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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重点工程优质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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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重点工程优质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中国建设部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中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年10月1日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相关同意公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通知 建标[]157号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重点工程优质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中国建设部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中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年10月1日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相关同意公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建标[]157号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依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相关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函》(建办标函[]372号)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为统一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国建设部中国国土资源部九月九日 编制说明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依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相关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函》建办标函[]372号要求,由建设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情况及相关资料,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新建项目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科学合理利用节省土地经验;遵照国家相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从中国国情出发,依据行业发展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多年来中国外工艺技术发展结果,经过数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教授意见,最终召开审查会议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和节省用地基础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在本建设用地指标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分别寄交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邮政编码:100812),以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建设部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省用地基础要求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通常要求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加说明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十分珍爱、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础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省用地,提升土地利用率,制订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定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考实施。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动采取优异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标准,统筹兼顾,精心计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省用地。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指标要求。 第二章合理和节省用地基础要求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应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建设规模。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选址,必需符合城市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足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土地。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计划预留在场外。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应采取优异生产工艺和装备,降低占地面积。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足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节省使用土地。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应落实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标准,降低工程项目组成。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总平面部署,应以合理和节省用地为标准,做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比较。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部署,并保持合理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卫生要求。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尽可能组合成综合楼,降低建筑物占地。厂区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施,应依据工艺技术与处理步骤,根据充足利用地形、地势要求进行合理部署。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应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足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土地。 第十四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计划设计,控制建设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期建设之间协调;隶属设施用地宜根据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项目各期之间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总平面部署,应以合理和节省用地为标准,做多方案比较。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部署,并保持合理距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需要。污泥处理与处理设施在确保工艺要求基础上宜与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部署,避免相互之间环境影响。 第+六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区内部署,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消防、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危险性构(建)筑物设置位置及与其她设施之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安全防护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通常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要求,提升绿化覆盖率,并应激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绿地率=×100%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组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不一样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施不一样,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内容基础相同。辅助工程设施包含:道路交通、维修车间、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暖通、通信、监测化验、加油站、计量、车辆冲洗设施及绿化等。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包含:行政办公用房、值班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二十条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依据不一样项目特点根据占总用地面积百分比确定。 第二+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工艺时为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需小于各单项处理工艺所需用地面积之总和。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不应超出该工程项目主导工艺所需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25%。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日处理能力确定。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m3)分为下列四类:Ⅰ类:≥1200;Ⅱ类::500~1200;Ⅲ类:200~500;Ⅳ类:<200。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级:Ⅰ类:≥1200;Ⅱ类:500~1200;Ⅲ类:200~500;Ⅳ类:<200。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主体工程设施包含: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搜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搜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作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8~10m3垃圾。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地率宜为25%~35%;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二+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依据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要求,合理计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出总用地面积8%~10%(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类:Ⅰ类:1200~1200;Ⅱ类:600~1200;Ⅲ类:150~600;Ⅳ类:50~150。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上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主体工程设施包含: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出表1要求。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绿地率应为20%~30%;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三+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5%~8%。规模小取上限,规模大取下限,中间值采取插人法确定。 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建设规模按额定口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类:Ⅰ类:300~600;Ⅱ类:150~300;Ⅲ类:50~150;Ⅳ类:≤50。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主体工程设施包含:受料及供料系统、前处理系统、发酵及后处理系统、除尘脱臭、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出表2要求。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绿地率应为20%~30%;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三+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8%~10%。规模小取上限,规模大取下限,中间值采取插人法确定。 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 第三+九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建设规模按额定日转运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五类:Ⅰ类:1000~3000;Ⅱ类:450~1000;Ⅲ类:150~450;Ⅳ类:50~150;Ⅴ类:≤50。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四十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主体工程设施包含:受料及供料系统、压缩转运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自控监控系统等。 第四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出表3要求。第四十二条工程项目绿地率为20%~30%,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四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5%~8%。规模小取上限,规模大取下限,中间值采取内插法确定。 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十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包含净(配)水厂用地和泵站用地。 第四+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Ⅰ类:30~50;Ⅱ类:10~30;Ⅲ类:5~10;注:Ⅰ类含上限值,其她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关键有以下工艺形式:一、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水处理工艺;二、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她预处理单元)水处理工艺;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她深度处理单元)水处理工艺;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水处理工艺。 第四+六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由水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具体包含下列设施用地:一、水厂水厂分净水厂和配水厂。水厂用地包含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净水厂生产设施关键包含: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炭过滤(或其她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变电设施等。配水厂生产设施关键包含: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供电及变电设施等。需要去除地下水中铁、锰、氟、砂粒等时,可依据实际需要增加用地。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关键包含: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二、泵站泵站用地关键包含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需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第四+七条净(配)水厂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出表4要求。第四十八条泵站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出表5要求。第四十九条给水工程净水厂一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以确保生产正常运行管理和环境需要为标准,严格控制用地面积。通常不应超出水厂总用地5%~12写,规模大取下限,规模小取上限,中间规模采取内插法确定。 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十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用地和泵站用地。 第五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应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污水处理等级(或深度)确定。建设规模按日污水处理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五类:Ⅰ类:50~100;Ⅱ类:20~50;Ⅲ类:10~20;Ⅳ类:5~10;Ⅴ类:1~5。注:Ⅰ类含上限值,其她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污水处理等级划分以下:一级处理(包含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处理工艺;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体处理工艺;深度处理:深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污染物处理工艺。 第五+二条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用地由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其具体包含下列设施用地:一、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用地关键包含污水和污泥处理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一级污水处理厂生产设施关键包含: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或澄清)、消毒、污泥储存与提升、污泥浓缩、污泥脱水和处理等设施。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包含药剂投加设施;污水二级处理厂生产设施依据工艺特点,可全部或部分包含污水一级处理设施,以及生物处理设施和供氧系统等设施;污泥处理与处理设施可与一级处理厂相同,可增加污泥厌氧消化或采取好氧消化等方法。污水深度处理厂生产设施关键包含: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等设施。污水处理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关键包含: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二、泵站泵站用地关键包含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需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第五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出表6要求。第五+四条泵站建设用地控制面积不应超出表7要求。第五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管理和管理区环境要求条件下,严格控制用地面积。通常不应超出污水处理厂总用地控制面积5%~15%,规模大取下限,规模小取上限,中间值采取内插法确定。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关键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参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关键起草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分:徐金泉徐文龙董一新胡传海王敬民孟宝峰云松刘涛城市给水污水处理部分:李树苑刘海燕吴瑜红张怀宇杨文进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条文说明 序言 依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建办标函[]372号《相关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函》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经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于年9月9日以建标[]157号文同意公布施行。 为便于相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了解和实施条文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组,依据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措施》中相关编制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统一要求,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章、节、条次序,编制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现给予印发,供中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时参考。 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省用地基础要求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通常要求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明确制订本建设用地指标目,是为了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认真落实实施“十分珍爱、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础国策。实施最严格土地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这是由中国人多地少国情决定,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肯定要求。所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必需坚持科学合理节省用地,加强建设用地科学管理,切实做到合理用地,提升土地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是遵照国家相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总结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多年来建设和用地管理经验基础上,考虑以后发展而编制。 第二条本条明确建设用地指标作用。本指标对建设项目用地在宏观上起控制作用,也为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确定用地规模、总平面设计和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提供科学依据,使项目建设有所遵照。 第三条本条要求本指标适用范围与对应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基础一致,适适用于新建项口。对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受原有条件限制,情况较复杂,且改建、扩建工程内容、规模和方法各异。有能够在原厂(场、站)区内改建、扩建,不需或没有条件新征土地;有在厂(场、站)区外计划预留地扩建,有需新增部分用地等等。所以,对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故条文要求参考实施。 第四条本条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基础标准,必需在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基础上.要求主动推广采取优异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精心计划、设计,切实地做到合理和节省用地。 第五条本条明确本建设用地指标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关系。伴随建设事业发展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进展,将有更多与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等陆续制订公布,故本条对用地指标一致性作了明确要求,注意协调,以免发生矛盾。 第二章合理和节省用地基础要求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根据经济合理规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不仅能发挥项目各项设施能力,发挥投资效益,而且能使项目占地愈加科学合理。所以,本条按合理和节省用地标准,强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应按经济合理规模进行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含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焚烧处理、堆肥处理以及转运站等)建设规模及项目组成,应根据其国家现行工程项日建设标准要求确定。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选址是建设中十分关键步骤,对节省投资和科学合理节省用地关系极大。本条强调选址首先要符合当地城市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同时还要将土地优劣条件,节省用地作为选址关键条件,应尽可能地选择荒地、劣地,尽可能不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土地,千方百计做到合理和节省用地。 第八条本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若分期建设时,强调分期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要求,以避免早征晚用或征而不用,浪费土地。对于近期建设用地要求合理集中,对于远期建设用地要求预留在厂(场、站)外。 第九条本条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取优异生产工艺和装备,有利于降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对于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足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能够做到节省用地。 第十条本条要求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标准,避免搞“大而全”或“小而全”工程,降低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压缩建筑面积,合理和节省用地。 第十一条本条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巨程项目总平面部署应做好多方案比较,反复论证选择合理和节省用地最优方案。其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各项用房规模都较小,尽可能组合成综合楼,能够降低建筑物占地。对于场(厂)区建筑物交通运输设施,要求根据工艺技术与处理步骤和充足利用地形地势进行合理部署,也是合理和节省用地有效方法。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本条要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根据经济合理规模进行建设。工程建设规模是确定建设用地关键方面。所以,确定符合实际又适应发展需要吃建设规模,对于项目建设、合理和节省用地是非常关键。 第十三条本条要求了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选址时用地要求。 第十四条本条要求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根据总规模一次计划设计,以利于控制总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分期实施、分期征用,以免浪费土地,同时考虑各期之间协调;隶属设施用地与建设规模关系不显著,而且规模增加,用地面积增加较少(或相同),考虑完整性和生产管理要求,通常可根据总规模一次建设,当项目近远期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分期建设,分期征用土地,不过应考虑各期之间协调。 第十五条本条要求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总平面部署,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基础标准,选择科学合理、节省用地最优方案。在满足工艺要求基础上,应综合考虑生产管理、经济运行、环境需要等方面要求,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分别集中部署,能够降低厂区用地面积。 第十六条本条要求厂(站)区平面部署既要节省土地,又要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危险品防护安全距离等要求。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通常要求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所包含范围。现在垃圾处理方法较多,但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是生活垃圾关键处理方法,而垃圾转运又是垃圾处理前必需手段,所以本建设用地指标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焚烧处理、堆肥处理以及转运站等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本条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提出了绿地率指标和计算公式,并要求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指标要求。要求绿地率指标最大值是为了遏制建“花园式工厂”。同时,为美化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厂(场)区环境,提升绿化覆盖率,激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口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采取不一样处理工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设施不一样,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功效基础相同。 第二十条本条要求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依据不一样项目特点分别根据其占总用地面积百分比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内涵。 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条这两条要求,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综合处理工艺(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堆肥处理等)时,可依据实际需要和处理规模确定综合处理中主导工艺,但综合处理厂建设用地一定小于各处理工艺单独建设总用地面积之和。但综合处理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也不应超出本工程项目主导工艺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25%。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条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规模、额定日处理能力确定,并对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分类和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级作出要求。工作制度每年工作时间按365天,天天工作时间按一班或两班制计。 第二十五条本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组成作了要求。 第二十六条卫生填埋场场地,因为场址地形条件差异,以及填埋场服务范围和垃圾特征改变,难以统一计算建设用地指标。总体上要求填埋场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计划所确定范围内,通常要满足其使用寿命在10年以上,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填埋8~10m3以上垃圾。上述两项指标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五十二条下限指标作了调整。 第二+七条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统一要求,这是因为:(l)地形、地质差异使得填埋场单位容量占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不一样填埋场场地,比如深坑、沟谷、平地,以及承载力低滩涂等,其填埋堆体厚度能够有很大差异。(2)填埋场污水(渗沥液)搜集和处理需要占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对于降水量比较大地域,其污水调整池和处理设施都需要占用较大面积;对于降水量少地域(比如年降水量500mm)填埋场污水调整池能够很小,也不需要建污水处理厂;有些填埋场因可将污水经过简单处理直接排人城市污水处理厂,而不需建单独渗沥液处理厂等。(3)填埋场用地指标在部分发达国家有部分统计,但没有要求。在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要求各地域立刻上报填埋场剩下容量,方便尽早计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填埋场建设用地指标关键目是计划和指导一个地域和城市填埋场用地,但一个城市填埋场处理规模因为受这个地域或城市其她垃圾处理方法选择条件影响,所以难以起到预期作用。所以,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综合考虑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合理计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本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百分比作出要求。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九条本条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规模确定。并明确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要求。工作制度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每年工作日为365天,每条生产线运行时间在8000h以上,天天三班制。 第三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组成,根据其建设标准相关项目组成要求,关键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具体分项工程设施与建设标准要求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和工艺相关,依据中国20个已建、在建以及拟建焚烧厂统计数据,建设用地存在较大差异,部分焚烧厂考虑了以后改扩建及灰渣填埋场建设,用地较多,超出通常焚烧厂用地标准。从国际上看,灰渣填埋场建设,通常不在焚烧厂用地范围。所以,焚烧厂用地改变范围不大。所以,结合国外部分焚烧厂用地,并考虑到中国技术进步,依据科学合理和节省用地标准,要求提出该用地指标。该指标不包含绿地指标。 第三+二条、第三+三条本两条分别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绿地面积以及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百分比等作出要求。 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条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规模确定,并对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作出要求;工作制度每年工作按330天,天天按两班制计。 第三十五条本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组成作了要求。 第三十六条该用地指标是在调查分析中国现有经典堆肥厂用地指标基础上,依据科学合理、节省用地标正确定,其中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并对项目绿地率作出要求;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取下限。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本两条分别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绿地面积以及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百分比等作出要求。 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本条要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规模确定,并对建设规模按额定日转运能力分类作出要求。工作制度每年工作按365天,天天工作按1~2班制。 第四十条本条对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组成作了要求。 第四十一条该用地指标是在调查分析中国现有各类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基础上,依据科学合理和节省用地标准而确定。本用地指标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她功效用地。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本两条分别对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绿地面积以及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百分比等作出要求。 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十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通常分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水工程和配水工程。净水工程关键包含净水厂和配水厂,取水工程与输配水工程用地面积关键是泵站,泵站包含取水泵站和加压泵站。所以,本条要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分为净(配)水厂、泵站。本指标中未包含给水系统中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面积。 第四十五条本条要求城市给水工程用地指标关键依据建设规模和水处理深度确定。建设规模关键依据现行《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划分。处理深度根据水厂水处理工艺划分。净水厂指水源水质需要净化或处理水厂,通常有常规净水工艺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水厂,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水厂等。配水厂水源水质通常很好(如地下水水源),只需设置消毒和清水池等设施,不需设置水质净化设施,当地下水含铁、锰、氟等指标超出标按时,应包含对应处理设施。 第四十六条本条要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组成。一、水厂净(配)水厂建设用地关键包含两类,即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用地(包含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两类用地包含道路、绿化等对应用地内容。要求了净(配)水厂两类用地包含关键内容。二、泵站泵站用地与水厂相同,也包含两类用地,不过内容相对较少。 第四+七条本条要求了净(配)水厂建设用地控制面积。水厂用地控制面积关键根据水厂类型进行要求,方便于使用。水厂分常规处理水厂、配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根据水厂总用地面积控制。水厂单位水量用地面积列于附表1中,表中关键列出单独预处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以及污泥处理单元用地控制面积指标,方便分项使用。依据调查资料,水厂用地面积差异较大。水厂生产构筑物建设用地在规模相同或相近时,差距应较小,占地大关键原因是隶属设施建筑面积较大,水厂内建(构)筑物间距过大造成,有些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占地面积过大,没有将节省用地基础标准贯穿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了用地浪费。本标准用地控制面积关键依据调查资料分析,以及对正常情况下水厂用地技术分析后提出用地控制面积。本用地控制面积中,不包含给水系统中高位水池等隶属设施用地面积。预处理用地控制面积关键根据生物预处理方法确定,采取预臭氧、预氧化等其她方法进行预处理时,应依据实际用地情况降低指标。深度处理用地指标关键依据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确定,采取其她深度处理工艺时,应根据实际条件改变调整用地。污泥处理用地包含了废水回收以及污泥浓缩和脱水设施用地。第四十八条本条列出泵站用地控制面积,给水工程泵站关键包含取水泵站、原水转输泵站、加压泵站等,用地控制面积根据正常情况下确定,未包含有水量调整池面积。所以,要求对有水量调整池加压泵站可依据水量调整池容积,根据实际需要(计算)增加用地面积。 第四十九条本条要求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整个水厂用地所占百分比。该用地面积关键指厂前区,包含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依据对已经建成投产水厂调研,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整个水厂用地面积百分比与建设规模关系不显著,通常在5%~22%,总体上建设规模越大所占百分比越小,结合技术分析得出结果,本标准提出了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指标为5%~12%。在确定水厂隶属设施用地面积时,应以确保生产正常运行管理和管理区环境需要为标准,严格控制其用地。本条要求占地指标仅指水厂,不包含自来水企业管理设施用地。 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十条本条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用地划分关键部分包含污水处理厂和泵站。未包含城市排水管道系统中倒虹管等隶属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一条本条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用地控制面积根据工程建设规模(以城市污水处理量计)和污水处理等级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分五类,污水处理等级分两级,必需时可进行深度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条明确污水处理工程用地组成关键内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包含项目,关键是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污水处理生程建设用地指标关键根据两个层次给出,一是生产设施用地,二是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其中后者用地面积按百分比确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用地控制面积。控制面积根据国家现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实施,对规模大于10万m3/d,含污泥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整,能够在用地控制面积基础上增加5%~12%,具体增加幅度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对建设规模小于1万m3/d污水处理厂建设面积,国家正在编制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指南,所以,其用地面积可根据其她相关要求实施。为方便使用,在附表2中列出了污水厂单位水量用地控制指标。本条对污水处理厂用地控制面积限定条件进行了说明,水质超出该限定值时,在本着节省用地基础标准基础上,能够合适增加用地面积。第五十四条本条要求了泵站用地控制面积,关键根据现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内容提出,未作调整。 第五+五条经过对中国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污水处理厂厂区总面积百分比分析,通常在13%~37%,平均25%。而且,建设规模与百分比关系不显著,通常规模大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百分比小,反之则大。为合理控制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结合技术分析得出结果,本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宜控制在5%~15%,通常规模小取上限,规模大取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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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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