①500万500万…其他项合价(修正)合价(投标)单价项目【案例】‘清单单价/总价合同’中标后的发现算术错误,可以修正错误并改变原中标价格吗?也即下表中原中标价501.1能修改为511吗?可能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修改单价为11;单价110属正常水平,合价修正为11万。唱标价501.1万,修正结果511万,差额9.9万。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在修正结果511万里让掉利润9.9万。假设修正结果511万里含利润总计为99万,即总让利10%,也即每项价款里的利润让掉10%。假设①单价110中含利润20,让掉10%,利润调整为18,调整单价为90+18=108。其他项单价也按此原理调价‘初设图总价合同’~一般指在招标时业主提供初步设计(有时也提供初步BQ单),细化设计由承包商自己完成。~即使业主提供清单,也仅是参考,清单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现在国际上主流是这种总承包模式下的固定总价(“一口价”),清单计价格式显得并不重要。但这是螺旋式上升,没有“清单计价”阶段培育的市场定价理念和能力,后面是不可能报出总承包的“一口价”的!就像初学英语时写单词要用四线格!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很多人连按四线格写单词都很吃力,另一方面高端市场要求我们具备用“草体”英文进行书面沟通的能力!】①一般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会对投标单价的合理性作出评判,要求投标人把一些‘不合理’的单价修正成‘合理’单价,作为工程变更之用。②有时‍招标清单会附带一份单价表(ScheduleofRate)【按:单价表是业主提供的】,当出现变更时,业主会‍用该单价表来组价确定变更部分‍的价值。‍一般讲,单价表中的单价是应受社‍会广泛承认的,基本可以反映市场竞争水平的。有经验的承包商会‍在投标前认真审阅单价表,对其中‍明显不合理的单价要提出质疑,或‍者反映到标价中去。③对‘经评判的投标单价/业主指定单价’不适用的变更,业主往往会从市场询价(StarRate),以此作为确定变更价值的协商依据。既然业主提供的初步清单是参考性的,招标人仅通过总价来确定中标者,那怎么能保证投标人不进行策略报价,即故意把单价报高一点,总价报低一点,而在中标后发生变更时,要求按高单价来确定变更单价呢?因此国际工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细的截面尺寸。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承包商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40000m3。合同签订后业主详细施工图提供出来,再细算一下,混凝土量为56000m3。你认为这16000m3的差额应由谁来承担呢?当然作为“初设图总价合同”,这个16000m3的差额最终就作为承包商的报价失误,由他自己承担。同样的问题出现在北京的燕莎大厦项目中,本项目为中外合资项目。中建总公司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对钢筋工程,承包商报出的工作量为1.2万吨,而实际使用量达到2.5万吨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损失超过600万美元。【案例】某工程采用“初设图总价合同”,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66000m3。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40000m3,则增加了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56000m3,则增加了10000m3。双方对合同工程量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不过,承包商若想基于以上两点索赔成功,必须在合同、技术、造价、法律等方面具备超强的能力!“图纸描述和标注不清楚、不详细,投标人按工程档次相配比的要求、通常做法或行业惯例承担责任,剩余责任由招标人承担。”(建筑经济2008年第10期)①针对上述二例,承包商可以主张投标期太短,合同显失公平,当然这需法律支撑。②因“初步设计图纸”简单,承包商投标时只能根据其自身的施工图设计(“承包商细化设计”)来报价,而后面业主提供的施工图(“业主细化设计”)与“承包商细化设计”严重不符。此时,承包商若能举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其所作出的“承包商细化设计”是合理的,那承包商可以主张“业主细化设计”是对合理的“承包商细化设计”的重大变更,因此主张给予补偿。——实质就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重大误解”个人思考关于“重大误解”【案例】某工程外资业主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外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承包商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业主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业主应追加价款。业主不同意这个要求。你认为呢?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作为施工依据的,通常只能用来编制概算。本案中,业主未明确“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正常理解应该是按照“蓝图”报价,此时业主要求按“白图”施工,承包商完全有理由主张当初报价时存在“重大误解”。采用总价合同,要求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能准确计算工程量。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不长、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是实价。当工程内容和设计指标不能十分确定或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时采用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在工程量表中填入工程单价,计算出合同价,作为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竣工时以竣工图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投标报价是虚价。个人以为:关键是看细化设计的主导权!总价/单价合同如何选用?(一)CONS(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单价合同(二)EPCT(Conditions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通常情况是,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提供一个配套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总价合同FIDIC合同:问: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建设部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1)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清单单价合同’(2)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总价包干合同’“清单包干”、“图纸包干”、“项目(合同)包干”“清单范围”、“图纸范围”、“合同范围”关于“三个范围”的讨论工程承发包范围是固‍定价款的核心,要明确报价范围和合‍同承包范围是否一致。【案例五】某房建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应使用白水泥进行洗手间马赛克勾缝,但在图纸中写明这项工作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在使用何种水泥进行勾缝的问题上发生争执。业主认为使用白水泥勾缝满足美观要求,因此承包商应使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做这项工作;而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条款,指明图纸制约着工程量清单中的描述,因此应该按照图纸的要求施工,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是属于正常履约。(清单范围VS图纸范围)最后咨询工程师裁决,承包商可以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勾缝,如果业主执意使用白水泥勾缝,则咨询工程师就必须发出工程变更令,给承包商追加费用。结果,业主为了节约开支,只得接受承包商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施工。《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第四章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两种管道放一个沟中极不安全,违反工程规范。在合同解释顺序中,规范优先于图纸。即使施工图上注明两管放在一个管道沟中,这是一个设计错误。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的。而且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承包商没有遵守合同规定。你认为工程师的解释成立吗?(图纸范围VS合同范围)【案例】在我国某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通知业主代表。在技术规范中规定,消防用水管道必须与电缆分开铺设;而在图纸上,将消防用水管道和电缆放到了同一个管道沟中。承包商按图纸报价并施工完成后。但工程师拒绝验收,指令承包商按规范要求施工,重新铺设管道沟,并拒绝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其理由是:【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就是说,施工单位的确应该严格按图施工,但是如果根据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明显发现设计图纸或设计改动会影响建筑的质量和安全,就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提出意见。这是《条例》规定的施工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必须履行。有人认为工程师这种处理比较苛刻,且存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因为:①不管怎么说设计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图纸错误应由业主负责。FIDIC4.7款规定,如果业主提供的基准资料(如基准点、基准线)是错误的,只有当这些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业主才会给承包商工期和费用的索赔。FIDIC1.8款规定,如果承包商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错误或缺陷,应立即通知雇主。如果承包商没有尽到这个责任,会影响他的索赔权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当然工程师的工作不能免除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如:<07施工招标文件范本>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②施工中,工程师一直在“监理”,他应当能够发现承包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指令纠正。③假如上例中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向业主提出设计错误,业主指示“按合同(即按技术规范)施工”,此时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建议被采纳但并未构成变更!例:某国内工程合同规定:2.5承包人在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图纸、技术规范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前就应当发现的,在招标文件澄清时即应主动提出,履行提醒义务。由于承包人在招标文件澄清时未尽提醒义务,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当然在作上述合同规定时应考虑承包商承担这个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例如必须考虑承包商投标时有无合理的做标期。如果做标期太短,则这个责任就不应该全由承包商负担。比较准确的说法是:合同首先是固定价的,但本着“风险分担”的原则,固定价合同应约定“调价条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物价波动”风险法律风险其他风险(08)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08)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关于“物价波动”风险《08规范宣贯材料》: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本规范在本条的条文说明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0〕494号):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苏建价〔2008〕67号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四、……。(建议)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cont'd个人看法:即使不缺指导价,若双方认为指导价不准,此时也可以以双方协商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调价依据。【实例】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下称业主)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30%~50%——“情势变更”——显失公平本案可协商出合理的幅度范围(可按行业惯例,如10%内承包商单方承担,10%外协商双方承担)进行双方分配,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业主亦能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关于法律风险(08)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08规范宣贯材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实例:后继法规】1994年7月16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招标合同签字仪式今天在京举行,合同中标价73亿多元人民币。1994年9月,小浪底工程正式开工,1997年10月成功实现大河截流。经过6年多的努力,耗资400多亿元,小浪底主体工程于2001年底顺利完工。工程施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94劳动法’的实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了工作时间,投标时按每周6天考虑,而新《劳动法》规定为每周工作5天,且对加班时间给予总量限制;二是提高了加班工资标准,将日常星期天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从基本工资的100%、150%、和200%分别提高到150%、200%和300%。新工时制影响了进度,故要增加人员和相应临时工程,承包商据此要求工期索赔,索赔金额达2000多万元。其他风险约定①汇率风险【实例】②…………风险【实例】1980年代,中国某建筑公司在埃及的一项工程,合同款额是以当地货币(埃磅)表示,计300万埃磅,结算方式是‘全部以当地货币(埃磅)支付’。结果,签约时1埃磅兑换2美元,完工后是1美元兑2埃磅,整个工程因为汇率的波动损失高达300%!(按:初始合同300万埃磅对应600万美元,结算价300万埃磅对应150万美元。)计价条款合理性TheICEConditionsofContract,whichhavebeeninuseforoverfiftyyears,weredesignedtostandardisethedutiesofcontractors,employersandengineersandtodistributetherisksinherentincivilengineeringtothosebestabletomanagethem.现在由于买方市场而产生的傲慢心理,以及对承包商的不信任心理,业主在合同文件起草、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中,常常不能公平地对待承包商,在合同中过于推卸风险,压低价格,用不平等的单方面约束性条款对待承包商,让承包商承担过多风险。【案例】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的为一商住楼的施工工程。主楼地下一层,地上24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36000m2。合同协议书由甲方起草。合同工期为670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为:“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而改变。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本合同签字后经过了法律机关的公证。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实际上很粗略,无配筋图。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1800元/t。承包商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工程开始时一切顺利,但基础完成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的市场价格,市场钢材价格在很短时间内上涨至3500元/t以上。另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后来设计虽未变更,但增加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项工程,其中最大的是钢筋。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通常商住楼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的钢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按照合同条款,这些由谁来承担?(承包商承担)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承包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能力。承包商已不期望从本工程获得任何利润,只要求保本。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承包商无奈,放弃了前期工程及基础工程的投入,撕毁合同,从工程中撤出人马,蒙受了很大的损失。而业主不得不请另外一个承包商进场继续施工,结果业主也蒙受很大损失,不仅工期延长,而且最后花费也很大。因为另一个承包商进场完成一个半拉子工程,只能采用议标的形式,价格也比较高。在这个工程中,几个重大风险都集中在一起:工程量大、工期长、设计文件不详细、市场价格波动大、做标期短、固定总价合同。最终打倒了承包商,损害了业主利益,影响了工程的整体效益。计价条款清晰性又如某合同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价格水平应与原报价水平相当),经工程师审查确认发包人批准后执行。‘价格水平应与原报价水平相当’:显然不是按政府定额得出的‘平均价’,原报价水平是承包商的‘承诺’!1)对开挖的坑穴进行实际测量工作面放坡2)对开挖出来的土料进行实际测量如可以约定:按施工图纸和经业主方批准的土方开挖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计量,防止承包人“故意”挖深一点、挖宽一点!【案例】某合同条款:“当出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文件不符时,土方工程量按实调整(按实结算)。”实际中遇到开挖管沟土方的工程计量:A、尽量把原则性的计价约定具体化【案例】在某供应合同中,付款条款对付款期的定义是“货到全付款”,而该供应是分批进行的。在合同执行中,供应方认为,合同解释为“货到,全付款”,即只要第一批货到,购买方即“全付款”;而购买方认为,合同解释应为“货到全,付款”,即货全到后,再付款。从字面上看,两种解释都可以。双方争执不下,各不让步,最终法院判定本合同无效,不予执行。实质上本案例还可以追溯合同的起草者。如果供应方起草了合同,则理解为“货到全,付款”;如果是购买方起草,则可以理解为“货到,全付款”。B、尽量减少计价条款的“不确定性”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评估法。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报价(不低于50分)投标报价合理性(不高于20分)施工组织设计(不高于20分)投标人经历及业绩(不高于10分)招标文件应明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如设定的指标及评分标准一般为:高出1%,扣1分(苏建招函[2004]11号)“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以低于招标人设定的标底的一定幅度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有效性的基准价,或者按照投标报价与标底的偏离幅度进行评分的,属于将标底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如何确定招标定价评审方法?投标报价评审的三种方法:    方法一: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则:招标最低控制价C=A×K,    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8%。    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0〕333号    方法二: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招标控制价为B,则:   招标最低控制价C=A×K1×Q1+B×K2×Q2,   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   Q2=1-Q1;   K1的取值范围为95%~98%;   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修、安装工程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   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方法三: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3%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8%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进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6%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12%的,评标委员会应直接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所有投标报价中有2个或2个以上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3%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8%的,评标委员会将从最接近3%的开始,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若某一投标报价被判定低于成本,则从该投标报价开始,所有低于该投标报价的投标自动被判定低于成本。    将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低于基准单价(基准单价=有效投标人相应价格平均值×50%+工程预算价相应价格×50%)的85%范围的全部列出,用其投标价格与相应基准单价的价差乘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合价差大于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利润金额的,即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如何评判投标价格构成的合理性?为了衡量投标报价构成的合理性,限制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过高或过低的投标单价/价格的具体标准。设定标准的方法有:以定额基价的一定幅度为标准;或以招标人设定的标底价格的一定幅度为标准;或以投标人投标价格的平均值的一定幅度为标准。确定清单项目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成立……“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作出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偏离总价=Σ|(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价格—设定的标准价格)×数量|                   偏离总价合理性评判扣分=合理性最高扣分值×                    评标总价也有招标文件规定:对于某一项‘过低价格’,虽然未被认定为总价低于企业成本,但投标人未能对这一过低价格的合理性提供有说服力的说明,则在评审中将此项‘过低价格’调整为‘平均价格’,作为‘评标价’。当然,‘平均价格’仅仅作为‘评标价’,若中标的话,仍以此项‘过低价格’来确定合同价。【按:在香港评标时若业主有理由认为你单价过高,此时会建议给你建议合理单价用于变更,你不接受,业主可以拒绝你投标。同时,你单价过低,业主会提醒你,你要不损失投标保证金,撤标;要不你必须‘死扛’,业主会盯住你的。】如何界定低于成本报价?(08)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单价/价格与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或者单项费用差。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某评标纪律:“评标结束后至发出评标通知书之前,工作人员须对评标过程、专家名单、定标情况及投标人投标书等进行严格保密,一经发现泄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形成中标价(即确定中标人)200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57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00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7条: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此条是指“中标前”)200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59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成本加酬合同(Cost-Plus-FeeUSA)/成本补偿合同(CostreimbursablecontractUK)成本+固定百分比酬金(Cost-Plus-Percentage-Fee)成本+固定金额酬金(Cost-Plus-Fixed-Fee)最大成本+固定酬金(Guaranteed-Maximum-Cost-Plus-Fixed-Fee)RiskNEC(UK)合同系列把它从Costreimbursablecontract中分离,单列称为目标合同(Targetcontract)。AIA(USA)合同系列把它仍归属于CostPlusFeecontract,习惯称为激励合同(Incentivecontract)。课后拓展思考一Targetcost+Targetfee(目标成本+目标费用)此超出部分承包商承担如此节余部分承包商按50/50提成成本思考:超出和节余两种情况下,承包商收入各是多少?GMP(GuaranteedMaximumPrice)=Ceilingprice=GMC(GuaranteedMaximumCost)+FixedFeeGMP△/Ceilingprice(USA)实际成本+目标费用实际成本+目标费用如此节余部分承包商按75/25提成此超出部分业主承担Everysimplecontractmustbesupportedbyavaluableconsideration.—Peters&Pomeroy,CommercialLaw若投标人以低于自身成本价投标,评标时未发现,结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发现了,当初这应该属于废标。这属于中标无效并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吗?课后拓展思考二:中标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中明确了几种“中标无效”的情况!对于其他禁止条款招投标法均有惩处措施,但对低于成本报价或中标的禁止事项却无惩处措施。“低于成本报价”很难界定是“故意的”,也就不好认定是骗取中标吧!即使是故意的,也不一定就肯定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吧,可能投标人急于开拓市场,或是想把一些闲置的设备与材料、闲余的人员用起来呢,因此也不好一口咬定就是骗取中标吧。合同是有效的,承包人就应该执行,但过低的价格又使得其很难执行合同,那应该怎么办呢?此时若有保险和担保等约束补偿机制,那承包商要么亏本做下去,要么损失履约保证金,当然业主有时为防止两败俱伤,也会给予适当的道义补偿。国内目前事后约束机制不完善,再加上投资责任制也不健全,因此承包商大多采取‘威逼利诱’之策略来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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