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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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如何确定 个案急呈申请人叶某系某公司出纳,2017年5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2017年10月,单位将叶某辞退,叶某对试用期工资提出异议,认为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是正常合同期内工资的80%,单位应为其补发工资。叶某的要求被单位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单位补发部分工资。申诉人一般公司的试用期时间规定都是6个月,所以我对这6个月的试用期要求没什么意见,但是因为合同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那我这个试用期就没有意义。被诉人单位与申诉人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工资有约定,单位也是按约定足额发放的,何谈补发工资呢?即便要补发,我们要补发多少,有什么法律条款这么规定吗?仲裁庭叶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部门的支持。《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6个月的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合同中约定的1800元工资低于正常合同期內工资。所以,用人单位还要按照规定为叶某补发部分工资。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