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进我校加快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由9人组成,委员一般由有代表资格的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和工会等方面人员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资深教师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通过后,召开委员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征集代表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 (三)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四)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第三章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要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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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清楚。 第八条 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后,须有五名以上代表附议,并需亲自签名。提案应一事一案,填写统一印发的提案表(附表)。 第九条 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第十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审查、分类、整理。符合立案要求的,填写立案处理表,签署处理意见。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并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符合教代会提案征集要求(见本规则第三章)。 第十二条 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大会常设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一个月内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告之提案工作委员会。(三)承办单位对可以解决的提案,要按照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抓紧落实,对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案一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在提案处理表上签署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第十五条 经常设主席团或大会认定的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提高处理效率。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结果,并由提案人签署意见。提案是否可以结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提案落实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奖。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批准,经公示后确定。第二十条 由于对提案不积极落实,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教代会主席团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