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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doc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doc 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群团组织,城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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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doc 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群团组织,城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须经城区政府同意。 第四条 聘用编外人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经济、刑事等方面无不良纪录; 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2、具备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具有本城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6、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1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城区政府上报聘用编外人员的请示,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条件、 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总经理安全岗位职责工厂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厂财务部岗位职责工程测量员岗位职责 、工作任务、工资待遇等事项; 2、经财政部门确认经费来源,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城 社会公布聘用岗位; 区政府同意后,向 3、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用人单位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人员须进行体检,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 6、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提交城区政府审批; 7、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确属紧缺人才的,须经城区政府批准才能聘用。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没能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第八条 经城区政府同意,各单位可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以及对外承包相关工作,但应查验劳务派遣公司和承包人的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聘请的群众义务监督员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其误工费和交通费,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合同期限为1-5年。 2 首次聘用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对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故需要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除劳动合同的,须经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城区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政府同意,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需与编外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填报《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编外人员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城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3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机关各部门聘用的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扣缴手续。 九条 各单位聘请的农村户口的编外人员,按照2007年12月6第十 日颁布的《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南府办[2007]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单位规章制度应经全体干部职工(含编外人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编外人员代表按比例推选)讨论,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意见。单位规章制度正式出台后,应组织编外人员学习。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必须做好签到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编外人员的月度、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重要依据。凡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上月考勤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作为工资发放和扣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编外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编外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聘用单位 4 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南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南宁市档案托管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编外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编外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在归还聘用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将有关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编外工作人员的,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南宁市兴宁区委办公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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